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文件
1—10级交通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交通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中国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1-10级:
1. 一级伤残:伤残程度轻微,不影响工作和生活,不需要特殊照顾和护理。
2. 二级伤残:伤残程度较轻,影响工作和日常生活,需要较少的特殊照顾和护理。
3. 三级伤残:伤残程度中等,影响工作和日常生活,需要较多的特殊照顾和护理。
4. 四级伤残:伤残程度严重,严重影响工作和日常生活,需要大量的特殊照顾和护理。
5. 五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
6. 六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并且需要长期卧床或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
7. 七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并且需要长期卧床或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同时需要特殊的医疗护理。
8. 八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并且需要长期卧床或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同时需要特殊的医疗护理和康复训练。
9. 九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并且需要长期卧床或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同时需要特殊的医疗护理、康复训练和心理疏导。
10. 十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并且需要长期卧床或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同时需要特殊的医疗护理、康复训练、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
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在驾驶车辆的时候如果不遵守交通事故的时候是很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是很可能会造成人身伤残的,对于遭受人身伤残的是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那么,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文件。
该文件对于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四部分第二点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已知确定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二、交通事故诉讼财产保全有什么条件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担保。
申请人如不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担保。
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担保。
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三、交通事故车辆扣押期限是多久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1、一般情况调查结束之日起30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调查结束之日起(申请重新鉴定的)55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有异议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期限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文:----------------------------------------------------------------------------------------------------------------------------------------------------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1992年4月4日批准1992年5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的人员。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评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致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机构。
2.6 评定结论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7 评定书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8 重新评定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组织的,对原评定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评定的过程。
2.9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3.1 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根据人体伤后治疗效果,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认真分析残疾同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伤残评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3.3.1 评定人条件:a. 法医师以上职称。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摘要:I.简介-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的重要性-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概述II.1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II.2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V.3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4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5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I.6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II.7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X.8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X.9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XI.10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正文: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是为了评估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受伤程度而制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受害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受害者未来的生活和工作。
以下是对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概述:I.简介车祸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受害者受伤程度进行评估的,这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康复非常重要。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具体的伤残表现。
II.1级伤残1级伤残是指受害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卧床休息和护理。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全天候的医疗监护和治疗。
III.2级伤残2级伤残是指受害者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卧床休息和护理。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较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IV.3级伤残3级伤残是指受害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辅助器具和设备来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V.4级伤残4级伤残是指受害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有能力从事一些轻微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治疗和训练,以及辅助器具和设备来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VI.5级伤残5级伤残是指受害者轻微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较短时间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VII.6级伤残6级伤残是指受害者有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丧失,但仍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VIII.7级伤残7级伤残是指受害者有较明显的劳动能力丧失,但仍能从事一些特定领域的工作。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侧翻、坠落、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包括伤残。
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标准分为10级,下面将逐级介绍这些标准。
一级,轻微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轻微受损,但不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的伤残。
二级,轻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但不影响日常生活的伤残。
三级,中度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的伤残。
四级,较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且存在一定的残疾程度的伤残。
五级,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且存在较大的残疾程度的伤残。
六级,特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且存在极大的残疾程度的伤残。
七级,极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长期卧床照料的伤残。
八级,全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全身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九级,生活不能自理。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全身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长期卧床照料的伤残。
十级,死亡。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伤残。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最终的伤残等级,从而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当人身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并达到一定伤残程度时,给予相应的保险赔偿。
本标准依据GB/T 16180-2017《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编制而成,包括以下六大类,具体内容如下:一、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本标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相当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工作。
