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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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

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

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金[1]摘要东海大陆架划界已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必须认真对待。

本文首先以国际法理论剖析了双方各自的划界主。

其次,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前景作了探析,并提出了共同开发为解决双方争议切实而可行的方法。

最后,对共同开发的要义和我国近期的工作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中间线共同开发一、中日对待东海大陆架划界的立场与态度(一)东海大陆架概况东海大陆架位于中国、日本、朝鲜三国之间,东西宽150至360海里,南北长630海里。

[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东西部中国与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部分重叠海域,因此,双方存在划界争议。

实际上,划界争议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两种,考虑到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叠,且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大陆架制度执行或行使。

[3]可见,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为此,本文仅从大陆架(法律)制度论述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焦点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我国主,应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以求得公平解决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遵循的主要原则。

[4]据此,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我国东海大陆架可延伸到200海里至370海里。

对此,日本主,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应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

[5]日方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日中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只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然凹陷,它同挪威海槽一样,不能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不考虑中日相向大陆架间的具体情况而平分划界。

据此划界,中日大陆架界限将在冲绳海槽以西。

我国可能得到的大陆架围约为140海里至180海里。

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有石油储藏远景的大部分海域。

外大陆架划界及我国东海“岛屿之争”-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外大陆架划界及我国东海“岛屿之争”-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外大陆架划界及我国东海“岛屿之争”-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外大陆架划界揭开神秘面纱什么是外大陆架划界?在揭开其神秘面纱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外大陆架的概念。

根据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拥有自己的临海基线,这个基线以内的水域称为是内水。

内水的概念就是你的国土,即使它是水域,进入这个区域的话,就算是进入了国界内。

从临海基线向外12 海里,叫临海,临海也是一个国家高度管辖的范围,这是一个缓冲区。

再向外是专属经济区,也就是从临海基线开始到200海里,差不多400 公里的范围内,这一块区域国家拥有管辖权。

这个管辖权不仅仅是海底,包括水体这里面的鱼也是归这个国家所管辖的,这块区域也被称为经济水域。

在200 海里以外区域的大陆架,就是我们需要划界的这块区域,即外大陆架。

外大陆架的区域一旦申请成功之后,虽对水域没有管辖权,却能拥有海底的底床油气资源与生物资源的所有权。

在了解了外大陆架的概念后,我们就可以谈谈外大陆架划界。

外大陆架划界必须通过一个权威的国际机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进行认定。

这个委员会的成员效忠,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沿海国的划界案。

这个界限委员会对所有提交的划界案进行审议,据此提出的是一个意见、建议,沿海国可以不接受这个建议,继续申诉,相当于答辩,在法律上称为陈述,提出新的修改意见,让委员会再进行审核。

只要它的建议你不接受,你的划界案就可能永远没有一个最后的解决方案。

如果一旦你接受这个建议,它就会成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东海划界案《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开放签署,1994 年11 月16 日生效。

我国于1996年批准了《公约》,成为了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我国国家和外交部从1996 年至2007 年围绕中国外大陆架问题组织了相关科研调查,获取、搜集了中国东海和南海的水深、沉积物、地磁和重力等方面大量数据,并于2007 年开始编制我国200 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组织进行大规模的专家评审以及外交部系统的一系列评估。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的实质是中国与日本的结构性矛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尖锐体现。

中国对钓鱼岛享有无可辩驳的主权依据,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尽量对钓鱼岛采取“零效力”的处理方式。

通过对中日双方大陆架划界主张的比较,我国主张的法理依据及日方主张的无理性皆显而易见。

中国需要在今后的东海划界谈判中更为成熟地运用法律手段,创制适用于东海海域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并以此来确保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

[关键词]中国;日本;东海大陆架划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近几年随着东海油气田的开发进入实质运作状态,并体现在钓鱼岛主权的争端呈现出新一轮升温。

因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直接关涉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所以当前有关该问题的学术论述可谓汗牛充栋,然而目前我国学界从国际法层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证的力度仍显不够。

