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分析
中国警察体制演变及启示

中国警察体制演变及启示作者:周亚捷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顺应时代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警察现行体制逐渐暴露出很多弊端,比如说职权限定、服务的宗旨等。
本文通过对我国警察体制的历史演变结合现行我国警察体制不足而产生思考,从而引发的启示。
关键词:历史演变;警察体制;权力限制;服务型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96-01作者简介:周亚捷(1990-),男,苗族,湖南怀化人,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共党史方向研究。
面对公安问题,人们最先联想到的就是警察。
警察作为人民的保护神,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作用。
警察体制是国家机构领导体制的重要方面,国家采取什么样的警察体制,也是由警察体制的历史,政治的制度等因素决定的。
我国的警察体制呈形成到逐渐发展的一个历史演变过程,这是一个很漫长的演变过程,通过演变我国警察体制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
从而在我国警察体制演变过程中总结我国警察体制的利弊,通过利弊的启示开展思考。
一、中国警察体制的历史演变(一)中国警察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中国警察体制的形成与发展基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
北洋军阀统治前期,北洋政府在清末创设的警察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进行了军警结合。
同时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加强总揽全国警政的内务部,使它成为拥有广泛职权的规划和领导全国警务的中央机构;改组京师警察机构,成立了拥有庞大机构和广泛职权的京师警察厅;从而延伸到地方,成立地方警署,管辖地方警务。
从而初步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整的警察网络。
这也标志这警察管理制度的建立,同时也标志着警察体制的初步形成。
到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警察制度是继承了北洋政府警察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性质大体不变。
实行的军警结合,警察、宪兵、特务三位一体。
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中国的22年期间,警察制度逐渐完备,警察管理较为规范,警察立法非常丰富,警察机构进一步扩充。
人民公安的发展史

人民公安的发展史
人民公安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
当时的中国处于动荡时期,治安形势严峻,国家需要建立起一支
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警察力量。
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公安就迅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国家机构。
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民公安部门经历了多次大规模的改
革和调整。
20世纪50年代,人民公安部门开始进行一次长达10年的
整编和重组。
此次改革旨在加强警察队伍的纪律性和专业性,推动警
察工作的现代化。
60年代,中国在政治和经济上经历了短暂的动荡时期,这也对人民公安部门的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公安部门迅速适应了社会的变革和经济的
发展,不断完善自身建设。
今天,中国的人民公安部门已经成为了一
支高度专业化、稳定可靠、人民满意的警察力量。
随着中国日益走向
世界舞台中心,人民公安部门也在积极应对国际化的挑战和威胁。
因此,可以说,人民公安部门是中国政府建设法治国家和实现国
家安全的重要力量之一。
这支队伍经历了多次风雨,但始终坚守着自
己的职责和使命,为人民服务,为社会稳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警察法的历史发展

三、我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 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 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随着中国 共产党党组织、人民军队、人民政府的建 立,逐步创建了党的、军队的和人民政权 的公安保卫机关,并制定和颁布有关的警 察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且随 着革命斗争的胜利逐渐发展完善起来。
(一)苏区的警察法律制度
• 这时期警察法在条文规定上还不完善,警 察法体系也不健全,由于当时的历史环境 和斗争需要,多侧重于对反革命破坏活动 的打击和预防,而在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 却很少,从当时仅有的几个治安管理法规 来看,其矛头也主要是指反革命分子。
(二)抗日根据地的警察法律制度
• 在警察组织方面,总结了苏区警察保卫工 作的历史教训,纠正了“左”的做法,在 警察组织的设置上作了一些调整,重新颁 布了一些法律法规。 • 在警察刑事方面,为镇压汉奸、特务及其 他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各根据地发布 了大量的警察刑事方面的法规
