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
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转型引起的税务风险分析

将2O年1 日以前 已经购入且 尚未索取发票 的应税项 目,在2O O9 月1 O9 年 1 日以后 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税款 ( 月1 但是和销售方签订赊 购 合 同 ,约 定 并在 瓣 1 1 月 日后开 票 的 除外 )。将 20年前 购入 并 取 O9 得 普通发票 的应税劳务 ,是否存在将普通发票退回销售方 ,重新索取 20年 1 1日后 开 具 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并进 行 税 款 抵 扣 。是 否 存 在 已 09 月 将20年前购进 的应税产品 以进货退回的名义 ,重新索取獬 。9 1 日 月1 后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 ( 要检查是 否存在扩大固定 资产抵扣范围 ,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进行抵 扣的情况 ) 2、要 检 查 是 否 存 在 扩 大 固定 资产 抵 扣 范 围 ,将 不 能 抵 扣
一
2 、关 于 增值 税 的抵 扣 改革
新税 法 明确 了固 定 资 产进 项税 抵 扣 及 相 关 政 策 ,注 意 以 下几 点 : 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但购进用于非应 税 项 目、免税 项 目、集 体 福利 或 者个 人 消 费 ( 包括 纳 税 人的 交 际应 酬消 费和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 )的固定资产 ( 含混用 的机器设备 ) 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 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 程(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 ) 不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 的关键点。 从20年1 1 起 , 0 9 月 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 ( 包括接受捐赠、实物 投资 ) 或者 自制 ( 包括改扩建 、安装 ) 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 简称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 ) 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非应税劳 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 电通 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 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 办法规定 的生产性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 正常损失 的在产品、产成 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与石油行业的税务问题

增值税与石油行业的税务问题随着石油行业的快速发展,税务问题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政策,增值税在石油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与石油行业的税务问题,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领域的税收政策和税务实践。
一. 增值税与石油行业的适用范围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计算并实施税费的税收方式。
在石油行业中,增值税适用于石油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
这意味着石油行业中的企业无论是从事原油开采、炼油、销售还是相关服务,都需要按照增值税政策进行纳税。
二. 石油行业的增值税申报与纳税义务石油行业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其销售额、进项税额等报送给税务机关。
企业应注意填写准确的纳税申报表,将销售和进项税额进行合理分配,并确保其可追溯和可核实。
此外,石油行业企业还需按照法定期限及时缴纳增值税款项,并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三. 石油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与税收优惠政策石油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的产品及相关服务而异。
例如,原油销售一般适用17%的税率,而炼油、油品销售等环节则适用13%的税率。
此外,石油行业还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科技创新企业税收优惠等。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了解相关政策,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
四. 石油行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与合规要求根据税法规定,石油行业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具、填写和保存增值税发票,确保其真实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需妥善管理和维护发票信息,以便于日后税务部门的核验和审计。
五. 石油行业的跨境增值税问题石油行业涉及跨境贸易的情况较为常见,而跨境交易往往会带来一系列税务问题。
石油企业在进行跨境交易时,需要关注相关的增值税规定和税务合规要求。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应遵守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领相关退税款项;对于进口企业来说,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合理利用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106个风险点〕一、征税范围:(一)查核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21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缴纳营业税行为。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二条〔二〕查核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方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是否按规定的范围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三条〔三〕查核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按规定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三条〔四〕查核油气田企业承包或分包的生产性劳务。
是否有混淆征收范围的行为。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四条〔五〕查核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是否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是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七条〔六〕查核油气田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存上市公司资格的。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是否照章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按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1]585号〕〔七〕查核油气田企业所属的供水、供电、热电厂等单位自产的水、电、热力货物用于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效劳等非增值税应税工程,或者用于集体福利、职工个人住宅的,是否按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

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1. 能源价格波动:油气田企业的盈利主要来自于能源销售,而能源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影响其盈利状况。
当能源价格下降时,企业可能面临销售额下降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从而导致税收减少。
此外,能源价格的波动也可能导致油气田企业在制定预算和计划时难以准确预测税收。
2. 地方政策变化:油气田企业的经营所处的地区可能会在税收政策方面进行调整。
例如,地方政府可能会随时调整资源税率、增值税率等税率,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
此外,地方政策的变化还可能涉及其他税收规定的修改,如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调整等,这些变化都会给企业的税收负担带来风险。
3. 税收管理规定的变化:国家和地方对于税收管理的规定可能随时变化,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适应这些变化。
例如,税收申报、纳税申报时间限制的变化、税务审查的加强等都可能对企业的税收风险产生直接影响。
若企业未能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税务争议等风险。
4. 税收风险管理不当: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可能存在风险管理不当的问题。
例如,企业可能存在逃税、避税行为,而这些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将面临巨额罚款和税务处罚。
此外,企业可能在税务合规方面存在疏漏,如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从而面临税务追缴、罚款和滞纳金等风险。
5. 税收合规的复杂性:油气田企业所处的行业在税收合规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应的税法法规,处理好各种税收问题,如常规税收申报、税务审查、争议解决等。
由于企业规模大、业务复杂,税收合规的任务较为繁重,如果企业在此方面管理不善,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
总之,油气田企业在税收方面面临一些风险点,如能源价格波动、地方政策变化、税收管理规定的变化、税收风险管理不当和税收合规的复杂性等。
企业需要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及时了解和适应相关变化,合规经营,从而降低税收风险。
