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室审批工作程序
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做好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备案范围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是指医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传统中药制剂的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材料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山东省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后方可配制。
(一)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1.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者仅经水或者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2.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3.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二)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当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2.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3.中药配方颗粒;4.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二、备案申请人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请人应当是山东省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军队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可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配制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3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3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9【摘要】SDPR-2021-050000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5日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37-43)【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D922.16【相关文献】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3号)2.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11号)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促进山东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1号)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4号)5.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医疗机构申请院内制剂的流程

医疗机构申请院内制剂的流程一、制剂选题。
这就像是给制剂找个好点子。
医院里那些经验丰富的医生或者药剂师啊,他们会根据临床的实际需求来找选题。
比如说,有个病在临床上经常碰到,但是市面上现有的药效果不是特别理想,或者有些患者用起来有这样那样的不良反应。
这时候,就会想着能不能自己做个制剂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这就好比是发现了一个大家都想吃但市面上没有的美食,咱就想自己动手做出来。
二、处方筛选。
确定了选题之后呢,就要开始琢磨处方啦。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写个方子就行的哦。
要从好多传统的方子,或者是经过临床验证有一定效果的经验方里面去挑选。
这个过程就像是从好多漂亮衣服里面选最适合自己的那件。
而且啊,还得考虑里面的药材或者成分是不是容易获取,是不是安全,成本是不是合理。
要是弄个成分特别难搞到的,那这个制剂做起来可就费劲啦,就像做一道菜,结果发现其中一种食材只有在很远的地方才有,那多麻烦呀。
三、制剂研究。
这一步可重要啦。
得把选好的处方变成实实在在能给患者用的制剂。
这就包括确定剂型,是做成丸剂、散剂、还是注射剂之类的呢?就像做饭的时候决定是做饺子、面条还是包子一样。
然后要研究制剂的制备工艺,怎么把这些成分混合在一起,用什么方法加工,要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标准。
这个过程就像精心雕琢一件艺术品,一点点打磨,让它变得完美。
在这个过程中,还得做很多试验,看看这个制剂的稳定性怎么样,在不同的环境下会不会变质,保质期能有多久。
这就好比是测试一件新衣服洗了几次之后还会不会保持好看一样。
四、质量标准制定。
制剂做好了,就得有个衡量它好坏的标准呀。
这个质量标准要详细得很呢。
要规定里面各种成分的含量范围,就像做菜的时候盐放多少合适,糖放多少合适。
还要规定制剂的外观、气味、溶解性这些特征。
如果是药品的话,对这些指标要求可严格啦,一点都不能马虎。
这就像给制剂建立一个专属的“体检表”,只有各项指标都合格了,它才能“上岗”给患者用呢。
五、申报资料准备。
这时候就要把前面做的所有工作都整理成申报资料啦。
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程序一、开办条件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申请验收(一)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2、拟办企业的组织结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3、拟办企业的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4、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5、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6、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7、拟生产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标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8、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9、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10、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验收的完整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三、核准许可1、经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申办人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验收不合格或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2、申办人凭已取得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局对所有经省政府登记编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评估,此前已依据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对17件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延期处理并重新登记编号,对15件有效期届满不再实施或者已被新的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现行有效的6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1A5860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发放审批流程图

附件1: A5860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发放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式样表1 拟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
式样表2 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
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一览表
式样表3
申请编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公章)
填报日期:2005年6月25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一、登记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
二、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医疗机构类别按卫生部门核准的内容填写。
三、电话号码前标明所在地区长途电话区号。
四、配制地址应按制剂实际配制所在地址填写。
五、《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证号和配制范围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编号方法及制剂类别填写。
六、制剂品种名称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制剂品种名称填写。
七、配制能力计算单位:瓶、支、片、粒、袋等。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鲁药监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6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检查分局、直属单位:《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9日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做好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备案范围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是指医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传统中药制剂的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材料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山东省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备案。
(一)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1.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者仅经水或者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2.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3.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医疗机构制剂立项和研发项目工作流程与实施程序修改稿

