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风险

承揽合同风险

篇一: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实务操作

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实务操作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合同之一,《合同法》专门设一章节对承揽合同进行规范。但一般公众对承揽关系的了解程度远不如买卖关系,这也是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原因。本文从定作人和承揽人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其在承揽关系中的法律风险和签订承揽合同所应注意的事项。具体如下:

一、承揽合同的定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意在完成一定工作,买卖合同意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相应地,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检查、监督的权利,而买卖合同的买方并无此项权利。

(2)承揽合同是以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加工能力有相当的信任度作为双方合作前提的;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转承揽;而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看中的是卖方的货物,至于这些货物是卖方自己生产的,还是向其他人购买后再转卖给买方的,并无什么区别。

2、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在雇佣合同中,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并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自备工作场地、劳动工具或设备,自行组织人员完成承揽工作;(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

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另,雇主和定作人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不同,详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三、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事项

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如在承揽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可按有利己方原则来约定合同条款;如处于弱势地位,则尽量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1、合同主体

(1)承揽人为自然人的,需注意的是该承揽人无法出具相应的正规发票。另,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承揽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防止发生纠纷时联系不到承揽人。签订合同应要求承揽人签字并盖手印。

(2)承揽人为法人的,则要求承揽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如果发生情况紧急需传真签订合同的,事后应及时补签,并保留好合同原件。

(3)建议在双方合作前,派员对承揽人是否具备完成承揽工作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包括承揽人机器设备、工人数量、技术人员资质、施工场地等影响承揽工作的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定作人根据该报告决定是否签订承揽合同。

2、原材料

(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如承揽人损坏的,应将损坏的原材料退还定作人,由定作人统一销毁,并按原价赔偿定作人。如承揽人丢失的,建议约定按原价双倍赔偿定作人。

(2)原材料需承揽人提供的,应对该材料的品质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防止承揽人以次充好。

3、交货地点和日期

(1)合同应明确约定交货日期。如承揽人延迟交付货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如延迟超过一定的期限(如20天)的,可以约定定作人有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揽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2)合同应明确交货地点。交货地点涉及运费和运输风险,约定在定作人工厂或定作人指定地点交货的,运费和货品在途风险由承揽人承担;约定由定作人上门提货的,则运费和货品的在途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4、验收标准和方式

合同应约定货品验收的标准,如以样品验收的,应在合同签订后将样品交付承揽人,必要时应进行文字说明。如果涉及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或图纸的,应将该标准或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双方应约定抽检的比例,在交货时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并签字确定。

5、付款时间和方式

建议交货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如承揽人部分违约的,需扣除违约金的,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再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该笔货款。

如货款以转账方式支付的,可在合同中约定承揽人账号。如以现金方式支付,而承揽人为自然人的,不宜将货款支付给其雇员,应支付给承揽人本人,并要求签写收条。

6、商业保密

承揽人不得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图纸或商标标识泄露给第三方。

合同应约定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保密,且保密条款不因合同履行结束而失去法律约束力。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应有针对性地预防承揽人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常见违约行为有:

(1)交付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如可退回返修的,则退回返修,并由承揽人承担延期交换的违约责任。如不可返修的,应赔偿定作人损失。

(2)承揽人延期交换的,应向定作人承担合同金额3/天的违约金,如延迟交付超过1个月的,定作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定作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定作人损失(数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下同)。

(3)承揽人私自生产制造定作人产品、留存复制品或将样品和图纸等泄露给第三方生产制造的,应向定作人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定作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定作人损失。

8、争议解决方式

选择在定作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法院,更有利于定作人。

9、定作人权利义务

(1)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该权利不以承揽人违约为前提,但如致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2)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还可以解除合同。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

10、其他

(1)知识产权保护。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的,如所剩原料、辅料等带有定作人标识的,应自行销毁或交定作人处理。

(2)如承揽人雇员在定作人处完成承揽工作的,应强调承揽人责任:承揽人及其雇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定作人企业制度。如因承揽人及其雇员导致定作人经济损失的,承揽人应赔偿;承揽人应自行处理好与雇员关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按时发放薪酬等。

四、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事项

承揽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如在承揽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可按有利己方原则来约定合同条款。如处于弱势地位,则应仔细研读合同条款,考虑能否及时完整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避免将来违约。

1、合同主体

(1)定作人为自然人的,应要求定作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须防止定作人领取货物后潜逃,导致承揽人无处讨要货款。签订合同应要求承揽人签字并盖手印。

(2)承揽人为法人的,则要求承揽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如果发生情况紧急需传真签订合同的,事后应及时补签,并保留好合同原件。

2、原材料

(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应约定提供日期和提供方式,如定作人延迟交付原材料,承揽人有权相应地推迟交货日期。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原材料需承揽人提供的,应对该材料的品质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如原材料总金额比较高,承揽人可考虑要求定作人预付货款。

3、交货地点和日期

(1)合同应明确约定交货日期,尽量降低延迟交货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另,如需定作人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原材料、样品、图纸等),而定作人延迟提供的,承揽人有权相应地推迟交货日期。

(2)合同应明确交货地点。交货地点涉及运费和运输风险,约定在定作人工厂或定作人指定地点交货的,运费和货品在途风险由承揽人承担;约定由定作人上门提货的,则运费和货品的在途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4、验收标准和方式

合同应约定货品验收的标准,如以样品验收的,应在合同签订后将样品交付承揽人,必要时应进行文字说明。如果涉及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或图纸的,应将该标准或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承揽人如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承揽人交付产品后,如定作人未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质量异议,视为承揽人所交付产品均合格。

5、付款时间和方式

建议根据合同总金额要求定作人预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如定作人延迟支付预付款,承揽人有权相应地推迟交货日期。