因此,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以期有助于国内民众对该问题增进了解并澄清过往常见的认识误区,从而为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律参考。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产生的背景1 东海及其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东海是一个位于中日韩三国陆地之间的半封闭型边缘海,东中国海(East China Sea)是其在国际上的正式称谓,表明东海位于中国国土以东。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IHO)出版物《洋与海的界限》(Limits of Oceans and Seas)对东海的四至进行了界定:东海西界中国大陆海岸线及其沿岸岛屿,东侧经九州岛西南缘与琉球群岛西南面的八重山列岛之间的连线与太平洋相接,东北以济州岛经五岛列岛直至长崎半岛南端的连线与日本海相对,北面以长江人海口北岸到济州岛之间的连线与黄海毗邻,南部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整个东海海域南北长约630海里,东西宽约167~360海里,自然海区的全部面积约为77万平方公里。

2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与演变二、钓鱼岛主权归属争议及其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影响1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台湾岛同处东海大陆架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位于东海南部、台湾东北部、中琉界沟(俗称“黑水沟”)的西北侧、冲绳诸岛以西、八重山列岛以北的岛群,主要包括有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北岩、南岩、飞岩等8座岛礁,陆地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主岛呈番薯形,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5平方公里。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摘要: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

而日本一直坚持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同大陆架,应该使用以等距离规则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

但是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划界时还应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而且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因此日本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关键词:大陆架;自然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随着陆地资源的逐渐耗尽,海洋作为一个巨大的物质宝库必然成为各国争先开发的重要区域,大陆架作为各国的资源的富集区域更是受到重视。

东海海域十分辽阔,东西宽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两国领土之间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大陆架位于两国之间的海底。

根据科学勘察,东海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如何划分两国所属大陆架的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一、大陆架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大陆架原来是地质学上的用语,按照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架是指从海岸低潮线起海底以极其平缓的坡度向海洋倾斜下一直到坡度发生显著增加的转折处为止的这一部分海床”“通常包括三部: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浅水带,称大陆架。

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的部分,水深可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

三是大陆坡充满沉积层的地方,称为大陆基。

这段区域一向被认为是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

”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最早是出现在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大陆架公告》“处于公海下毗邻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在美国的影响下一些国家相继发表类似的声明提出对邻接其海岸线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大陆架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缘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距离,那么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各定点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中日东海划界的发展趋势及影响因素

中日东海划界的发展趋势及影响因素

中日东海划界的发展趋势及影响因素摘要:中国和日本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存在严重的分歧和争议,目前中日两国政府就东海问题达成了原则性共识,但问题最终解决的前景仍不明朗,解决的方式还有待探索。

和平谈判协商解决成为两国的共识,但在双方合作的进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的因素。

关键词:东海问题;中日关系;中日能源合作东海位于中国、日本和韩国之间,总面积约为七十五万平方海里,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630海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有关规定,中、日、韩三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东海海域存在重叠。

三方在东海海域划界的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

其中,中日两国之间的划界问题最为复杂,它涉及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归属以及冲绳海槽在划分大陆架中的地位。

截至目前,中日双方并未就东海划界问题缔结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条约或协议。

一、中日东海划界冲突的历史发展中国和日本围绕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产生的冲突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冲突的直接原因是东海潜在的油气资源。

日本政府当时采取的立场较为温和,纷争并未对两国关系造成太大的影响。

之后,尽管中日在东海油气开发问题上不时出现纷争,但中日关系的整体趋势并未受到根本影响。

最近几年中日东海划界的争端开始升级。

2004年5月27日,日本杏林大学平松茂雄教授乘飞机调查中国天然气开采建设情况。

5月28日,《东京新闻》登载了“中国在日中边界海域建设天然气开采设施”和“日中两国间新的悬案”的文章,称中国正在开采的春晓天然气田的位置距离日本主张的两国东海分界线只有5公里,“中国在向东海扩张”,“中国企图独占东海海底资源”。

在日本媒体和舆论的炒作下,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升到官方层面,日本政府随后的一系列举措使得中日冲突进一步激化。

2004年6月,日本政府设立“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鼓励日本企业在东海海域勘探、开发油气资源。