医疗机构制剂立项和研发项目工作流程与实施程序(修改稿)。
目录一.目的1二.适用范围1三.医疗机构制剂研发业务工作流程11.信息情报业务工作流程12立项业务工作流程23.项目实施业务工作流程4四.项目研发业务工作程序51.立项业务工作程序51.1立项原则51.2立项工作内容52.项目组组建工作程序62.1项目经理产生工作程序62.2项目组成及成员62.3项目组备案73.项目组成员职能分工73.1项目经理73.2项目组成员74.项目实施业务工作程序84.1项目启动阶段工作内容84.2 项目实施阶段工作内容84.3项目实施工作程序95 产品开发中心与生产中心、质量保证部业务工作程序135.1中试及稳定性试验用样品配制阶段95.2 临床研究用样品配制阶段14医疗机构制剂立项和研发项目工作流程与实施程序一.目的为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研发项目的管理,提高研发工作效率,确保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特制订本工作流程与实施程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产品开发中心对马应龙肛肠连锁医院医疗机构制剂研发项目工作流程的管理。
三.医疗机构制剂研发业务工作流程1.信息情报业务工作流程2立项业务工作流程项目调研报告反馈信息调研资料批准3.项目实施业务工作流程项目实施计划书注:生产中心和质量保证部参与、监控中试研究四.项目研发业务工作程序1.立项业务工作程序项目立项应以马应龙肛肠连锁医院需求为导向,在信息情报人员完成专业化资料收集后,由调研人员综合初筛结果,完成项目调研初步报告后报产品开发中心总经理批准。
征求医院投资公司和医院方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完成立项报告,并征求公司品管会委员意见,最终由品管会做出立项决策。
1.1立项原则项目立项应结合公司确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同时符合公司肛肠医院临床用药需求,在此基础上选择待调研的医疗机构制剂。
1.2立项工作内容1.2.1调研人员应对拟立项的医疗机构制剂提交项目调查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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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程序(试行)
一、总则
1、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工作程序。
2、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3、医疗机构制剂申请、调剂使用申请、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等注册申请均按本工作程序执行。
4、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审核、审评、审批人员以及药品检验机构应遵守本工作程序。
二、职责
1、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审批工作。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资料的受理
和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样品试制现场进行核查,并组织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抽样和检验。
2、山西省药品审评委员会是山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批工作的技术审查咨询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
3、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按照申请人申报的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负责对申报的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三、工作程序
凡医疗机构制剂申请和再注册申请,应当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见附件1、2),连同要求申报的技术资料和药物实样报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凡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和补充申请,应当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见附件3、4),连同要求申报的技术资料和药物实样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无须填写申请表,可将临床试验总结资料迳报省局药品注册处。
省局药品注册处或市局收到申报资料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5),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不予受理的,出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3、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7)。
(一)医疗机构制剂申请
1、对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市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确定现场核查时间及人员,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8);提前两天告知申请人,组织对样品试制现场进行核查;完成后填写《医疗机构制剂现场核查报告书》(见附件9);
(2)现场核查的同时,抽取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见附件10)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通知书》(见附件11),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
(3)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见附件12)、《医疗机构制剂现场核查报告书》及申报资料报送省局药品注册处。
2、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40日内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将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及标准复核意见报送省局药品注册处,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市局和申请人。
3、省局药品注册处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应当在40日内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学科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审评, 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提供药物实样。
省局药品注册处组织进行技术审评时,可以采取内审、外审(包括书审和会审)等形式。
根据审评情况:
(1)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
申请人应当在4
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
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予以退审。
(2)认为符合规定的, 经局领导审批后,发给《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见附件13)。
(3)认为不符合规定的, 经局领导审批后,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见附件14),并说明理由。
4、省局药品注册处对直接报送的临床试验资料受理后,应当在40日内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学科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审评,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
(1)符合规定的,应当于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见附件15)及制剂批准文号,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二)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申请
省局药品注册处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完成对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的审查工作。
(1)认为符合规定的,经局领导审批后,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见附件16);
(2)认为不符合规定的,经局领导审批后,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
省局药品注册处对受理的补充申请,根据申请事项的不同,分以下4类情况办理:
1、对符合要求,且不需要技术审评和注册检验的补充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2、对变更工艺、规格、委托配制单位、配制地点等补充申请,必要时,应当组织现场核查,抽取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样品检验或质量标准技术复核通知。
接到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4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
3、对修改制剂质量标准、变更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等补充申请,必要时,应当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样品检验或质量标准技术复核通知。
接到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4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
4、对变更制剂服用剂量、适用人群范围,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等补充申请,必要时,应当在40日内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学科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审评。
补充申请在完成审核、现场核查、注册检验或技术审评等工作后,报局领导审批。
1、符合规定的,应当于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见附件17),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机构制剂的再注册
1、市局对受理的再注册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局药品注册处,并通知申请人。
2、省局药品注册处应当在收到全部资料后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再注册的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
(1)准予再注册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予以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决定不予再注册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四、复审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维持原决定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