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如何以应收账款合法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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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流程

企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流程

企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流程一、企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流程是啥呢?应收账款质押啊,就是企业把自己的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担保,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钱。

这听起来有点复杂,其实就是企业有一笔别人欠它的钱,它就拿着这个债权去换钱花啦。

1. 首先呢,企业得有合格的应收账款。

啥叫合格呢?就是这笔钱是正常业务往来产生的,不是什么乱七八糟的来源。

比如说,企业卖给另一个企业一批货物,另一个企业还没给钱,这就形成了应收账款。

而且啊,这个应收账款得是有明确的付款方,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啥的都得清楚。

2. 然后呢,企业要和金融机构沟通。

企业得把自己的情况,包括有多少应收账款啊,都是哪些客户欠的钱啊之类的信息告诉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呢,也会评估企业的信誉,看看这个企业靠不靠谱。

就像两个人交朋友,得先互相了解一下嘛。

3. 接下来,就是签订协议啦。

这个协议里面会规定好多东西呢。

比如说,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具体范围是哪些,借款的金额是多少,借款的利率是多少,还款的方式和期限是什么样的。

这里面每一个条款都很重要哦,就像搭积木,每一块都得放对位置。

4. 再之后呢,企业要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这就相当于告诉欠自己钱的人,“嘿,我把我对你的债权质押出去啦,你到时候还钱的时候要按照规定来哦”。

付款方知道了这个事情之后,以后还钱的时候就得按照新的规则来了。

5. 然后啊,金融机构就会放款啦。

企业就可以拿到钱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了,比如扩大生产啊,购买新设备啊之类的。

6. 最后呢,在还款的时候。

企业要按照协议的规定,把钱还给金融机构。

如果企业还不上钱呢,金融机构就有权对应收账款进行处置。

比如说,直接向付款方要钱。

这就是企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大概流程啦,每个环节都很关键,企业和金融机构都得认真对待呢。

应收账款质押与担保操作实务解析

应收账款质押与担保操作实务解析

应收账款质押与担保操作实务解析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个重要的担保措施以及融资手段,近年来已被越来越多的机构在各种投融资项目里所使用。

将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实务登记流程介绍如下:一、应收账款质押办理流程1. 质权人与出质人就应收账款质押签订质押合同2. 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并注册为常用户注:登记系统将其用户分为两类,一类为常用户,一类为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仅可以在登记系统上进行查询操作,而常用户既可以查询也可以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目前登记系统只允许机构注册为常用户,因此在实践操作上,个人作为质权人是无法在登记系统上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

3. 常用户注册完毕后,企业应至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征信中心各地分中心进行身份资料真实性审查,并将下列材料提交给各地分中心审核(1)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出示原件;(2)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出示原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6)单位介绍信(加盖企业公章)。

4. 审核完毕后,企业应登录其常用户账号,并在该常用户账号下另行创建一个管理员(操作员)账号注: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变更、展期、注销等事项均应通过管理员(操作员)账号进行操作,常用户账号下并无法办理上述事宜。

5. 登录管理员(操作员)账号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注:登记过程中应填写填表人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以及质押财产信息(如主合同号码、质押合同号码等),最后上传质押财产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合同等)。

根据登记系统要求,上传的附件必须为JPG格式,数量不能超过20个,总大小不能超过2M。

6. 付费注:费用金额系根据应收账款质押期限所计算,根据规定,每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最长为5年,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

应收账款质押实务操作

应收账款质押实务操作

四、签订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合同
1、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228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 书面合同。
Hale Waihona Puke 2、合同附件形式 第一,将基础合同作为质押合同附件。 第二,制作应收账款质押物清单,将应收账款特定化。金额、期限、 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
3、合同内容 第一,约定开设应收账款回款专用账户以及监控条款。 第二,约定质权人行使抵销权条款。 第三,约定应收账款处分条款。
五、通知债务人
1、通知的方式 由债务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一方当事人; 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函,取得回执; 由债务人向质权人签发应收账款确认函。 2、通知的内容 应收账款关键要素。 确认基础债权真实、有效续存。 确认被质押的应收账款无权利瑕疵。 直接付款的要求。 违约责任内容。
六、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七、后续跟踪监督
1、风控管理。回款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2、证据管理和保全。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 下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 3、核对应收账款。定期与出质人、债务人联系,以抽样的方式确认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及其金额,目的是及时发现假发票,防止欺诈。
问题:法律概念 or 会计概念?
回答:
物权法和登记办法中的“应收账款”是同一个概念,后者是对前者的解释和说明,都指的 是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分析: 1、法律渊源(《美国统一商法典》); 2、法律规定(登记办法); 3、司法实践; 中国人民银行七部委《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 的通知 银发〔2017〕104号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1.客户申请:企业向金融机构(如银行)递交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明细表等。

