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一般来说,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至十级,每-级都有不同的伤残程度。
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意识智力、精神、感知、语言、听觉、视觉等各方面都受到严重损害,生存能力大大降低。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明显减轻工作,各种活动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减轻工作。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但能胜任原工作。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能与原工作状态比,但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伤残鉴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行业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或进行具体的伤残鉴定,请咨询相关的专业机构或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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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摘要:一、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的概述二、具体鉴定标准及分级1.一级标准2.二级标准3.三级标准4.四级标准5.五级标准6.六级标准7.七级标准8.八级标准9.九级标准10.十级标准三、鉴定机构的选择和鉴定流程四、结论正文:一、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的概述车祸精神损害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对受害者精神方面的损伤进行评估和判定。
根据我国《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2011 年修订稿)》【2011】5 号文件,精神损害鉴定分为十级,从一级到十级,等级越高,损害程度越严重。
二、具体鉴定标准及分级1.一级标准:边缘智能状态、人格改变、颅骨缺失6cm2 以上、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二级标准:轻度智力减退、情绪障碍、轻度社会功能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3.三级标准:中度智力减退、中度情绪障碍、社会功能中度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4.四级标准:中度智力减退、中度情绪障碍、社会功能中度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5.五级标准:轻度智力减退、情绪障碍、社会功能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6.六级标准:轻度智力减退、情绪障碍、社会功能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7.七级标准:中度智力减退、中度情绪障碍、社会功能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8.八级标准:中度智力减退、中度情绪障碍、社会功能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9.九级标准:轻度智力减退、情绪障碍、社会功能受损、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10.十级标准: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全身瘢痕面积5%,但1% 的、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 岁以下者、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等。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和鉴定流程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
交通事故导致精神障碍如何鉴定

交通事故导致精神障碍如何鉴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伤害的,交通事故需要由交警处理,当事⼈不能私下协商。
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后,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那么交通事故导致精神障碍怎样鉴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交通事故导致精神障碍如何鉴定发⽣交通事故后,造成受达⼈精神障碍的,需要进⾏鉴定时,由双⽅当事⼈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当事⼈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但财产损失数额巨⼤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由当事⼈承担。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结果多久可以下来受伤⼈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民法院起诉⽴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鉴定。
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勘查现场之⽇起⼗⽇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和车辆后⼗⽇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章,分别送达当事⼈,并告知当事⼈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当事⼈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
所以进⾏精神障碍规定的,由双⽅委托鉴定机构进⾏。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工具相撞、翻车、坠车、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
在这些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受伤人员的权益和赔偿问题。
为了确保伤残评定的公正和准确,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伤残评定标准,以便对受伤人员的伤情进行评定和赔偿。
首先,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需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
这个标准是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和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的,分为轻伤、中伤、重伤和特重伤四个等级。
