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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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工程建设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对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参建各方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条【政府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并负责土建、建筑电气、给排水和通风空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的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市重大项目办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水务、人防、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创新】本市鼓励和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积极推进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六条【绿色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绿色施工工作。

第七条【举报违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缺陷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建设,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对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改zhong)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改zhong)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控监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第六条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按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是综合考虑设计、施工及发包的合理性等因素时可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一)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车站单位工程划分为主体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附属土建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每个子单位工程包括若干个分部工程.(二)每个区间段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三)每个主变电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外电安装及供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土建子单位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四)车辆段、停车场及综合基地划分为基地综合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单位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

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如确需在其它项目兼任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施工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

工程周边环境现状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下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最新整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

最新整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xx年一月七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综合管理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编制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

第四条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的成果、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转报管理过程中,对第三方监测、远程监控信息系统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费用进行审查;(二)研究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资计划,适当超前安排线路规划、可研、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和环境调查工作,并落实相关费用;(三)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市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规划选线阶段,对规划区域及周边区域的工程地质情况和环境进行调查,对重大风险进行辨识,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和实施原则;(二)收集整理规划线路周边建(构)筑物和管线资料,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三)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或控制区内的其他新建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对拟建项目可能给轨道交通线路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四)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规划红线进行核查;在规划验收时,做好线位、站点等的规划红线核查工作;(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对照文本修改后)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对照文本修改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12〕68号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实施中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

本指南旨在指导有关地区和参建单位有效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和险情,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同时,督促参建各方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指南可适用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也可适用于各参建单位开展质量安全自查。

本指南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第三方监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八个主体的检查评分表。

检查评分表紧密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注重与工程实践结合,可操作性较强,便于使用。

检查项目和内容涵盖了有关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等,比较全面地体现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评分标准重点突出,体现了检查项目和内容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使评定等级结果比较客观地反映工程质量安全状况。

本指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司负责具体解释。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司(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2014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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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方针原则】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四条【体系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建立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

第五条【工程保护】其他建设活动影响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按照运营控制保护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从业资格】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人员应经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政府监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精细化管理】鼓励和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绿色施工,提倡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工程保险】提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办理工程保险。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十条【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

应与承包单位签订质量安全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组织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定期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机构人员】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初设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提交经专家论证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质量安全影响性评估。

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专项论证。

第十三条【提供周边环境资料】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工程周边环境(包括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工程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可委托相关单位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调查。

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组织调查工程周边环境资料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支持配合。

对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地下管线、地表水体渗漏等情况,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需要进行专项调查。

第十四条【现状评估】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

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检测与评估,并将现状检测与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依法将详细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经认定具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并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施工图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组织勘察、设计交底】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

分阶段提供设计文件的,应分阶段交底。

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应重点说明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第十八条【委托服务】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测量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和第三方监测、测量。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第三方监测、测量方案进行评审。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测量单位提供城市轨道交通测量控制网的桩点和相关测量成果。

第十九条【预警管理】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风险预警、响应与处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费用保障】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安全风险评估费、第三方监测费、第三方测量费、质量检测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及现状检测评估费等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所需的费用纳入概算。

第二十一条【工期造价论证】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和造价进行论证,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及其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对施工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工期保障】建设单位应按照工期造价专家论证意见,编制招标文件。

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所需时间不得计入施工工期。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期确需调整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经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合理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关于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四条【安全措施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安全措施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管线资料交底】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形成文字记录,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二十六条【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依序组织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三个月不载客试运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二十七条【资格资质管理】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八条【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勘察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负责。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九条【勘察方案与实施】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勘察作业应严格执行勘察方案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措施保护勘察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

勘探孔应按规定及时回填。

第三十条【特殊处理】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现场勘察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情况。

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

第三十一条【勘察文件质量要求】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第三十二条【后续服务】勘察单位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设计、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设计文件要求】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检测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

施工图设计应包括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专家论证】设计单位应对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五条【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地质条件、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工程进展及监测与巡视情况及时进行设计调整。

第三十六条【设计巡视】设计单位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到现场进行设计巡视,及时解决与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存档】勘察、设计单位应将勘察、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三十八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三十九条【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组建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质量安全领导小组,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十条【人员要求】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类似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第四十一条【项目经理专职管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职。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如确需在其它项目兼任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第四十二条【总分包责任界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应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同场施工】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四条【施工工期、筹划】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施工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四十五条【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周边环境核查】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

工程周边环境现状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第四十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及论证】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下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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