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英美法的陪审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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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摘要本文将浅析中国陪审员制度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中国陪审员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综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特点主要是由法官主导诉讼,与此相对应,目前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被动地听,作用非常有限。

而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在决定案件最终判决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大陆法系无判例法。

大陆法系只能用成文法系来审判案件。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强调了法官的职能。

英美法系有判例法。

英美法系可以灵活运用判例法,甚至创造判例法。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以原被告双方及辩护人为中心同时存在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按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成立。

除此之外,也有多个法律文件对陪审员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

陪审员的选取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陪审员的选取应有广泛性、代表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当陪审员,陪审员可以连任。

而有关陪审员拒绝陪审与陪审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来自英国,大小审判团制度也同样被引进,大审判团负责听取证据并决定是否起诉被告。

小审判团负责审判定罪。

陪审员的选取,每个成年美国人都有当陪审员的义务,主要规定陪审员与原被告等相关人员没有关联,没有犯罪前科,英语没有问题。

陪审员的相关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

二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陪审团被称为“自由的堡垒”,因为陪审团的独立性,独立于司法部门与原被告的立场,所以代表了一般民众对于案件的判断,较大程度的体现了公平性。

中国法院人民陪审制度与美国法院陪审团审判制度的实质性差异

中国法院人民陪审制度与美国法院陪审团审判制度的实质性差异

美国陪审制度是宪法的设计者们努力创造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但同时又坚持进一步防止司法专断而设置的当事人权利保障制度,它的功能在于防止为消灭仇敌而进行的无事实根据的指控和提防那些容易受更高当权者影响的法官。

在我国,随着司法威信急剧下降,加强审判监督力度的呼声不断高涨,推行以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为原形的陪审员制度也成为我国审判制度改革中的一股潮流。

然而,“照猫画虎反类狗”的教训在我国改革中实在不是一二例了,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有着相似名称的制度所承担的功能及其实现方式往往迥然不同,本文对英美陪审审判制度增加一点背景介绍,试图提供一个“虎”的故原形,并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加以对比,找出“猫”与虎之间的一些实质性差异。

(1)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的一个最核心的、最有实质意义的差异在于,陪审审判是一种由宪法保障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

象有权选择由陪审团参加的审判一样,当事人也有权选择没有陪审团参加而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他还有权选择供认犯罪而完全免予审判,即诉辩交易)。

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际需要作出自主判断的机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他而言最为有利的程序,从而使不同审判程序制度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在这种选择中得到过滤。

比如,由陪审团参加的审判可能使审判的公正性有更多的保障,却比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要复杂得多,当事人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都成倍于法官审判。

如果当事人认为陪审团的非理性的同情心并非总是帮助好人,或者当事人认为不值得为案件付出昂贵的成本或付不起如此昂贵的代价,他可以放弃陪审审判的权利。

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是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由法院作出自由裁量的制度设置,在实践中,是否由正式法官组成合议庭常常是法院根据在册法官是否够用而决定的。

对于是否接受由陪审员参加的审判,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

换言之,陪审审判是强加于当事人的程序,而被迫行使某种“权利”实质上构成了一种义务。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实行参审制。

作为陪审制度的两种运作模式,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在运作机理上有其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①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共同之处卞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吸收普通民众参与诉讼。

这是陪审制度最根本的特点所在。

两大法系的陪审员都来自非法律职业者,都属于法律的外行”。

虽然英、美、法、德各国都对公民担任陪审员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但这此要求都属于一般性要求,仅仅涉及国籍、年龄、交流能力、没有精神疾病、没有重罪前科等方面。

各国不仅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职业经历,相反地,法律职业人欣如法官、律师、警察等)反而被排斥在陪审员范围之外。

而且,对于陪审员,一般也没有特殊的专业和身份方面的要求。

②此外,各国还通过随机性挑选陪审员候选人的办法来保证陪审员具有广泛的公众代表性。

各国之所以选择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目的在于提高司法的民卞性并把民间智慧”和大众理性”引入司法。

第一,适用范围比较狭不。

从案件类型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有限的几类民事案件;从审级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从诉讼实践来看,各国适用陪审制度审理的案件数在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很不。

这种情况表明,多数国家对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的,同时,适用陪审制度必然会降低诉讼效率并提高诉讼成本,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囚素。

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不同之处卞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陪审的组织形式不同。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员组成一个陪审团,并以陪审团”这个整体的形式参与案件审理。