(三)秦汉以后的警察法律制度
户籍 制度
保甲 制度
警察 组织 制度
•户籍制度是我 国古代的一项重 要的户口登记与 管理的制度。它 •首都警察、 是统治者征调赋 •地方官治警察 役、落实行政管 理的重要依据, •地方自治警察 是统治者控制社 会人口、实行治 安管理、维护统 治秩序的重要手 段。
这种意在维护 治安,“专于 觉察奸伪,此 绝盗寇”的保 甲制度,一直 延至清代。
• 1957年6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76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条 例》是这一时期警察组织法方面的重要法 律文献,它明确了人民警察的任务、职责、 权限以及公安工作的基本工作方针、组织 管理和人民警察的奖惩等问题,这对于确 立人民警察制度、加强警察队伍建设发挥 了重要作用。
中国警察制度源流研究

中国警察制度源流研究作者:董旭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6期【摘要】中国民国时期是指1912年—1949年时期,这其中又包括两个阶段: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军阀割据,政府首脑更换频繁,国家制度建设处于相对的不稳定状态;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国家实现形式上的统一,政治制度建设相对于前一时期有了很大的进步。
文章将对中国民国时期的警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
【关键词】警察制度;警察局;警察教育一、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警政建设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警察制度建设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袁世凯在位时期,后期是袁世凯去世到1927年。
袁世凯在位时期警察制度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
袁世凯去世之后,由于各派军阀混战,警察制度形同虚设,各地警政趋于分裂,中央政府的警政法规难以推行,警察制度相对而言有了一定程度的倒退。
作为中国最早创建近代意义上警察队伍的袁世凯,在继任大总统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警政制度改革。
他的主要措施集中在四点:改组京师警察机构、开展警察教育、颁布警察法规、统一地方警察机构。
(一)改组京师警察机构。
继任大总统之后,袁世凯合并京师原有的内外城巡警总厅,改组为京师警察厅,划归新设立的内务部管辖,从而实现京师地区警政权力的统一,结束了京师警政多头领导的局面。
随后,袁世凯扩大京师警察厅的规模和职能,自上而下形成厅、队、派出所、分驻所的警察体制,同时根据分工不同,建立诸多的业务部门。
总体上实现纵向结构阶层化、横向分工专业化的警察体制。
(二)开展警察教育。
在晚清时期,袁世凯就重视警察人才的培养。
袁世凯继任后1912年10月将各省警察学堂的管理权收归内务部,并将更名为警察学校。
随后,中华民国又成立警察传习所。
1917年北洋政府内务部又设立警官高等学校。
(三)颁布警察法规。
袁世凯常年带兵,知晓军法的重要性,继任大总统之后,也认识到法令对于警政建设的重要作用。
中华民国初期颁布的警察法令中具有代表性的是《京师警察厅官制》、《京师警察厅分科职掌规则》、《巡官长警赏罚章程》、《治安警察条例》、《违警罚法》、《报纸条例》、《出版法》。
中国交通公安简史

装备 等 ( 不含养 路费征 收人 员及其设 施 ) ,要 成建制 地划 归地方 各级公 安部 门 。 19 92年 9月 ,公安 部下发 了 《 关于交 通公 安机构人 民警 察评定授 予警 衔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 公通字 [ 92 2 号 ) 19 ]10 ,按照编 制管理 原则 ,交通 公安机 构被划 分两 部分进 行 ,交 通部 公 安局机 关、直属 院校 、直属 港航 公安局 ( )批准 立 即进 行授衔 工作 ,地方 交通 公 处 安机 构待清 理整 顿后进 行 。地 方交通 机构 改革拉 开序幕 。为 了配 合警衔评 授 工作 ,有 的省 市将 原设立在 企事 业单位 的交通 公安机 构 改为市县交通 局直 属单位 , 并进行 了机构 的整合 、
立 了保卫组 织 。1 5 9 1年 2月 ,建立 了长江 航务 管理局 公安 处 ,这 是航运 系统建 立的第 一个 公安 机构 。 15 9 3年初 公安部 成立 第十局 即交通 保卫 局 ,统 一领 导全 国铁 道 、公路 、航运 、邮电系 统 的公安保 卫工 作 。同年交通 部 、公安 部联 合发 布 《 关于在 交通 系统 内建立 与加 强保卫 工 作 的 决定 》后 ,长 江航 务管 理局 公安处 改建 为公 安局 , 内河 、沿海 航运 部 门和 沿海 港 口的
新中国成立后警察行政法的发展

摘要:警察行政法是警察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主要从传统警务阶段警察行政法的发展,初步改革阶段警察行政法的发展,改革取得重要进展阶段警察行政法的发展,继续深化改革阶段警察行政法的发展,四方面全面梳理新中国警察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加强对当代中国的警察法治建设。
关键词:警察行政法;传统警务阶段;初步改革阶段;改革开放阶段;继续深化阶段一、背景分析我们现在所说的“警察”,通常是指近现代的警察。
古代政府在日常管理中拥有近现代警察的某些职能,但没有专门的警察机构和警察职业群体。
而近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具有维护民主、法治、人权的色彩,是国家权力制约与平衡的产物,兼有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
