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点与操作流程图
公司收购流程图

公司收购流程公司收购是指股权收购,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份,进而获取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公司收购流程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
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
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
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
具体表现为:第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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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标公司识别。
收购方确定潜在的目标公司,符合其战略目标和财务状况。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前言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增强。
为了实现个别投资者或参与人的特殊投资需要或公司战略调整,上市公司经常会进行要约收购。
本文将为您介绍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指一或多个投资人(也称“收购方”)向另一公司(也称“标的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发出收购公告,以便收购公司的股份,直至占标的公司股份过半或者其它法定情形下终止。
根据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必须遵从以下法规:证券法、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我国《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求如下:1.收购方需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说明收购方的情况、标的公司的情况、要约价格、要约计划等内容,并依法对报告书进行披露。
2.标的公司需对收购方及其关联方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后的允许期限内提交独立意见、经营情况公告、财务报告、法律意见及管理层声明等文件,并依法对其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规则上市公司需遵守以下规则:1.上市公司要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需妥善保管和使用交易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进行及时披露。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需遵循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必须合法、公正地行使其职责,执行及保护权利,维护股东权益。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基本流程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如下:策划收购要约收购的第一步是策划。
这包括确定收购目标、确定要约价格、确定筹资方式等。
制定方案收购方根据策划中确定的收购目标和要约价格,制定收购方案。
该计划应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全面的披露,并提交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提交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需包括收购方的情况、标的公司的情况、要约价格、要约计划等内容,并依法对报告书进行披露。
同时,报告书也要提交给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简介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或买方通过公开发表或发送邀请函等形式,以收购或换股方式获取目标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实施重组、合并的行为。
为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各国及地区都有针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监管。
在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进行了一般规定,确认了股东利益国家优先和股东持有权益保护原则,并规定了要约收购必须遵守的主要程序和条件。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要约收购的定义、要约人的义务和责任、目标公司的义务和责任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其中包括要约收购的退出可行性研究、收购意向书的公开送达、收购报告的公告及报告书的发布、目标公司的回应、确认要约价格的报告及公告、公开现金要约和公开换股要约的程序等,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划。
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1.收购意向的表达:买方向目标公司出具收购意向书或邀请函,明确其收购的目的、方式、条件,以及相关协议的制定和订立。
2.目标公司的回应:目标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买方的收购意向进行特别议案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及时作出有关回应。
4.目标公司回应的公告和报告书的发布:目标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时回应收购意向,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递交回应报告书,充分披露目标公司的意见、建议以及可能对收购产生的重要影响等。
5.要约价格的报告和公告:买方应根据收购意向和目标公司的回应,由独立评估机构出具收购价格的确认报告,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递交报告书,同时将报告公告,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
6.证监会审批和公告:买方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发行通告,并开展要约交易。
上市公司收购流程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购流程有哪些1.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3.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4.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些公司会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形,此时,具有竞争力的公司就会收购经营状况不好的公司。
上市公司的收购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在什么阶段需要处理什么都是有具体的规定的。
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上市公司收购流程有哪些1、选择目标公司,做出并购决策,拟定并购计划,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财务顾问,担任并购顾问,筹措资金,并且要做好保密工作。
2.准备收购上市公司不超过5%的发行在外普通股。
3.进一步收购,当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这不包括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情况。
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在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4.之后,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再进行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法条链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13条(竞价交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收购上市公司流程是怎样的

一、收购上市公司流程是怎样的1、持股5%报告制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持股30%继续收购时的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还应当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4、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5、要约收购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6、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7、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简析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简析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简析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引言要约收购是指一个实体或机构向另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起的,以购买其股票或股权的方式。
