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

一、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二、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经济犯罪新规定的量刑标准:经济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条件有哪些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采取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经侦大队是公安机关中专门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的部门,其立案标准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开展和侦破案件的效率。
为了规范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效率,经侦大队必须确立科学合理的立案标准。
一、案件性质。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首先要考虑的是案件的性质。
一般来说,涉及重大经济犯罪、影响恶劣、涉及巨额财产的案件都应当立案侦查。
例如,涉及贪污受贿、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集资等案件都属于重大经济犯罪,应当依法立案。
二、证据充分。
在立案侦查前,经侦大队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搜集。
只有当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才能够依法立案侦查。
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应当继续深入调查,直到证据足够充分为止。
三、社会危害性。
经侦大队在立案侦查时,还需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等造成严重影响,那么就需要立即侦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立案条件。
除了以上几点外,经侦大队在立案侦查时还需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
比如,必须有犯罪事实和证据,必须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等。
只有满足了法定的立案条件,才能够依法立案侦查。
五、侦查需要。
最后,经侦大队在立案侦查时还需要考虑到侦查的需要。
如果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侦查,那么也需要及时立案侦查,以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经侦大队在立案侦查时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证据的充分性、社会危害性、法定的立案条件以及侦查的需要。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侦查,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侦立案标准

经侦立案标准经济犯罪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为了有效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对于经济犯罪的侦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立案标准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经侦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涉及金额标准。
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案件所涉及的金额。
一般来说,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
具体来说,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立案,这个标准是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一般是以一定的金额作为界限。
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这个金额标准也有所不同。
二、证据确凿标准。
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时,除了要考虑案件所涉及的金额之外,还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评估。
只有当案件的证据确凿,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
证据确凿是立案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三、社会危害程度标准。
除了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和证据确凿之外,还需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
一般来说,对于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会优先立案侦查。
社会危害程度主要是指案件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造成的影响,以及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
四、其他相关标准。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标准需要考虑。
比如,案件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等等。
这些都是影响立案的重要因素,需要在侦查工作中进行全面考虑。
总之,经侦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据,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才能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打击经济犯罪行为。
希望各级公安机关能够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稳定。
经济侦查多少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经济侦查多少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如果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达到法定的立案条件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需要公安机关立案。
经侦就是经济犯罪侦查措施。
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
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内转捕。
1、报案人可直接到市(县、区)公安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大队)案件受理室报案。
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打击经济犯罪。
2、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
如果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认定为民事纠纷,警方是不会介入的。
3、如果当事人有确切证据或理由,证明警方作出的认定为民事纠纷不予介入的决定是错误的,可以将所持有的相关证据,向当地检方提出,请求检方依法履行职责,确认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正确。
如果不正确,请求检方要求当地警方纠正其错误的行为。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6条、217条:如果当事人欠条所体现的问题,并非诈骗等经济犯罪,不属于经侦大队的管辖范围,当事人应搜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发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经济侦查多少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二、经济犯罪案件报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一)金融凭证诈骗案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最新】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管辖分工、报案指南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也逐年上升,目前已超过其他刑事犯罪。
虽然经侦部门不断加强宣传和防范力度,还是有不少企业或者个人受到不法侵害。
那么,不小心“中招了”,到哪里报案?如何报案?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一案件种类首先我们要了解经济犯罪有哪些: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总称。
目前,根据最新《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20.9.1),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的案件已由89种变为77种案件,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挪用特定款物案变更为监察委管辖;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商业秘密案变更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逃避商检案变更为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
此外,增加了一种案件管辖虚假诉讼案。
77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01.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0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0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怎么立案

一、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怎么立案(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立案标准: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立案标准: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立案标准: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立案标准: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立案标准: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六)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立案标准: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立案标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依法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首先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情况下,才能确保案件的查处和定性准确。
对于涉及财产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充分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涉案金额较大。
经济犯罪案件一般涉及的金额较大,因此,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追诉,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立案标准,确保公正执法。
3.社会影响严重。
一些经济犯罪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于这些影响较为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同样需要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情况下,才能确保案件的定性准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涉案金额较大。
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追诉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涉案金额的大小,确定刑事追诉的标准,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3.社会影响严重。
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追诉标准,确保公正执法。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办案,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
行为,其立案标准的确定对于侦查机关的工作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经侦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案件的事实依据应当清晰明了。
即案件的基本事实应当
具备一定的证据支撑,不能是凭空猜测或者无法确凿证实的情况。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立案侦查
工作。
其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明显。
在确定经侦案件的立案标
准时,需要考虑到该案件对于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危害
程度。
只有在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明显的情况下,才能够得到侦查机
关的重视和立案侦查的支持。
再次,案件的涉案金额应当达到一定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一
般来说,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是要求案件的涉案金额达到
一定的标准。
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涉案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才能够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的影响,才值得侦查机关进行立案
侦查工作。
最后,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应当到位。
在确定经侦案件的立案标准时,需要考虑到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是否到位。
只有在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到位的情况下,才能够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才能够保证案件的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经侦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需要侦查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把握,确保案件的侦查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最终依法依规办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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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自发布当日起施行。
《立案追诉标准》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曾规定了9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而《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
该标准包括两类案件:一是危害公共安全案 ;二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
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具体看来,《立案追诉标准(二)》包括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的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和调整修改的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后者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二是修改完善了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三是对1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修改了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
贷款、票据、有价证券诈骗案等5种立案标准提高
近年来,贷款、票据、有价证券诈骗案屡见不鲜,为了加大该类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立案追诉标准(二)》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罪名之间的平衡等因素,提高了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15种立案追诉具体情形修改
引人注目的是,该规定还对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公职人员为亲属非法牟利,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有6种案件(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挪用资金案)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2001年《追诉标准》规定的情形予以细化。
有9种案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抗税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虚假广告案,串通投标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逃避商检案,挪用特定款物案)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应予追诉的情形作了增加或者调整。
其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
利,为亲友非法牟利,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等情况,应予立案追诉。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应予立案追诉的七种情况也得到详细列举,其第一种情况是: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逃税案等11种案件同时修改立案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
据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对6种案件(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妨害清算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逃税案)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同时作了修改。
对5种案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高利转贷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包括兜底条款)作了补充,同时对数额标准作了调整。
其中对于逃税的案件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是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是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资助恐怖活动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新设立标准
此次还根据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确立了6种新的经济犯罪罪名,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
包括:资助恐怖活动案,虚假破产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违法运用资金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其中,有4个罪名是借鉴同类型或者相关联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而研究制定的。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
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中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样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
据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是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以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层级作了量化,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解释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