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通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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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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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企业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规范地下空间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员工和资产的安全,促进生产管理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部的地下空间的使用。

第三条定义1.地下空间:指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位于地下的使用空间,包含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施工等。

2.管理人员:指被企业委派负责地下空间管理、协调及运营的人员。

3.使用人员:指被授权使用地下空间的员工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申请与审批1.使用人员需在地下空间使用前,提前向管理人员提交使用申请,包含使用时长、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

2.针对不同类型的地下空间,审批机制不同,具体审批流程由管理人员确定。

3.使用申请一般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提交,管理人员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条使用责任1.管理人员应确保地下空间使用的安全,定期检查地下空间的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2.使用人员应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地下空间设施设备进行正确使用、保养和维护。

3.使用人员对地下空间设施设备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搭配管理人员进行修复和处理。

第六条安全防范1.地下空间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人员应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2.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使用人员的应急响应本领。

3.禁止使用人员私拉乱接电线、私设电器设备,严禁在地下空间进行明火作业。

4.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地下空间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储存管理1.使用人员在使用地下仓库储存物品时,应依照企业相关要求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

2.使用人员应建立储存档案,认真记录储存物品的名称、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盘点核对。

3.禁止在地下仓库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不安全物品。

第三章巡查和维护第八条巡查频率1.管理人员应订立地下空间巡查计划,明确巡查的频率和内容。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室的使用管理,保障住户生活环境和安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下室是指位于小区住宅楼下部地面以下的房间或空间,用于存放物品或其他特定用途。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的地下室使用管理。

第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地下室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户对地下室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居民公约、小区管理规定以及本规定。

第六条住户需履行与地下室使用相关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清理、维修等。

第七条住户有权利享受地下室使用的权益,并对地下室的安全和秩序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地下室使用范围和用途第八条小区地下室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车库、储藏室等。

第九条地下室的使用用途应与物业管理方沟通,并经住户业主委员会审批同意。

第十条地下室的使用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一条住户在使用地下室时应遵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地下室的管理费用第十二条住户使用地下室应按照小区相关规定缴纳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地下室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巡查维护费、保洁费等。

第十四条地下室的管理费用由住户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住户业主委员会商议决定,并报物业管理方备案。

第十五条住户未按时缴纳地下室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方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地下室使用、停止供水等。

第四章地下室的使用规约第十六条住户在使用地下室时应保持地下室的清洁、整洁。

第十七条地下室内禁止饲养宠物、养殖农作物等活动。

第十八条住户不得在地下室内存放违禁品、危险品等物品。

第十九条地下室内禁止使用明火,如需使用电器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住户对地下室的维修和装修应经过物业管理方及住户业主委员会的审批同意,并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住户离开地下室时应确保门窗关闭,电器设备及用品安全。

第二十二条地下室内如发现漏水、设备故障等问题,住户应及时向物业管理方报告。

地下室安全管理规定(3篇)

地下室安全管理规定(3篇)

地下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地下室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下室指地面以下1.5米以上2米以下部分,用于储存物品、停车、居住等。

第三条地下室的安全管理包括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等环节。

第四条地下室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地下室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地下室的安全管理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土壤条件等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地下室的安全管理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管理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实现全面管理。

第八条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设备安装、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的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条地下室的维护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地下室的各项设施设备,并及时修缮和更换,确保安全使用。

第二章设计规范第十一条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规范,并经过专业设计单位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地下室的设计应当满足使用要求,确保能够承受正常使用和自然灾害的影响。

第十三条地下室的设计应当采取合理的结构形式,确保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地下室的设计应当合理布置通风设施和排水设施,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十五条地下室的设计应当满足消防要求,设置适当的消防通道和灭火设施。

第十六条地下室的设计应当满足建筑物对地下室的安全要求,并设置合理的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地下室的设计应当合理设计出入口,保证人员的安全和疏散。

第十八条地下室的设计应当设置适当的照明设备和紧急照明设备,确保照明条件良好。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九条地下室的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施工规范和安全规范,并经过专业施工单位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地下室的施工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地下室的施工应当预防地下水、水泥砂浆、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的侵蚀和渗漏。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下空间是指位于地下的、用于居住、工作、建设和管理等各类使用目的的空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地下空间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要求第五条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合理设计和施工地下空间,保证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地下空间的承载能力、地下水位、地下环境等因素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护和处理。

第七条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材料和设备,保证地下空间的结构稳固和功能安全。

第八条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必要的地下空间的试验、监测和评定工作,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要求第九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地下空间。