要约收购是当一家公司试图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时常用的一种手段。
本文将简要分析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的基本概念、要素、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一、要约收购的概念要约收购是指买方向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邀请,以收购其股票或股权。
要约收购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目的是通过收购股票或股权,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要约收购通常由具备足够实力和意愿的投资者或企业发起。
二、要约收购的要素要约收购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 交易价格:要约收购的交易价格是买方愿意以多少钱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股权。
交易价格通常会对目标公司的估值产生影响。
2. 收购条件:要约收购的买方常常会有一些条件,如最低收购数量或收购比例等。
目标公司的股东需要对这些条件进行评估并做出决策。
3. 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可以通过现金收购、股票交换或其他方式进行。
不同的收购方式会因其对目标公司的影响而有所不同。
三、要约收购的流程要约收购一般经历以下流程:1. 准备期:买方准备要约收购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收购意向书、收购计划书等。
2. 公告期:买方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要约收购公告,同时公告还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接受期:在公告期内,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告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收购,以及以哪种方式接受。
4. 完成期:如果买方成功地收购了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股权,要约收购可以达成,买方会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四、相关法律法规要约收购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要约收购的程序、条件和权利义务等。
要约收购的法律法规对买方和目标公司的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性。
结论要约收购是一种常用的手段,用于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权。
要约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买方的实力、目标公司的估值、交易条件与方式以及合规性等方面。
公司收购的业务流程图
公司收购的业务流程企业收购的方式可划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是一个公司收购另一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目的,收购后目标企业的资产和债务由收购方入股后的新变更登记公司负责。
资产收购是一个公司收购另一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以达到控制该资产的目的,收购后目标公司任何债务都与收购方的新公司无关。
具体收购程序如下:一、前期准备及初选目标公司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制定并购策略,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对企业进行并购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初步决议,并授权经营班子和有关部门寻找并购对象。
第一,需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律师、生产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成立企业并购工作组织机构,机构成员由公司部抽调,包括投资发展、生产运营、财务、审计、法律事务、行政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
第二,制定企业并购工作指引,指引中应对并购工作容及方法加以规,设置并购工作相关岗位及岗位职责。
第三,并购工作小组从不同渠道了解目标企业经营状况、发展潜力,进行尽可能详尽的调查。
与目标公司进行初步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意向,向其发布并购意向书,开始意向面谈。
二、初步调查及制订并购的初步方案通过初步的调查达成并购意向后,在对方同意进场后收购方开始初步调查和现场考察,作为初步调查主体,收购方往往参考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围和容,采用类似调查方法单独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初步调查,调查主要分为法律事务、财务、生产经营三个方面。
根据初步调查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制订并购的初步方案。
同时,向目标公司的所有人和有关主管部门咨询对该目标企业实施并购的可行性。
实际工作中应该注意的是,此环节的调查仅是初步调查,由于双方还未明确收购意向,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值得考虑,这将大大制约了调查公允性。
本步骤并购工作组应提供的工作成果包括:《考察书面报告》,报告的容应涵盖目标公司的生产能力,投资回报初步测算、投资风险、收购方案及优缺点分析等各个方面。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有关程序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有关程序1.发出要约收购前必须履行的程序发出要约收购前必须履行的程序主要是针对收购方而言的。
(1)要约收购方案获得收购方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因为对于收购方来说,进行收购另一个上市公司是一项重要的财务活动,对公司的发展有重大影响,所以应当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如果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的话,还需要获得股东会的通过。
(2)收购方将收购意图通知其主要债权人。
这是因为,收购行动尤其是要约收购需要巨额资金,这将极大的影响收购方的偿还能力。
所以,在进行要约收购以前,收购方应当将其收购意图通知债权人。
如果债权人有异议,则收购方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3)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布收购意图公布收购意图与大股东的权益披露密切相关,因为某一股东持股达到一定的法定比例,往往是公司收购的先兆。
因此,各国收购法律大都规定,股东在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时,有报告和披露持股意图的义务。
依据我国《证券法》第79条规定,收购方如果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公告期内停止对前述股票的买卖;而且,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的改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再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何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法律之所以规定大股东有披露持股比例及意图的义务,主要是为了使投资公众在充分掌握同等信息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投资判断,而不至于让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资金优势而形成实事上的消息垄断和对股价的操纵。
这是证券市场上公开、公平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2.收购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要约收购是围绕收购要约展开的,收购要约是整个收购行为的中心,收购要约的发出标志着法律意义上收购程序的开始。
要约收购流程
要约收购流程一、确定收购目标。
在进行要约收购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收购的目标公司。
这需要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地位等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
只有对目标公司有充分的了解,才能确定是否值得收购以及收购的价格和方式。
二、制定收购计划。
在确定了收购目标之后,接下来需要制定详细的收购计划。
收购计划包括收购方式、收购价格、收购资金来源、收购后的整合方案等内容。
