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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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2009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部署,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的科目、测评要素、内容、方式方法及实施程序,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总结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验,结合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实际,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能力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制定本考试大纲。

第二条本考试大纲是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的基本依据。

考试是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环节之一,一般包括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坚持“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围绕选拔职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命制试题,突出检测分析和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平时加强学习,积累实践经验,提高领导能力。

第四条本考试大纲主要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干部或者其人选的公开选拔考试,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厅局级、处级机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竞争上岗考试,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领导干部或者其人选的考试。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参照本考试大纲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考试,可参照本考试大纲执行。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选拔副科级后备干部的实施方案

选拔副科级后备干部的实施方案

太烟党[2008]1号关于选拔副科级后备干部的实施方案为适应行业改革发展,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精神,经市局(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系统内公开选拔副科级后备干部。

一、选拔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引入竞争,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进取精神。

坚持把具有真才实学、开拓创新精神、组织领导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1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二、选拔范围及条件(一)选拔范围全市在册职工(含聘用人员)。

(二)选拔条件1、政治素质(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省局、市局党组相关精神,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政治立场坚定。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牢固树立并认真践行“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意识。

(3)勤于学习,善于思考,遵纪守法,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强,综合素质良好。

(4)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有较好的群众关系,群众评价好。

2、基本条件(1)应当具备两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具有一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

(2)年龄一般在35 岁以下(含35岁),其中30岁以—2 —下要占到一定比例。

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别优秀、工作成绩突出的,年龄放宽到40岁,市局(公司)党组研究同意后,破格参加选拔。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说明:年龄和工作年限统一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

三、选拔数量根据企业发展与干部空缺,本次选拔副科级后备干部25名,宁缺勿滥,不凑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十一项干部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十一项干部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十一项干部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0.12.18•【字号】宁党办[2000]54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十一项干部工作制度的通知(宁党办〔2000〕54号2000年12月18日)各地、市、县(区)党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领导干部推荐干部责任制度》、《干部考察预告制度(试行)》、《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规定(试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试行)》、《领导班子一把手季度汇报制度(试行)》、《干部工作巡视员制度(试行)》、《领导干部诫勉制度(试行)》、《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规定(试行)》等11项干部工作制度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报告自治区党委。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丰富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拓宽识人选人视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励广大干部的进取精神,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加强群众监督,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指在本地本部门党委(党组)领导十,就某些空缺的领导职位面向一定范围干部群体公开招考领导干部。

司法局公开选拔干部指导方案

司法局公开选拔干部指导方案

司法局公开选拔干部指导方案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区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为改善公务员队伍知识年龄结构,加强我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竞争上岗工作制度,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我局机关进行科级职位竞争上岗工作,现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我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选拔优秀人才,努力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不断激发我局干部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带动和促进我局干部制度改革,推动我局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竞争上岗职位1、办公室主任1名2、督察研究室主任1名3、司法所所长3名三、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一)基本条件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任职资格:1、竞争行政职位要求占用行政编,具有公务员身份。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任职时间截止到12月31日。

4、竞争正科现职领导职位须具备副科领导职位满2年或主任科员满1年及以上的经历。

5、年度考核连续2年优秀或连续3年称职以上。

6、应经过任职培训,特殊情况未达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时间安排12月9日—12月31日五、实施步骤(一)筹划准备(12月9日—12月13日)1、与区公务员局核定职数。

填写《科级干部队伍结构比例分析》表。

2、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此次我局科级职位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并上报公务员局批准后实施。

3、成立局竞争上岗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竞争上岗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思想动员工作。

4、召开动员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发布公告(12月13日—12月14日)张榜公布此次科级竞争上岗的职位、竞争上岗的条件和资格,公开报名时间和截止时间。

(三)公开报名(12月14日—12月15日)由符合竞争资格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填报竞争上岗报名表,并同时上交相关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细则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委及组织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县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纪委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合公开选拔的科级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县委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组织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公开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形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监督形式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充分调研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实际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完整word版)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方案