第十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以保障其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紧急事故的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章监督和执法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地下空间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地下空间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4篇)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4篇)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室的使用管理,确保地下室使用的安全、有序和合理利用,保护地下室设施的完好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地下室设施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和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地下室的使用指的是对地下室进行活动、储存、放置和管理等各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停放、物品存放、设备维修等。

第四条地下室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二)有序管理,保持地下室整洁、卫生和良好环境;(三)公平公正,遵循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地下室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章地下室使用许可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下室前,应当向建设和管理单位申请地下室使用许可。

第六条地下室使用许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使用地下室的具体活动计划和内容;(二)使用地下室的人员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三)地下室使用计划和时间安排;(四)有关地下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计划;(五)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对地下室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八条地下室使用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须重新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地下室使用管理第九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地下室;(二)不得擅自改动、损坏地下室设施设备;(三)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地下室;(四)不得在地下室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五)按照要求妥善保管地下室的门禁卡和钥匙。

第十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保持地下室整洁、卫生和良好环境,妥善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不得随地乱扔、倒排垃圾。

第十一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使用地下室设施设备,如有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进行修理或修改。

第十二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地下室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地下室内吸烟。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地下空间的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地下空间管理应当坚持“严格标准、科学规划、便利公众、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统一管理,包括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工作。

第六条地下空间管理委员会负责地下空间的具体管理,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地下空间的安全评估、日常巡查、事故应对等工作。

第七条地下空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使用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地下空间使用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地下设备和设施,保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地下空间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二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合理选择和使用建筑材料,确保地下空间的建筑质量和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和周边环境的监测,对排放的废气、废水等进行处理,防止污染。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保持地下空间的卫生和整洁。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垃圾。

第五章灭火和疏散第十五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和灭火器具,并对员工进行灭火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标识和疏散通道,并保持通畅。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疏散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疏散路线和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

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民防办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区、县民防办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民防办指导。

本市建设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交通港口、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防办,具体负责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的义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三)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和安全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活动,包括地下商业区、地下停车场、地下管线及设施、地下通道等。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安全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满足居民、游客和商业活动的需求。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上部空间的规划和建设相配套,合理规划地下通道、出入口、消防通道等设施,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营。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促进竞争,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前应进行规划,包括地下空间产业结构规划、空间布局规划、交通规划等。

第七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的承载能力、排水条件、地质构造等因素,确保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安排绿地、景观、排污管道等设施,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注重文化遗产保护,保护历史建筑、遗址等重要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第三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符合土地规划、建筑规划及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要求,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验收制度,确保建设过程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规划进行管理,严禁超面积、超高度、超密度的建设,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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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大厦所辖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类、餐厅、仓储或开展业务办公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保卫部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申请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公共地下空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等情况发生变更,管理者应当自情况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确
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设施的维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与保卫处签订《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整体安全。

第九条保卫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应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得将公共地下空间租赁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
者个人。

第十一条公共地下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存在危险建筑结构;
(二)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照明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具有备用照明设施;
(三)设置通风系统;
(四)配备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设施;
(五)按照规定设置或者配备机械防火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安全出口不得采用转门、吊门、防寒门帘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七)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八)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
(九)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十)符合房产、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十一)配备消毒器材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十二条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普通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二)普通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三)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普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公共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
(二)建立健全公共地下空间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安全责任制度;
(三)建立公共地下空间检查制度,经常检查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
(四)建立公共地下空间安全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对所管理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五)在公共地下空间出入口设置由市人
防部门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六)按照公共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公共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公共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八)公共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或者应对措施,向人防、房产、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九)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公共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公共地下空间租赁合同或者安全使用协议中规定的安全使用义务;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公共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三)保障公共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四)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在公共地下空间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
(五)对所管理的公共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六)公共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并消除隐患;
(七)公共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
发事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或者应对措施,向管理者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八)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使用人不得在公共地下空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造或拆除地下空间原有结构;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二)雇佣无有效证件人员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向无有效证件人员出租地下间;
(三)私自改变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申报批准用途;
(四)在地下空间内生产、经营和储存存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物品;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的物品;
(五)私拉电线或使用电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易燃易爆物品。

(六)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作为燃料;
(七)吸烟;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造地下空间原有结构及材料。

确需进行装修改造的应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按照《大厦装修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将施工方案上报市、区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经批准方可施工。

改造与装修均不得改
变地下空间主体结构,不得降低其原有防护能力。

改造工程须经市、区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十七条在公共地下空间内生产和加工饮食,应当划定专门的饮食生产和区域。

在公共地下空间非饮食生产和加工区域内,禁止用火、用电烹饪、烧烤食物。

第十八条对因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构成安全隐患,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将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执法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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