* 二级伤残:相当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
* 三至四级伤残:相当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出现功能障碍,需由他人帮助。
* 五至六级伤残:相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不影响劳动收入,只是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 七至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能力虽有所下降,但仍能从事部分工作。
* 十级伤残: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轻微伤害,具有恢复功能,对劳动能力没有影响。
二、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等级评定程序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伤害需要进行保险伤残评定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准备材料:伤者需要提供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等材料;2. 提出申请:伤者或其代理人应根据不同等级向相应的保险机构提出鉴定申请;3. 接受鉴定:保险机构会根据伤者的申请,安排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般来说,三级以下的伤残等级可以在当地医疗机构的法医门诊鉴定,三级以上的伤残等级需要到有专门实验室进行鉴定,例如上海市规定三至十级伤残需要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鉴定的结果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具体案例说明某位伤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达到六级伤残。
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该伤者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当根据其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如果该伤者已经达到六级伤残,说明其劳动能力受到了较大的影响,需要接受长期的治疗和康复训练。
因此,该伤者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当足够支付其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收入损失等费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标准。
车祸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一、车祸九级伤残鉴定标准1.1 骨科伤残鉴定标准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骨科伤残鉴定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全残四级。
其中轻度伤残指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骨折、脱位、软组织损伤等,导致轻微功能障碍,但并未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中度伤残指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骨折、脱位、软组织损伤等,导致较严重的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重度伤残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严重骨折、脱位、软组织损伤等,导致明显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全残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肢体截肢或功能丧失。
1.2 神经系统伤残鉴定标准神经系统伤残鉴定主要根据患者的神经功能损害情况进行评定。
轻度伤残主要指神经功能轻微障碍,但并未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中度伤残指神经功能受损,明显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重度伤残指神经功能严重受损,明显影响生活自理和工作。
1.3 精神病症伤残鉴定标准精神病症伤残鉴定主要根据精神病症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定。
轻度伤残主要指精神病症轻微,但并未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中度伤残指精神病症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重度伤残指精神病症非常严重,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
二、车祸伤残赔偿标准2.1 医疗费用赔偿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需要进行医疗救治,因此赔偿标准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的赔偿。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治疗费用,确定合理的医疗费用赔偿标准。
2.2 误工费赔偿受害人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不能正常工作,需要进行误工补偿。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合理的误工费赔偿标准。
2.3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确定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伤残程度越重,残疾赔偿金越高。
2.4 智力赔偿金如果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影响了受害人的智力功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智力赔偿金。
三、总结和建议3.1 鉴定标准的重要性车祸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对于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程度、赔偿标准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种伤残鉴定标准的设立,能够为受害人提供准确的伤残评级,为赔偿金额的确定提供客观依据。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25⽇公安部发布,1997年1⽉1⽇实施);2、《⼈体轻伤鉴定标准(试⾏)》(1990年6⽉20⽇最⾼法最⾼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1⽇起实施);3、《⼈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29⽇司法部最⾼法最⾼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1⽇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1⽇实施);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2002年7⽉31⽇卫⽣部发布,2002年9⽉1⽇实施);6、《事故伤害损失⼯作⽇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7、《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1⽇实施);8、《职⼯⾮因⼯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实施);9、《⼈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14⽇实施);10、《⼈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最⾼⼈民法院制定,⾃2005年1⽉1⽇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1、《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12、《残疾⼈实⽤评定标准(试⽤)》(中国残疾⼈联合会发布)13、《职业卫⽣与职业病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原则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
当事⼈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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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文件篇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目录1 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评定总则4 伤残等级5 附则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发布单位] 公安部[发布日期] 2002-12-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 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3.1 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3.4.1 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d)保守案件秘密;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4.1 Ⅰ级伤残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眼盲目5级;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双眼盲目4级以上;篇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多少鉴定费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多少鉴定费核心内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该要多少?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费用为每人三百到六百。
伤者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就上述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您。
伤残鉴定费是指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在需要伤残鉴定时,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支出的费用。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一、法医临床鉴定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损伤程度鉴定:300-600/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300-600/人相关知识推荐阅读:一、伤残鉴定需提供的资料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提供如下资料:1、入院记录;2、出院记录;3、出院小结;4、病历本;5、疾病诊断证明书;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8322354f78a6529657d532d?pn=2&x=0&y=1275&raww=168 &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 &aimh=44&md5sum=3209c4be0d9f8c0602cd515a04c467ca&sign=80b92f1c 39&zoom=&png=11034-2084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6、X线报告单、CT报告单等;7、X及CT片;8、交通事故认定书;9、伤者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二、交通事故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一、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
任何一次重新鉴定,都会使伤者承担非常大的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8322354f78a6529657d532d?pn=3&x=0&y=1275&raww=168 &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 &aimh=44&md5sum=3209c4be0d9f8c0602cd515a04c467ca&sign=80b92f1c 39&zoom=&png=20841-30703&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