7月,日本政府租借挪威籍调查船前往日本主张的分界线以东的争议区域进行油气勘探……为了缓解和解决两国在东海海域的争议,从2004年10月至2007年12月,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先后进行过11次磋商。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一、东海争端的由来东海水域位于中国大陆与西太平洋岛弧之间,是中、日、韩、朝四国领土环绕的辽阔海域。

东海水域最明显的一道天然地质区隔界限就是冲绳海槽。

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

“在这些地区,中国、日本和韩国单方面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

”更为重要的是东海具有极为丰富的油气资源,在“蓝色圈地运动”盛行的今天,中国和日本相邻,又都是经济大国,日本作为一个贫油国家,在东海问题上中日两国面临着不可不免的冲突。

二、中日双方争执起因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中日两国分别按照不同的原则提出了有利于己方划界方法。

中国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强调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自1982年《公约》公布之日起,中国一直坚持以“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对东海宣示主权,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日本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认为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大陆架,应该使用中间线划界。

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或日本同外国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众所周知,中日历来争端不断,无论是政治还是外交还是领土方面的争端层出不穷,涉及到双方实际利益的时候,日方始终不能和解,争端的始因就是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中日双方对国际法中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分原则的理解不同。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其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毗临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与台湾海峡和南海相通,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

“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东海的一个特殊地理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150公里,最窄处30公里,北部水深600—1000米,南部一般在1000—2000米之间,最深处2900多米,冲绳海槽成为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隔开的天然分界线。

”然而中日两国各自坚持自己的划分原则,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为界,按‘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分法,日本则主张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法。

在‘中间线’和‘冲绳海槽线’之间产生了16万平方公里的重叠主张区域”,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

但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

所以中方一直没有承认。

而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

但是由于东海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不能很好地划定具体区分,加之双方又不肯作出让步,所以争端一直没有解决。

加之因为《海洋法公约》的判定规则中并没有排除掉中间线规则,所以目前在不和解的情况下,中方也不能强制按照自身意愿来进行开发活动。

所以目前唯一的解决方法还是只能通过谈判达成共识来进行和解。

但是要在目前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双方都必须有所妥协,但长期以来,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学者均对《国际海洋法公约》做出了有利于本国国家利益的解释,选择性地强调有利于本国的学术观点。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马昊2010201257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源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油气资源的日益稀缺,中日越来越强调自己对东海争议大陆架享有主权,而自然延伸与中间线原则成为两国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取舍,出于本国利益着想,中日谁也难以做出让步,“主权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也许最能说明为何双方至今还很难达成协议。

其中冲绳海槽的定性问题、钓鱼岛的归属以及共同开发的相关范围等多个关键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使得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变得越来越难。

关键词:自然延伸中间线冲绳海槽钓鱼岛共同开发一,东海大陆架争端介绍(一)东海大陆架争端由来1967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地质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东海大学新野弘在一份关于亚洲近海地区矿产资源勘探的技术报告把东海描绘为了“世界上是有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①1968年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成立的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的资助之下,以埃默里为代表的美国、韩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的12位地质学家又对东海的海底矿产资源进行了实地的勘探,其后又发表了调查报告,报告明确指出日本和台湾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而韩国和日本则因为本国油气资源的紧缺,对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嗅觉灵敏度则高于中国,东海的石油采矿区争夺战就这样打响。

在法律制度上来说,1982年的国际海洋法公约直接加剧了东海划界问题的复杂性,由于其同时规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的划界标准,使得中日两国都为了本国利益着想,即站在最大限度的主张自己国家的大陆架范围,这就使得势必有一部分海域成为重叠的海域,这也就形成了今天的争端的区域。

而同时国际司法实践在不同案例中采用不同的裁判标准,这也加剧了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争端。

(二)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规则目前东海大陆架的划分方法主要分歧于自然延伸还是中间线原则,如果两国在化解方法上达成一致,那么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既然存在两个不同的化解原则,那势必是有不同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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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金[1]摘要东海大陆架划界已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必须认真对待。

本文首先以国际法理论剖析了双方各自的划界主。

其次,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前景作了探析,并提出了共同开发为解决双方争议切实而可行的方法。