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警察起源于晚清时期。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之后,中国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先进的仁人志士随之掀起了汹涌的救亡运动。
当时的维新派成了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的中流砥柱。
经过维新派的努力,中国在湖南长沙成立了最早的具有近现代警察性质的机构——湖南保卫局。
八国联军侵华后,清政府为应对复杂的局势实施新政,开始着手建立近代警察制度。
1905年,在中央设立的巡警部(后改为民政部)是中央警察机构,管理全国的警政事务。
清政府先后颁布数百种警察法令,其中,大多属于警察行政法的内容。
此时警察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包括章程、条例、办法等。
宣统二年(1910年)颁行的《京师警察法令汇编》中涉及警察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有护卫、治安、正俗、外事、户籍、交通、营业、建筑等。
学界通说认为,我国当代的警察行政法研究以《人民警察法》为基础,覆盖警察组织法、警察治安管理法、警务保障法、警察监督法等方面[1]。
警察行政法的发展是伴随着警察制度建设的发展而进行的,新中国建立后,中国的警察制度建设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传统警务阶段(1949-1978年),这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警察权作为国家专制权力的一部分存在,主要强调对社会的控制和管理;二是初步改革阶段(1979-1991年),该阶段的警察执法以国家专政为基础,但初步提出了服务职能,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三是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的阶段(1992-2000年),该阶段,经济体制的改革导致警察制度发生变化,警察制度在探索中逐步发展,警察制度现代化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强;四是继续深化阶段(2001-现在),迈入新世纪,中国与世界在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方面更加密切,警察制度建设在更加重视中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继续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努力构建适合新形势的警察制度[2]。
中国近现代警察变迁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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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冬装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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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国 警 察 分 局 局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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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在检查行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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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在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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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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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国 警 扣
民 国 警 察 帽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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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警察帽徽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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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清朝末期到民国时期的警察,实际上是 统治阶级为了进一步加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迫害进步人士,消除异己的一种合法化了 的工具。但从它的出现及其职业本身的意 义上来说,这是社会及其分工在进步和细 化了的表现,应该被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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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年间,高等巡警学堂在各省省会 设立,这是其中一省的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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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保留并加以完善了由袁世 凯在清末建立的现代警察制度,且借鉴和参考了 欧洲,特别是德国警察机构的运行模式,使警察 的职能、机构和警种更加趋于完善。
