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级政府机关云相关项目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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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云政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有关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有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0月13日附件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三章项目库第四章项目前期谋划和储备第五章项目编报第六章项目审核第七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第八章政府投资预算第九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第十章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不包括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以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的转移支付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5•【字号】云政发[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63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全省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提高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对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原材料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二)城建、环保和生态环境等项目;(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涉及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扶贫攻坚项目;(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项目;(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重大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和核准,在审批和核准过程中出现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四条重大投资项目每年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及社会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黑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3〕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4〕4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通过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网上政务中心)或与其联通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审批结果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网上行政审批的推进及网上政务中心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网上行政审批的有关具体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和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网上行政审批进行电子监察、法制监督和实地检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清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网上行政审批公开第五条列入《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的以外,均应纳入网上政务中心实行网上行政审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7日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务办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部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云政发[2004]22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04年12月15日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1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127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七日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9〕150号文以及省政府第46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有专门用途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建设性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二、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

项目审定以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资金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用款进行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三、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为了保证及时到位,其拨付一律不再通过主管部门。

省属项目财政资金由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地县项目的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省级财政安排拨付到各厅、局、公司的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清理规范。

五、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3•【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00.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些文件中的某些行政管理项目已经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为了给我省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这些文件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具有积极作用的567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保留;对于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给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增加不合理负担的、管理程序繁杂的以及过时的295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取消和暂缓执行。

为了便于全社会的了解和掌握,现将保留的以及取消和暂缓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公布。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以及2000年以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以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审批发证类、培训备案类、强制措施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管理项目,凡是未列入本决定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中的,一律停止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发文恢复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和改进我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管理的通知》(云厅字[2006]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省级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省政府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政府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均属省政府所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表省政府负责统一管理。

办公用房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权属统一的管理方式。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字号】赣府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细则所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江西政务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我省各级政务服务网运行的关键基础设施,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以及政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情况汇报。

省发改委是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实施,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推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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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快推进全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的指导意见
《2019年“放管服”改革和 “一网通办”工作要点》
7、青海
省政府办公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青海省大数据有限责任公司
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初具规模。依 托省级政务云,围绕制约“放管服”改革推进 的“信息孤岛”问题,按照省市(州)两级部 署,省市(州)三级覆盖的模式构建了全省统 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云相关项目文件汇总(部分省份)
1、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隶属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公
益一类,按副厅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任务:为省营商环境建 设监督局统筹推进全省电子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统筹推进全省政务大数据建设,推动政务数据资源融合共享、分
析应用、安全保障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完成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 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内部机构14个(均为副处级):办公室、综 合计划处、基础设施处、网络安全处、技术标准处(挂电子认证服 务中心牌子)、数据资源管理处、数据分析应用处、政务平台处、 合作交流与创新发展处、技术服务处、技术服务二处、技术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 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 推进全国一体化在 线政务服务平台建 设的指导意见〉实 施方案》的通知
8、云南
数字云南领导小组 云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数字经济局
云南云上云信息化有限公司 云上云公司当前主要负责落实云南省委、 省政府重要战略部署的“云上云”行动 计划——云上云·云南省信息化中心(首 期)项目(简称:云上云项目)的建设 工作,云上云项目位于昆明呈贡信息产 业园内,总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用 地115亩,总投资约22.44亿元,主要包 括省政务信息中心(含电子政务云中心、 电子政务数据中心)、电子政务专网中 心(含十二金预留区)、省行业大数据 中心及两亚丝路大数据中心。
• 列出的政府机关单位,可能在数字政府项目上对我们有帮助。
《黑龙江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全省 电子政务集约 化发展的实施 意见》
2、内蒙古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着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运用大数据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
平,不断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 效化,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加快建设以自治区“云上北疆” 大数据云平台为重点的全区数据服务一体化支撑体系。加强
省政务云平台建设方面,依托省电子政务 外网平台和楚天云,融合相关行业云和地 方政务云,构建全省“1+N+17”政务云 平台,实现全省政务资源的集中调度和综 合服务。加快推进已建、在建非涉密政务 信息系统向政务云平台迁移和接入。
• 上述内容涉及7个大区部分省份(除北、上、广) • 包含数字政府、政务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政府文件汇集;
三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培训处。暂核定事业编制229名,其 中管理人员11名、专业技术人员197名、工勤人员 21名。中心领 导班子职数另行核定。内部机构领导职数副处级14职、 正科级28 职。
数字龙江
《黑龙江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互联网 +政务服务” 技术体系建设 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加快 推进一体化在线 政务服务平台建 设实施方案的通 知》
数字山东
山东省政务信 息系统整合共 享实施方案的 通知
4、河北
河北省“大智移云”发展领导小组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智移云办公室) “大智移云”是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 联网和云计算的统称。
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 发展“大智移云”的指 导意见
河北省政务 信息系统整 合共享实施 方案的通知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快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完善 基础信息资源库和公共信息资源库。推动公共数据逐步开放, 探索数据资产化运营,扎实做好数据安全工作。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党建、纪检监察、宏观经济、市场监管、自 然资源、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大数据应用。
数字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与 产业深度融合行动计划
9、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 云上广西大数据有限公司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将承担推进数 字广西建设,统筹全区电子政务基 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负责 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采集、汇聚、 管理,推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等方 面重要职责,整合相关部门信息化 建设、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等职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进一 步深化“互联网+ 政务服务”推进政 务服务改革工作方 案的通知
8、重庆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重庆市政府电子政务办 重庆市市政信息中心 (重庆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人工智能、 大数据、信息化推进职责,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的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 与应用、智慧城市建设职责等整合, 组建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作为 市政府直属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新型智慧城 市建设的指导意 见
河北省大数 据产业创新 发展三年行 动计划 (2018- 2020年)
5、陕西
大数据资源管理处 陕西省大数据与云计算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 共享实施方案》
陕西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国资股份制企业,省政府唯一授权 运营政务数据和智慧陕西的企业,肩负盘活政府数据, 带动社会数据,引导产业发展的使命。 公司以政务大数据开发利用为核心,以大数据综合服 务为主营方向,构建国家级大数据汇聚中心,引流行 业及跨界衍生数据,深度挖掘大数据应用价值,形成 电子政务“陕西模式”、智慧城市“咸阳模式”、大 数据产业“陕西品牌”三轮驱动,为政府决策治理、 社会产业发展、百姓民生建设等提供智能支持与服务。
10、安徽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省政务服务管理局)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
数字江淮建设是引领高质量发展 的重要路径,加快打造“数字经 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三位 一体的数据引领型发展模式
11、湖北
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
湖北省政务管理办 (筹建省大数据管理中心)
湖北省楚天云有限公司
3、山东
山东省大数据局的基础和前身是山东省政府办公厅的大数据和电子政务 等管理职责,该职责原本是为解决部门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问 题,加快推进“互联网+电子政务”,建设“数字山东”而设立的。 随着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的推进,山东省决定组建山东省大数据局,作 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加快推动互谅网+政务服务以及全省大数据规划基 础建设。 山东省大数据局主要职能是: 1) 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和政策措施,加 快建设“数字山东”和“互联网+政务服务”; 2) 统筹规划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 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承担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 3) 指导协调大数据产业发展,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等。 通俗说就是以后山东大数据产业规划和政策出台,网上政务办公管理, 数字山东,网上政务平台的建设都归该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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