最后,对共同开发的要义和我国近期的工作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中间线共同开发一、中日对待东海大陆架划界的立场与态度(一)东海大陆架概况东海大陆架位于中国、日本、朝鲜三国之间,东西宽150至360海里,南北长630海里。

[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东西部中国与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部分重叠海域,因此,双方存在划界争议。

实际上,划界争议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两种,考虑到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叠,且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大陆架制度执行或行使。

[3]可见,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为此,本文仅从大陆架(法律)制度论述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焦点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我国主,应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以求得公平解决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遵循的主要原则。

[4]据此,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我国东海大陆架可延伸到200海里至370海里。

对此,日本主,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应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

[5]日方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日中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只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然凹陷,它同挪威海槽一样,不能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不考虑中日相向大陆架间的具体情况而平分划界。

据此划界,中日大陆架界限将在冲绳海槽以西。

我国可能得到的大陆架围约为140海里至180海里。

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有石油储藏远景的大部分海域。

如果按照日方所主的原则和方法划界,中方将失去约30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面积。

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归属及地位问题,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地位直接影响东海大陆架划界,为此,在钓鱼岛等的地位问题上,双方互不妥让。

可见,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划界的原则问题;第二,划界的方法问题;第三,钓鱼岛的地位与其在划界中的作用问题。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剖析(一)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事实上,中方提出的划界基础和原则在公约中得到承认,具有国际法基础。

例如,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公约关于大陆架界限的权利基础为自然延伸。

同时,国际法院在1969年大陆架案中也明确指出,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6]而日方主的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缺乏国际法的基础和国际法院的支持。

尽管《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界原则,但国际法院在1969年大陆架案中明确指出,以等距离线划界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但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中日双方均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既没有遵守该公约的义务,也不受其约束。

另外,在国际实践中,也没有一条大陆架界线严格按照等距离线划定的,它们均是在调整或修改等距离线后达成的。

[7]最后,根据公约第311条第1款的规定,公约应优于日瓦海洋法四公约(1958年),并优先适用于缔约国。

因此,在东海大陆架划界原则问题上,中方主的以自然延伸为基础按照公平原则,求得公平解决,应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基本原则和基础。

[8](二)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方法问题实际上,大陆架法律制度中的大陆架概念起源于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

它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从东海大陆架的地质构造和成因及沉积物的特征来看,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它是划分东海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

日方主的中日东海大陆架共处一个大陆架的观点,缺乏地质地理构造方面的事实根据,且日方迄今无法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数据。

同时,冲绳海槽具有割断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岛架间海床和底土连续性的特征,它根本不同于挪威海槽,因此,不能忽视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9](三)钓鱼岛归属与其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1.钓鱼岛的权利属性。

关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在日本存在两种对立的主。

第一,钓鱼岛属于日本。

主要代表人物为国际法学者奥原敏雄(国士馆大学教授)。

他主基于无主物先占理论,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

其实,自明朝以来,钓鱼诸岛就划入我国海防管辖围,并非无主地。

日本为把钓鱼诸岛划入、归入自国,采取了一系列单方面的措施,试图霸占钓鱼诸岛,终究未能得逞。

因此,依据无主地先占理论,日本对钓鱼岛没有主权。

第二,钓鱼岛属于中国。

主要代表人物为历史学者井上清教授。

他从历史学家的观点出发,在考证了广泛的文献资料,引用日本国际法学者田佃茂二郎和横田喜三郎教授对无主物先占的理论后,批驳了无主地先占错误理论,并得出结论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

[10]而我国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神圣领土。

它不仅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的,而且也是中国政府最早对其行使主权的。

主要表现为:(1)中国对钓鱼岛等最先命名。

例如,在明代文献中已见钓鱼岛、赤尾屿、黄尾屿的名称。

即使在美国施政下的琉球政府公文中,黄尾屿和赤尾屿等名称也原封不动地被使用。

(2)钓鱼岛早为我国海上防卫领域。

早在我国明朝的众多历史文献中,例如,胡宗宪编的《筹海图编》、茅元仪辑的《武备志》、施永久编的《武备秘书》等书籍中,都载明钓鱼岛等岛屿在中国的海防围之。

(3)钓鱼岛位于中国版图之。

明清时代,中国与自己的藩属琉球国往来甚多,除琉球每年派船纳贡外,每逢琉球新国王即位,中国皇帝都遣使前往册封。

而在许多册封史录中都一致记载了中国与琉球分界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

(4)琉球国地图中向无钓鱼岛诸岛。

康熙四十年(1701年),琉球国使臣蔡铎进献的《世谱》地图及说明中,记载琉球的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等岛屿。

