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的相关内容,特提出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意在为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参考。
以下是对该草案建议稿的附带理由阐述。
一、保护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建议要加强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包括规定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配偶、子女的财产权益等。
这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婚姻家庭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财产权益保护草案建议对财产权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保护。
其中包括对合同的约束力、财产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这将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助于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三、完善继承制度草案建议对继承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继承权益。
其中包括继承的顺序和比例的规定、遗赠的限制以及对遗产管理的规范等。
这有助于确保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加强人格权利保护草案建议对人格权利的保护加强了规定。
包括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确立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等。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民事责任制度草案建议对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以及恶意诉讼行为等的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的规定。
这有利于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性保护。
六、完善侵权责任制度草案建议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包括侵权行为的界定、过错责任的确定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等。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能够更好地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七、规范民法典的适用与衔接草案建议还对民法典的适用与衔接做出了规范。
其中包括对其他法律与民法典的关系、过渡期的安排以及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配套措施等。
这有助于实现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有机衔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首先,我们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对财产权的明确保护。
财产权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对于个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建议增加一章内容,详细阐明财产权的规定,明确财产归属和交易方式,并强调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其次,我们建议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稳定的婚姻关系对于个人幸福和社会和谐起到重要作用。
我们建议将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扩展,包括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婚姻财产的合理分配、离婚财产的处理等方面。
同时,还应强调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加大对家暴的打击力度。
第三,我们建议加强对合同法的规定和保护。
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建议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立有效的救济机制,以保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四,我们建议增加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是保护个人权益及社会稳定的基石。
我们建议在民法典中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并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法律后果等。
这样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最后,我们建议增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财富,对于鼓励创新和发展知识经济至关重要。
我们建议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进行明确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和执法。
立法理由如下:首先,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法律的及时更新和完善是必要的。
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应当随着社会的需求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
其次,民法典的制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财产权、婚姻家庭、合同法以及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保护,可以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社会公平。
最后,民法典的制定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通过明确和完善法律规则和制度,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提高法治社会的信任度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
简言之,就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应当如何构建民法典的体系。
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其追求的是高度的体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
可以说民法典的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
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
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每一条文之下均附有立法理由以及参考立法例,整体结构和体例都较为完整和全面。
内容权威翔实:条文为资深民法学者所起草,荟萃诸多专家的深邃见解和研究精华。
立法理由部分详尽展现条文的个中内涵,阐述相关民法原理,分析理论争鸣,总结条文起草的渊源和动机。
参考立法例部分集合境内外相关立法例,为对比国内外立法以及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可贵资料。
本套书集权威见解、前沿理论、翔实资料、完整体系于一体,对关注研究民事立法的广大-法学界人士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本文是关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的分析和解读。
针对我国将于2020年实施的新《民法典》,本文对于其中一些重要法律条文做了解读和说明,并附上相应的理由,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而清晰的信息。
第一章总则在中国民法典中,第一章总则是最为重要的章节之一。
它规定了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定义,并为其他章节提供了基础。
总则中明确提出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这是该法典的核心宗旨之一。
在制定该条款时,考虑到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合理需求。
第二章自然人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民法典中得以明确。
例如,草案中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这类规定是根据现实状况和国际通行做出的科学合理规划,并得到了广泛的社会支持和认可。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商业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草案中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并注重对相关方利益的平衡。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草案对企业破产、合并、股权转让等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于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和家庭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中加强了对婚姻财产的保护和继承权的明确,强调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互相尊重。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力度,构建了一个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环境。
第五章继承继承制度是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草案明确了继承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合法继承人的利益,并为不同类型的继承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规则。
为了平衡公平与效率,草案提出了合理的继承比例和限制,确保了继承权的行使不会滥用或产生纠纷。
第六章物权物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们的财产权益。
草案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产权、交易和保护做了全面规定。
通过制定对物权的相应规则,草案保护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尊敬的读者:首先,感谢您的阅读,并对本文所述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附带的理由表示热烈欢迎。
本文将以整洁美观的排版形式,用通顺流畅的语句,确保不影响您的阅读体验。
下面将根据您提供的题目,按照合适的格式书写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附带的理由,请您仔细阅读。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明确民事规范,建立健全民事责任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不适用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当依法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权益。
第四条民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接受民事责任。
第五条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平等、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对法律行为,自始生效;对民事法律行为,自表达意思时生效。
第七条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无效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应当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附理由一、草案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中国民法典草案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明确民事规范,建立健全民事责任制度而制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权力,我们拟定了这个草案。
二、草案的适用范围中国民法典草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并且不适用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