如货款以转账方式支付的,可在合同中约定承揽人账号。

6、商业保密

合同应约定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保密,定作人不得将本合同价格泄露给第三方,该保密条款不因合同履行结束而失去法律约束力。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应有针对性地预防定作人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常见违约行为有:

(1)定作人提交原材料、技术或图纸等存在瑕疵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定作人自行承担责任。如需返修的,返修费用由定作人承担。

(2)定作人延迟支付货款的,应承担未支付货款金额3/日的违约金。定作人逾期30日未支付货款的,承揽人有权对产品行使留置权品(本条适用于定作人先付款,承揽人后交货的情形)。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4)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揽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8、争议解决方式

选择在承揽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法院,更有利于定作人(如定作人和承揽人处同一县级市或区,则选择定作人所在地法院和选择承揽人所在地法院效果一样)。

9、承揽人义务

(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对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但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对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

(4)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5)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0、其他

在产品验收时,如果出现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却以产品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金时,承揽人可以选择对产品行使留置权,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定作人支付货款。

五、相关法律法规(详见附件)

1、《合同法》第十五章第251条--第268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1条。

六、结语

以上注意事项和法律法规仅供当事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参考,本文并不能够穷尽所有事项,也无法绝对制止对方当事人不违法合同约定。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将合同条款约定具体明确,尽量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如变更或补充合同条款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以书面盖章或签字的形式通知。一旦出现争议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并就具体问题向专业律师咨询。

古佛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篇二:承揽合同特征

篇一: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篇二: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

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摘自华律网篇三:加工承揽合同特点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案件的特点和难点

顺义法院通过2021年12月至2021年6月该院受理的211件承揽合同进行调研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大于求的矛盾同样存在于加工、承揽交易活动中。定作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掌握着起草合同主动权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或恶意拒绝给付款项。在调研的承揽合同纠纷中,绝大多数纠纷起源于定作方拖欠价款,承揽方要求定作方给付价款。该类案件呈现以下“四多”特点。

一是反诉案件多。在定作方被起诉后,其基于正常合理的抗辩也好,基于寻找借口也好,诸多案件的定作人在答辩时均提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

或质量不合格。大量定作方据此提出反诉,要求承揽人赔偿因质量瑕疵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是管辖异议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为地。因此,承揽人在起诉时,往往以加工行为地在其公司或工厂为由,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定作人在应诉后,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提出加工行为地并非原告住所地,或基于无故拖延时间,或基于获得收集反诉或抗辩证据的时间,或基于在协商过程中作为原告让步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三是鉴定多。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基于定作人往往提出质量瑕疵的抗辩或者据此反诉,因此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就成为争议焦点。诉讼中,鉴于定作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质量存在缺陷,因此,或基于被告的申请,或基于法院的释明,就质量问题组织鉴定。四是承揽人胜诉案件多。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定作人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要么拒绝出庭应诉,要么以资金短缺为由进行抗辩;绝大多数定作人均以质量异议进行抗辩或反诉。但审理中发现,定作人据以主张质量异议的证据非常有限,虽然启动鉴定程序,但因客观因素往往导致鉴定不能。因此,承揽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案件较多。

同时,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存在以下四个难点:

一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混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名称表述相当混乱。有些合同的名称虽然记载为加工定作合同,但是根据合同内容,实质上是买卖合同;有些合同名称为购销合同,但实质上是承揽合同。对合同关系定性不准,可能导致管辖法院的确定错误、违约责任的认定错误等。

二是管辖混乱。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依职权移送管辖、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裁定移送或驳回申请、指定管辖的标准都不统一。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正是该规定造成了管辖法院的确定混乱。在承揽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承揽人选择原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但是,加工行为地并非理所当然是原告住所地。有些承揽人有自己的公司,还有工厂,可能在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工厂加工;有些承揽人可能直接在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工程所在地等地方实施加工行为;有些加工行为可能就发生在被告处。还有些持续加工行为,如何确定

履行地成为难题。比如钢结构加工问题,承揽人在其公司对钢材进行了一些初步加工处理,再运往被告工程所在地,继续深加工,进行除锈、喷漆、焊接等,此时的原被告住所地均为合同履行地。

三是抗辩和反诉的界限模糊。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定作人往往提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据此作为拒绝支付款项的理由。此时不同案件发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有些判决以被告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有些判决将其作为抗辩予以处理,有些案件经法院释明后被告提起了反诉。

四是鉴定困难。在定作人提出质量瑕疵的案件中,定作人主张质量瑕疵的证据不足,承揽人又主张质量合格,因此鉴定成为必经程序。但是,鉴定存在以下困难:第一、在收集检材时发现,定作人主张的工作成果,往往遭到原告的否认,称并非原告所加工,被告亦无充足的证据证明确系原告所加工。第二、某些涉及鉴定的技术问题,无法确定鉴定机构,或者目前的技术水平根本无法检测。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质量的标准,鉴定时依据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是什么样的行业标准,还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标准成为争议。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准确认定承揽合同的性质。买卖合同在订立时是以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在订立时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买卖合同中没有原材料的特别约定,质量要求只针对生产出来产品而言,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明确对原材料选用要求,签订承揽合同时相应的物品尚不存在。

二是统一管辖标准。对于加工行为地的确定,必须听取定作人的意见。承揽人提出在自己公司所在地加工,被告没有异议的,确定加工行为地即原告住所地。被告提出异议,并且有相应证据的,依据证据的证明力确定加工行为地。对于加工行为并非在同一地点完成的,各加工行为地的法院原则上都有管辖权。

三是正确区分抗辩和反诉。定作人仅提出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以此作为不支付价款的理由的,属于抗辩,法院应审查后要么支持抗辩抵扣价款,要么不支持抗辩。此时的抗辩不需要另行反诉,也不得以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

四是合理分配鉴定不能的举证责任。在鉴定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的情况下,需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主张、现有证据、导致鉴定不能的责任等方面,合理确定鉴定不能的责任。

篇三:承揽合同,人身损害

篇一:承揽合同中的人身损害

篇二: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佣和承揽的区别

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佣和承揽的区别

一.

