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4.04•【文号】•【施行日期】199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替代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1992年4月4日批准1992年5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的人员。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评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致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机构。
2.6 评定结论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7 评定书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8 重新评定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组织的,对原评定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评定的过程。
2.9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3.1 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根据人体伤后治疗效果,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认真分析残疾同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伤残评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日期:20020311 实施日期:20021201 颁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_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_GB18667_2002_标准刍议

・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专题・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B18667-2002)(简称新标准)于2002年3月11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A35-92)(简称旧标准)。
比较两个标准,应当说新标准由较大的改变,并有一些进步。
但同时又产生一些问题,而且有些是原则性和技术性的问题。
一时间,新标准在整个鉴定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批评者众,而褒奖者寡。
为了探讨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一些不太好把握的条款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立法者提供将来修改的参考依据,我刊特开辟本专题供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B18667-2002)标准刍议王 旭 常 林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图分类号】 D919.4;D922.14【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61-0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标准也是很多临床法医工作者进行伤残评定遵循的惟一依据。
1992年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A35292),[1]实施至今已有近10年,对正确、及时、合理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标准在运用过程中,从多个层面上反映出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已不适应当前该类事件处理的要求。
2002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B18667-2002)[2],简称《新交通标准》,该标准旨在原部颁标准的基础上,总结、吸取原部颁标准的精华,引入国内外新资料,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
此标准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是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赔偿必须遵循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多等伤残评定计算方式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规定:附录B(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B.3 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总结起来,就是:“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运用附录B,现引用光山县人民法院冷宝阳张锋共同撰写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多处伤残的处理》一文中的部分内容,以资对照学习:“上述计算公式中的各项指标,涉及了法律知识,更涉及到数学中函数求和公式的运用,而法律工作者大多数是学文科出身,数学一般不是文科学生的所长,因此,很多法律工作者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
基于此,笔者认为,要理解并正确运用好该公式,关键在于对公式中各项指标的正确理解。
笔者结合个案经验和审判实践对各指标分别作出自己的解读:C——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受害人应该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Ct——指伤残赔偿总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设定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规定是20年,即用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就是伤残赔偿总额;C1——指赔偿责任系数,即事故责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原则有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原则有哪些内容1、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
3、分别评定原则。
4、排除原伤病原则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原则有哪些内容(一)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二)比照评定原则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
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分别评定原则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四)排除原伤病原则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我们不仅仅应该对它的鉴定原则有所了解,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划分依据,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也应该有所了解才行。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

2017-05-19司法鉴定服务平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张钦廷、管唯、蔡伟雄、汤涛、黄富银。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医学、赔偿医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的总则、要求、方法、判定标准。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其他人身损害所致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亦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SJ/ZJD0104001-2011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精神伤残mental 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残疾。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颅脑损伤后,大脑功能出现紊乱,出现不可逆的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和缺损,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
3.2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
交通事故如何鉴定二级伤残

交通事故如何鉴定二级伤残导语:交通事故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是怎样的?交通事故鉴定伤残二级标准要根据-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和头面部损伤程度等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二级标准要参照具体的车祸赔偿标准。
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
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那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二级伤残标准怎样?交通事故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二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双眼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流程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流程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在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还伴有人身损害。
当事人有人身损害的,甚至受伤致残的,为了获得相应的赔偿,致残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下面是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具体流程。
伤残评定流程1.伤残评定时间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致残的,应该什么时候进行伤残鉴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实际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阻止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应该申请伤残评定。
之所以伤残评定要在治疗终结后做,是因为治疗终结后病情才得以稳定下来,不会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产生偏差。
2.伤残鉴定的申请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当事人或其代办代理人应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在接到当事人伤残鉴定的申请后,3.伤残鉴定机构(1)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通常情况下,鉴定机构都是当事人自己委托的。
(2)为什么要选择鉴定机构?交通事故发生后,鉴定机构往往决定了当事人的伤残级别的评定,而伤残级别又直接决定了伤残赔偿金和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费等赔偿项目。
如果当事人有精神损害的,还会影响到精神抚慰金。
伤残一个级别的差异,赔偿往往会相差几万,甚至是几十万。
(3)鉴定机构如何选择?首先,为了鉴定结论能被公安机关和法院认可,需要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关于鉴定机构资质查询,可以通过当地的司法局进行查询和询问公安机关、法院,一般上网查询就可以得知。
其次,也是对当事人最重要的一点,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
要选择一家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并不是单纯的知道一些法律规定就可以,这需要建立在大量的案件时间基础上。
当事人可以选择有经验的律师,律师能够通过判断当事人的不同情形,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去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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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 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 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3.1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3.4.1 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d)保守案件秘密;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4.1Ⅰ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植物状态;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a) 双侧眼球缺失;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 完全性失语;c) 双眼盲目5级;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 双眼盲目5级;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 双眼盲目4级以上;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c) 双眼盲目3级以上;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e)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f) 单瘫(肌力2级以下);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