油气田企业在税收方面面临一系列风险点,如能源价格波动、地方政策变化、税收管理规定的变化、税收风险管理不当以及税收合规的复杂性。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抵扣规定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抵扣规定1.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2.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油气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列入《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附件二)的资产。
附件二: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序号固定资产类别固定资产名称1、钻机2、水泥车3、液罐车4、压裂车5、酸化车6、试井车7、清蜡车8、洗井车9、混砂车10、拉砂车11、液氮罐(泵)车12、配液车13、下灰车14、水泥搅拌车15、管浆车16、压风机17、仪表车18、仪器车19、震源(车)20、电缆绞车21、测井支架车22、打拨桩车23、拉源车24、爆炸车25、沙漠车26、射孔绞车27、立放运井架车28、泥浆化验车29、防砂作业车二、施工设备1、汽车吊2、装载机3、挖掘机4、推土机5、拖拉机6、平地机7、压路机8、摊铺机9、抓管机10、履带式拖拉机11、钻孔立杆机12、沥青洒布机三、运输设备1、卡车2、自卸车3、客货车4、油水罐车5、随车吊车6、管子拖车7、平板拖车8、挂车9、大客车10、中客车11、旅行车12、轿车13、吉普车14、地质化验车15、消防车16、干粉消防车17、巡井车18、油水化验车19、水陆两用车20、设备监测车21、通信车22、送班车23、工程修理车24、救护车25、警车26、囚车27、带电作业车28、环保卫生车29、餐车30、冷藏车31、液化气罐车32、计量检测车33、科普车34、安监车35、综合养路车四、动力设备1、蒸汽发电机组2、内燃机发电机组3、燃汽轮发电机组五、机修加工设备1、车床2、钻床3、铣床4、创床5、插床6、锻压机7、制压机8、制管机9、制温机10、套管接箍机11、制氧机12、木工机械13、磨床14、镗床15、齿轮加工机床16、螺纹加工机床17、拉床18、电加工机床六、其它1、气垫船2、登陆艇3、大型计算机。
增值税转型后油气田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增值税转型后油气田企业税务风险分析作者:方鹏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04期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颁布,给我国企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设备、工具类投资额所占比重大的行业,油气田企业受益明显,但油气田企业的税务风险也同时增加。
本文对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改革进行了分析,针对产生的税务风险,提出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油气田企业税务风险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改革(一)征收对象范围的界定增值税转型改革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以上类型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抵扣的规定税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需注意以下几点: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时间的确定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出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关于油气田生产企业如何降低税务风险的思考
了解并充分掌握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油气田生 产企业应了解并掌握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油气田生产的各项 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免征税、抵扣税等,以降低税负 ,减少税务风险。
合理规划企业税务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企业 税务管理,如合理安排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进项税 额抵扣等,以降低税务风险。
展望
未来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油气田生产企业的税务管理问题,探索更多降低税务风 险的措施,同时可以拓展到其他类型的生产企业,为更多的企业提供税务风险管 理方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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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的影响
税务风险会给企业带来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损失
企业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需要支付额外的税款 、罚款、罚金等经济赔偿。
声誉损害
企业的税务问题被媒体曝光或被税务机关公示,会导致企 业信誉受损,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
法律责任
企业因违反税收法规可能被税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 责任。
02
油气田生产企业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
税务风险识别方法
1 2
财务报表分析法
通过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等财务报表,可以识别出企业存在的税务 风险。
风险清单法
企业可以通过列举自身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形成风险清单,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
3
专家咨询法
企业可以聘请税务专家或顾问,通过他们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识别出企业可能面临的税务风 险。
制定和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税务风险管理流程、责任和措施,为油气田生产企业 的税务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人员培训与提高风险管理意识
培训专业税务人员
组织专业税务人员参加培训,提高其对国家税收政策、法规 和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提供 税务服务。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解读集团公司财务部尹凤兵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落实增值税转型要求,结合原《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管工作。
本文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办法》和原规定的差异两方面对《办法》作分析解读,希望对油气田企业财务人员理解和执行《办法》有所帮助。
一、原《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背景1994年,我国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取消对内资企业征收产品税和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确立了在生产和销售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对部分商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保留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新的流转税制度。
这次税制改革,实现了与国际税收惯例的初步接轨,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分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新税制规定,石油企业生产和销售石油产品征收增值税,汽、柴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缴纳营业税。
执行新税制后,石油企业税赋水平普遍加重,据原新疆石油管理局测算,和税改前相比,税改后税负增加了2至3倍。
偏高的税负,不仅制约了石油企业的发展,也导致部分石油企业出现较严重的欠税情况。
1995年至2005年,各产油地区税务部门和石油企业连续举办了11届石油企业国税征管研讨会, 交流研讨石油企业增值税征管问题。
在第一至第四届研讨会上,税企双方一致认为导致石油企业税负偏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征税范围有交叉;二是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油气生产的特点导致进项抵扣不足。
油田企业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分别组建了勘探、钻井、油建等二级单位,向油田开发单位提供勘探和钻井等劳务,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内部劳务要缴纳营业税。
关于油气田生产企业如何降低税务风险的思考
方案实施
该企业按照筹划方案进行实施,并定期进 行方案调整和优化。
效果评估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该企业成功降低了 税负和税务风险,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
05
结论与建议
结论
税务风险是油气田生产企业面临的重 要风险之一,降低税务风险对于企业 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税务风险的产生原因多样,包括但不 限于企业内部管理漏洞、税务人员素 质不高、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不对称等。
油气田生产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税务管 理制度,明确税务管理流程、责任和 要求。
建立税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税务资 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设立税务管理岗位
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负责企业 的税务申报、税款缴纳和日常税务管 理工作。
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01
02
03
培训税务管理人员
定期对税务管理人员进行 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 业务能力。
油气田生产企业需要全面了解税务法 规和政策,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提高税务合规意识,以降低税务风 险。
