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8
【摘要】<正>琼府办[2012]15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6页(P26-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J],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J],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J],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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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9日三亚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维护扶贫项目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定点帮扶资金等资金投入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国家对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即非经营性资产,以下均称为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分类管理,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旅文、交通、水务、卫健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的,按农村集体资产的有关规定管理。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三府办[2009]274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09〕27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三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财政局,为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负责镇级财政管理工作,统一镇级财务集中核算、村级财务集中代理工作。
2、负责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工作。
3、负责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工作。
4、参与对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1、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和税政管理。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缩小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4、理顺公共部门会计与预算管理的关系,构建以提供预算执行和财务运行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系统。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编制本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确定本市级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及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脱贫攻坚百日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126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脱贫攻坚百日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脱贫攻坚百日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1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脱贫攻坚百日大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1日东方市脱贫攻坚百日大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东方市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6〕60号),进一步推动脱贫攻坚工作落实,坚决打赢今年脱贫攻坚战,市扶贫办决定于2016年9月1日-12月31日在全市扶贫系统开展脱贫攻坚百日大行动。
一、目标任务(一)全面完成2559户11048人贫困人口减贫任务。
人均纯收入超过现行贫困线标准,“两不愁三保障”基本解决,经得起第三方考核和评估。
(二)全面完成8+1个整村推进贫困村脱贫出列。
其贫困人口要全部列入年度脱贫对象、危房改造要全面完成,生产生活设施明显改善,贫困发生率低于2%。
(三)全面完成革命老区项目建设任务。
老区项目建设,实施项目完工率100%,项目村的生产生活设施明显改善。
(四)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全市计划完成1200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302户,全面完成无房户建设任务,项目完工率100%。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推进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副市长符茂才担任组长,市政府王龙志主任科员、市扶贫办罗少华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乡镇长、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主任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罗少华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见附件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琼府办函〔2020〕32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琼府办函〔2020〕3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规范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国家和省级试点,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整治对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支撑作用,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治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在国家确定的试点范围外,从全省再选择不超过20个省级试点乡镇(农场),以乡镇(农场)为基本实施单元,以乡镇(农场)全部、部分行政村(连队)、单个行政村或部分自然村组为实施范围,以三年时间为实施周期,开展省级试点,参照执行国家试点支持政策。
市县统筹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全域化布局,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等进行优化布局的,可对规划进行布局调整。
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耕地格局,整治废弃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修复治理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全域生态宜居与集约高效的土地保护和利用新格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琼府办〔2016〕299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9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7日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健全我省医疗救助制度,使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医疗救助制度具有持续性。
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救助同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统筹实施,综合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便捷。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省户籍的以下人员:(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其它救助对象:1.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及重病患者。
重病患者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特殊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患者。
2.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以上几个条件的人员只按其中一类人员标准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定府办〔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定府办〔2014〕24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被列入2014年省委、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大举措,是为农民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生活条件而制定的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是我省“我为农民增收办实事”重要载体和途径,是一项惠民工程、民生工程,对于推动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培育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市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将其纳入本市县、本部门、本金融机构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强化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相关部署,真正把惠民实事办实、办好。
二、进一步调整贴息奖补政策(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
同时,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及开展相关工作。
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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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7]14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6
【实施日期】2017.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
(琼府办〔2017〕1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脱贫攻坚的“助推剂”,其管理使用的好坏,事关贫困群众切实利益,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持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
但面对成倍增长的扶贫资金,一些地方出现了“用不了”“用不好”“管不住”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当前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建立扶贫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
(一)规范扶贫资金使用对象。
各级财政部门、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瞄准精准识别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分配扶贫资金,并向深度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群体倾斜,确保扶贫资金投入与脱贫任务需求相匹配。
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纳入省级和市县扶贫资金使用对象,其享受“三保障”和产业扶持所需资金优先从历年结余的低保专项资金、盘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等存量资金中安排后仍有缺口的,从省级和市县扶贫资金中足额安排。
(二)规范扶贫资金项目安排。
市县扶贫开发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要围绕“一村一策、一户一法”,因人因地因时安排扶贫项目。
要综合考虑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身体条件、生产技能、知识结构等因素,安排贫困人口最需要的项目;要紧密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市场条件,安排脱贫效益有保障的项目;要处理好短期效果与长期发展的关系,在确保完成年度脱贫任务的前提下更多安排“造血”项目,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解决贫困村“空壳村”问题,带动贫困人口长期稳定脱贫。
(三)规范扶贫资金补助标准。
市县扶贫、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扶贫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制定到户到人扶贫政策的补助标准。
要严格按照补助标准发放扶贫物资,不得随意提标扩面,防止扶贫资金福利化。
同时,要避免帮扶措施“一哄而上”“大水漫灌”,同一贫困户不能重复享受同一扶贫政策。
二、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一)扎实做好项目储备。
市县要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储备工作,建立科学完整的扶贫项目库,为用好扶贫资金奠定基础。
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计划实施的扶贫项目,明确项目的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补助标准、投入规模、预期成效等内容;市县扶
贫开发有关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扶贫项目进行筛选,优先选择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大、群众意愿强、组织化程度高的扶贫项目,逐项明确资金来源和项目主管部门,形成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在每年1月底前审定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年度执行中,对因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的扶贫项目,要及时将资金调整用于其他可以支出的扶贫项目,避免资金沉淀。
(二)分类做好项目实施。
对“公司+贫困户”“专业合作社+贫困户”“致富带头人+贫困户”的产业扶贫项目,市县扶贫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抓紧制定操作办法,规范主体筛选、责任界定、收益分成等具体内容,允许将扶贫资金拨付至公司、专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等实施主体,由其根据协议约定安排使用,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告知贫困户。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的财务监管,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贫困群众受益;对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