制定收购计划需要充分考虑目标公司的特点和市场环境,确保收购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与目标公司接触。
在制定好收购计划之后,需要与目标公司进行接触,了解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对于收购的态度和意愿。
这需要通过正式的商务洽谈或者非正式的接触方式,与目标公司建立联系,并逐步推进收购谈判的进程。
四、进行尽职调查。
在与目标公司接触的同时,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财务、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以确认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并为后续的收购谈判提供依据。
五、进行收购谈判。
在完成尽职调查之后,可以开始正式的收购谈判。
收购谈判需要充分考虑目标公司的利益诉求,同时也要确保收购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在谈判过程中,需要灵活应对,寻求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最终达成收购协议。
六、制定收购协议。
在收购谈判达成一致后,需要制定正式的收购协议。
收购协议是收购双方的法律文件,包括收购价格、支付方式、股权转让和过户手续等内容,需要经过双方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和修改,并最终达成一致。
七、完成交割手续。
在签订收购协议后,需要完成交割手续。
交割手续包括资金支付、股权过户、公司登记等程序,需要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收购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八、进行后续整合。
完成收购交割后,需要进行后续的整合工作。
包括人员整合、业务整合、品牌整合等方面,确保收购后的公司能够顺利运营,并实现预期的收益和效益。
以上就是要约收购的整个流程,每一步都需要认真对待,确保收购过程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收购目标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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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点及其操作流程
我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相对于协议收购而言,当收购行为触发一定条件被动收购或者自愿以要约形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形为。
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要点
(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触发条件
1、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
2、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预定收购完成后所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拟超过的,应当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价格确定
1、挂牌交易股票。
不低于以下两者高者: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2、未挂牌交易股票。
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三)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有效期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支付
1.收购人以现金进行支付的,应当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
2.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其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是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不在保管围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豁免。
符合下列条件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3、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4、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已实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特点:
自2003年南钢股份第一个主动发出要约收购后,交易所到目前为止共发出不少于六起要约收购(东华实业600393,长江股份600496,亚星客车600213,成商集团600828,南钢股份600282,美罗药业600297)。
其中不乏共性:
1、不以上市公司退市为目的。
六家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无一例外地注明要约收购不是以让上市公司退市为目的。
2、流通股东无要约。
由于要约价格的确定都是以挂牌价格30日均线打9折确定,所以对流通股东的要约成为一句空话。
3.以现金支付。
六家要约都以现金支付,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
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和配套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办法》)自从2002 年12 月1 日正式生效后为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及要约收购提供了法律支持及操作框架。
根据《收购办法》与《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一,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此时确立了最低收购价格。
(《收购办法》第25、34 条)
第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 日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提出异议的,收购人不得发出收购要约。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可以申请取消收购计划,但是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2 个月,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收购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30 日,不得超过60 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收购办法》第29、30、36 条)
第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后10 日,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告。
(《收购办法》第32 条)
第四,收购人如果要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在收购要约期满前15 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予以公告;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如果初始要约人更改收购要约条件距收购要约期满不足15 日的,应当予以延长,延长后的有效期不应少于15 日,但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
(《收购办法》第37、38 条)
第五,拟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期满前5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 日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
(《收购办法》第46 条)
第六,预受要约的股东有权在要约期满前撤回预受。
在收购有效期,收购人应当每日公告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与撤回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
(《收购办法》第41 条)
第七,要约期满时,如果是强制要约收购,则收购人购买全部预受股份。
如果是自愿要约收购,预受股份数量不足收购人拟收购股份数量的,收购人应该购买全部预受股份;预受股份数量超过收购人拟收购股份数量的,收购人应该按比例购买全预受要约的股份。
在要约期满后3 个工作日,完成对上述购买股份的过户结算,并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股票的临时托管。
(《收购办法》第42 条,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另见第13、14、23 条,自愿要约收购的规定另见第24 条)
第八,在要约期满后3 个工作日,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收购办法》第43 条)
图: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基本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