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典的适用范围明确,并且为了其他法律规范可能涵盖的领域留出了空间。
三、草案的基本原则草案明确了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依法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权益,确保了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草案还规定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等价、平等和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草案的法律效力草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法律行为,自始生效,即民事主体的行为一经产生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民法典作为一部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重要法典,其制定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此,我们提出一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并附上相关的理由。
一、关于人格权的保护建议稿中明确规定了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迅速,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对人格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理由: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个体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能够让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更加有尊严,也能够有效地遏制各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例如,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个人同意,能够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二、关于婚姻家庭制度建议稿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理由: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多样,需要更加明确和公平的法律规定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比如,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上,明确将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的稳定。
三、关于物权制度建议稿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明确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理由:物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晰明确的物权制度能够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完善的登记制度可以减少物权纠纷,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例如,在房产交易中,明确的登记制度可以让购买者清楚地了解房产的权利状况,避免因物权不清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四、关于合同制度建议稿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了限制。
理由: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一编的内容对于规范社会行为、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侵权责任编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背景与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性和体系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风险日益增加。
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旨在整合和完善现有法律规定,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提供一部体系完整、逻辑清晰、易于操作的法律依据。
二、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内容概述1.侵权行为认定: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2.责任主体确定:根据不同侵权行为的特点,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这有助于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寻求赔偿。
3.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损害赔偿的原则、方式和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
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赔偿。
4.责任免除与减轻: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免除和减轻的条件与范围,如紧急避险、无过错责任等。
这有助于降低社会成员的风险负担。
5.侵权纠纷解决途径:规定了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在内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为受害人提供更多的选择,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侵权责任编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用侵权责任编的制定,不仅有助于填补我国民法典中的空白,而且对整个法律体系具有完善和优化作用。
它使得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完备,有利于提高法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侵权责任编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启示侵权责任编的实施,将对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它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强化法治观念。
其次,侵权责任编的实施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侵权责任编为社会成员提供了行为指南,有助于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中国民法典草案于xxxx年正式提出。
本文旨在对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建议稿及其附带的理由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和建议。
二、中国民法典草案的概述1.总则中国民法典草案的总则部分明确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等。
同时,该部分还对公民的行为能力、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物权物权部分对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规范,确立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
该部分在充分保护当事人物权的同时,也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3.合同合同部分对合同的成立、内容、履行、变更、转让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合同的约束力和稳定性。
值得一提的是,该部分还特别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合同进行了规定,以适应当下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行为。
4.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成立、责任的承担以及赔偿的计算等问题。
通过建立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保护社会的平稳运行。
5.婚姻家庭婚姻家庭部分对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家庭成员的财产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化的规定。
这一部分的出台有助于完善我国家庭法律制度,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6.继承继承部分明确了继承的主体和顺序,界定了继承的范围和内容,为公民的继承权和继承义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该部分的规定旨在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促进财产的合理流动。
三、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理由分析1.体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提出,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现行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变迁,因此需要制定新的民法典来弥补法律空白、提升法律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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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上传时间:2002-4-5《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其最终成果是《中国民法典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
这里发表的是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条文建议稿。
参见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有梁慧星研究员、张新宝教授、刘士国教授、于敏副研究员、龚赛红副教授,张新宝担任召集人。
张新宝负责设计章节结构并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和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以及第5章侵权的民事责任;龚赛红起草第2章第3节专家责任;刘士国起草第3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刘士国、于敏起草第4章第1节物造成的损害和第2节污染环境及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于敏起草第4章第3节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梁慧星起草第4章第4节产品责任。
在起草人对全部条文草案进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张新宝负责统稿,由梁慧星最后修改定稿。
目录第1章一般规定第1节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归责事由、责任能力第2节损害第3节因果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第4节抗辩事由第5节其他规定第2章自己的侵权行为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第3节专家责任第3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第1节监护人责任第2节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替代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第4章准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第1节物造成的损害第2节污染环境与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第3节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第4节产品责任第5章侵权的民事责任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损害赔偿第3节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第1章一般规定第1节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归责事由、责任能力第1条[一般条款]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本编的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2条]归责事由]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而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侵权行为。
