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分为十个等级,由重到轻依次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
鉴定主要依据是身体各部位损伤及功能障碍的程度,具体标准可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伤残等级鉴定的参考标准:
一级伤残:主要包括植物状态、双侧眼球缺失等严重伤残。
二级伤残:主要包括重度智力缺损等情形。
三级伤残:主要包括双侧严重面瘫等情形。
四级伤残:主要包括脑叶缺失等情形。
五级伤残:主要包括一侧上肢缺失等情形。
六级伤残:主要包括一侧下肢缺失等情形。
七级伤残:主要包括脊柱骨折严重畸形愈合等情形。
八级伤残:主要包括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等情形。
九级伤残:主要包括皮肤损伤导致疤痕面积达到一定比例等情形。
十级伤残:为最轻的伤残等级,主要包括功能障碍程度较轻的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交通安全问题,在交通事故中,许多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伤残,对于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标准,需要制定具体的规定。
一、基本定义1.1 伤残:指人体损伤或功能障碍。
包括残肢、残废、手、足、眼、耳的丧失或者不能正常使用;身体机能的损害,如运动功能、感知功能、认知功能等。
1.2 轻伤: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轻微伤害,发生交通事故当日或后日内伤势能够自行康复,并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费用低于200元人民币。
1.4 重伤: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的伤势非常严重,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或有残留后遗症或者不能恢复正常身体功能。
1.5 伤残程度: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后,伤残程度的大小。
二、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2.1 描述创伤严重程度的方法:(1)根据患者的病历及实验室检查来确定患者的症状、损伤和障碍;(2)评估患者的身体与功能障碍,可以采用身体损伤程度分级法进行评估。
2.2 身体损伤程度分级法:(1)轻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为1-20级。
2.3 判断伤残程度的其他因素:(1)年龄:越年轻的人恢复能力越强,造成的伤残程度也较轻。
(2)治疗时间:治疗时间越短,恢复的机会越大。
(3)原有健康状况:原有疾病会加重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势。
三、伤残赔偿标准3.1 轻伤赔偿标准:医疗费用低于200元人民币,通常根据伤势大小适当补偿。
3.2 中度伤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高于200元人民币,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
(2)伤残赔偿由出险人或者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2)同时应支付住院费用、营养费、护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3)如果患者在事故后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充分治疗导致病情加重,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四、结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非常重要,制定标准能够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车祸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车祸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车祸伤残赔偿标准一般归结为“十大等级”,它们分别是:
一级:严重残废,需要完全依赖他人帮助生活或残疾人或因伤害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赔偿标准:一次性赔偿金273,269至273,269元。
二级:重残,无法通过劳动和勤劳的方式自行维持生计,任何方面仍需要帮助的残疾人。
三级:轻残,一定程度上能够自行维持生计,但勤劳程度或步行正常(包括表情表达)有局限,甚至有残疾的残疾人。
四级:轻伤,可以正常步行,但神经系统功能和肢体活动受损的残疾人。
五级:轻微受损,未能完全恢复原来大臂及小臂的力量或肌肉功能,以及下颏、咽喉
等部位有永久病变的残疾人。
六级:躯干受损,身高下降百分比在2%—5%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僵硬及衰竭,有病变影响肢体功能的残疾人。
七级:颈部受损,脊柱损伤3cm以内,受损部位有僵硬症状,痛风、动作受限或局部
肌肉功能受损的残疾人。
八级:颅面受损,躯干的骨折和颅部关节受损,躯干骨折涉及头颈部,运动受限有两
个以上的肢体残疾人。
十级:轻微受损,头部外伤只有皮肤局部痕迹或瘢痕,以及手脚和其他特定身体部位
瘢痕或有骨折后残留的感觉障碍的残疾人。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交通事故致伤致残的事情常有发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做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请求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怎样的?关于这一问题,我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下。
一、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侧翻、坠落、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包括伤残。
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标准分为10级,下面将逐级介绍这些标准。
一级,轻微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轻微受损,但不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的伤残。
二级,轻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但不影响日常生活的伤残。
三级,中度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的伤残。
四级,较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且存在一定的残疾程度的伤残。
五级,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且存在较大的残疾程度的伤残。
六级,特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且存在极大的残疾程度的伤残。
七级,极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长期卧床照料的伤残。
八级,全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全身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九级,生活不能自理。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全身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长期卧床照料的伤残。
十级,死亡。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伤残。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最终的伤残等级,从而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道路交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伤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伤残等级的评定
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的评定内容,下面将详细介绍道路交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是评定道路交通伤残等级的重要指标之一。
评定人员
会对受伤者进行身体功能障碍的检查,包括肢体活动、感觉功能、语言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根据不同的功能障碍程度,将伤残等级分为不同的等级,从而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
其次,生活自理能力也是评定道路交通伤残等级的重要考量因素。
生活自理能
力包括日常生活起居、饮食、卫生等方面的能力。
评定人员会根据受伤者的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综合考虑其对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
除此之外,社会参与能力也是评定道路交通伤残等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社会参
与能力包括受伤者在社会活动、工作等方面的能力。
评定人员会根据受伤者的社会参与能力情况,综合考虑其对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涉及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多个方面的评定内容。
评定人员会根据受伤者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最终的伤残等级。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道路交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公正、客观地评定受伤者的伤残等级,为受伤者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精心整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4.1 Ⅰ级伤残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a) b) a) b) a) b)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Ⅱ级伤残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d)e)a)b)),c)d)e)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Ⅲ级伤残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c)d)e)f)g)a)b)),c)d)e)f)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车辆碰撞、车辆侧翻、车辆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不一,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十级分类,以便于对受害人进行合理的赔偿和救助。
下面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轻微伤害,例如轻微软组织损伤、轻微骨折等,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较轻伤害,例如中度软组织损伤、中度骨折等,对正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基本生活自理能力。
三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较重伤害,例如重度软组织损伤、重度骨折等,对正常生活和工作有较大影响,但仍能基本自理。
四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害,例如脊髓损伤、重度脑损伤等,对正常生活和工作有严重影响,需要他人照料。
五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害,例如截肢、双目失明等,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影响,需要全面照料。
六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特别严重伤害,例如双下肢截瘫、双上肢丧失功能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特别严重伤害,例如脑功能丧失、重度智力障碍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护理。
八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特别严重伤害,例如全身瘫痪、严重器官功能障碍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全面护理。
九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特别严重伤害,例如丧失生命体征、生命维持功能完全丧失等,即将死亡。
十级伤残,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特别严重伤害,例如丧失生命体征、生命维持功能完全丧失等,已经死亡。
在对交通事故伤残进行鉴定时,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医疗证明、康复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确保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进行准确判定。
同时,对于受害人的伤残赔偿和救助也需要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进行合理的安排,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是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科学、合理划分的依据,对于受害人的伤残鉴定和赔偿救助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司机朋友能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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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伤残等级1 一级伤残 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1.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2二级伤残 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 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 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2.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2.7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2.8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3三级伤残 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 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j. 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3.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3.7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3.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3.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4四级伤残 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j. 面部瘢痕形成50%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b.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c.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5,五级伤残 .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单瘫(肌力2级以下); f.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 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5.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 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5.9肢体损伤: a. 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5.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6,六级伤残 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攪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 头皮无毛发7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