根据受伤人员的具体情况,医生会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定,然后按照标准进行分类和评定。
其次,伤残评定标准还包括了对受伤人员的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功能障碍,比如肢体残疾、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功能障碍程度鉴定标准》,医生会对受伤人员的功能障碍进行详细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功能障碍等级。
另外,伤残评定标准还包括了对受伤人员的伤情稳定期的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情稳定期是指受伤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达到伤情的稳定状态。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情稳定期鉴定标准》,医生会对受伤人员的伤情稳定期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伤情稳定期的长短。
最后,伤残评定标准还包括了对受伤人员的临床治疗情况的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可能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临床治疗,比如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康复训练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疗情况鉴定标准》,医生会对受伤人员的临床治疗情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临床治疗情况的等级。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受伤人员的权益和赔偿问题。
各相关部门和医生都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的公正和准确,为受伤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
精神伤残十级鉴定标准

精神伤残十级鉴定标准
精神伤残是指在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因素作用下,造成人的精神方面的永久性损害,影响其日常生活与社会交往能力的一种伤残类型。
以下是我国精神伤残十级鉴定标准:
一级:丧失自理能力,生活、学习、劳动不能自理,需要全天候看护照顾。
二级:生活自理能力极差,行动不便,需要协助照料,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三级:生活自理能力较差,行动不便,需有人帮助,不能从事重体力、脑力劳动。
四级:生活自理能力一般,行动不便,可进行轻度体力、脑力劳动。
五级:生活自理能力较好,行动尚可,但不能从事中、重度体力、脑力劳动。
六级:生活自理能力基本正常,行动较为灵活,能适应大部分社会角色。
七级:生活自理能力正常,行动灵活,但精神上仍有些许不适应,可能在少数情况下表现出异常反应。
八级: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正常,行动灵活自如,但仍有轻微不适应的情况。
九级:生活、学习、劳动均正常,但仍有些许精神上的不适应。
十级:完全恢复,未留下任何后遗症。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一)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一)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引言车祸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交通事故之一,造成了许多人身心上的伤害。
为了公正、科学地评估车祸精神损害,制定了一套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
本文将介绍这些标准,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车祸精神损害的评估方法。
背景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是根据长期的法医实践和精神学理论总结而成。
它分为十个级别,分别对应车祸导致的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
这些标准旨在提供给法医、法院和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一种科学的评估方法,以便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康复安排。
标准说明以下是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的具体内容:1.未受损害:受害者在事故后没有出现任何精神问题。
2.轻微损害:受害者出现轻微焦虑、紧张、失眠等短期精神不适症状,但对其日常生活影响不大。
3.轻度损害:受害者精神产生一定程度的不适,如焦虑、紧张、恐惧等,对其日常生活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4.中度损害:受害者出现明显的精神问题,如抑郁、情绪不稳定、失眠等,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一定的困扰。
5.较重损害:受害者的精神问题进一步加剧,可能导致明显的焦虑障碍、恐慌症状、社交障碍等,对其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较大困扰。
6.重度损害:受害者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如严重的抑郁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7.极重损害:受害者精神问题严重到影响其基本生存能力,可能导致自杀倾向,需进行紧急干预和治疗。
8.持久性重度损害:受害者的精神问题长期存在并且发展恶化,可能导致长期的抑郁、焦虑、精神分裂等症状,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持久性的困扰。
9.持久性极重损害:受害者精神问题产生严重的并发症,可能导致严重的自杀、自伤行为等,对其生命安全产生持久性的威胁。
10.极度持久性损害:受害者精神问题极度严重,可能导致永久的残疾、痴呆、丧失自理能力等,对其生活质量和家庭造成极大影响。
结论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为评估车祸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日期:20020311 实施日期:20021201 颁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车祸评残10级标准

车祸评残10级标准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 脑损伤后遗留软化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3. 头皮损伤致瘢痕形成,累计面积5.0cm2以上;4. 颅骨骨折(单纯线性骨折除外);5. 外伤致嗅觉丧失;6. 外伤致牙齿脱落或者折断7枚以上;7. 外伤致牙齿脱落或者折断11枚以上(口腔损伤);8. 眼睑缺失(一侧大于50%)、眼睑外翻(双侧)、眼睑闭合不全(双侧);9. 原发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眼球指征;10. 双侧颞下颌关节功能紊乱致张口度相差>2cm。
