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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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4.04•【文号】•【施行日期】199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替代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1992年4月4日批准1992年5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的人员。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评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致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机构。

2.6 评定结论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7 评定书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8 重新评定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组织的,对原评定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评定的过程。

2.9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3.1 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根据人体伤后治疗效果,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认真分析残疾同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伤残评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日期:20020311 实施日期:20021201 颁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_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_GB18667_2002_标准刍议

_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_GB18667_2002_标准刍议

・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专题・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B18667-2002)(简称新标准)于2002年3月11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A35-92)(简称旧标准)。

比较两个标准,应当说新标准由较大的改变,并有一些进步。

但同时又产生一些问题,而且有些是原则性和技术性的问题。

一时间,新标准在整个鉴定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批评者众,而褒奖者寡。

为了探讨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一些不太好把握的条款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立法者提供将来修改的参考依据,我刊特开辟本专题供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B18667-2002)标准刍议王 旭 常 林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图分类号】 D919.4;D922.14【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61-0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标准也是很多临床法医工作者进行伤残评定遵循的惟一依据。

1992年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A35292),[1]实施至今已有近10年,对正确、及时、合理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标准在运用过程中,从多个层面上反映出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已不适应当前该类事件处理的要求。

2002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B18667-2002)[2],简称《新交通标准》,该标准旨在原部颁标准的基础上,总结、吸取原部颁标准的精华,引入国内外新资料,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

此标准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是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赔偿必须遵循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 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 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3.1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3.4.1 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d)保守案件秘密;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2022年泸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2022年泸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八)住宿和餐饮业36,363元
(九)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6,065元
(十)金融业87,323元
(十一)房地产业53,24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083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90,666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8,106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7,401元
c 年龄 x≥75岁 15050元/年× 5年=75250元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4、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十六)教育业74,604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86,251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9,877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636元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20307元/年×20年=406140元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8、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上述公式中的伤残系数是如果确定的呢?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 不能工作;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 明显职业受限;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 职业种类受限;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根据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

所谓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认为病情在临床效果上已稳定。

同时,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康复。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全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全文●治疗终结和交通事故鉴定时机的确定(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交通事故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交通事故鉴定时机:交通事故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者:常彦奎时间:2009年12月05日 19时49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 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 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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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1×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i=1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 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0≤Ia≤10%;
n Ih+∑Ia,i≤100%i=1
B.3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例如:2007年5月2日下午,湖南现年40岁的城镇居民李某在长沙市内五一路上驾轿车与对面的轿车会车时两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9月7日李某的伤残程度经法医鉴定,其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受伤部位分别为三级、五级、九级3个级别。

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对李某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则按按照上列计算公式,并适用2006年度湖南省省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105
04.67元/年标准。

Ct=伤残赔偿总额=10504.67元/年×20年=210093.4元;
Cl=赔偿责任系数=50%(对方司机半责);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8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三级赔80%);
李某3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另2处伤残为五级、九级、确定分别按6%、2%
计算,故
Ia=〔6%(五级伤残)+2%(九级伤残)=8%〕。

套入公式可得出受害人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
(C)=210093.4元(Ct)×50%(C1)×(80%+8%)=92441.09元。

这说明,受害人的伤残综合评定结果为残疾88%,即比三级伤残高,但略低于二级伤残。

在应用公式时应注意
1、Ia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指除一个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和10%之间浮动。

如:上列中若伤残分别为三级、五级、五级,则:Ia=〔6%(五级伤残)+6%(五级伤残)=12%〕。

但计算时只能计10%
2 、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中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一般要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对10级伤残可按1%、9级伤残可按2%、8级伤残可按3%计算……
其余类推。

或者按:10级为2%;9级为3%,8级为4%计算……其余类推。

3、Ih+∑Ia≤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
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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