雇佣与承揽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归责原则及区分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有时还要承担替代责任。

《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定作人规定的归责原则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则。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首先定作人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不是全部责任,而是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综上,在《人身损害解释》中对雇佣和承揽的归责原则是完全不同。这导致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因为不同的身份关系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同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的举证责任等相关责任的承担上也在很大的区别。所以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中,关于原被告之间

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而身份关系的定性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区分雇佣和承揽就大有必要。

二.

关于雇佣关系

《人身损害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在该条文中,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直接定义“雇佣关系”,并将其界定的标准细化。可能正是由于“这确实是一个挑战和考验”的缘故。笔者就理论界与实务界一些较为统一的观点,将雇佣关系的几个特征整理如下:

1、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

2、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

3、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

4、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5、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

6、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比较固定的标准。因此,在分析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属于雇佣关系时:首先,看当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书面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其次,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例如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人雇佣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务的,可以参照雇佣关系特征并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

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在定作人与承揽方之间产生的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解释》的起草者认为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源于英美法对独立契约人的击规定。而独立契约人的范围远远超过了承揽人的范围,一般包括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委托、行纪、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人等,所以人身损害案件中承揽关系的适用的范围也比《合同法》中的承揽关系广泛。由于其他独立契约人所引发的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较好区分,所以本文仅就承揽合同所引起的承揽关系作探讨。承揽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自始至终的地位均平等,不存在有人身依附关系。

2、承揽方可以将承揽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也可以雇佣他人共同或与人合伙完成承揽工作。

3、是按合同完成某项工作,承揽合同的标的,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承揽人劳动的本身。这种物化的劳动成果按承揽工作的类型不同,可分为劳动力的劳动成果,脑力劳动的成果,复合型劳动成果。

4、承揽关系的报酬是确定或可以按约计算的,但是否能获利益是不确定的。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所得的报酬是事先约定的,至于承揽方在工作中投入了多少工时,其劳动报酬能否达到预期的数额,是否会亏损等,这往往与承揽人的技能及市场的原材料价格变动等相连,承揽方亏损的事例并不鲜见。

5、承揽关系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且这种风险承揽方一般难以转嫁。在承揽关系中出现的风险有原材料的灭失风险,技术问题引出的质量风险,自身或其雇工受到损害的风险,亏损的风险等等,一般均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且这些风险一般难以提高商品的价格或保险等方面来转嫁。

四.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佣和承揽的区分

综合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依据下列因素对雇佣和承揽进行区分:

1、工作的性质不同。如果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则为承揽。

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

3、解除关系的权利大小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受到法律更强有力的保护,雇主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但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合,而且,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5、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6、风险能否转嫁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的价格。借劳动力的价格优势或采用保险的方式,将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社会公众;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则无法借商品价格、劳动力的价格等转嫁风险。

以上是雇佣与承揽的主要的区分点,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于一些案件中当事人间的关系还是很难判断。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临时性劳务问题。因为当事人之间绝大部分者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当事双方对侵权的事实一般是口头陈述,难以举出确定证

据。所以在这类案件中应如何界定当事之间的身份关系,适用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当事人能否获得实际利益的关键。

案情:a叫b修理自家的房顶。双方约定:第二天开始工作,工期大约为一天半;工资120元;修房的工具由材料由b自带;修房顶所用的材料由a提供。第二天,b带c上房顶修理;同时,a也按时把修理材料运到工地,并叮嘱b、c要注意

安全。期间,c不慎从房顶摔下,造成六级伤残。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于

是受害人诉于法院。

笔者认为,遇到类似案件,我们应分析其具体的情况,看是否能根据当事人

所提供的证据,并参照雇佣与承揽的特征和区分,确定身份关系。如果不能确定,可倾向于将其归入雇佣关系:首先,虽然《人身损害解释》中没有清楚规定,但依据其对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可以看出,此概念比较宽泛,采用客观主义原则,包括雇员那些被认为是错的、未经授权的履行授权任务的行为。其次,出于对受害人这个弱势群体的照顾,将此类案件归入雇佣关系无不可,这和立法的本意也是较为吻合的。

综上,准确区分雇佣与承揽,应从各自的特点、权利、义务的内涵及所产生

的各种法律关系等入手,而不应浮于表面。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边际案件确实不好区别,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选》里所选的案例,没有很好地把握两者的界线。为了消除或减少认定雇佣与承揽的争议,笔者建议立法者应当接受挑战,细化标准,解决雇佣和承揽关系的区分无法可依的状况。篇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

害定作人不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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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马山县的王有勇、王有义、王有朋等人一起经常为他人拆除旧房。2021

年5月11日,李仲诚就其旧泥房拆除工作与王有勇、王有义、王有朋商谈拆除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旧泥瓦房整房拆除工钱1500元,具体工作为拆瓦片、椽子、横条和墙体,并负责将拆除的墙土装车。2021年5月12日,王有勇、王有

义、王有朋等六人到李仲诚家拆除房子,拆除下的瓦片、椽子、横条按李仲诚的要求推放。当日下午3时许,王有勇在拆房过程中从房顶跌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仲诚支付给王有勇医疗费5000元。后来,王有勇亲属与李

仲诚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1年6月30日,王有勇亲属起诉至广西马山县法院,要求李仲诚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104615元。