二、头面部损伤1.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5.0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8.0cm以上;2. 面部损伤形成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面积累计7.5cm2以上;3. 面部损伤后留有色素沉着,色素改变范围50cm2以上;4. 面部刚性创口累计长度10.0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13.0cm以上;5. 眶壁骨折造成眼球内陷2mm以上;6.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以下;7. 面神经损伤造成部分面瘫。
三、脊柱胸段损伤1. 胸椎棘突骨折,椎体压缩程度轻于1/4;2. 一肋骨骨折合并气胸,压缩程度轻于1/2;3. 四处以上肋骨骨折或两肋骨一骨皮质断裂伴肺挫伤;4. 纵隔血肿、气肿;5. 胸壁软组织挫伤面积40.0cm2以上。
四、颈部损伤1. 颈部皮肤擦伤,面积50.0cm2以上,或者皮肤划伤,累计创口长度8.0cm以上;2. 颈部Ⅱ度烧伤。
五、胸部损伤1.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大于10%),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大于5%);2. 女性一侧乳房导管损伤;3. 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4.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小于50%);5. 肋骨骨折2处以上;6. 纵隔血肿、气肿;7. 肩胛骨骨折。
六、腹部损伤1.肝部分切除或者修补术后;脾部分切除或者修补术后。
2.手的功能不重要的可以评定为十级残疾,而肝功能重要功能不全是八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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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司法鉴定服务平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张钦廷、管唯、蔡伟雄、汤涛、黄富银。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医学、赔偿医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的总则、要求、方法、判定标准。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其他人身损害所致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亦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SJ/ZJD0104001-2011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精神伤残mental 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残疾。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颅脑损伤后,大脑功能出现紊乱,出现不可逆的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和缺损,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
3.2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
3.3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 due to braindamage颅脑遭受直接或间接外伤后,在脑组织损伤的基础上所产生的精神障碍和后遗综合征。
3.4脑震荡后综合征mental disorder due to brainconcussion脑震荡后出现的一组症状,根据出现的频度次序,可表现为头痛、头晕、疲乏、焦虑、失眠、对声光敏感、集中困难、易激惹、主观感觉不良、心情抑郁等;约有55%的病人在恢复期出现, 20-30%的患者可迁延呈慢性状态。
3.5精神病性症状psychotic symptom患者由于丧失了现实检验能力而明显地不能处理某些现实问题的表现。
指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 突出的妄想;b) 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c) 紧张症行为,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d) 广泛的兴奋和活动过多;e) 显著的精神运动性迟滞。
4总则4.1评定原则4.1.1精神伤残评定以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应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4.1.2进行精神伤残程度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评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CCMD-3 或 ICD-10 进行医学诊断;在确认被评定人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基础上,考察精神症状对被评定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等的影响,根据受损程度评定精神伤残等级。
4.2评定时机4.2.1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4.2.2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在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 6 个月以后进行。
如被评定人后遗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等较严重情形的,应在进行系统精神专科治疗后进行。
4.3评定人条件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4.4评定书4.4.1评定人进行评定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4.4.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简要案情、旁证调查、病历摘抄、神经系统检查及精神检查所见、必要的辅助检查所得、分析说明及评定意见等内容。
4.5精神伤残程度4.5.1本技术规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精神伤残程度划分为 10 级,从第一级到第十级。
4.5.2精神伤残程度评定时应遵循附录 A 中的判定准则。
5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原则和方法5.1病史资料审查应当对被评定人诊断、治疗的相关病史资料进行审查,明确被评定人是否存在脑外伤及其具体形式,了解被评定人治疗及康复情况。
一般应当对被评定人事故后的头颅影像学( CT、 MRI等)资料进行审核,确证道路交通事故后脑外伤情况。
