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课件_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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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数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 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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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背景及主题目标
活动主题宣传内容
慧眼 守信 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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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主题宣传内容
1. 当前社会上非法集资 形势严峻 ,案件防范处置不当,将
严重影响公司和行业形象,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并呈现四个方面的特征 。 一是传统的主导型案件占比下降;二是参与型案件占比上升; 三是被利用型案件风险加大;四是新的作案手法时有出现。
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 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 好回访。
8.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参
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
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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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慧眼”主题宣传内容(续)
9.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担案件风险处置的责任;要强化追责,落实整改,承担系统防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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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主题宣传内容(续)
6.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 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 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除此之外,非法集资案 件一般处置程序为:(一)成立专案组。(二)制定处置方案。(三)公 告取缔。(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 估。(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七)集资款项清退。
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慧眼”主题宣传内容(续)
3.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主导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 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
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
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参与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 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 品。
被利用型案件 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 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0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
03

通过媒体、推介会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传单、手机短信等途
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慧眼”主题宣传内容(续)
2. 一般非法集资犯罪伎俩
“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黄金三要素, 即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并允
诺高额回报,同时或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
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
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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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主题宣传内容(续)
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王某曾任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团险负责人。王某借公司团体
主导型
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擅自设计固定收益产品,自行打印“保险凭证”收 取保费,甚至在其营建的6个“营销网点”公然招聘业务员,以销售保险产 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蒋某为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工作之余兼职任某金融公司理财顾问,其
3.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 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 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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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主题宣传内容(续)
4.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 得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销售符合规定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必须符合相应的资 质要求。
7.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 或者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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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主题宣传内容(续)
8.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行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 存量风险尚未化解,增量风险
还在增加。保险从业者和保险产品被不法分子利用,业外
非法集资风险向业内渗透转移的风险隐患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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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主题宣传内容(续)
4.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坚持“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
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
参与型
在代理保险产品的同时代理销售该金融公司理财产品,并对外宣称该理财
产品利息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并有地方政府的信用担保,建议客户退保
后改为购买该理财产品。 某P2P公司在网上销售理财产品,并对外宣称其与某保险公司合作,产品利
被利用型
息较高且有保险公司信誉担保,一旦投资发生问题由保险公司对投资者的本 息进行刚性兑付。经查,事实情况是该公司从未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仅购 买过某款保险公司的产品。该P2P公司事实上是在网上利用保险公司名义进 行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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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主题宣传内容(续)
5.正确的保险理念。保险投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
普遍在4%-5%左右,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 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非法金融 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 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
6.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不相信高息“保
5.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 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 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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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主题宣传内容(续)
员将风险管控责任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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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背景及主题目标
活动主题宣传内容
慧眼 守信 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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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主题宣传内容
1. 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
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 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 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 式或其他形式。
01 02
特 征
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 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 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 批准的集资。
慧眼•守信•明责
---- 2016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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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背景及主题目标
活动主题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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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处置非
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有效遏制非法集
资案件多发势头,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关 于以“慧眼·守信·明责”为主题 切实做好 2016 年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 活动的通知》(稽查局函〔2016〕147 号),定于2016 年5 月在全行业集中开 展以“慧眼·守信·明责”为主题的保险业 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
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健 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 5.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主体责任,即要加强人员管理,承 担人员管控的责任;要牢牢抓住风险防控的源头,承担风险管控的责任;要建
立系统性的风险预警机制,承担监测预警的责任;要分类施策,积极应对,承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 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 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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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 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 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
2.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
合规范”。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担风险,是保险
的本质属性;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合规范,是保 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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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主题及目标
慧眼 “慧眼”即以提升社会公众(保险消费者)准确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为目标,
由广大保险从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保险消费者)宣传,提升对非法
集资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守信 “守信”即以提升保险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标准,引导保险从业 人员珍惜职业生涯、严守法律底线,自觉净化行业发展环境。 明责 “明责”即以提升保险机构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管控责任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 水平为目标,由各级监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宣传保险机构在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中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管理人员的管控责任,引导各级管理人
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 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 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
引发社会风险
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 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
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保险消 费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 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在非 法集资过程中所形成的债务和风 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 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影响社会稳定
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 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 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 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 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 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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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背景及主题目标
活动主题宣传内容
慧眼 守信 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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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主题宣传内容
1.保险的本质是风险保障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
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 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 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不与保险 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营销员个
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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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主题宣传内容(续)
7.如何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消费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
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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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主题宣传内容(续)
7.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
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
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 响程度等情况,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8.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 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 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经营管 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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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主题宣传内容(续)
4.保险业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
(1)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 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 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 金。 (2)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 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 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 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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