2.审核与评估: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审核是否满足贷款条件。

评估一般包括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等。

3.签订合同:经过审核后,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合同。

合同中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质押物清单等条款。

4.质押登记:客户将要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登记,并提供给金融机构进行核对。

登记的应收账款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金额大于一定数额且具有一定的成熟期等。

5.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客户。

6.还款: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7.解押与结清:当客户完成还款后,金融机构才会解除对应收账款的质押,并将质押物归还给客户。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控要点为了控制风险,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资信评估:金融机构需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客户的财务情况、行业前景等。

只有具备一定信用可靠度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客户才能获得贷款。

2.应收账款审查: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可质押性。

同时,还要评估应收账款的回款能力,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3.贷款额度控制: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资质和贷款偿还能力,合理设定贷款额度,以确保债务不过大。

4.质押物管理:金融机构需建立健全的质押物管理制度,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完整性和合规性。

同时,要定期核对质押物的价值,以防质物价值下降。

5.合同条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明确利率、还款方式与期限等。

合同条款要具备合法性和合规性,以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

6.风险对冲: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一些风险对冲措施,如引入担保人、进行再质押等,以降低风险。

7.监管与监控:金融机构需要建立监管和监控体系,定期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行检查与审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规定,降低市场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流程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流程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流程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流程为标题,我们来介绍一下该流程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一、概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企业可以获得资金支持,满足经营资金需求。

二、申请流程1. 企业需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初步接洽,了解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并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2. 如果符合贷款条件,企业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清单等。

3. 贷款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企业向金融机构递交申请,并填写相关贷款申请表格。

4. 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的财务信息或进行现场调查。

5. 若评估结果符合要求,金融机构将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6. 在签订贷款合同后,企业需要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金融机构,并提供相关的质押手续和文件。

7. 金融机构对应收账款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并将贷款金额划入企业指定的账户。

8. 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注意事项1. 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前,要确保自身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信誉度,以提高融资申请的成功率。

2. 企业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在签订贷款合同前,企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4. 企业需要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以维护企业信用。

5. 若企业无法按时还款,应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避免出现逾期还款等不良记录。

四、优势与风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具有灵活性高、流程简单、融资速度快等优势,可以快速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同时,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质押物价值下降、企业信用风险等。

因此,企业在选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时,需要综合考虑风险与收益。

五、总结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过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企业可以获得资金支持。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流程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流程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流程1.准备资料:企业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包括应收账款清单、贸易合同、质押合同等。

应收账款清单要详细列出每一笔应收账款的金额、到期日等信息,贸易合同要说明交易的具体细节,质押合同要明确质押物的种类和数量等。

2.选择金融机构:企业根据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贷款额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进行申请。

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选择互联网金融机构。

3.进行评估:金融机构会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额度。

评估过程中,金融机构会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到期日、履约情况等进行核实。

4.签订质押协议:一旦评估通过,双方会签订质押协议,明确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保证方式等。

质押协议一般包括质押物的种类和数量、质押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5.办理质押手续:企业需要将质押物进行登记抵押。

具体手续包括填写相关表格、办理产权证明、办理质押物评估等。

办理完质押手续后,企业将质押物的证件交给金融机构保管。

6.发放贷款:在完成质押手续后,金融机构会向企业发放贷款。

贷款金额通常是应收账款帐面金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不会超过应收账款的80%。

7.还款:企业按照贷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可以是分期还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等。

企业还款时,金融机构会在应收账款中直接划扣相应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流程上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操作可能因不同金融机构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重要的是企业要注意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保证质料齐全、合规操作,以确保顺利获得贷款。

同时在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应收帐款质押的法律规定(3篇)

应收帐款质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对其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权利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债权人称为质权人。

