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黑建安[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建安〔2014〕2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确保全省人民度过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现就做好节日期间建设安全管理等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安全工作职责,将岗位责任和安全责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专题研究部署春节、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节日、季节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层层抓好落实。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规划管理,将安全作为城市规划建设首要条件(一)加强规划编制阶段安全管理。
各市、县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加强对城市建设条件的评价和专项研究,特别要提高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建成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建立健全城市防洪、抗震、消防、人防等专项工程的规划建设,形成协调统一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城市整体防灾和救助能力,确保城市安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黑建规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更好的发挥工程监理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现将加强工程监理工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一)工程监理招标。
加强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和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非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人员条件的监理企业,并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工程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工作期限以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见附件),且满足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监理目标控制要求。
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工程监理企业,但可在聘用单位不同项目兼职,项目总监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3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同时应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兼职;其他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2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
外省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监理工作,其人员配备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黑建房〔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建房〔2020〕2号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继续按照2019年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全省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突出整治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矛盾,对2020年整治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1.超资质、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捂盘惜售、捆绑销售。
4.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
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违反有关规定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人。
8.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缓建”。
9.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
10.未按要求填报企业信用档案。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1.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建办市函〔2023〕391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
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字第571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7月31日建房字第571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自一九八七年开展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以来,大多数地区基本上按照我部的规定开展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并向房屋所有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单位)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在保护房产产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以及城市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有的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违背国家有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规定,越权印制和发放房屋产权证,这种作法不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我部颁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与《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给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造成混乱。
为维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法规精神重申如下:一、《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作或发放,所发放的权证一律无效。
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凭证管理房产;凭证出售、出租房屋;凭证申请房屋翻、改、扩建;凭证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调拨等产权转移手续;凭证办理抵押手续;凭证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一)强化市、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二)健全房地产工作有关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监测分析制度、警示督导制度、约谈问责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标。
二、科学调控市场供应(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规划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本地区房地产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规模;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及时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和征地批准文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信息,按季度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
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四)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
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条件。
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
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加强对本地区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将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的计划实施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国土资源部。
(二)尽快编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
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尽快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中期(五年)和近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
2017年6月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县级市)应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黑建安[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的通报(黑建安[2006]59号)各行署、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省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建设厅于9月6日至20日组成四个检查组,对全省13个地市和农垦、森工两个系统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在本次检查中,各检查组听取了各市地贯彻落实全省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及联络员工作会议精神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在全省建筑市场检查中,因安全问题而停工整改的项目进行了复查。
根据工程类别、形象进度和大、中、小型项目相结合的原则,随机抽检了148个在建工程(建筑面积约45万平方米),对存在安全隐患比较严重的15个单位工程(见附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责成市、地建设局(建委)予以停工整改;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40个单位工程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绥化铁龙建筑工程公司暂扣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次检查共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1000余条。
从检查情况看,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普遍重视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了整治任务,制定了整治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效果。
具体体现在:(一)迅速贯彻落实省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会议精神,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8月29日省会议后,各市地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召开了由各县(区)建设局、主管局长、站长,施工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公司经理和项目总监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了省会议精神,布置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冀建房[2007]599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冀建房〔2007〕599号)各市房管局、邯郸市建设局:按照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冀建房[2007]212号)要求,各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已完成自查自纠。
从11月下旬开始,省建设厅将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组成三个检查组对各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定于11月26日开始,具体检查方案(附件1)和各市需准备的备检资料(附件2)附后,请各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组到达各市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二、各市要认真受理、查实举报和投诉,集中力量抓紧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
三、请各市于11月23日之前,将自查总结报告报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厅际联系会议办公室(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
四、为保证全省检查的顺利进行,请各市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省检查组的联络工作,并于11月23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报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厅际联系会议办公室(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联系人:张东升,联系电话:************。
附件:1、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方案2、各市需准备的备检资料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1: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布置和各项工作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落实,了解各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冀建房[2007]212号)要求,决定11月26日至开始对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黑政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12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面貌的改善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全省房地产市场开发规模偏小,缺少领军企业,发展速度不够快,房地产开发总量、结构和品质等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房地产业有下滑的趋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培育和发展我省房地产业,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科学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发挥房地产业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投融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一)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允许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和在建项目抵押贷款,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信贷需求,对开发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
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合伙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
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或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
(三)放宽税费政策。
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原则上不高于15%。
工程质量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质量核验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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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6.11
•【字号】黑建房[2008]28号
•【施行日期】2008.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的通知
(黑建房[2008]28号)
各市(地)建设局、房产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
各地要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
未建立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和项目施工许可证。
项目资本金由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款必须通过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储账户收取,并由预售款托管机构监督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预售款专用存储账户外收取预售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与商品房预售款托管单位签定托管合同并开设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一个商品房项目只能开设一个预售款存款帐户。
商品房预售款托管机构由各级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或委托设立,商品房预售款托管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
2005年以来,按照黑建房[2005]7号文件要求,我省各大中城市相继建立和开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对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此,要求各市(地)在今年年底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联机备案系统,并将商品房开发项目全部纳入联机备案系统管理,其他县(市)的联机备案系统最迟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并开通使用。
四、建立房地产企业诚信评定制度。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诚信评定,评定结果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并(于每年的二月)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全省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并在“黑龙江建设网”和“黑龙江房地产网”上公示。
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地市制定。
对诚信评定等级差、社会信誉不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资质年检,不许承揽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跨区经营等手续,问题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五、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都要建立房地产企业信访档案,对经核实确因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信访问题要记录在案,并对其在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实行追究制。
信访问题未妥善解决的开发企业,不得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禁止重新申办或入股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六、建立房地产开发市场巡查制度。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建立对房地产开发市场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的对房地产企业各项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信访问题处理情况以及房屋拆迁、商品房预(销)售等环节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年终要形成巡查报告,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年度审查的主要依据。
七、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时上报项目建设情况,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手册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全程监管。
对不建立开发项目
手册或不及时按照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
八、严格房地产市场“五证、两书”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五证”、“两书”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强制使用国家统一版本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项目审批。
九、强化房地产营销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专业的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商品房的,销售人员要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业务培训合格,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十、严肃企业开发经营市场准入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资质证书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企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30日内应到企业注册地所属市(地)、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许进入当地的房地产市场进行经营活动,各市(地)、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无条件予以备案。
暂定资质和四级资质房地产企业不允许跨区经营;三级资质房地产企业可在省内市(地)间跨区经营,由市(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准入、准出证明;二级资质房地产企业可以跨省经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准入、准出证明。
各地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及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强化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