在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下,陪审员并不组成一个整体,而是以个人身份加入到以职业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第一,陪审员的职权不同。

在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团是事实审理者,职业法官是法律适用者,两者之间一般存在着严格的职权划分。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 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 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

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

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

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

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

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

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文法学院法律事务1001 焦晓红1522100108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陪审制度是当今美国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和独特的一部分,也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重要区别之一。

这一制度产生至今的数百年不断存续发展了史实,制度设计及在防治法官司法专横方面,顺应了民主法治时代的社会文明进步的潮流,体现出人类社会始终追求司法公正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

可是同样的,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陪审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

下面我简要分析下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以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团制度差异完善正文一、中美陪审制度的含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额制度。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择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疑犯,并对案件做出判断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均是一种普遍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方式,是政治体制对民主的积极追求和社会对公权力的制衡,但两者的差异还是较为明显的。

二、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仅适用于审判,不包括起诉。

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审的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请求陪审团的案件。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适用于起诉和审判。

美国宪法规定,陪审团制度适用于除弹劾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对起诉超过20美元标的的民事案件,权利人可以主张使用陪审团制度。

中美担任陪审远的因具的条件;我国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㈡年满二十五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㈣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贫困地区或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㈡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首先,陪审团的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团是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由法院从全部国民中抽取出的公民组成,而在美国,陪审团是由公民
组成,但是这些人不是通过随机选择抽取的,而是由律师或法院从被告和
原告双方提供的候选人中挑选出的。

其次,陪审团的决策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通过多数表决
的方式做出决策,也就是说,只要超过一半的陪审员同意,就可以判决被
告有罪或无罪。

而在美国,陪审团的决策必须是全体陪审员一致同意的,
即无论是定罪还是无罪,都要得到全部陪审员的一致同意。

另外,中美陪审制度在案件审理程序上也有区别。

在中国,陪审制度
只适用于刑事案件,而在美国,陪审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
民事案件。

此外,在中国的陪审制度中,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负责,不参
与法律问题的决策,而在美国,陪审团不仅负责判断事实问题,还负责解
释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后,两国陪审制度在选拔陪审员和监督制度上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陪审员的选拔是通过抽签的方式进行的,法院会在案件开始前抽取一定数
量的人民陪审员进入陪审团,而在美国,由律师或法院从候选人中挑选出
陪审员。

此外,中国的陪审制度下,陪审员在判案过程中受到法官的指导
和监督,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下,陪审员在独立、无法律意见和监督下做出
决策。

总的来说,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陪审团的构成方式、决策
方式、适用范围以及选拔和监督制度上。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国法律体系的
不同理念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也为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不同的方式和保障。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首先,陪审员的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是由法院从社会公民中抽取酌定案件事实的法庭组成员,不设休庭,由法官主持审判,并对案件定议。

陪审员的选聘工作由具体审判机关进行,并经审判机关的同意,由抽签选取。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是随机从一般公众中抽选出来的,受到质疑的一方可以对陪审员进行挑选或排除。

陪审员组成时的抽选方式确保了公正和中立,而陪审员的选择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其次,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负责与法官一起合议,并参与案件的裁决。

陪审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决定。

陪审员的决定也能对判决案件产生影响,尤其在一些涉及重大犯罪和重要民事纠纷的案件中。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职责更加明确,他们负责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

陪审团拥有投票权,必须达到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决定。

这种制度体现了一种对公民参与的信任和尊重,而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对于陪审员的权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陪审员的数量不同。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有1名陪审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通常有12名陪审员,这样的人数可以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较多的陪审员可以代表更多的社会意见和观点,减少个体的主观偏见,确保审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中国,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制度也比较简单。

陪审员只需年满2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前科,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即可。

他们通常不接受专门的培训,而是根据法院的需要或者自愿参与陪审员的工作。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资格要求更加严格,通常要求陪审员具有选民资格,高等教育程度,并接受专门的培训。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陪审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保证他们能够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最后,陪审员的隐私权不同。

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隐私权较少得到保护,他们的个人身份和信息可能会被暴露出去。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摘要】陪审制度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历史发展和具体国情的不同,各国的陪审制度存在着差异。

通过对中国和美国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点,从而提出解决方案予以完善,更好地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团制;参审制;人民陪审制一、陪审制度概述(一)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作为陪审法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从目前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陪审团制度,一种是参审制度。