• 1914年,北洋政府在北京创建了最早的武装警察 队伍——“保安警察大队”。它的成立名义上是 保安警察,实际却是北洋政府的内务部队性质的 武装,类似于今天的“武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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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界警察:巡捕房欧洲籍巡警 巡捕房中国籍巡警 巡捕房印度籍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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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界巡捕房的英国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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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界内的中国巡警仍然留着长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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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星期的训练-上海市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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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察
中国近代警察发展史与社会变迂

中 国近 代 警 察 发展 史 与社会 变 迁
刘 涛
( 江苏警官学 院 , 江苏南京
[ 中图分类号 ]D 9 2 6 [ 文献标识码 ] A
2 1 0 0 3 4 )
[ 文章 编号 ]1 6 7 1 — 5 9 1 8 ( 2 0 1 3 ) 1 0 — 0 0 8 3 — 0 2 [ 本刊 网址 ]h u p : / / w w w . h b x b . n e t 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二 日( 1 9 0 2 . 年 8月 1 5日) , 袁 世凯接 管天津后 , 当即把从 保定带来 的 2 0 0 0多名巡警 和 “ 都统 衙 门” 原设 的 1 0 0 0余名华 捕 , 合 并成立 了天津 巡警 总局 。这 是 中国 最早 的近代警察机构。 光绪二十八年( 1 9 0 2 ) 九 月二十 日, 天 津警务 学堂成 立 , 举 行开学典礼 。袁世凯 派员诣 堂点名 。首期 招生 2 6 0人 。第 二 年, 将 保定 巡警 学堂并入 , 更名 北洋巡 警学 堂。后 以培 养警 官 为 目的 , 后 改名 为北洋巡 警高等 学堂 。校址在 堤 头村 , 光绪三 十一年 ( 1 9 0 5 ) 九月 , 迁至 南斜街 。宣统三年 ( 1 9 1 1 ) 春停办。 光绪三十年 ( 1 9 0 4 ) 九月 , 经袁世 凯奏请 , 清政 府成 立 了巡 警部 , 南段 巡警总办遂 改 由段芝贵继 任 ; 北 段巡警 总办改 由刘 金标充任。同年十一月 , 又成 立 了四乡海河巡 警总 局 , 天津 的 巡警形成了南段 、 j 段和 四乡海河 “ 三足鼎立” 的格局 。 光绪三十一年 ( 1 9 0 5年) 9月, 清廷 为在 全国建立起一个集 中和统一 的警政体 系, 特于 中央设 立巡警部 , 下设五 司, 京师警 察厅印、 行政处印、 消防处印、 卫生处印、 京师警察厅徽章 。随后 将京师工巡总局改组为京师 内、 外城巡警总厅, 直隶于巡警部 。 光绪三十二年( 1 9 0 6 ) , 原直属 于直隶 总督衙 门的工程局和 捐务局的全部 , 以及卫生 局的部分 机构 , 并人巡 警总 局。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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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警察”的称呼由来“警察”这个名词在历史上不是我国固有的。
警察(pol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
而中国开始使用“警察”之名则始于清末。
意大利当代汉学家马西尼(Federico Masini)在《现代汉语语汇的形成》一书里,做过详细的考辨。
他指出,光绪十年(一八八四年),清廷的总理衙门指示翰林院及六部,拟定了一份派遣高级官员前往外国访问考察的名单,要求他们撰写考察报告,俾作为改革的基础。
这一波大臣出洋考察以傅云龙为始,他去了日本、美国、秘鲁和巴西等四国,计为时两年。
傅云龙归来后写了许多考察记,在日本部分即有《游历日本图经》和《游历日本图经余记》两册,书中将日本以汉字书写的“警察”带了回来。
接着,中国第一代日本专家黄遵宪又在所著的《日本国志》里简介了日本的警察制度。
“警察”这个现代名词开始出现。
但中国正式的设置警察却比他们的著作晚了几年。
光绪二十六年(一九○○ 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
