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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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一般来说,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至十级,每-级都有不同的伤残程度。

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意识智力、精神、感知、语言、听觉、视觉等各方面都受到严重损害,生存能力大大降低。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明显减轻工作,各种活动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减轻工作。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但能胜任原工作。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能与原工作状态比,但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伤残鉴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行业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或进行具体的伤残鉴定,请咨询相关的专业机构或医生。

制定:审核:批准:。

1—10级交通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交通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交通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中国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1-10级:
1. 一级伤残:伤残程度轻微,不影响工作和生活,不需要特殊照顾和护理。

2. 二级伤残:伤残程度较轻,影响工作和日常生活,需要较少的特殊照顾和护理。

3. 三级伤残:伤残程度中等,影响工作和日常生活,需要较多的特殊照顾和护理。

4. 四级伤残:伤残程度严重,严重影响工作和日常生活,需要大量的特殊照顾和护理。

5. 五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

6. 六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并且需要长期卧床或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

7. 七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并且需要长期卧床或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同时需要特殊的医疗护理。

8. 八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并且需要长期卧床或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同时需要特殊的医疗护理和康复训练。

9. 九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并且需要长期卧床或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同时需要特殊的医疗护理、康复训练和心理疏导。

10. 十级伤残:伤残程度极重,完全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特殊照顾和护理,并且需要长期卧床或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同时需要特殊的医疗护理、康复训练、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

车祸评残10级标准

车祸评残10级标准

车祸评残10级标准车祸评残是指根据车祸造成的伤害程度和身体功能损失情况,对事故受伤者进行残疾等级评定,以确定受伤者在生活、劳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能力。

车祸评残标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专业指导文件制定的,旨在客观、公正地评定车祸受伤者的残疾程度,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社会福利。

下面是车祸评残10级标准的参考内容: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生产劳动或经营管理活动。

二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丧失自主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护理。

三级: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只能从事轻度劳动,且无法完成重体力或高强度工作。

四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劳动能力受到明显的损害,只能从事轻度劳动,无法从事长时间站立或负重劳动。

五级: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丧失。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一些日常生活活动。

六级:生活自理能力受限。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生活自理能力受到轻度影响,可以完成大部分日常生活活动,但存在一定的困难。

七级:生活自理能力基本正常。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上未受到明显影响,可以自主完成绝大多数的日常生活活动。

八级:生活自理能力正常。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恢复,可以独立完成所有的日常生活活动。

九级:暂时轻微伤。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存在暂时性轻微身体不适或伤害,对日常生活、劳动和社会参与没有明显的限制。

十级:未受伤或轻微伤。

指车祸发生后,受伤者未受到明显伤害或仅有轻微伤,对生活、劳动和社会参与没有影响。

以上是车祸评残10级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评级最终需要由相关专业人员根据伤情和体检结果进行判断。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文件,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性。

交通事故一至十级伤残程度等级划分标准一览表

交通事故一至十级伤残程度等级划分标准一览表

根据2023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人体损伤致残限度分级》,本文只是对分级标准进行简朴说明,如需了解最新最全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可选择购买司法部最新发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汇编: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新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汇编鉴定标准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技术依据,是司法鉴定质量的重要决定因素。

为解决司法鉴定行业标准缺少的实际问题,司法部始终把推动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作为管理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

2023—2023年,司法部组织业内具有技术优势和行业影响力的机构和专家,先后研制、颁布了74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初步满足了司法鉴定活动的急需,搭建了司法鉴定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所有、司法部联合公告并印发了《人体损伤限度鉴定标准》,统一了全国人身伤害领域的鉴定标准。

2023年,五部门再次联合公告并印发了《人体损伤致残限度分级》,推动全国范围内各领域人体损伤致残限度鉴定标准由分向统迈进了一大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任务,明确了统一司法鉴定标准的目的。

中共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在2023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再次明确了统一司法鉴定标准的规定。

这些都为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明了方向。

当前和此后一段时间,司法部将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完善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科学化、标准化水平。

本书是司法部最新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汇编。

重要内容涉及司法鉴定标准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两部分。

司法鉴定标准部分收录了《人体损伤限度鉴定标准》(2023)和《人体损伤致残限度分级》(2023)两个文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部分收录了2023—2023年期间颁布的74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其中8项在2023年作了修订。

希望本书的出版可以帮助广大司法鉴定工作者和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掌握司法鉴定标准,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本书和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车祸评残10级标准

车祸评残10级标准

车祸评残10级标准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 脑损伤后遗留软化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3. 头皮损伤致瘢痕形成,累计面积5.0cm2以上;4. 颅骨骨折(单纯线性骨折除外);5. 外伤致嗅觉丧失;6. 外伤致牙齿脱落或者折断7枚以上;7. 外伤致牙齿脱落或者折断11枚以上(口腔损伤);8. 眼睑缺失(一侧大于50%)、眼睑外翻(双侧)、眼睑闭合不全(双侧);9. 原发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眼球指征;10. 双侧颞下颌关节功能紊乱致张口度相差>2cm。

二、头面部损伤1.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5.0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8.0cm以上;2. 面部损伤形成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面积累计7.5cm2以上;3. 面部损伤后留有色素沉着,色素改变范围50cm2以上;4. 面部刚性创口累计长度10.0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13.0cm以上;5. 眶壁骨折造成眼球内陷2mm以上;6.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以下;7. 面神经损伤造成部分面瘫。