【审判】

审理中,王有勇亲属坚持认为,王有勇与李仲诚之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雇主李仲诚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对选任也有过失,也应承担责任;李仲诚则认为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王有勇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伤死亡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王有勇与李仲诚之间不符合雇佣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王有勇与李仲诚之间的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李仲诚选择经常为他人拆除旧房的王有勇等人为其拆除旧房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上的过失。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有勇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有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法律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执焦点在于,王有勇与李仲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之所以要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因为两种合同的风险承担与责任归属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该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雇佣合同,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雇佣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特征: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

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

而所谓承揽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应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

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

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关于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与认定标准,可综合下列因素分析判断:(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本案中,首先,王有勇等拆房人与李仲诚只是就旧房拆除的有关事宜进行约定,是以完成拆除旧房为工作成果,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其次,双方之间系在完成拆除工作之后一次性结算报酬的,而非固定地收取劳动报酬,且劳动报酬的性质为拆房工钱,并非以工作时间为标准计付的工资。最后,王有勇等拆房人系一次性交付工作成果,而非继续性提供劳务。因此,本案中王有勇等拆房人为李仲诚拆除旧房,一次性结算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监督、管理的关系,不符合雇佣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而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应独立完成承揽

事项并依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即将旧泥瓦房整房拆除)。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农村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并没有特殊资质的要求,故李仲诚选择经常为他人拆除旧房的王有勇等人为其拆除旧房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上的过失,对王有勇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仲诚在本案事故发生后自愿赔偿王有勇医疗费损失5000元,法院予以确认

承揽的法律风险评估和风险规避策略

承揽的法律风险评估和风险规避策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市场的融合,各类承揽合同在商业领域中扮 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相关的法律风险也随之 而来。为了保护自身权益,承揽双方需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并 采取相应的风险规避策略。本文将就承揽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 策略进行探讨。 一、法律风险评估 1.合同的条款和义务 首先,在评估合同的法律风险时,双方应仔细审查合同的条款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内容明确、无歧义,并且能够完整地反映双方的意图。同时,对于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如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应 当进行详细的讨论和规划。 2.法律法规和规定 其次,在法律风险评估中,双方应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特别是与该合同相关的行业特殊规定。仔细研究适用法律法规的内容,确保合同的执行与法律要求相符。此外,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或 法律风险,双方应随时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和咨询。 3.合同履行中的外部环境 除了合同本身的风险,承揽双方也需考虑合同履行中的外部环境对 风险的影响。例如,市场变化、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因素都可能对

合同的执行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因此,双方在法律风险评估中应充分考虑这些外部因素,并制定应对策略。 二、风险规避策略 1.明确责任与义务 为规避法律风险,承揽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条款完备、准确,并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此举将有助于减少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并降低相应的法律风险。 2.保险和担保措施 另外,为了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承揽双方可考虑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以减少合同履行中的经济损失。此外,也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或开设保证金账户等方式,增加对合同履行的信任度,减少风险。 3.谨慎选择合作方 在选择合作方时,承揽方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定对方具备良好的商誉和履约能力。通过评估对方的财务状况、经营历史以及合作客户的反馈,可以减少与不良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4.及时沟通和解决争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主动地展开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问题,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通过沟通和协商,承揽双方可以沟通各自的诉求,寻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案,将潜在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承揽的风险与法律责任

承揽的风险与法律责任 在商业活动中,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当一方(也被称为"承包商")同意为另一方(也被称为"委托人")提供一定的产品或服 务时,承揽合同将被形成。然而,在承揽的过程中,风险和法律责任 也会随之产生。本文将探讨承揽的风险与法律责任。 一、承揽的风险 1. 供应风险 在承揽合同中,供应风险指的是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 时间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例如,如果承包商无法按时交付产品, 委托人可能会面临生产中断或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的风险。 2. 质量风险 质量风险是指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如果承包商 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委托人可能需要承 担额外的成本和时间来修复问题,或者失去信誉和客户。 3. 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与承揽活动相关的经济环境和市场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例如,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汇率波动等因素都可能对承揽合同 的成本和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4. 法律合规风险

在承揽合同中,双方需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果任何一方违反 了合同条款或违反了适用法律,将会面临法律诉讼、罚款或其他法律 责任。 二、承揽的法律责任 1. 违约责任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时,将构成违约。违约方可能需要 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其他补救措施。另外,合同中可能还包含解 除合同或追究违约方其他法律责任的条款。 2. 侵权责任 如果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可能 对这些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泄露、虚假宣传等侵权行为。 3. 违法责任 承揽合同双方都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果任何一方在承揽过 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违反环境保护 法规可能导致罚款、停产整顿等制裁。 4. 保密责任 承揽合同通常涉及双方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双方都有责任保护 对方的商业机密,并在合同期限结束后继续维持保密。一旦违反了保 密责任,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承揽合同的风险

承揽合同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承揽合同成为各行各业中常见的合作方式。然而,承揽合同背后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对于合同的双方而言,都需要对这些风险有所了解和应对的准备。本文将就承揽合同的风险进行探讨。 首先,承揽合同的风险来自于合同的履约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往往会明确规定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其中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将面临违约风险。例如,承包商在完成工程项目时,未能按时交付工程成果,或成果与约定不符,将会丧失客户的信任,面临经济损失以及声誉受损的风险。而委托方也需要承担选择错误合作对象的风险,如果选择了不合适的承包商,其未能履行合同的风险将会转嫁给委托方。 其次,承揽合同的风险还包括合同内容的不合理性。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各方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谈判和协商,并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和完整。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或不合理性,导致合同内容存在歧义或漏洞。这将给合同的双方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例如,双方对于合同履行中的某些具体事项没有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解决,并可能导致争议进一步扩大,甚至进行法律诉讼。 另外,承揽合同的风险还涉及到资金支付风险。在承揽合同中,往往需要委托方向承包商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或进度款。这就要求委托方须对承包商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以避免资金风险。如果