联军除军事占领外,为维持治安而设了有警察之实的“安民公所”。
八国联军后的第二年,北京模仿联军之制而设“善后协巡营”,后来改名巡警总厅。
而于此同时,则是袁世凯也在河北的保定设“巡警分局”,置巡警这种职称,警察制度正式登场,取代了以前的保甲团练及捕快。
因此,现代的警察之称源于日本.在语言的形成上,这称之为回归借词,它的意思是,警察乃是汉字中原有的词汇,但汉字的这种用法早已被人遗忘,最后是兜了一大圈,再从日本那里重新找回。
在当代汉语中,这种“回归借词”举之不尽,通俗的“写真”、“人气”、“一级棒”,严肃的如“自由”、“进步”等均属之。
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
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
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
,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
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
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
鲁国则设有大司寇一职。
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
鲁定公9年,孔子被任命为中都宰,此时孔子已51岁了。
孔子治理中都一年,卓有政绩,被升为小司空,不久又升为大司寇,摄相事。
代行宰相职务才七天,他就诛杀当时鲁国大夫少正卯,理由是少正卯兼有五种恶行,聚众成群,鼓吹邪说,哗众取宠,非杀不可。
(《荀子?宥坐》曰:“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
”),由此鲁国大治。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统治,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
秦的地方是郡县制,地方的司法机关由郡守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中央,一般的则自己处理。
在县乡两级,则创设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基层治安机构——亭。
亭是秦汉时代政府的末端组织之一,遍布全国,主要设置于交通要道处,大致每十里(相当于3公里)设置一亭。
亭本来是为军事交通设置的机构,后来逐渐演变为兼具军事交通和治安行政的基层政府机构,兼司缉捕盗贼和维护治安之职。
比较起来,相当于今天的基层公安分局或是派出所吧。
曾担任过泗水亭长的汉高祖刘邦算起来还是一位基层警察干部。
刘邦的生地是在丰邑,丰邑在沛县的西部,与泗水亭东西相隔百十里路。
被任命为泗水亭长以后,他佩印着冠,披甲带剑,一手持竹简命令,一手持捆人绳索,手下还有两三下属丁卒使唤。
在当亭长期间,他结识了大批朋友,建立的这些人际关系成为他的一大财富。
象萧何等在秦末随同刘邦起兵后来成为汉朝开国功臣的一大批人物,多是刘邦在泗水亭长任上结识的沛县中下级官吏。
秦朝的司法机关体制奠定了以后中国历代王朝司法机关的基础。
汉朝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所以历史上有了“汉承秦制”的说法。
汉朝中央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地方则与秦朝相同。
但汉武帝之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尚书台内设立了执法机构,在西汉是三公曹,东汉是二千石曹。
从而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
汉朝对于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员会审,这种名为“杂治”的会审制度体现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进一步加强。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了基本继承汉朝司法制度外,也有了一些发展。
北齐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下属官员也增多了,扩大了司法机关的规模。
更重要的一点是,死刑的复核权收归了皇帝,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变化。
在隋唐时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
隋唐的司法机关是三个: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
但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行干预,而且复核大理寺的徒、流以上的案件。
御史台除了监督外,还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
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由以上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
同时,死刑的复奏制度也明确化,死刑执行前必须再报皇帝,批准以后才能执行。
宋朝的司法机关也是继承了唐朝的体制,但也有些变化,如宋太宗时期设置了审刑院,侵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到神宗时撤消,职权又分归大理寺和刑部。
地方的司法机关,州和县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
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设立了提点刑狱官来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