降低税务风险的措施需要综合考虑, 包括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信息披露等。
建议
油气田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体系,完善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税务工 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与专业税务机构合作,借助其专业知识 和经验,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和全面的 税务服务,降低税务风险。
的风险。
利益风险
指企业因未能充分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或因税收 筹划不当而导致的利益
损失风险。
处罚风险
指企业因违反税法规定 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滞纳金等处罚的风险。
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经济利益影响
经营风险影响
税务风险会导致企业多缴、少缴或延迟缴 纳税款,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或遭受 罚款,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在当今能源领域,油气田企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这些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增值税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增值税的基本概念与适用范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对于油气田企业而言,其在勘探、开发、生产、销售油气产品等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经济活动,通常都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与油气田相关的业务都适用增值税。
例如,某些特定的政府补贴项目、符合条件的免税服务等可能不在征收之列。
准确界定适用范围,是做好增值税管理的基础。
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来说,在我国境内销售油气产品、提供相关应税劳务的油气田企业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这包括了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生产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
同时,对于存在总分机构的油气田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明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纳税义务,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缴纳。
三、税率与计税方法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税率通常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执行。
在一般情况下,销售油气产品等货物适用的税率为____%,提供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为____%。
计税方法主要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对于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的油气田企业,通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而对于一些特定的小规模油气田企业或者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业务,可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进项税额的抵扣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发生众多的采购和支出,其中部分支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例如,购买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所支付的增值税,以及接受运输服务、技术服务等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都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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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106个风险点)一、征税范围:(一)查核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缴纳营业税行为。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二条(二)查核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是否按规定的范围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三条(三)查核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按规定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三条(四)查核油气田企业承包或分包的生产性劳务。
是否有混淆征收范围的行为。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四条(五)查核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是否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是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七条(六)查核油气田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是否照章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按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七)查核油气田企业所属的供水、供电、热电厂等单位自产的水、电、热力货物用于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职工个人住宅的,是否按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
(八)查核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补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
(九)查核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补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
(十)查核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补征增值税。
如:查核企业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是否作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
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的公告》(十一)查核从事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八条。
(十二)查核承租或承包的企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十三)查核企业代购货物行为,不同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的如何核算,是否均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税法规定条件是指:委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委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政策依据:(1994)财税字第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十四)查核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十五)查核企业销售(包括无偿赠送他人)其经营过程中产生剩余材料、下脚料等(如使用过废油、包装物、购进后未使用的材料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
有无直接冲减营业成本、费用等账户,或作其他收入,不计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十六)查核企业按销售原油数量收取的原油管理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否则应补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十七)查核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十八)查核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是否正确。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国家计委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每吨收取4元的原油管理费。
对原油管理费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原油管理费是在国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销售原油数量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原油管理费征税后集中到总公司的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101号)文件的规定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销项税额:(一)纳税时间:(十九)查核纳税人计税时间是否符合基本规定。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十八)查核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是否按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二十)查核企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二十一)查核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合同的约定收款日期的,是否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确认收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