承包商在工程完成之前发生经济危机、倒闭等情况,委托方将面临无法追回预付款项的风险。此外,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委托方可能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资金投入,这也增加了经济风险的可能性。 最后,承揽合同的风险还包括法律和合规风险。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例如,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将会面临法律追责和处罚。委托方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也需要确保自身业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避免承担相应的风险。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通过充分了解和认识这些风险,以及合理分析和评估,来减少风险的发生和程度。合同的双方应加强沟通和合作,确保合同的内容准确和完整,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实现合同的共赢和双方的长期合作。

承揽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承揽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一、合同签订前的风险与防范 (一)尽量避免倒签合同 【风险点提示】 倒签合同主要是在合同履行中或合同履行后再补签的合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倒签合同不仅在效力上容易引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而且还存在使一方当事人遭受诈骗的风险。 【风险点防范】 建议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将“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管理制度,定期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审查。若实践中因各种原因未能事前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保留好事实合同履行的证据,以备产生纠纷时,主张事实合同的成立。 (二)未能正确选择合同类型 【风险点提示】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二者十分相似,均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在司法实务中容易混淆。 【风险点防范】 明确签订合同的目的,选择正确的合同文本类型。就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而言,主要的区别如下:1.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承揽人承担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3.追求的目的不同。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及对策分析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及对策分析 随着全球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足海外市场,承揽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已成 为企业拓展国际业务的重要途径。然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诸 多风险,如果不加以规避和控制,将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和影响。因此,企业必须认 真分析和评估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和企 业的利益最大化。 1.政治风险:国际承包项目通常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政治风险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最大的风险之一。 2.法律风险:承揽国际工程承包项目需要遵守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本国 法律或国际惯例,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3.市场风险:国际工程市场竞争激烈,项目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也会波动,面对市场 风险,企业应该做好市场分析、研究和对策制定。 4.经济风险:国际工程承包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经济环境不稳定,将 会导致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 5.技术风险:承揽国际工程承包项目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和技术能力,如果企业 技术实力不足,将会影响项目进程和成本控制。 1.政治风险管理:企业应该在承揽国际工程项目前进行充分的政治风险评估和预判, 了解当地政治文化和习惯。同时,企业应该对当地政府和政要保持良好沟通,避免因政治 因素影响项目进展。 2.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应该对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进行了解和熟悉,遵守本国法 律和国际惯例,避免违法操作和法律风险。 3.市场风险管理: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市场分析和研究机制,把握市场动态和趋势, 及时进行调整和对策制定。 4.经济风险管理: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融资机制,降低融资成本,同时采取积极的财 务管理措施,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5.技术风险管理:企业应该注重技术创新和研发,加强技术人才和技术团队的建设, 提高技术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以上就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及对策分析的相关内容,企业在承揽国际工程项 目时应该认真分析和评估风险,采取有效的对策,降低和控制风险,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 成并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承揽合同风险

承揽合同风险 篇一: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实务操作 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实务操作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合同之一,《合同法》专门设一章节对承揽合同进行规范。但一般公众对承揽关系的了解程度远不如买卖关系,这也是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原因。本文从定作人和承揽人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其在承揽关系中的法律风险和签订承揽合同所应注意的事项。具体如下: 一、承揽合同的定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意在完成一定工作,买卖合同意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相应地,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检查、监督的权利,而买卖合同的买方并无此项权利。 (2)承揽合同是以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加工能力有相当的信任度作为双方合作前提的;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转承揽;而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看中的是卖方的货物,至于这些货物是卖方自己生产的,还是向其他人购买后再转卖给买方的,并无什么区别。 2、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在雇佣合同中,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并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自备工作场地、劳动工具或设备,自行组织人员完成承揽工作;(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

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另,雇主和定作人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不同,详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三、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事项 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如在承揽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可按有利己方原则来约定合同条款;如处于弱势地位,则尽量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1、合同主体 (1)承揽人为自然人的,需注意的是该承揽人无法出具相应的正规发票。另,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承揽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防止发生纠纷时联系不到承揽人。签订合同应要求承揽人签字并盖手印。 (2)承揽人为法人的,则要求承揽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如果发生情况紧急需传真签订合同的,事后应及时补签,并保留好合同原件。 (3)建议在双方合作前,派员对承揽人是否具备完成承揽工作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包括承揽人机器设备、工人数量、技术人员资质、施工场地等影响承揽工作的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定作人根据该报告决定是否签订承揽合同。 2、原材料 (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如承揽人损坏的,应将损坏的原材料退还定作人,由定作人统一销毁,并按原价赔偿定作人。如承揽人丢失的,建议约定按原价双倍赔偿定作人。 (2)原材料需承揽人提供的,应对该材料的品质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防止承揽人以次充好。 3、交货地点和日期 (1)合同应明确约定交货日期。如承揽人延迟交付货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如延迟超过一定的期限(如20天)的,可以约定定作人有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揽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承揽建筑工程风险评估与防范策略