因未达到法律规定或社会生活的一般原则所要求的注意程度而加害他人的,为过失侵权行为。
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的,受害人无须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
加害人得反证自己无过错,但法律规定不得反证的除外。
法律特别规定不要求加害人有过错的,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有义务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的人,应当对该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有义务对物造成的损害负责的人,应当对该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第3条[侵权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能够识别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因过错使自己暂时丧失辨别能力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2节损害第4条[损害的定义]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第5条[损害的举证]受害人对损害的范围、程度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无须举证的除外。
第6条[现实威胁]虽损害尚未实际发生,但已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得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第3节因果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第7条[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定]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对他人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他人的行为或物之危险的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第8条[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因果关系由受害人证明。
但法律规定应由加害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如加害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负有作为义务而怠于履行此义务致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负有此作为义务及加害人不履行此义务将导致损害的盖然性。
第9条[原因竞合]在原因竞合且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形,由各责任人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
第10条[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不能查明谁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条[教唆和帮助]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者或帮助者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但教唆者、帮助者无资力承担主要责任的除外。
教唆者和被教唆者均为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的,由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承担连带责任。
帮助者和被帮助者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帮助者和被帮助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者、帮助者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但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均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者或帮助者的监护人与被教唆者或被帮助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团伙成员的侵权行为]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全体团伙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他团伙成员能证明该加害行为与团伙活动无关的,则其他团伙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13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资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但义务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4节抗辩事由第14条[一般规定]如加害人能够证明有依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可减轻责任之特定事由,则应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
第15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16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则应当由紧急避险的受益人在受益限度内适当分担损害。
紧急避险人因重大过失采取不当的避险措施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17条[受害人同意、自愿承受危险]受害人同意加害人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或者自愿承担危险及相应后果的,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加害行为超过受害人同意范围的,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同意的内容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的,不发生免除加害人民事责任的效力。
第18条[自助行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加害人实施自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9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0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由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行为竞合导致损害发生的,适用本法第9条的规定。
第5节其他规定第21条[责任竞合]加害行为既构成侵权责任又违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受害人应当依据违约责任提出诉讼请求。
但损害涉及受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格权的,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可以选择根据侵权责任或者根据违约责任提出诉讼请求。
加害行为既构成侵权责任又构成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或支付无因管理费用请求权的,受害人可以选择根据侵权责任或者返还不当得利、支付无因管理费用的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
加害行为既构成侵权责任又符合物上请求权等诉权的构成要件的,受害人可以选择根据侵权责任提出诉讼请求或者根据物上请求权等诉权提出诉讼请求。
第22条[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责任以及计算方法等另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规定。
第23条]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关系]加害人或者加害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得因此免除或者减轻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加害人被判决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罚罚金或没收财产、行政罚款的,应以加害人的可执行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2章自己的侵权行为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第24条[对生命权的侵害]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并赔偿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支付死者丧葬费的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合理的丧葬费用。
第25条[对身体、健康权的侵害]侵害公民身体或健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健康状况显著恶化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已经支出和将要支出的医疗费、康复费、营养补助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有权请求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害未成年人身体造成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害人的父母或其他抚养人有权单独请求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第26条[对人身自由的侵害]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适当的损害赔偿。
受害人受到重大精神损害或者受到身体、健康损害以及财产损失的,加害人应当承担本法第25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第27条[对名誉权的侵害]侵害公民名誉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适当的损害赔偿。
受害人受到重大精神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加害人应当对该重大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第28条[对隐私权的侵害]披露、宣扬公民隐私或者侵害公民个人或家庭生活安宁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适当的损害赔偿。
受害人受到重大精神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加害人应当对该重大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第29条[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公民的姓名、肖像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适当的损害赔偿。
受害人受到重大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加害人应当对该重大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加害人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姓名、肖像的,对受害人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其非法所得的金额。
新闻报道或者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或者姓名的,不构成对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第30条[对其他人格权或人格尊严的侵害]以其他方式侵害公民人格权或人格尊严的,应当承担停止损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造成受害人重大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第31条[对财产权的侵害]加害人非法侵入、妨害、侵占、毁损他人财产的,应当按照侵权的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照价赔偿的民事责任。
第32条[商业诽谤]诽谤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或者服务,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3条[不实信息与不当咨询意见]负有信赖义务的人提供不实信息或不当咨询意见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4条[第三人侵害合同]第三人以引诱、胁迫、欺诈等方式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
第35条[欺诈和胁迫]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他人钱财或者使他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