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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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项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合同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某建筑工程项目为例,分析工程项目法律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总投资约5亿元。

该项目由甲公司(建设单位)与乙公司(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建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工程造价增加。

随后,甲、乙双方就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问题产生争议,进而引发法律纠纷。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具有效力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甲、乙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可以认定该施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工程进度问题本案中,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设计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设计变更应当由设计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案中,如果设计变更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则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地质条件变化:地质条件变化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如果地质条件变化属于不可抗力,则乙公司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3)合同约定:合同中关于工程进度的约定是解决工程进度问题的关键。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第四讲中,讲到“建设工程承包中,禁止行贿受贿”,但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合法的“居间行为”。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分析,阐述了居间活动的定义、性质及法律效益,论证了居间行为的鉴定方法和主题,做出了居间行为的性质认定,法律效益和主体问题的结论。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居间行为正文:一、案例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某电厂投标招标事宜。

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

约定:若该工程中标,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

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

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

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

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第二讲“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与执业资格法规”和第五讲“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规”中讲到承包方如果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建工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

如果因工程问题造成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责任。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及其相关依据,工程建设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并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几条意见。

关键词: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承包资格正文:一、案例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

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

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

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二、分析(一)案例分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

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

建筑法律案例及分析论文(3篇)

建筑法律案例及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建筑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筑法律;拖欠工程款;案例分析;法律意识一、引言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

然而,在建筑市场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拖欠工程款、合同纠纷等。

本文以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为例,对建筑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承包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但甲方却拖欠了部分工程款。

乙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方是否构成拖欠工程款,以及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3. 案件分析(1)甲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四、案例分析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拖欠的工程款。

五、启示与建议1. 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土木工程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土木工程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关于土木工程法规的论文~~你问得很泛泛,因为对于设计的规定有两个约束,一个是法律的,一个是行业的。

专署法律就是建筑法,行业的就是设计规范。

从法律的制定以及执行来说,法律本身就具有落后于实际情况的特性,所以,法律永远也不可能很完善。

从行业规范来说,设计规范还是经过了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实践检验的,所以可信程度是很高的。

只是对于一些新出来的新技术,可能还没有比较详尽的规定。

比如幕墙技术,是前几年才出的规范试用稿。

从对于法律或者规范的执行来说,这里面确实有比较多的漏洞,但是由于国内这30年来大兴土木,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可行的流程,最少能够满足现阶段土木工程建设的需要。

如果非要说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希望对你有用:建筑设计分为几个资质等级,等级越高,可从事的设计内容就越广泛。

所以每个设计院都希望得到高的设计资质。

但是申报高一级的设计资质是要有一定条件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你必须做过高一级资质中规定的可以做的设计,就是你必须越级设计,也就是说,你要先违规才能达标,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规定。

这个越级的设计到底是否合法、合规。

一些个人的见解,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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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

对法规课程的认知和建筑工程监理制的浅谈【引言】:在21世纪的法制社会,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是建设法规课程背负的历史任务。

【正文】:第一部分:对建筑法规课程的认识本学期我在《土木工程建筑法规》课程上学习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其中主要学习了《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

一.《建筑法》主要内容目的: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主要规定:(1)《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施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相关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2)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合法的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范围了从事建筑活动。

(3)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合法的资质证书。

(4)第三十六、三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5)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二.《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主要规定:(1)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审批手续行审批手续,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并在公告中载明相关的各项信息。

(3)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4)第四章规定,开标评标必须按照相应章程和规定进行,否则结果不和法,需重新行评标开标过程。

土木工程问题法律案例(3篇)

土木工程问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一座住宅小区,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地下车库等。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2年6月,住宅小区主体工程完工,开发商组织验收时发现,部分住宅楼墙体存在裂缝、地基沉降等问题,严重影响建筑质量和使用安全。

开发商立即要求建筑公司进行整改,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及时整改。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2. 开发商能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3. 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与质证开发商提供了以下证据:(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工程质量验收报告;(3)专家鉴定意见书,证明住宅楼墙体裂缝、地基沉降等问题存在;(4)与建筑公司沟通的邮件、短信等记录,证明建筑公司未能及时整改。

建筑公司对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与建筑公司无关。

2.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明确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质量标准完成工程。

本案中,住宅小区主体工程存在墙体裂缝、地基沉降等问题,严重影响建筑质量和使用安全,建筑公司未能及时整改,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进一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本案中,开发商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问题系建筑公司原因导致,故建筑公司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关于开发商的损失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开发商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筑公司应予以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将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证据及专家鉴定意见书,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工程法律论文案例分析(3篇)

工程法律论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行业日益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为例,对工程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程序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建筑工程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此类纠纷涉及合同法、建筑法、合同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复杂性、专业性、长期性等特点。

本文以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工程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程序及法律适用,以期对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施工过程中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乙方停工。

随后,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双方协商未果,乙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纠纷成因分析1. 甲方原因(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乙方停工,违反了合同约定。

(2)对工程质量要求不明确。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够明确,导致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难以把握施工标准,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2. 乙方原因(1)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技术水平不足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给甲方造成了损失。

(2)停工期间未采取措施。

在甲方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乙方停工,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导致工程进度进一步延误。

四、处理程序分析1. 协商解决首先,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在协商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双方的诉求,寻求共同利益,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调解。

仲裁机构或调解组织将对纠纷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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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第二讲“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与执业资格法规”和第五讲“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规”中讲到承包方如果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建工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

如果因工程问题造成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责任。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及其相关依据,工程建设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并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几条意见。

关键词: 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承包资格
正文:
一、案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

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
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

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

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
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
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二、分析
(一)案例分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

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

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二)超资质承建工程的处罚种类及相关法律依据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三)工程建设中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无效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
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这一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法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或者中标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A、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导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三大类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结算 4 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如果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则会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B、中标无效导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投标法》规定了六种中标无效情况:1、第50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恶意串通;2、第52条:招标人泄漏招标情况
或标底;3、第53条投标人串通或行贿;4、第54条投标人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5、第55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
判;6、第57条: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

以上六项是因为招投标无
效,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3)、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A、违
法分包的行为表现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B、非法转包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
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
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四)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
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

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总结:在实际工程承包中,发包方应认证核查参与投标的承包方的法律证件,核查其是否有合适的资格参与工程的建设的投标。

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也能减少应资质不足引起的事故发生率。

同时监理单位应公正监理,对工程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发包方反映,并反馈给承包方监督其认真完成工程。

在合同的签订时,应注意合同的主题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格,认真审查每一项,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感谢潘老师讲述的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课程,让我对工程与法规间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依法办事,依律执行,安全生产。

是我们土木人在做工程项目中时刻谨记和坚决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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