(二)特征1. 基于应收账款的权利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物是出质人对其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债权性、流动性和可转让性。

2.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应收账款质押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质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就出质人享有的应收账款权利优先受偿。

3. 债权转让与质押同时发生应收账款质押涉及债权转让和质押两个法律关系,债权转让与质押同时发生,出质人将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质权人。

4. 适用于多种交易领域应收账款质押适用于买卖、租赁、承揽、技术服务等多种交易领域。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规定(一)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1. 出质人资格出质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出质权利合法、有效。

2. 出质人权利与义务(1)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供真实的应收账款信息,不得隐瞒、欺诈。

(2)出质人不得损害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3)出质人应当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

3. 质权人审查质权人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时,应当对出质人的资格、权利、义务进行审查。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1. 登记机关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 登记程序(1)出质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2)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登记。

(4)登记机关将登记信息录入征信系统。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1. 质权人的权利(1)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就出质人享有的应收账款权利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质押适用法律(2篇)

应收账款质押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是指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从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适用法律、效力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

在质押期间,债务人不得擅自处分应收账款,且应收账款的权利和义务由债务人承担。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应收账款,以实现债权。

三、应收账款质押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民事基本法,其中涉及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应当通知第三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第三人无效。

”(2)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应当办理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该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抵销权、撤销权等权利,不因权利转让而丧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基础,其中涉及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应当依法办理。

”(2)第八十四条规定:“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的,债务人不得对抗债权人。

”3.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规定,其中涉及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

”(2)第五条:“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的,债务人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四、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1. 应收账款质押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其有应收账款权利的第三人具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债权人;(3)债务人通知第三人,或者第三人知道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的事实;(4)债务人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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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如何以应收账款合法质押融资
随着地方政府债务清理和融资平台转型,以BT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或转让回购方式进行融资,或向平台公司发放贷款由政府出具财政安排函、承诺函方式进行融资的传统政信合作模式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日渐暴露,而近期某省人民政府收回已出具的财政函更是为金融机构敲响了风险警钟。

如何合法合规地开拓政信合作的新模式成为金融机构的新
课题。

近来,有业内人士来咨询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融资模式,以期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以有效的风控措施最大限
度地锁定政府信用和还款来源,开展政信合作项目。

这种结构是否有效可行,有一些问题需要先梳理清晰。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是否能够作为质押标的?
应收账款本身是会计语言,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体系下,其内涵为债权人已履行了提供货物、服务等义务而实际形成请求债务人支付相应价款的权利,即会计上的应收账款应当是既已形成的债权。

《物权法》自2007年起施行已有9个年头,该法虽然增设了应收账款质押这一权利质押类型,而遗憾的是,《物权法》并没有赋予“应收账款”以法律上的含义。

应收账款质押究其实质系债权质押,即以特定的债权担保另
一债权。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本质是一个买卖合同,作为服务购买主体的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一定的程序履行采购手续、选择服务主体并对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负有支付对价的义务。

因此,如果服务主体已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以其基于《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而对购买主体享有的债权进行质押担保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

但是,如果服务主体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而以其基于《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未来可能产生的对购买主体所享有的债权进行质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换句话讲,未来债权质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未来债权是否属于可质押的应收账款?
一特定化的未来债权属于可质押的应收账款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1批指导性案例之案例五十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银行与某污水处理公司和某市政工程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具有将来债权性质的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是否可以质押作出了认定和裁判。

在该案中,福州中院认为,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虽系将来金钱债权,但其行使期间及收益金额均可确定,其属于确定的财产权利。

因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亦可纳入依法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畴,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出质登记,质权方依法成立。


此,“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该指导案例中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实质上是一种收费权,而收费权的形成基础系收费权所依附的基础设施项目已建设完毕,达到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状态,且权利主体已获得收费许可及收费定价,因此,指导案例中质押标的的收费期限及单价金额是确定的,对于该等未来债权的实现是可期待的。

换句话说,指导案例中认为未来债权可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该未来债权相对确定,债权相对固化。

反观《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债权的形成,有赖于承接主体履行提供约定服务的义务以及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支付前提条件。

在承接主体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应的义务前,该债权是否相对能够固化下来是其可否质押的重要标准。