宋朝还规定地方司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处以徒二年的刑罚。
从这以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八百多年的时间里,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判案件。
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
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
明清时期也是以三法司为主要司法机关。
但是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大理寺的审判权归了刑部,而刑部的复核权则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
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
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
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
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体现。
古代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体现出皇权逐步加强的趋势,司法机关一直隶属于行政,最终隶属于皇帝,说明了司法仅仅是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司法的独立是很难出现的。
与现代警察部门最相似的部门是刑部。
相当于现代的公安部吧。
与现代警察相比,古代警政合一,军警不分。
警察的职能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所共同行使。
虽然作为警察行为对国家与社会来说是绝对必需的,但还没有形成集中统一的、结构稳定的专门的警察机关。
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是不严格的,“神灵”的意志、皇帝的意志、长官的意志具有主导作用。
皇帝、行政长官,甚至宗教组织直接处理罪案是常见的。
私刑、私狱普遍存在。
奴隶主、地主、宗教领导人、宗族头人有权使用私刑执行惩罚。
大量违背统治阶级意志和统治秩序的问题靠私刑解决。
直到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
西方警察形象首次在中国亮相,是在租界内。
在此之后,中国开始逐渐接受西方的警政思想。
黄遵宪首创中国警政1840年6月,被鸦片战争炮声震醒了的中国人“开眼看世界”,于是,警察制度做为“良法美政”被从西方引进。
中国近代警察究竟诞生于何时?这不能不提到一个人:黄遵宪,字公度。
是我国近代历史上一位卓越的爱国诗人,也是一位有才干的维新派政治家和外交家。
同时,也是我国近代警察的首创者。
黄遵宪1848年4月27日出生在广东嘉应州(今梅县),祖上靠典当发了家。
1867年,黄遵宪考中秀才。
1874年,怀着“一学蝇头世俗书”的心情,到了帝都北京。
在北京,他认识了同乡何如璋、邓承修等,对他今后的政治生活起了很大作用。
1895年6月,黄遵宪赴湖北办理教案,投入了正在开展的资产阶级维新活动。
这年的9月,黄遵宪奉光绪皇帝命入京。
在当时,只有高级官吏才能由皇帝特旨命令进见,道、府以下的官吏,必须由吏部带领分批引见。
黄遵宪当时只是一个道员,按照清制,应该等吏部引见,但光绪皇帝却破格下特旨召见黄遵宪。
光绪想通过变法削弱后党,寻找出路,因此,积极援引改良派人物。
光绪问黄遵宪,西方政治为什么胜过中国?黄遵宪回答,西方国家强大,原因在于变法。
黄遵宪还说,自己在伦敦时,听那里的学者说,百年以前,英国还不如中国发达呢!光绪听了黄遵宪的话,先是惊讶,接着笑着点头。
黄遵宪被光绪皇帝召见后,户部尚书翁同和又接见了他。
1897年6月,由于翁同和的推荐,黄遵宪被任命为湖南长宝盐法道。
盐法道的职责是管理一省食盐的生产和运销,清代的食盐只准官卖。
同时,黄遵宪还兼管一路的钱谷和刑名,也就是财政和司法事务。
清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黄遵宪抵任湖南长宝盐法道,兼署湖南按察使,掌管全省的刑狱和官吏的考核。
是时,恰逢湖南巡抚陈宝箴推行新政,试图仿效西方资本主义,改良中国的封建政体。
因此,黄遵宪的变法思想如逢和风春雨,他便劲头十足地帮助陈宝箴,辅佐陈宝箴推行新政。
他提出了一套“地方自治”的理论及种种改革措施。
他提倡“分官于民”,改革封建官制,建立地方议会制度;并且仿效日本和西方近代国家的警察局而建立起保卫局,以保证改革措施的推行。
由黄遵宪亲自负责规划及主持的新政规定要务有十二项:一、保卫局;二、迁善所;三、整顿刑狱;四、课吏馆;五、时务学堂;六、武备学堂;七、南学会;八、湘报馆;九、团练;十、矿务;十一、内河小轮船;十二、湘粤铁路。
其中首推保卫局。
上述新政规定要务十二项中的首项是保卫局,即现在的警察局。
黄遵宪早年呕心沥血地写成的《日本国志》中,论及警察的职务是:“在保护人民:一去民害、二卫民生、三检非违、四索犯罪……”他在任职欧美外交官时,非常留心欧美先进制度,特别对司法、警察体制,格外深入研究,故又有云:“余考欧洲警察之制,大抵每一万户则设一分署,一分署有警察数十人,其在通都大邑,广衢要路,则持棍而立者,远近相望,呼应相通……”足见黄遵宪建立保卫局的思想形成颇早。
因为他在海外任职外交官十多年,亲身接触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现状和文化,见识多,涉猎广,加之他有强烈的爱国主义责任心和使命感,对中国的变法自强充满信心。
因此,湖南巡抚陈宝箴委依殷切,借重诚恳。
黄遵宪向他提出,现行的保甲制度撑不起社会安定的局面,认为必须设立湖南保卫局。
其机构完全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机关。
黄遵宪亲自制订的《湖南保卫局章程(四十四条)》具体来看,里面对保卫局的职能、机制、职责、纪律及巡警的条件等等,都一目了然,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