日本出版的一系列有关琉球的地图中也都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5)清朝皇太后曾诏赏钓鱼岛予其大臣。

光绪19年(1893年)10月,慈禧皇太后下诏书“将该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三小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借采药之用。

”[11]2.钓鱼岛的地位与其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由于钓鱼岛的战略重要性和附近资源(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可观性,要解决钓鱼岛的主权问题,难度很大,需要时间和智慧。

为此,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中日双方应搁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争议,为尽早开采东海大陆架资源作出临时安排。

而如何确立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则是应解决的一个紧迫问题。

三、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前景探析(一)解决争端方法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解决争端的方法:一是政治方法。

利用政治方法和平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不仅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而且符合《中日政府联合声明》(1972年)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年)的原则和精神,值得提倡和坚持。

[12]从近期的发展状况来看,双方正努力通过磋商,以逐步减少分歧,并正在向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向迈进。

[13]二是法律方法。

利用法律方法解决争端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易使双方对立,负面影响双方关系,且在涉及主权及领土的重大问题上,中国一贯主只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不赞成争端交第三方裁决。

但我国也应作好应对诉讼的准备,包括收集有关的资料、数据、研讨国际司法程序等,以应对挑战。

当然,还有其它解决争端的方法,但和平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为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最好和可行的方法。

具体来说,就是搁置主权争议,作出实际而可行的临时安排,实施共同开发,要促其实现还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

从中日东海问题第三轮磋商的结果来看,双方正在为达成共同开发而努力,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由于双方未在一些原则和基础问题上达成协议,因此,今后的发展趋势将是曲折而漫长的,尤其在对共同开发海域划定达成共识方面,需要智慧和政治决断。

(二)共同开发要义1.基本概念。

共同开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谈判达成政府间协议,主要开发和分配尚未最后划界的领土争议重叠区潜在的自然资源,共同对重叠区包括其自然资源行使管辖权。

2.重要特征。

共同开发的特征主要为:第一,实践性,共同开发旨在对争议区域的潜在资源通过合作协议实施勘探开发,付诸实践;第二,有益性,有关国家搁置争议尽早实施勘探和开发,有利于各方消除分歧、获得实在的利益;第三,临时性,共同开发主要为开发争议区域的自然资源,其协定本身不是最终解决争议,也不影响争议区域的地位与最终的划界,具有过渡的性质;第四,共同性,共同开发协议旨在鼓励双方或多方对争议区域实施共同开发,禁止单方开发。

[14]3.法律依据。

共同开发的法律依据,最主要的为公约第83条第2款。

其规定:在达成大陆架划界协议以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

尽管公约并未使用“共同开发”术语,显然“临时安排”包括“共同开发”,且“共同开发”为“临时安排”的重要形式。

[15]同时,通过协议“共同开发”已被各用和发展,实践证明,它具有强大生命力。

[16]另外,共同开发也得到国际法院的认可。

例如,国际法院在大陆架案中认为,大陆架划界可通过协议解决,或达不成协议时通过公平划分重叠区域,或通过共同开发的协议解决。

[17]4.主要类型。

从大陆架是否确定划界来看,共同开发可分为两类:一是对跨越已定边界的自然资源的共同开发;二是对重叠区域未划定边界的自然资源实施勘探和开发的共同开发。

[18]但一般所指的“共同开发”,多指后者。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地质学上的合作方式。

即对跨越已定边界线两侧一定围的共同矿床根据各自领域的储藏预测量确定年度采掘量;第二,共同作业方式。

即根据双方的合同让各自有管辖权的开发者共同作业;第三,协作方式。

即由各方开发者签订合同指定单独的作业管理者,为所有各方单独开发共同矿区,向有开发权的各方分配利益的协作方式;第四,共同开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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