所以,针对《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未来债权是否可以质押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一事一议。

二非特定化的未来债权不属于可质押的应收账款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案例四,福州市中院在审理交通银行福建分行与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家公司以其对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基于086号《药品买卖合同》而产生的500余万元应收账款及
未来十八个月应收账款为交工福建分行的1000万元承兑汇票的授信额度提供质押担保,并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

针对“未来十八个月应收账款”的质押是否有效,福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虽约定万家公司对药都樟树公司的“未来十八个月应收账款”亦属质押标的,但该约定仅系框架约定,……,“未来十八个月应收账款”所指向的将来应收账款并非特定化的债权,应待应收账款实际产生后才可特定化并成为质押标的。

在该案例中,质押合同约定的“未来十八个月应收账款”在质押时并未实际产生,甚至连基础交易文件也没有签署,对于未来十八个月会不会产生应收账款、能产生多少应收账款并不能形成预期。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完全不能产生预期的债权进行质押是有持否定态度的。

以未来债权质押需关注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应当真实合法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因基础协议无效判令应收账款质押当然无效的案例,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296号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28
号判决等。

因此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有效性而言,应收账款所依附的基础协议本身的效力是至关重要的。

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例,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服务的,其实施主体的资格、购买内容、购买方式、购买程序以及购买资金预算安排都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履行法定程序。

因此,在以《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前应核实以下内容:协议项下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主体权限和资格、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所选取的采购方式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人大关于购买资金财政预算安排文件等。

而针对以提供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为服务标的的项目而言,还应核查承接主体对所承建的项目是否取得了立项批复、可研批复、环评批复等项目审批手续,以及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土地证及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建设手续。

二应收账款应当具有特定性
首先,基础协议关于应收账款的关键要素需要约定明确、具体,包括债务人信息、服务/货物的提供、款项金额、支付期限、支付前提条件、支付方式等。

如前所述,对于《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债权,其是否形成与出质人是否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也是密不可分的。

对于已经投入资金建设并完成的部分,应当以专项审计来确认该部分应收账款的实际形成金额。

对于尚未履行的协议,应当注意基础协议中是否约定了以服务提供方履行服务为前提的付款条件,为确保债权的确定性并使债权固化,可以
在基础协议中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不以服务提供与否为前提,放弃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从而尽可能的使基础协议项下的债权固定化。

三加强对应收账款回款控制,防止质权落空
在应收账款上设置质权,意味着对出质人行使债权权利的限制,因此为确保质权的有效实现,质权人应当对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履行情况及应收账款债务人所偿还资金进行控制。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在质押期间向出质人履行债务,则意味着所质押的应收账款价值减损,那么质权人可以通过主债权相应部分提前到期来实现质权。

或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该部分偿还资金以特户、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由质权人占有作为主债权的担保,在主债权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法条链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可以由质权人、出质人和债务人共同签署,使应收账款债务人充分了解应收账款质押情况,约定应收账款后续收款账户,质权人拥有该收款账户的实际控制权,明确应收账款债务人偿还债务后该部分资金以保证金等形式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进而保证质权人权利不因应
收账款的还款而受到减损。

应收账款质权的便捷实现途径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就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仅就质权的实现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即质权人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款项进行优先受偿。

但是,应收账款本身即为债权,债权可以以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直接变现,如在行使质权时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则质权可以直接实现,如再通过将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从而实现质权的,只是徒增质权变现的成本。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
如何才能便捷的实现应收账款质权司法实践中对此种质权实现方式已有先例,如上述53号案例,福州中院认为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本身为将来的金钱之债,并且该收益权的所有者为特许经营之主体,收益权的实现也有赖于经营主体履行运营和维护义务的履行,因此质权人实现质权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金钱并行使优先受偿权,而无需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方式进行变现。

该指导案例系以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为标的
展开论证和裁判的,那么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思路是否可以延伸到其他类型的将来债权的质押和质权实现上呢?福州中院支持以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进行质押并通过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支付应收账款以实现质权的逻辑是:
(1)该将来债权为“行使期间及收益金额为确定的”,则该将来债权属于“确定的财产权利”。

(2)该将来债权可以以次债务人履行债务、支付应付账款直接变现,而无需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特许经营的收益权来变现,因此,质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收取金钱”,而“无需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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