陪审团制度主要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和法官共同组成审判法庭,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负责判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负责对被告量刑或者宣告被告无罪释放;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负责判定原被告双方的主张是否属实,法官负责确定原被告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参审制度主要应用于大陆法系国家。

在参审制中,参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审判法庭,根据刑事或者民事案件中原被告的主张及证据,独立判断事实,并决定是否定罪量刑或给予处罚。

我国目前实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严格来说,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它具有很大的中国特色,是指普通公民经过一定程序被挑选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国家司法审判活动中来,与法官一起行使审判权利的制度。

(二)陪审制度的价值首先,陪审制度有利于发扬民主。

民主是当代社会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司法民主是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

陪审制度一方面可以使人民有主人翁的认同感;另一方面,由于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更广泛地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意见。

其次,陪审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正。

在审判活动中,陪审员与法官互相配合、互相合作,但二者的地位都是独立的,这有利于防止法官的独断专权。

另外,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体现公众的意见,使判决变得更加公正。

最后,陪审制度有利于保障自由。

自由是社会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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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法学院14级4班
姓名:严国锐
学号:140504014
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的区别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现在已经发展成熟并运用在英美法国家的司法实践之中。

我国的陪审制度起步晚,发展不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比较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有利于借鉴英美法国家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陪审制度所彰显的维护人民主权、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正当程序等价值,使得西方各国的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并建立国家政权后,不约而同地在其宪法或基本的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了陪审制度。

英美法国家陪审团分为两种:在刑事案件中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控诉的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中参与其过程的为小陪审团(又称“审理陪审团”)。

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名称来自两者陪审员人数的多寡(传统上,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而小陪审团有12人)。

一般所说的“陪审团”往往是指小陪审团。

英美陪审制度经过几百年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第一,陪审团成员是普通公民,他们既无专业法律知识,更缺乏司法经验;第二,陪审员的入选条件并不严格,大多数成年公民均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员一般由法院根据选民名单甚至汽车驾驶执照名单、纳税名单等随机产生,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和普遍性;第三,在陪审团与职业法官的关系上,职业法官对陪审团的工作多限于告诫陪审员应注意事项或向其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等事务,两者之间有较为明确的分工,陪审团负责裁定控辩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职业法官负责案件的具体处理如量刑等。

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职业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英美陪审制度与英美法采用的“当事人主义”是联系在一起的。

采取陪审制,必须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在法庭上出示各自证据资料,相互询问、辩论,从而发现真实,陪审员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他们始终是被动的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辩论,而并不需要组织诉讼,更不需要亲自收集证据。

可见,采取陪审制也是由“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的运用所决定的。

而在大陆法系的中国,陪审制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的形式。

这种混合式的陪审制保留了一些与英美陪审制相同的特点,如陪审员是普通公民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在庭审前不了解案件事实。

但在制度层面,中国陪审制存在与英美陪审制不同的重大特点:首先,中国陪审员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合议庭中,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和裁决,不像英美一样存在一个统一的陪审集体。

其次,陪审员的选任方法不同。

在中国,依照《人
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规定,陪审员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选民选举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另一种是法院聘任。

第三,陪审员的法定职权不同。

在中国陪审制中,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共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这明显有别于英美法系中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在职权上的明确分工。

中国陪审员制度则采用“职权主义”。

中国陪审制不仅与英美陪审制在制度层面存在不同,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的实际运作状况也有重大差异。

在中国,陪审员虽然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但在审理过程中,绝大多数陪审员直至庭审结束,往往未发一言,法官怎么说就怎么办。

陪审员既不能依法对双方的主张是否正确进行裁断,也无权对案件具体问题进行处理,最终裁判仍取决于主审法官的意见。

很大程度上,陪审员只是“陪同审判”而已,其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不少陪审员对陪审根本不感兴趣,只是为了应付差事,有的甚至根本不参加陪审。

陪审员成为“陪衬员”、“陪听员”已成不鲜之事实。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赋予陪审团的权力在司法实务中被充分行使,陪审团对案件实质问题,如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侵权等行使着单独的裁断权,在案件审判中的发挥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中国陪审员制度需要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优点,改革自身的弊端。

不要让陪审员只是“陪”,而应当适当削减法院法官的权力,适当扩大陪审员的权力,发挥陪审员的实际作用,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推动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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