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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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及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九年制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系统而健全的专门研究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也是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主要依据。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等也都有相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内容。如《宪法》第46条、49条,《刑法》第17条、49条,《民法》第11条、12条、16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等都对未成年人做了较全面的保护性规定。可见,未成年人在我国是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因为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现代化事业的成败,并进而影响到我们国家的前途以至整个人类的未来。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什么叫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的有关构成违法犯罪的三个要件(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应受刑法惩罚性)可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定义为:18周岁以下的具有危害社会并应受到刑法惩罚的违法行为人。

从各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产生违法犯罪的原因除未成年人本身的身心特征外,还涉及到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和社会原因等环境因素。

(一)家庭原因。家庭是社会构成的细胞,是孕育人类成长的摇篮。它是人出生后最初也是最直接的环境,从孩子呱呱坠地那一天起,他们就处在父母襁褓中,受到这个家庭经济、政治、思想、人际关系的影响。家庭关系是最初也是最重要的人际关系,人们通过这种关系获得人生最早最直接的社会体验,也获得这一家庭所反映的时代的社会文化和特有的社会阶层、职业特性,为以后的人格发展埋下的根基。家庭中对孩子的态度,将对孩子的性格形成、情感态度有着直接的影响。一般而言,家庭矛盾越少,越和睦,其他诸如住房、生活条件差,子女生活在和睦的环境里,许多不足可因父母的美好感情和受护而填补;反之,孩子生活在无穷的争吵和粗暴的恶劣环境中,不仅因此易形成孤僻、易怒、粗野等性格,而且由于缺乏父母的爱护和管教,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也不少。家庭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家人对孩子的教育无力、无时、无能三种情况。

1、无力,也就是家中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没有精力。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打破了计划经济时代“吃大锅饭”的格局,正走向靠竞争求发展、求生存的市场经济时代。其中一部分高投入、低产出的企业相继破产或被兼并,很多工人自然下岗。这就使一部分人成天为了生计而劳顿,没有能力和更多的精力来照顾、教育孩子,让其放任自流,由于他们心理、生理的不成熟,使其很容易步入歧途。

2、无时,也就是家中父母对孩子没有时间来教育他们。一部分人成天都在为生存环境

而思索、奔波,不顾及子女的成长教育,从而也致使一部分未成年人由于放松了管教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无能,也就是家中父母无能力照顾教育孩子。一是哪些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由于家庭的缺陷,致使孩子的教育管理失控,没有了父母的关爱和一个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孩子不仅精神得不到慰籍,思想得不到教育,往往温饱也无法保证,也使一部分未成年人流落街头,沾染恶习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由于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有的父母过度对他们娇宠溺爱,百依百顺,有求必应,对明知是不合理的要求也容忍满足一味迁就,既使是违反道德,甚而是违背法律的事也不闻不问。甚至包庇纵容,为其开脱撑腰,逐渐养成自私任性、贪图享乐、好逸恶劳、放荡不羁的习性,一切唯我独尊、唯我所需,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择手段。由于家庭教育职能上的缺陷,从而也造成一些未成年人逐渐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三是家庭教育的简单粗暴,这是溺爱娇惯的反面,也是我国旧社会“黄金棍子出好人”的延续,是家长不懂教育心理学管教无能的表现。这种管教方法的结果极其容易走向极端:一种是孩子变得胆小如鼠,谨小慎微,长大后缺乏独立生活和敢作敢为的精神;一种是孩子强烈反抗,轻则出逃、重则对打,以至后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原因。学校是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场所,是培养精神文明之花的摇蓝,是社会复杂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教育制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不仅取决于社会诸条件的发展、受到社会诸条件的制约,也返过来促进社会的改造和进步。学校对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完成,其影响力仅次于家庭。在学校里,未成年人与教师是上下的纵的人际关系,与同学是左右的横的人际关系。因此,他们可以学到和掌握到在家庭里不能学到和掌握的内容,可以从中逐渐体验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及进行客观的自我评价,对人格形成产生重大影响。

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也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部分。这部分人多数都是在校学习成绩差,不听老师的教导,从而老师也放松了对他们的严格教育,学生则自暴自弃,有“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从而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一个原因来自私立学校的出现,使学校日趋商业化,原来好一点的学校都逐渐“私立化”了,高昂的费用使穷人家的孩子就只能望尘莫及。大家有一个“共识”:一般而言,名牌学校生源素质好,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培养出来的学生成才的可能性大,反之则无法成才。从而使一部分人认为自己读的是差学校,没有什么前途可言,于是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再加上一些家长也有类似看法,也就不想去严格要求孩子,也造成一些学生堕落。

一些不正规的社会办学,学校只想到把学生的钱收到手就行,更本没有考虑学生毕业后的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各类武术学校,他们很少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只注重了“技能”的培养,学生毕业后由于没有一个好的就业门路,于是大部分学生都流向社会,一旦受到不良影响,他们自持学了几天武术,就天不怕、地不怕,有的更是胆大妄为,

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原因。古语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社会环境可以喻为一个“大染缸”,它将世界染得形形色色,未成年人由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还未真正形成,社会环境这个“大染缸”也就肯定会左右他们的思维和行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西方的一些腐朽堕落的社会风气也会不断浸入。因为未成年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也就难免会被那些腐朽思想所侵蚀。纵观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宣扬暴力的电视、电影、录像、电子游戏等;各类黄色淫秽书刊、录像;各种社会不良风气;管制刀具的泛滥。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也是培养造就下一代的需要。早在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就将执行两个文明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相提并论。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报告中又将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作为了我国安邦治国长足发展的重要方略。这样也就进一步把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提到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战略高度上来了,同时也就将预防、治理以及有效地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提到了科学的高度。《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九年义务制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颁布实施,为我们指明了研究、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向。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们探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对策的总要求。既然家庭、学校、社会是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那么我们就应在家庭、学校、社会建立起三道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线,以构成一个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体系。让三者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从而达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佳效果。(一)家庭防线。它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可利用家庭成员与未成年人之间特别亲密的关系,及时发现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在初期对他们加以指导、教育、保护以及限制其行为继续发生,或者通过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共同娇正,此时应是预防的最佳时机。

(二)学校防线。这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二道防线。这就是利用老师和同学与他们相处的关系来发现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知道后就及时采取指导、教育、关怀与限制的办法,也将收到好的预防效果。因为初发行为是较易矫正的,而他们也愿意听取老师和要好同学的话。

(三)社会防线。这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三道防线。它是最大的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因为未成年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时,总是背着亲人、老师和同学,但无法避开社会大群体中的每一个人,如果一旦发现了就及时告知家人、学校或有关部门,让其实施教育,一定会收到好的预防效果。这就需要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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