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是有等级划分,对此要想对交通事故肇事者索赔多少的话就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以此作为索赔依据。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一)一级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二级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明显职业受限;4、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职业种类受限;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2、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降低;3、不能胜任原工作;4、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八级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远距离活动受限;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十)十级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二、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交通事故伤残评级

交通事故伤残评级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每一级都有不同的评定标准。
其中,一级伤残最为严重,十级伤残最为轻微。
二、视力残疾1. 一级伤残: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2. 二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3. 三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4. 四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40%(或半径≤25°)。
5. 五级伤残: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6. 六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7. 七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 八级伤残: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9. 九级伤残:双泪小点缺损(泪小点至角巩膜缘之间距离)0.3~0.5cm。
10. 十级伤残:眼睑下垂≥5mm或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三、听力残疾1. 一级伤残:双耳极度聋,听力损失≥91dB;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耳听力损失≥81dB;耳极度聋,另一耳耳语仍不能表达一句完整言语;双耳耳语听力损失≥71dB。
2. 二级伤残:双耳重度听力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耳听力障碍≥71dB;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耳听力损失≥41dB,并有客观听力语言交流障碍。
3. 三级伤残:双耳中度听力障碍或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双耳听力障碍≥61dB;一侧中度听力障碍,另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
4. 四级伤残:双耳轻度听力障碍;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另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下降10%。
5. 五级伤残:一耳重度听力障碍,另一耳中度听力障碍;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另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下降20%。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兹定如下:一、死亡1.1死亡的定义:指被受害者的死亡或者经法律和政府机关申报死亡。
二、伤残等级2.1伤残等级以国家生效法律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政策实施细则为依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产业统计从事行业从业技术职业分类标准等制定伤残等级标准。
2.2伤残等级定义:(1)1级伤残:受害者身体有部分损伤或者肢体缺失,影响受害人本职工作能力;(5)无劳动能力伤残:受害者损伤部位占全身90%以上,使其不能独立工作生活,伤残等级确定为无劳动能力伤残(即5级伤残)。
三、标准劳动能力3.1指受害者在劳动能力仍然保持的情况下,维持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下的行业技能,参加一般工作要求并适应劳动技能要求。
3.2标准劳动能力的定义:在严重伤残情况下,受害者仍保有标准劳动能力,即受害者在原职业(工种)依然能够胜任工作要求,且无需做调节治疗。
四、伤残等级划分4.1伤残等级的划分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损伤情况,以及是否丢失劳动能力,划分为:死亡、1~5级伤残、无劳动能力伤残,按照本规定进行确定划分。
(4)4级伤残:指受害者肢体缺失、严重残疾或器官功能损伤、精神功能无法维持能力,影响受害人本职工作能力。
(1)诊断记录法:根据受害者的具体诊断记录,并根据相关的临床检查报告,分析其伤残百分比,确定其伤残等级。
(2)方式评估法:根据受害者伤残部位和程度,以及损失肢体示范照等技术证据,分析伤残百分比,确定伤残等级。
(3)专业泰勒法:根据受害者伤残部位和程度的明确表示,采用英国残疾赔偿泰勒分等法,结合专业人士从事相关从业技能行业,确定受害者伤残等级。
(4)实施专家评审法:根据受害者伤残损伤情况,由国家公认伤残等级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综合评审,伤残等级评定。
六、伤残级别核定6.1 根据以上评定办法,受害者伤残等级认定,应当在法律生效后一道确定,并视受害者的实际情况,经法定人员证实,决定其伤残等级划分,以及其支付的伤残补助金,确认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和补助金额。
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当人身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并达到一定伤残程度时,给予相应的保险赔偿。
本标准依据GB/T 16180-2017《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编制而成,包括以下六大类,具体内容如下:一、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本标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相当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工作。
* 二级伤残:相当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
* 三至四级伤残:相当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出现功能障碍,需由他人帮助。
* 五至六级伤残:相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不影响劳动收入,只是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 七至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能力虽有所下降,但仍能从事部分工作。
* 十级伤残: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轻微伤害,具有恢复功能,对劳动能力没有影响。
二、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等级评定程序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伤害需要进行保险伤残评定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准备材料:伤者需要提供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等材料;2. 提出申请:伤者或其代理人应根据不同等级向相应的保险机构提出鉴定申请;3. 接受鉴定:保险机构会根据伤者的申请,安排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般来说,三级以下的伤残等级可以在当地医疗机构的法医门诊鉴定,三级以上的伤残等级需要到有专门实验室进行鉴定,例如上海市规定三至十级伤残需要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鉴定的结果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具体案例说明某位伤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达到六级伤残。
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该伤者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当根据其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如果该伤者已经达到六级伤残,说明其劳动能力受到了较大的影响,需要接受长期的治疗和康复训练。
因此,该伤者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当足够支付其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收入损失等费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交通事故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和认定的标准。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
下面是一级至三级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交通事故引致巨大生活自理障碍的伤残。
具体标准包括: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双侧闭塞性失聪、完全失语、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等。
二级伤残是指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在生活自理方面存在较大障碍的伤残。
具体标准包括:一侧失明、一侧失聪、一侧完全麻痹、双下肢丧失运动功能、重度语言障碍、丧失下肢部分自由活动能力等。
三级伤残是指残疾程度较轻,但在生活自理或劳动能力方面有明显障碍的伤残。
具体标准包括:轻度语言障碍、失明视力低下、一个上、下肢丧失功能、丧失一个上肢功能、上下肢功能显著受限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级至三级的伤残程度标准,对于四级至十级的伤残程度,还有其他具体的评定标准。
此外,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还需要考虑伤残的原因与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如伤残的年龄、工作经历等。
在实际操作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医生、律师、专家等多个专业人员组成的伤残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这样可以确保
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公正评定,根据伤残程度确定相关赔偿和救助措施。
以上是一级至三级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车祸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一、车祸九级伤残鉴定标准1.1 骨科伤残鉴定标准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骨科伤残鉴定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全残四级。
其中轻度伤残指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骨折、脱位、软组织损伤等,导致轻微功能障碍,但并未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中度伤残指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骨折、脱位、软组织损伤等,导致较严重的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重度伤残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严重骨折、脱位、软组织损伤等,导致明显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全残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肢体截肢或功能丧失。