(完整word版)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方案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方案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方案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有关干部考察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中组部关于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察办法,结合本系统竞争职位的不同特点,精心组织,严格程序,扩大民主,加强监督,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考察对象的德才素质、工作实绩和现实表现,突出体现干部的能力素质,为市局党组识准用好干部提供准确依据。

考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原则;4、公开公正原则;5、好中选优原则。

二、考察对象按照演讲测评实施办法,即:1选1、2选1、3选2、4人以上选3的办法滤布厂,人教科初步确定考察人选,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和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等,具体内容如下:(一)思想政治素质。

一是考察干部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二是考察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表现;三是考察干部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看能否经受住名、权、利的考验;四是考察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和关键时刻的态度和表现,大局意识如何,是否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五是考察干部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

六是考查干部的家庭和社会关系,看夫妻关系是否和睦,是否孝敬老人,社会交往是否纯正,有无傍大款等低级庸俗的现象。

(二)组织领导能力。

主要考察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综合协调、开拓创新、应变决断、组织实施的能力,尤其是处理突发事件及复杂问题的能力,以及个人的实践经验、发展潜力等。

(三)工作作风。

一是考察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及改革创新意识;二是考察干部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三是考察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主要看作风是否民主,能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四是考察干部的团结协作精神,看其相容性如何,能否与同志合作共事,包括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干警的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全市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实现“争创全国一流”的奋斗目标,为建设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的工作大局服务,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检察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检察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和工作原则1、检察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重点,以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为目标,充分发挥检察政治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机制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

2、检察队伍建设的基本任务:认真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专业化建设和规范化建设,使检察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整体形象明显改观,工作效果得到增强,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3、检察队伍建设的工作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力度,确保检察队伍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高度统一;坚持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并重,提升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坚持从严治检和从优待检相结合,以人为本,提高人性化管理水平;坚持自觉接受监督,始终把人民满意作为队伍建设的根本标准。

二、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4、抓好检察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

坚持和完善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保证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提高检察干警的政策理论水平,增强检察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检察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5、抓好各项教育活动的开展。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长效机制,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统一检察干警的执法指导思想;强化检察干警“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检察干警的职业责任意识、廉洁从政意识和爱岗敬业意识。

[贯彻落实中央“5+1”文件情况汇报]

[贯彻落实中央“5+1”文件情况汇报]

[贯彻落实中央“5+1”文件情况汇报]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中央“5+1”文件精神今年4月,中组部召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之后,我们国家税务总局迅速行动起来,总局党组对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和中纪委、中组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进行了部署。

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及时组织了对“5+1”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经过近半年来的实践,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基本做法中央六个文件出台后,我们按照中央要求,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中组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对中央出台的“5+1”文件,采取抓学习、抓宣传、抓落实,确保六个文件在全国税务系统得到全面完整的贯彻落实。

(一)抓学习,领会精神,把握实质。

贯彻落实好“5+1”文件,首先要学习好、理解好,切实掌握其基本精神。

我们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学习步骤,对国家税务局系统贯彻执行中央“5+1”文件进行了部署:一是抓好各级班子的学习。

在中组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在总局党组内部组织了传达学习,并要求各省局党组要把学习“5+1”文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点内容组织学习,各级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要带头学、亲自抓,并结合各省实际,进行认真研究和部署,尽快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是抓好各级人事部门的学习。

总局人事司把熟悉和掌握“5+1”文件精神作为人事司干部业务学习的重点内容,采取集中学习讨论、个人自学撰写学习体会等方法,在司内掀起了学习掌握“5+1”文件精神的热潮。

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对国税局系统人事部门的学习进行了布置和督促,于5月19日至20日召开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传达中组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各地运用多种形式,切实抓好“5+1”文件的学习培训,使每一个人事干部全面准确地领会文件精神,精通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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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

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第三章考试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

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

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第十九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

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市(地)、县(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第二十五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

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预告制。

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任用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

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

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

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

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二条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笔试与面试第十三条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

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

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五条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

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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