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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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的相关内容,特提出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意在为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参考。

以下是对该草案建议稿的附带理由阐述。

一、保护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建议要加强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包括规定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配偶、子女的财产权益等。

这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婚姻家庭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财产权益保护草案建议对财产权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保护。

其中包括对合同的约束力、财产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这将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助于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三、完善继承制度草案建议对继承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继承权益。

其中包括继承的顺序和比例的规定、遗赠的限制以及对遗产管理的规范等。

这有助于确保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加强人格权利保护草案建议对人格权利的保护加强了规定。

包括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确立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等。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民事责任制度草案建议对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以及恶意诉讼行为等的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的规定。

这有利于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性保护。

六、完善侵权责任制度草案建议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包括侵权行为的界定、过错责任的确定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等。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能够更好地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七、规范民法典的适用与衔接草案建议还对民法典的适用与衔接做出了规范。

其中包括对其他法律与民法典的关系、过渡期的安排以及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配套措施等。

这有助于实现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有机衔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评论与修改建议

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评论与修改建议

《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评论与修改建议梁慧星①一、引言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目标。

2015年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在北京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对民法典编纂的意见。

当时两位权威民法学者提出了方案,担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的王利明教授建议“三步走”,即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制定人格权法,第三步编纂民法典;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孙宪忠教授建议“两步走”,即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

两位学者都建议分步立法,第一步都是制定民法总则。

于是,法工委采纳了分步走的方案,决定先制定民法总则。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9月14日至16日,法工委召开了一个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会上讨论的草案,不是法工委正式的草案,而是法工委内部的民法室的内部草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以下简称“室内稿”)。

室内稿设9章: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第八章期间与时效,第九章附则。

共9章160条。

座谈会开了三天,与会专家针对室内稿有激烈的争论。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主要的争论点:第一章一般规定,基本原则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是否应规定民法的地域效力规则?第二章自然人,民法典是否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是否保留作为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关于法人的分类,是按照传统理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还是沿用民法通则的办法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或者按照法人目的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以及是否规定公法人与私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名称,是按照现行合同法称为“其他组织”,还是称为“非法人团体”?第五章法律行为,本章争论最为热烈,争论点也最多。

首先是概念之争,是改称“法律行为”,还是沿用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是关于法律行为制度,是否应增加规定“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是否应保留关于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的规定(通则第55条)?是否规定规制格式条款的规则?是否保留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规则(通则第58条第4项、合同法第52条第2项)?是否将“重大误解”(通则第59条第1项、合同法第54条第1项)改为“错误”?是否将乘人之危(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与显失公平(合同法第54条第2项)合并,称为显失公平或者暴利行为?第六章代理,重大的争议点是如何对待间接代理?第八章期间和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还是五年?应否规定哪些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否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等请求权适用十年长期时效期间?以上是去年9月讨论会上的主要争论点。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首先,我们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对财产权的明确保护。

财产权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对于个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建议增加一章内容,详细阐明财产权的规定,明确财产归属和交易方式,并强调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其次,我们建议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稳定的婚姻关系对于个人幸福和社会和谐起到重要作用。

我们建议将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扩展,包括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婚姻财产的合理分配、离婚财产的处理等方面。

同时,还应强调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加大对家暴的打击力度。

第三,我们建议加强对合同法的规定和保护。

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建议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立有效的救济机制,以保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四,我们建议增加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是保护个人权益及社会稳定的基石。

我们建议在民法典中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并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法律后果等。

这样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最后,我们建议增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财富,对于鼓励创新和发展知识经济至关重要。

我们建议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进行明确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和执法。

立法理由如下:首先,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法律的及时更新和完善是必要的。

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应当随着社会的需求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

其次,民法典的制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财产权、婚姻家庭、合同法以及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保护,可以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社会公平。

最后,民法典的制定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通过明确和完善法律规则和制度,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提高法治社会的信任度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近日,中国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编的主要内容民法典合同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自愿协商、平等自由、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偿履行等。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

3.合同的履行:履行义务的内容、履行义务的方式、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地点等。

4.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5.特殊合同: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伙协议等。

6.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合同争议解决的程序、合同争议解决的效力等。

二、合同编的意义和作用1.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法律保障。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经济交往的重要方式。

因此,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保障。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法典合同编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好地适应和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司法解释对于有效贯彻落实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制作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更好地推进民法典的实施和完善。

第一条为了统一民事事实认定标准,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民法典第十九条所称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利、知识产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对于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应当遵循事实倾向原则,即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证据和合理推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定事实。

第四条对于有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争议,相关证据应当充分、真实、合法、有效,遵循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第五条在处理合同权利的争议中,应当依照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意思和合法的交易习惯等原则予以认定。