三、脊柱胸段损伤1. 胸椎棘突骨折,椎体压缩程度轻于1/4;2. 一肋骨骨折合并气胸,压缩程度轻于1/2;3. 四处以上肋骨骨折或两肋骨一骨皮质断裂伴肺挫伤;4. 纵隔血肿、气肿;5. 胸壁软组织挫伤面积40.0cm2以上。

四、颈部损伤1. 颈部皮肤擦伤,面积50.0cm2以上,或者皮肤划伤,累计创口长度8.0cm以上;2. 颈部Ⅱ度烧伤。

五、胸部损伤1.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大于10%),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大于5%);2. 女性一侧乳房导管损伤;3. 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4.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小于50%);5. 肋骨骨折2处以上;6. 纵隔血肿、气肿;7. 肩胛骨骨折。

六、腹部损伤1.肝部分切除或者修补术后;脾部分切除或者修补术后。

2.手的功能不重要的可以评定为十级残疾,而肝功能重要功能不全是八级残疾。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摘要:I.简介-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的重要性-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概述II.1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II.2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V.3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4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5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I.6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VIII.7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IX.8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X.9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XI.10级伤残- 定义- 伤残表现正文: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是为了评估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受伤程度而制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受害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受害者未来的生活和工作。

以下是对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概述:I.简介车祸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受害者受伤程度进行评估的,这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康复非常重要。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具体的伤残表现。

II.1级伤残1级伤残是指受害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卧床休息和护理。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全天候的医疗监护和治疗。

III.2级伤残2级伤残是指受害者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卧床休息和护理。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较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IV.3级伤残3级伤残是指受害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辅助器具和设备来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V.4级伤残4级伤残是指受害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有能力从事一些轻微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治疗和训练,以及辅助器具和设备来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VI.5级伤残5级伤残是指受害者轻微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较短时间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VII.6级伤残6级伤残是指受害者有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丧失,但仍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

这类受害者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VIII.7级伤残7级伤残是指受害者有较明显的劳动能力丧失,但仍能从事一些特定领域的工作。

车祸评残标准1-10级明细及赔偿标准

车祸评残标准1-10级明细及赔偿标准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车祸评残标准和赔偿标准变得愈发重要。

一旦遭受车祸,受害者常常会留下永久性的伤残,这将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车祸评残标准的分级明细和相应的赔偿标准就成了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车祸评残标准1-10级进行全面评估,并深入探讨每个级别的具体情况和赔偿标准。

1. 一级评残:在事故中受到轻微伤害,并没有留下永久后遗症。

此类情况通常被认定为轻微伤害,并不会影响受害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在赔偿方面,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的补偿。

2. 二级评残:在事故中受到较为严重的伤害,可能会导致轻微的残疾或留下一些轻微的后遗症。

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能需要更多的医疗治疗和康复时间,同时也可能会在工作上有一定的影响。

赔偿标准会相应提高,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一定程度的残疾赔偿金。

3. 三级评残:在事故中受到较为严重的伤害,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残疾或留下一些明显的后遗症。

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会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同时也会面临更大的生活和工作压力。

赔偿标准会进一步提高,除了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残疾赔偿金外,还可能包括精神损失费用等。

4. 四级评残:在事故中受到严重伤害,可能导致较为严重的残疾或留下一些严重的后遗症。

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会需要长期、甚至终身的康复治疗,同时也会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

赔偿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可能会包括长期的护理费用、心理疏导费用等。

5. 五级评残:在事故中受到极其严重的伤害,可能导致严重的残疾或留下极其严重的后遗症。

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将需要全方位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同时还需要精神和心理上的支持。

赔偿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可能会包括全面的医疗和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6. 六级评残:在事故中受到近乎灾难性的伤害,可能导致极其严重的残疾或留下极其严重的后遗症。

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将需要全面而终身的医疗治疗和护理服务,同时也会面临极大的心理压力。

赔偿标准将更为复杂,可能会包括长期的生活护理和精神支持等。

车祸评残10级标准

车祸评残10级标准

车祸评残10级标准
车祸评残标准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政策和医学标准而定的。

以下是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车祸评残10级标准:
1级:双眼、单眼视力低于0.05或透明媒介灌注术后视力低于0.1。

2级:双耳听力损失超过70分贝。

3级:口吃或清晰度低于50%。

4级:完全性四肢或躯干瘫痪,术后或伤后不完全性四肢功能障碍。

5级:完全性双肢或躯干瘫痪,术后或伤后不完全性双肢或躯干功能丧失。

6级:关节僵硬、丧失。

7级:完全性肢体或器官缺损,术后或伤后不完全性肢体或器官缺损。

8级:完全性双下肢缺失。

9级:完全性肢体缺失。

10级:完全性肢体或器官缺损,术后或伤后不完全性肢体或器官缺损。

请注意,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评定仍需根据当地的法律和政策进行。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评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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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15148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Standard Model for Disability Identific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双眼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3、双眼盲目4级以上;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3、双眼盲目3级以上;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6、单瘫(肌力2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2、膀胱切除;3、尿道闭锁;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4、单瘫(肌力3级以下);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1级;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六)、盆部损伤致: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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