承揽建筑工程风险评估与防范策略 在建筑工程领域,承揽工程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它涉及到众多的风险因素。在 进行建筑工程风险评估与防范时,我们需要明晰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本文将探讨承揽建筑工程的风险评估与防范。 一、合理的项目选择和评估 在承揽建筑工程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进行项目选择和评估。通过对项目的调查 和研究,我们能够了解项目的风险程度和潜在的问题。同时,我们也需要评估自身的技术能力和资源情况,确保能够胜任该项目。只有在合理的项目选择和评估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降低承揽建筑工程的风险。 二、科学的合同管理 承揽建筑工程需要签订合同,而合同的管理是降低风险的重要环节。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范围、期限、报酬等关键要素,并对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在合同中应加入相应的风险补偿条款,以应对风险事件的发生。科学的合同管理能够规范双方的行为,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三、人员管理与培训 在承揽建筑工程过程中,人员管理与培训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具备足够的 管理人员和工程师,他们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监督施工过程。同时,我们也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只有优秀的人员管理与培训,我们才能够减少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和质量问题。 四、科学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承揽建筑工程中的核心环节之一。我们需要科学地评估工程中的各 类风险,包括安全风险、质量风险、经济风险等。通过对风险的评估,我们可以确

定相应的防范策略和措施。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我们需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五、优化的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是建筑工程的基础,也是减少风险的关键。我们需要进行优化的工程设计,尽量减少施工中的风险和问题。在设计过程中,我们可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工程方法,减少施工难度和风险。同时,我们还应注重可持续性设计,降低工程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六、有效的监督与控制 承揽建筑工程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体系,监测施工过程并进行及时的反馈。同时,我们还需要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的控制,确保施工按计划进行。只有有效的监督与控制,我们才能够防范工程风险并提高工程质量。 七、灵活的应变能力 在承揽建筑工程过程中,我们需要具备灵活的应变能力。工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突发情况和问题,我们需要能够及时做出调整和决策。同时,我们需要与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风险和问题。灵活的应变能力是有效应对风险的重要保证。 八、持续的总结与改进 承揽建筑工程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改进的过程。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吸取教训并加以改进。只有持续的总结与改进,我们才能够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在总结与改进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提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为承揽建筑工程提供更好的服务。

承揽(合同)14个风险点(附常用范本)

承揽合同14个风险点(附常用范本) 在商业活动中,承揽合同是企业合作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承 揽合同是指一方(承揽方)接受另一方(委托方)的委托,完成特定 的任务或提供特定的服务。然而,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双方需要注意 合同中的风险点,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将介绍承揽合同中的 14个常见风险点,并提供常用的范本供参考。 1. 未明确约定的服务范围和要求 在承揽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约定服务的范围和要求,以避免对 服务内容理解的不一致。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详细列出每个服务项目的 具体要求和期望结果,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有明确的目标。 2. 未明确约定的交付时间和进度要求 承揽方需要确保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内完成工作,并满足委托 方的进度要求。双方应该合理地估计工作量和所需时间,并在合同中 明确规定交付时间和进度要求,以避免延期交付和不符合预期的情况。 3. 未约定责任和责任限制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责任限制,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 发生。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违约金等内容, 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4. 未约定保密义务 在承揽合同中,可能涉及到委托方的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揽方的保密义务,明确禁止承揽方将委托方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以保护委托方的商业利益。 5. 未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如果在承揽合同中涉及到创作作品、发明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成果,双方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合同可以规定知识产权归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享知识产权,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6. 未约定合同变更和解除条款 承揽合同中可能会出现变更或解除的情况,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合同可以规定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解除可以约定提前通知期限和解除的原因,以避免因变更和解除引发的纠纷。 7. 未明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承揽合同中,支付方式和金额是关键的合同条款之一。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和支付金额(固定金额、按工作量计费等),避免在后续合作中发生支付纠纷。

承揽工程承包的风险防控

承揽工程承包的风险防控 工程承包是指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或个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工程 的设计、建设、监理等各个环节。在工程承包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 风险,可能导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经济损失等。为了有效地控制 和防范这些风险,实施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势在必行。 一、合同风险防控 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双方约定权益关系的重要文件,合同的缺陷或 不完善将给工程建设过程带来诸多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双 方需仔细审查并确保合同的完备性和合法性。同时,还要明确合同中 的责任、义务、权益等条款,明确承包范围、工期、报酬、质量要求 等重要内容,以便在后续工作中有据可依,确保风险的有效防控。 二、工期风险防控 工期是工程承包中的重要指标之一,延误工期可能导致项目成本增加、信誉受损等问题。为了有效控制工期风险,承包方应合理安排施 工计划、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加强供应链的协 调与管理,确保施工进度的按时完成。同时,还可以通过设立奖惩措 施激励施工队伍,加强对施工进展的监控和评估,及时解决工程施工 中的问题,确保工期的顺利完成。 三、质量风险防控 工程质量是工程承包的核心要求,保障质量是保证工程长期稳定运 行的基础。为了防控质量风险,承包方需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同时,要加强对材料的选择和使用的管控,严格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进 行检测和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确保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四、成本风险防控 工程承包过程中,成本管控是确保合同经济利益实现的关键环节。 为了有效防控成本风险,承包方应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制定合理的 预算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和材料,降低成本并确保施工质量。在合同 约定变更和索赔方面,要加强与业主的协商,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同时,还应合理选择供应商和分包单位,确保供应链的稳定和资源价 格的合理控制,从而有效降低成本风险。 五、安全风险防控 在工程承包中,安全风险是一项重要的关注点。为了防控安全风险,承包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工程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完 善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培训机制。同时,要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及 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六、合理分工与合作 工程承包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为了有效防控风险,合理的 分工与合作是必不可少的。承包方应遵循互利共赢的原则,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及其他承包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工程承包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风险负担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的法津制度。承揽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主要是原材料和工作成果,其风险负担主要指原材料和工作成果在交付前的意外毁损、灭失所造成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采用交付主义为一般原则。严格地讲,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因为买卖合同是《合同法》所列合同中最为典型,也是现实商品交换中最为典型的合同形式。我国《合同法》虽没有明文规定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但规定其他合同在法律和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时,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确定其权利义务。所以,买卖合同中有关风险负担的规定也可以说具有一般规定的特点。 对于风险负担的承担,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的规则,即风险负担的所有人主义因为“在大多数场合,货物的风险随货物的交付而移转与货物的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移转的结果相同。”这种观点认为,标的物的风险应与听有权一致,谁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谁就承担该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另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应与标的物的交付相一致,即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标的物交付前由交付人承担,交付后由受领人承担。所有权主义是基于风险与利益一致原则,体现公平;交付主义是根据占有原则,体现简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风险负担并非一概而论,而是对风险负担进行了划分,即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判断标准,进一步说,如果当事人就买卖合同达成了协议,只要不实际交付,就不存在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正如有学者所言“因为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合意,只能发生债的关系,而不能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一所有权必须从交付时才能发生移转,从而使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也与交付密切联系在一起。”律师同意这一观点。 我国《民法通则》虽没有对风险负担作出规定,但实践中长期适用的是所有权说。根据《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规定可知,我国《合同法》中风险负担的确定是以标的物交付为主要标准的。具体到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的确定应区分原材料和工作成果而不同。 一、关于原材料的风险负担 1.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的风险负担 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发生毁损灭失,各国民法典一般都规定,承揽人对此不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如《德国民法典》第644条第1款第3项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不负其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