1.2 神经系统伤残鉴定标准神经系统伤残鉴定主要根据患者的神经功能损害情况进行评定。
轻度伤残主要指神经功能轻微障碍,但并未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中度伤残指神经功能受损,明显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重度伤残指神经功能严重受损,明显影响生活自理和工作。
1.3 精神病症伤残鉴定标准精神病症伤残鉴定主要根据精神病症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定。
轻度伤残主要指精神病症轻微,但并未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中度伤残指精神病症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重度伤残指精神病症非常严重,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
二、车祸伤残赔偿标准2.1 医疗费用赔偿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需要进行医疗救治,因此赔偿标准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的赔偿。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治疗费用,确定合理的医疗费用赔偿标准。
2.2 误工费赔偿受害人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不能正常工作,需要进行误工补偿。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合理的误工费赔偿标准。
2.3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确定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伤残程度越重,残疾赔偿金越高。
2.4 智力赔偿金如果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影响了受害人的智力功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智力赔偿金。
三、总结和建议3.1 鉴定标准的重要性车祸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对于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程度、赔偿标准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种伤残鉴定标准的设立,能够为受害人提供准确的伤残评级,为赔偿金额的确定提供客观依据。
车祸伤残鉴定评级标准
车祸伤残鉴定评级标准
1. 肢体损伤评级:根据肢体的功能损伤程度进行评级。
一般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评估范围可以包括肌力、关节功能、灵活性和疼痛情况等。
2. 运动功能损伤评级:根据车祸造成的运动功能损伤程度进行评级。
评估范围包括肌力、平衡能力、步态、运动协调性等方面。
3. 智力障碍评级:根据车祸对智力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评级。
评估范围可以包括认知能力、记忆力、学习能力、注意力、语言能力等。
4. 精神障碍评级:根据车祸对精神状态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级。
评估范围包括情绪、行为、社交功能、睡眠质量等方面。
5. 视觉和听觉损伤评级:根据车祸对视觉和听觉功能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评级。
评估范围包括视力、视野、色彩识别、听力等。
这些评级标准可能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具体评级标准以当地法律和指导文件为准。
同时,评估过程也需要由专业人士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1-10级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1-10级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分为1-10级,每一级都有不同的伤残程度和相应的鉴定标准。
以下是部分级别的鉴定标准:
1.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3.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4.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5.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6.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7. 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8. 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9.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10. 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1.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2. 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3.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4.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这只是部分级别的鉴定标准,具体的伤残等级需要由专业机构根
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车祸伤残鉴定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伤情、年龄、康复情况等因素,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建议寻求专业机构或医生的帮助。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车辆碰撞、车辆侧翻、车辆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不一,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十级分类,以便于对受害人进行合理的赔偿和救助。
下面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轻微伤害,例如轻微软组织损伤、轻微骨折等,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较轻伤害,例如中度软组织损伤、中度骨折等,对正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基本生活自理能力。
三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较重伤害,例如重度软组织损伤、重度骨折等,对正常生活和工作有较大影响,但仍能基本自理。
四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害,例如脊髓损伤、重度脑损伤等,对正常生活和工作有严重影响,需要他人照料。
五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害,例如截肢、双目失明等,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影响,需要全面照料。
六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特别严重伤害,例如双下肢截瘫、双上肢丧失功能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特别严重伤害,例如脑功能丧失、重度智力障碍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护理。
八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特别严重伤害,例如全身瘫痪、严重器官功能障碍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全面护理。
九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特别严重伤害,例如丧失生命体征、生命维持功能完全丧失等,即将死亡。
十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特别严重伤害,例如丧失生命体征、生命维持功能完全丧失等,已经死亡。
在对交通事故伤残进行鉴定时,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医疗证明、康复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确保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进行准确判定。
同时,对于受害人的伤残赔偿和救助也需要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进行合理的安排,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是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科学、合理划分的依据,对于受害人的伤残鉴定和赔偿救助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司机朋友能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伤残等级划分:根据伤残程度,将交通事故伤残分为一至十级,分别对应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轻微伤等不同程度的伤残等级。
2. 伤残评定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伤残评定指标包括:
-身体部位残疾程度评定标准
-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评定标准
-心理、精神障碍程度评定标准
3. 伤残评定程序: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医师共同认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并不是唯一的,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应当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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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injuredinroadtraffic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评定结论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评定书assessmentreport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治疗终结treatment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d)保守案件秘密;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 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伤残等级ⅰ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致: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ⅱ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眼盲目5级;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双眼盲目5级;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e)全面部瘢痕形成。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ⅲ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双眼盲目4级以上;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ⅳ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c)双眼盲目3级以上;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ⅴ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f)单瘫(肌力2级以下);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影响呼吸功能。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b.膀胱切除;c.尿道闭锁;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