第六条对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应当依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坚持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七条在涉及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应当坚持依法认定侵权行为的事实,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等综合因素,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八条对于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要利益的保护和权利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对于实体法的适用,应当坚持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对于司法解释中的争议问题,应当设立专门的司法解释机构,负责解释和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关内容,保障民法典的统一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的民事活动,适用范围广泛。

第十二条对于本司法解释的任何异议和建议,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作出适当回复。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民法典司法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法典,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补充、细化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解释性文件。

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就民法典中的部分问题征求公众意见,以期对民法典的理解和实施产生积极影响。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多个领域作出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其中,我将重点关注其中的几个问题:婚姻家庭、侵权责任、合同和财产法。

在婚姻家庭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夫妻在离婚时,财产分配应当公正合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财产分配应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及婚姻期间的共同贡献等因素进行判断。

此外,对于丧偶者的再婚事项,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继子女继承等问题提供了指导。

侵权责任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关系到人身权益的保护。

征求意见稿对于侵权责任作出了拓展和详细规定。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引入了保险公司的共同承担责任,为受害人提供更大的赔偿保障。

此外,针对网络侵权行为,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平台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版权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法方面,征求意见稿对于签订合同及合同解释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对于合同的设置和解释要求更加严格,以保障合同的有效进行。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因为合同漏洞造成损失时的补偿责任,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财产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财产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财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同时,对于不动产登记、担保合同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经济活动的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法律实践的关注和对法治建设的重视。

这一文件的发布,不仅仅是为了统一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次《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众意见,将更加积极地倾听各方面的声音和建议,形成更加完善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住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社团法人第三节财团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伙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有价证券第三节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意思表示的解释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节条件和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表见代理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八章时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取得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失权期间第六节或有期间第九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十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民事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九条【法律渊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2015.04.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敬启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于日前正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决定首先进行民法总则的起草。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

根据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的决定,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向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在本通知附件中,可以下载。

任何人有任何修改意见,无论是完善规则设计,还是补充立法理由或参考立法例等各方面,均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并请于5月20日之前发送至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处以及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邮箱:***************,并请注明作者单位和详细联系方式。

纸面意见,请寄送至: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1002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办公室(卢淑贞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收),电话:136****7383,邮编:100872。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将对收到的意见组织评选,对其中言之有理、值得参考的会予以借鉴,并将邀请作者参加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组织的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各种学术会议,还将特邀出席2015年民法学研究会年会并予以表彰。

特此公告。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2015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2015年4月19日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住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社团法人第三节财团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伙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有价证券第三节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意思表示的解释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节条件和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表见代理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八章时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取得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失权期间第六节或有期间第九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十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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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从无到,逐步完善,民法体系已基本形成。

鉴于民法的重要性,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制订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国家的需要,是法治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我会高度关心。

2015年4月20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我会组织进行学习,部分专业会员形成一些些意见,现寄给你们。

由于水平有限,难免谬误,但野人奏曝,其心可嘉,或许真能为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提供微薄之力。

此致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中国民主建国会顺庆区基层委员会二○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刘洹岑一、修改原则(一)语言简洁,无歧义,明白即可。

能少说绝不多说。

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八十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并办理登记手续”,完全可以改成“并办理登记”。

“手续”,通常情况下是口头用语,去掉“手续”不影响含义。

(二)要直说,说明白,不要绕。

如: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非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设立法人”,完全可以改“设立法人,必须有法律规定”。

前者有可能受《台湾民法典》的影响,而后者更符合大陆的语言习惯。

类似情况还有,如第一百一十八条。

(三)用语精准,字斟句酌,字字珠玑。

(四)只要不引起歧义,语句越短越好,越简单越好。

(五)用语规范。

(六)前后一致。

如第三十五条专门解释了“利害关系人”,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却用了“利害关系人”所解释的内容,完全可以一致。

(七)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在理论上有所突破,不要落入陈窠。

例如,征求意见稿中所有的“法律行为”均可改成“民事行为”。

理由:(1)法律行为太宽泛、太广泛,不足以仅表示民法上的行为;(2)无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表述(如第一百三十七条),理解费劲;(3)无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等术语,理解起来更容易为人接受;(4)与民事主体和民事客体相对应。

既然民事主体未称为法律主体(当然也属于法律主体)、民事客体也未称为法律客体,没有必要将民事行为称为法律行为;(5)对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法律行为的解释,持异议;(6)民法理论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合法的行为。

(八)不宜将民诉法的内容纳入民法典。

例如:第四十条【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又如,第二百一十条,【民事权利的举证责任】(九)将适当术语交给司法解释。