定作合同和承揽合同

定作合同和承揽合同 【原创版】 目录 一、定作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定义与区别 1.定作合同 2.承揽合同 3.两者之间的区别 二、定作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 1.定作合同的主要内容 2.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定作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1.定作合同的法律规定 2.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四、定作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1.定作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2.承揽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正文 一、定作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定义与区别 定作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承揽人)为自己制作、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委托人的合同。在定作合同中,承揽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委托人。而定作合同的风险主要在于承揽人是否能够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以及工作成果 的质量。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揽人)承担为他方(委托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委托人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委托人。而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在于承揽人是否能够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以及工作成果的质量。 二、定作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 定作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承揽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工作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完成时间、交付地点等。在定作合同中,这些内容都是必须要明确的,以保证承揽人能够按照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承揽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工作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完成时间、交付地点等。在承揽合同中,这些内容也是必须要明确的,以保证承揽人能够按照约定完成工作。 三、定作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定作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在《合同法》中有所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作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合法的合同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生效。同时,《合同法》还对定作合同和承揽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定作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定作合同的风险主要包括:承揽人无法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工作成果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等。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委托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审查承揽人的能力和信誉、约定违约责任等。 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包括:委托人无法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工作成果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等。

承揽合同的效力与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的效力与风险负担 ● 承揽合同的效力与风险负担 甲方:(以下简称“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承揽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委托人需要办理以下事宜: (具体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愿意委托承揽人处理上述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按约定对委托人的事项进行处理; 2. 委托人应该如实、详尽地向承揽人提供自己的资料和 事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承揽人的费用,并且应按时 完成相关的支付义务; 4. 委托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接受承揽人提供的服 务。 第二条承揽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承揽人有权对委托人的事项进行合法、有效、及时的 处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承揽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 承揽人应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尽力为委 托人节省开支,提供加负荷的服务;

简答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定义说明解析

简答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范文模板及概述 示例1: 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是民法中关于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规则。在承揽合同中,这一原则的适用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 承揽合同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材料的所有权仍属于定作人,但因承揽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负责。也就是说,原则上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标的物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但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因承揽人的过错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 2. 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在承揽合同中,一般以工作成果交付时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即一旦承揽人将按照约定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从交付之时起,该工作成果的风险就转移至定作人承担。 3. 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负担:如果承揽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规定。例如,对于运输途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可能需要参照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总的来说,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原则体现了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兼顾了定作人和承揽人的权益,确保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示例2: 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是指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等不确定因素导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承担的法律 规则。在中国现行《民法典》中,对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有着明确规定。 1. 在承揽合同履行期间,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承揽人原因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如果工作成果需要交付的,自交付定作人时起,风险转移至定作人。也就是说,在交付之前,如果由于非承揽人原因导致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交付之后,则由定作人承担。 3.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在承揽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而在工作成果完成并交付给定作人后,该材料的风险转移至定作人。 总的来说,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遵循“谁控制,谁承担”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和公平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还可以通过明确约定来调整风险负担的具体分配方式。 示例3: 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是指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法律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有明确的规定。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即承揽人)根据另一方(即委托人)的委托,承担完成一项工作或提供一项服务的义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即卖方)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即买方),并获得相应的价款的合同。 二、合同的目的 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或提供特定的服务,例如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咨询服务等。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让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例如销售商品、交易房产等。 三、合同的义务 1. 承揽合同的义务: 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承担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期限完成工作、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委托人则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报酬。 2. 买卖合同的义务: 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有义务将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买方,并保证物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则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 四、合同的成立 1. 承揽合同的成立: 承揽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就工作内容、报酬、履行期限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同书。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承揽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成立。 2. 买卖合同的成立:

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就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合同内容。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买卖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成立。 五、合同的风险承担 1. 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担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风险,包括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延迟交付等。委托人则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在交付物品给买方之前承担物品的安全和完好的风险。一旦物品交付给买方,买方就承担物品的风险,包括物品的损坏、丢失等。 六、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1. 承揽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一方未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就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对于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 买卖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一方未按照约定交付物品或支付价款,就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对于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七、法律适用 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个人承揽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个人承揽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在现代社会,个人承揽业务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工作形式。与传统 的雇佣关系相比,个人承揽工作给予个体更多的自主权与灵活性,但 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与挑战。为了确保个人承揽业务的权益保障 和风险防范,本文将从法律、合同、保险等角度进行探讨。 一、个人承揽业务的法律保障 个人承揽业务在法律层面上享有一定的保障。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承揽关系应当建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利与义务。合同中应包括项目描述、报酬、工期、违约责任等条款。 当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对方具备追究责任的权利。 其次,个人承揽业务还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委托 人为承揽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权益保障,例如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时限制等。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承揽者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待遇。 二、个人承揽合同的重要性 个人承揽合同是确保双方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书。在合同中,双 方约定了具体的合作内容、标准、报酬等条款,为日后工作过程中的 争议解决提供了依据。因此,在进行个人承揽业务时,一定要制定合 适的合同,并确保双方在明确的基础上签署合同。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描述,明确要承揽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报酬,明确工作完成后获得的报酬方式和金额;工期,明确工作

