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大法学《合同法》06章
郑州大学《合同法学》在线测试

《合同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4:22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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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合同行为是A、行为B、事实C、事实行为D、法律行为2、关于合同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内容和名称的合同B、有偿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相对比较重,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相对比较轻C、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D、有偿合同即双务合同,无偿合同即单务合同3、甲乙双方达成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购进一套设备;甲方将设备交付乙方租赁使用,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期满,设备归乙方所有。
按照我国合同法,此协议属于哪一种合同?A、融资租赁合同B、财产租赁合同C、买卖合同D、租买合同4、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A、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C、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D、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 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B、乙和丙C、甲、乙和丙D、宏都干洗店和丙2、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哪些属于有名合同?A、仓储合同B、借款合同C、保管合同D、技术合同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B、属于意定之债C、属于诺成合同D、具有相对性5、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A、双方享有的权利不同B、双方承担的义务不同C、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D、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我国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6章课件

二、损害赔偿
3、责任(过错)相抵规则:当事人双方 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0条) 4、损益同销(相抵)规则:受害人基于 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享受利益时其所受 的利益在确定其赔偿数额时预先排除的规 则。(理由在于受害人不得获得双重利 益。)
定金
合同法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 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严格责任的例外(过错责任原则) 主要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及分则中几类有 名合同中。 如:在供电合同、无偿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委托合同等合同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损害的,违约方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采取了二元立法模式
第二节
违约行为及免责事由
二、赔偿损失
等价交换
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是以补偿性为主,而 以惩罚性为例外。(《合同法》第11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是我国法上惟一的 惩罚性损害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 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 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三、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
•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 要求其按照原合同的规定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 为。 继续履行应具备的条件: 1、须存在违约行为。 2、须非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请求违约方继 续履行。 3、须履行不违反合同性质以及法律规定。 4、须继续履行在经济上合理、在事实可能。 (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 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政法大学合同法总则课件【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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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 练习题-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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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 练习题-002-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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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 练习题-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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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 练习题-00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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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 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 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 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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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九、合同的内容及示范性条款
合同条款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示范性条款:一般被认为是合同所不可缺少的基本 条款。我国《合同法》第12条将这些条款作为示 范性条款加以规定,以提示缔约人。
保管合 同、行 同与仓 纪合同 储合同 及居间
技 术 合 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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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概述
★ 就合同法分论与总论而言,作为合同法的组 成部分,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分论只有以总论规范为指导并与其相结合,才能 正确实施; ★离开分论部分各类有名合同规范,总论规定的一 般原理同样无法得以实现。
本科合同法第六章2

第六章 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 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不论其所有制性质、种类如何,也不 论其规模、经济实力如何,在法律上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 位。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订立合同的有 关事宜。具体来说,是否签订合同、和谁签订合同、签订 什么样的合同、怎样承担违约责任、如何解决争议等,都 应当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5.合同即法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6.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合法,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法律和 行政法规。公序良俗,通常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 俗。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 同,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合同法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 律行为(平等协商、平等的权利义务)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基础 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民事法律行为 。
第六章
合同法
(三)合同的分类 1.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4.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三)赠与合同
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 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 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的撤销:
1.任意撤销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 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 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 规定。” 2.法定撤销 赠与人撤销的法定事由。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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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2017年自学考试《合同法》章节知识要点汇总自考《合同法》章节知识点:第6章第六章台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这也是本章的重点内容。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郑大法学《合同法》06章

郑大法学《合同法》06章《合同法学》第06章在线测试《合同法学》第06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 8:27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甲欲购买乙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台,双方就价款已达成一致。
因乙已将该设备出租给丙,故双方约定待租期届满由丙负责交付。
租期届满后,丙未为交付,对此甲应向谁请求给付? A、乙 C、乙或丙,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B、丙 D、甲不得向任何一方请求,因为该种合同无效 2、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丙受甲之委托为甲提供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清偿。
若丁与乙协议,由丁承担甲的债务,此时乙丙所设定的抵押权 A、仍担保乙债权的清偿 C、除非丙有承认的表示以外,不再担保乙债权的清偿 B、不再担保乙债权的清偿 D、不因丁承担甲之债务而消灭 3、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条件是:该分支机构有 A、保证能力 C、法人主管机关同意 B、法人书面授权 D、充足盈余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10% C、30% B、20% D、40% 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多长期间 A、一个月 C、三个月 B、两个月 D、六个月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实践中的保证合同有以下哪几种形式 A、主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 B、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字、盖章。
C、担保函 D、独立的保证合同2、下列关于连带保证责任期间和一般保证责任期间,说法正确的有A、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B、一般保证认定保证期间超过的事由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催告保证人C、连带责任保证认定保证期间超过的事由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起诉主债务人D、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节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指当合同存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合同的正常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解除的种类1.责任解除: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协商解除: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时,合同即被解除。
3.法定解除:当法律规定一定情形下应当解除合同时,合同即被解除。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1.违约方有违约行为;2.违约行为应当造成合同标的不能得到实现,或者影响实现的可能性极大;3.要求解除合同一方已经进行了催告或者已经允许催告期限届满。
三、解除合同的后果1.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2.对方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的损失;3.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各自还原它们因合同关系所得到的财产或者作出补偿;4.对方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给予赔偿。
四、常见的解除合同情形1.合同标的不存在:指合同签订时所约定的标的物事实上并不存在,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被卖房屋不存在等;2.违反合同约定:包括未按时履行义务、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等;3.无力履行:指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财力或能力履行合同;4.相互失信:指合同中的当事人不信任对方或者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导致双方对履行合同失去信心;5.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某些情况下合同必须解除,例如劳动合同中规定的退休年龄。
五、注意事项1.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在解除合同前,应当充分考虑各项后果,权衡得失,并尽量与对方协商解决;3.在解除合同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何合理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以及如何在解除合同过程中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都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合同法第六章

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的代位请求经审理成立后,次 债务人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向债权人作出 履行。
第一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 撤销权的概念 (一)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 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注:撤销权不是单纯的请求权,而是兼 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一、 代位权诉讼的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 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的债权。”我国民法所规定的代位权具有代位诉 权的性质。 《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 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 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 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 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 理。”可见,债务人应当为第三人。
(一) 代位权的费用负担 相关法条:1、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担。” 2、《合同法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 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 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 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解释》第20条 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 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 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 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 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
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作为一种债权的权能,既 不是债权的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实际上是债 权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以保全自己的债权的 一项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 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 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 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 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的债权。” 注: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 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 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 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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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第06章在线测试
A B
C D
、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丙受甲之委托为甲提供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清偿。
若丁与乙协议,由丁承担甲的债务,此时乙丙所设定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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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除非丙有承认的表示以外,不再担保乙债权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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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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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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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多长期间
A B
C D
D、独立的保证合同
2、下列关于连带保证责任期间和一般保证责任期间,说法正确的有
A、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B、一般保证认定保证期间超过的事由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催告保证人
C、连带责任保证认定保证期间超过的事由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起诉主债务人
D、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甲向乙借款2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朋友丙、丁、戊已,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那些构成保证?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一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已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4、反担保指为保障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设置的担保。
反担保的方式包括:
A、物的担保
B、人的担保
C、留置
D、定金
5、保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A、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B、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C、保证的方式
D、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正确错误
正确错误、质押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权利。
正确错误、留置权和抵押权、质押权一样,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正确错误、约定担保中,当事人协商一致,担保即可成立,不须采取合同形式。
正确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