限制或扩大解释不宜在法典中规定得过死,可以交由司法解释来完善,以保证民法典的原则性、灵活性、权威性。

例如第三条条三款:所列范围并不完整,未包括军人(军婚纠纷中),法人中的军工企业等。

同样的情况还有第十八条。

(十)要有前瞻性,有所突破。

如:建议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统一改为个体经营户。

本节各条款作相应修改。

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体经营户即现有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同样已经过登记(政府)应当预见城镇化、二元制户籍制度改革所产生的影响。

二、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修改建议注:未修改条款未列出,在原款后斜体双下划线字部分为修改意见,小号字单下划线部分为理由)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改为:为了保障人权,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订本法。

理由:一、把“保障人权”放在首位的理由(一)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二)人权是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三)人权放最前面,是对人权的尊重,也是强调;(四)把保护人权放在第一位,有政治意义(对海外“攻击”而言),也有法律意义。

二、删除“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理由:(一)民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隐含价值,即:1.只要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就能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社会经济秩序”得到“维护”,一定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结果之一;3.没有必要把民法实施的结果之一,作为民法设立的目的。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应当是或称属于经济法范畴的法律,比如税法、票据法、会计法、价格法、质量法等,而不应当是民法的主要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自愿,“社会经济秩序”应当或可能是经济法、管理学、社会法等方面的内容,与民法的自愿原则有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二者不应当同一范畴内的概念。

(四)在特殊情况下,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经济秩序”有冲突时,怎么适用?个人认为应当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如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用吗?此前,如重庆以“打黑”为借口的打击民营企业、山西以“清理、整顿”为借口的矿业洗牌,应该有所触动吧。

三、“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也是前一句“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内涵之一,放此不为改为“为了保障人权”置于句首,如前。

四、“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理由可参见“二、删除‘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理由”,且此句实际意义不大。

五、“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应当或是法律的功能,甚至可以说放入任何一部法律里。

实在没有必要把法律实施的功能,作为立法目的。

六、法律应当精减、明了、无异义,修法者首先是法学家。

民法就是民法,不要让民法担当太多或强调太多的其他法律功能。

第三条第三款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改为:法律对民事主体有特别保护或限制的,依照其规定。

理由:一、此句本来可以根据立法法推论;二、如不改,是不是只强调对“自然人”的“特别保护”,对其他主体的特别规定如军工企业,或者说对“自然人”的特别限制,是否是不适用?三、修改后更严谨。

第四条【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建议改为: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理由:取掉“非法”,可以减少主权者的妄为。

第五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建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建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诚实信用原则亦可将以上三条改为: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诚信信用的原则,且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理由: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且符合表达习惯。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民事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将本条“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民事活动”改为“民事活动”。

更简洁干练,不影响理解。

第八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删除“民事主体从事”。

更简洁干练,不影响理解。

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九条【法律渊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此款可以改为: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予以适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

习惯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此款删除“以及法律解释”、“司法解释”。

理由:一、规范性文件具有层次性,应当予以体现。

二、民法典是民事行为的“宪法”,这个“宪法”又将“地方性法规”作为其内容,影响民法典的严肃性,与“宪法”身份不相宜。

三、立法法修改后,地方性法规定会大幅度增加,以后可能出现管辖法院不同,适用不同地方性法规,可能出现适用混乱。

四、全国人大常委的法律解释,属于法律范畴,没必要单列;五、司法解释属于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规范性文件,按立法法适用,没必要列出。

第十条【法院不得拒绝处理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为由拒绝民事纠纷的受理或者裁判。

改为: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诉求解决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拒绝。

理由:更为严谨。

第十二条【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其他相关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改为:其他相关法律对民事活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出生与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以户籍记载为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建议:后半句瓣加一“但”字。

第十七条【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已出生。

后半名改为:“视为胎儿已出生”。

第十八条【体外受精胚胎】对体外受精胚胎的保管和处置,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改为:非自然方式形成人体胚胎,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注:此种情况下,有违社会公德较多,损害公共利益较少第十九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修改:加一“但书”,即“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其监护资格依法中止或者丧失的除外。

将二“其”字删除,因不会引起歧义。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中止、丧失监护资格的,按照下列顺序,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将“按照下列顺序,由下”改为“由下列顺序所”(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第二十四条【监护资格的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划线部分“改为利害关系人”,其范围由司法解释确定)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在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中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将划线部分改“按本法规定”(一)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删除“严重”(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改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受损;(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五)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或者:将第一款合并为:监护人的行为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的可能,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其监护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同时终止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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