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等级责任和补偿 方式等。 三、个人承揽风险的防范措施 个人承揽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工作风险、合同纠纷等。为了防范这 些风险,个人承揽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审查委托人的信誉和资质,确保委托人是一个可靠的合作伙伴。 2. 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并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合同 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3. 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证工作质量和工期的履行,并妥善保留相 关证据。 4. 考虑购买相关保险,如责任险、意外险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5. 在合同纠纷发生时,及时与委托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寻求法律援助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个人承揽业务的权益保障和风险防范是确保个人承揽者能够顺利开 展工作的重要因素。在法律的保障下,个人承揽者应制定合适的合同,审慎选择合作合同,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降低风险并最大程度 地保护自身权益。只有这样,个人承揽业务才能更加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签订承揽合同风险及注意事项

签订承揽合同风险及注意事项 1.质量条款要明确具体。加工承揽业务中如果质量约定不清或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对于质量标准就会各持己见,因此对质量标准一定要约定明确。如果质量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构造有异议而产生纠纷。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不管原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还是承揽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入库。根据《 民法典》第784条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赔偿责任。因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3.关于留置权的问题。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可以通过行使对工作成果的留置权来实现权利。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而带来的风险。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双方约定承揽方不行使留置权时,从其约定。为此,建议定作方在资金周转困难时,除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延长外,还可以另行约定承揽方不得行使留置权。 4.承揽方应注意定作方的任意解除权和变更权。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有权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也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承担。承揽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合理预见上述任意

解除权和变更承揽要求带来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5.定作方要及时审议、调整承揽方提出的问题。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进行认真审议。在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否则,可能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停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承揽合同对材料的风险由谁提供

承揽合同对材料的风险_由谁提供 承揽合同对材料的风险 在承揽合同中,通常会就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或资料的风险进行约定和规定。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风险承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在委托方向承揽方提供材料或资料时,确定由谁来承担风险的责任,风险可能包括因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而造成的损失。 2.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委托方在提供材料或资料时,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材料或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果提供的材料或资料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导致承揽方无法完成工作或需要额外的成本、时间和资金来解决问题。 3.信息保密: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或资料可能包含商业机密或保密信息,因此承揽合同中应当包括保密条款,规定承揽方需要为材料保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泄露。 4.违反约定处理:如果委托方在提供材料或资料的过程中,违反了承揽合同约定的规定,承揽方则有权利对这种违反进行处理,包括取消合同或者要求修正。 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委托方和承揽方应当对材料风险进行明确约定,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承揽合同中的材料由谁来提供 在承揽合同中,对于承揽方需要完成的工作涉及到所需的相关材料或资料,一般由委托方来提供。

具体而言,委托方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向承揽方提供必要的材料或资料,并确保这些材料或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确保承揽方能够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同时,承揽方也有义务对提供的材料或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查。 如果委托方不能按时或者不能提供所需的材料或资料,从而导致承揽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工作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承揽方提供设备或者资料处理服务等情况下,承揽方也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或资料。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来提供相关的材料或者资料。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委托方和承揽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承揽工作内容:详细描述承揽方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包括服务范围、质量、时限、数量、标准等参数。 3.报酬和支付方式:约定承揽方完成工作后应获得的报酬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等相关信息。 4.保密条款:约定涉及双方商业机密或保密信息时需要遵守的规则和措施。 5.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承揽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或方式等相关信息。 6.通知条款:规定合同变更、终止或其他事项需要及时通知对方的信息和方式。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1 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以下简称“委托事项”)。 1.2 委托范围:涉及法律服务、法律咨询、起草、修改各类法律文书等。 1.3 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_____________起,至 ________________截止,如有延期或提前终止,需提前书面通知。 二、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有关委托事项的信息、材料等;

(2)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乙方的费用; (3)协助乙方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手续和事宜; (4)不得泄漏乙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 2.2 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代为处理委托事项; (2)如实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3)按照约定保密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 (4)如实向甲方反馈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及结果。 2.3 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取得收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2)对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合理利用。 三、费用支付 3.1 甲方需在委托事项完成后,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四、违约责任 4.1 如一方未按照约定执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 如出现下列情况,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合同范本之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

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 【篇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般法律特征之比较】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般法律特征之比较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之处有: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 二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 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 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 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非经 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 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 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 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 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 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如前文所述的案例,甲乙均是服装生产厂家,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乙向甲供应口袋布3000 个,白色涤纶,3 个月交货。关于此类合同,理论上又称为制作物供给合同。制作物供给合同是双方先在合 同中约定标的物的品质规格等条件,然后由一方以自己的原材料进 行制作并向另一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制作物供给合同在法律性质 上兼具买卖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特点,在认定上存在不同的 观点。 总的说来,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来进行认定: 1.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 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 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揽人完成的,因此标的物的特定性成为承 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该标的物一般没有固定的行业标准,标准 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通常只能为定作方所利用。在买卖合 同中的标的物通常是满足商品在市场上的一般需求,并非只能由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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