5.2旁证调查或旁证材料审查5.2.1一般应当对熟悉被评定人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重点掌握道路交通事故前被评定人是否存在精神异常、是否具有影响被评定人精神功能状况的各种脑部及躯体疾患病史,以及事故后被评定人精神异常的表现形式及发展变化情况,了解事故前后被评定人工作、生活情况的改变情况。
5.2.2掌握被评定人情况的相关人员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或鉴定人反映上述情况。
5.3神经系统检查和精神检查5.3.1神经系统检查:应按一定顺序,亦可根据病史和初步观察所见,有所侧重。
通常先查颅神经,包括其运动、感觉、反射和植物神经各个功能;然后依次查上肢和下肢的运动系统和反射;最后查感觉和植物神经系统。
5.3.2精神检查:按 SJ/Z JD0104001-2011 的规定进行。
5.4辅助检查5.4.1智力测验被评定人主要表现为智能损害的,应当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一般选用中国修订韦氏智力量表,有语言功能障碍或种族因素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智力测验工具),由于精神症状不能配合检查的除外。
对被评定人在测验过程中的合作程度或努力程度应当进行描述。
对智力测验结果应当进行评估,不能单纯根据智商确定智能缺损等级。
5.4.2记忆测验被评定人主要表现为记忆损害的,应当进行标准化记忆测验(一般选用中国修订韦氏记忆测验),由于精神症状影响不能配合完成检查的除外。
对被评定人在测验过程中的合作程度或努力程度应当进行描述。
5.4.3头颅影像学检查条件许可时,可对被评定人行头颅CT或MRI检查,明确评定时或最近3个月内被评定人的脑解剖结构状况。
5.4.4脑电生理检查条件许可时,可对被评定人行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或事件相关电位检查,明确评定时被评定人脑自发电位或诱发电位状况。
5.5诊断5.5.1综合旁证材料、病史资料及检查所得,根据 ICD-10 或 CCMD-3 明确被评定人的精神状态;在分析说明部分应当说明被评定人主要的精神损害表现,如智能损害、记忆损害、人格改变或精神病性症状等。
5.5.2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必须首先确证存在脑外伤,如脑挫裂伤、颅内血肿(包括硬脑膜外、硬脑膜下血肿和脑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5.5.3脑震荡后综合征的诊断必须在排除脑实质性损害后确证存在脑震荡,即存在短暂意识丧失和逆行性遗忘。
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判定标准6.1按 GB18667-2002 的规定进行判定。
6.2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致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可评定为十级伤残。
6.3脑震荡后综合征明显影响日常生活、工作等,最高可评定为十级伤残。
7附则7.1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7.2存在原有伤、病时,可首先确定被评定人目前精神状况相当于的伤残程度;然后根据原有伤、病对目前造成伤残程度的影响后进行相应扣除,最终给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精神伤残程度;如不能区分原有伤、病对造成目前伤残程度的影响,则说明不能评定原有伤、病的影响。
7.3附录 A 与规范正文判定标准,二者应同时使用。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细则A.1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细则A.1.1症状标准有脑外伤,伴有相应的神经系统及实验室检查证据,并至少有下列1项:a) 器质性智能损害综合征;b) 器质性遗忘综合征(器质性记忆损害);c) 器质性人格改变;d) 器质性意识障碍;e) 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f) 器质性情感障碍综合征(如躁狂综合征、抑郁综合征等);g) 器质性解离(转换)综合征;h) 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如焦虑综合征、情感脆弱综合征等)。
A.1.2严重标准: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A.1.3病程标准: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以及病程与脑外伤相关。
A.1.4排除标准:缺乏精神障碍由其他原因(如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足够证据。
A.1.5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评定时不作严重程度区分。
A.2脑震荡后综合征的诊断细则A.2.1症状标准A.2.1.1有脑外伤导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中枢神经系统和脑CT检查,不能发现弥漫性或局灶性损害征象。
A.2.1.2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及病程与脑外伤相关。
A.2.1.3目前的症状与脑外伤相关,并至少有下列3项:a) 头痛、眩晕、内感性不适,或疲乏;b) 情绪改变,如易激惹、抑郁,或焦虑;c) 主诉集中注意困难,思考效率低,或记忆损害,但是缺乏客观证据;d) 失眠;e) 对酒的耐受性降低;f) 过分担心上述症状,一定程度的疑病性超价观念和采取病人角色。
A.2.2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A.2.3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3个月。
A.2.4排除标准:排除脑挫裂伤后综合征、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或创伤后应激障碍。
A.3颅脑损伤所致智力缺损的诊断细则A.3.1症状标准症状表现为:a) 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b) 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c) 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d) 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e) 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f) 无意识障碍;g) 实验室检查:如 CT、 MRI 检查对诊断有帮助,神经病理学检查有助于确诊,智商、记忆商等心理测验有助于量化智力及记忆缺损程度。
A.3.2严重标准: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A.3.3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程度标准至少已6个月。
A.3.4排除标准:排除假性痴呆、精神发育迟滞、归因于社会环境极度贫乏和教育受限的认知功能低下,或药源性智能损害。
A.3.5智能缺损程度评定A.3.5.1极重度智能缺损表现为:a) 智商在 20 以下;b) 社会功能完全丧失,不会逃避危险;c)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d) 言语功能丧失;A.3.5.2重度智能缺损表现为:a) 智商在 20-34 之间;b) 表现显著的运动损害或其他相关的缺陷,不能学习和劳动;c) 生活不能自理;d) 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