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王教授关于民法典的倡导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国之重器”,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于2017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该法典于2020年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典的制订有四大意义:一是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二是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为实现人民群众美为扎实做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中央网信办于7月举行网信大讲堂,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作报告,就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做解读。
本刊将讲座精华内容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人物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我国著名法学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等。
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参与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大民商事法律的起草、讨论和修改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
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四是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根本遵循。
基础性地位及运用优势“典”,在汉语里具有典范、典籍的含义。
其实,“典”的本意是基础性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月报Monthly report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什么是基础性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
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两大部分,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民法典属于私法的组成部分,确立有关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民法典也是规范公权的基本遵循。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时间:2001年2月23日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
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
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王利明:大家好!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
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
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
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
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
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
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孟、 周: 那 么您认 为在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法律 体 则 和制度 。
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 民商法无 制定 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虽然 目 前
疑处 于基 础性 的地位 。这 主要是 因为 , 第一, 从社 会经 我 国基 本 的 民事 法律 已经具备 , 但 是未来 还 需要 一部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法律 体系 的特 点 主要 表现 在 , 孟、 周: 您认 为 改 革 开放 3 0多年 来 , 我 国 民事 立
第一 , 本土性。它主要体现在 ,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 法取 得 了怎样 的成绩 ? 目前 向 民法法典化 目标迈进 的
反映人 民的意志和诉 求 。 第三 , 统 一性 。 我 国是 统一 的 的核 心是规 范公 权 、 保 障私权 。《 民法 通则 》 第一 次在 多 民族 的单 一 国家 , 维 护 国家 统 一 、 民族 团结 和社 会 法律 上规定 了人格 权制度 。同时还列举 了各 项基本 的 稳定 , 就 必须 实 现法治 的统一 。但 由于 我 国基本 国情 民事权利 , 《 民法通则》 还确立了侵害人格权 的精神损 是地 域辽 阔 、 人 口众多 , 各 地发 展不 均衡 , 所 以法 律又 害赔偿制度 。这些内容在以后的物权法等法律中又得
民法典王利明教授: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
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曾几次着手,但历经周折,仍是“千呼万唤未出来”。
令人欣慰的是,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民法典制定的条件终于日渐成熟了。
首先,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使得以调整交易关系和保护主体权益为宗旨的民法,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而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结论,则更具思想解放意义,必将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进而奠定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基础。
其次,时至今日,基于对古今中外数千年经验教训的总结,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业已成为我国自上而下的共识。
国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
就民法而言,人们已不再简单地将民法等同于婚姻法,或者将民法的职能仅仅局限在保护公民的权利方面。
法律界人士已普遍认为:民法应该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法的健全与完善。
这就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的政治、思想环境。
再次,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的独立性逐渐增强,随着竞争的展开,个人自主、责任自负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私人主治的空间也得以不断开辟,并日渐巩固和扩大。
人们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开始理性地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自身命运的主宰,从而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日趋成熟的社会文化基础。
此外,近几年来,民法学者在民法学领域悉心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在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理论的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物权法理论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理论突破,从而用民法学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必备的学术条件。
最后,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方面先后颁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
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王利明)

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1-10-24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理论日渐成熟、实践日益丰富,以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确定,未来几年,在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中,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将会引起人们的重视。
关于民法典的体系实现民法的法典化,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呼吁和企盼,是新中国几代民法学者的愿望。
目前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被正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会采用一步到位的方式,而是准备先制定单行的民事法律规范,然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典的编纂。
以此为背景,民法典的体系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一个合理的体系框架内,才能制定出一部科学的民法典,这就需要研究:第一,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是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做法不一。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以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与商法的融合。
从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来看,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例,最典型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部立法既对民事合同进行法律调整,较好地解决了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实现问题。
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应坚持这一做法。
第二,侵权行为法是否需要从债法中分离的问题。
侵权行为法归属于债法并非天经地义,因特定的文化及法律因素作用所导致的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模式,更具其合理性。
传统债法体系的内在缺陷、侵权责任形式的多样性以及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特殊性,是侵权行为法独立于债法的有力依据。
第三,知识产权法是否应当包含在民法典中。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法属于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将知识产权法规定在民法典中。
知识产权法一方面与行政管理联系密切,另一方面技术性的规定较多,而且在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还要面临着如何与Trips等世贸规则接轨的问题。
【王利明民法学】【法学名家谈】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修改与完善 - 实录

【王利明民法学】【法学名家谈】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修改与完善 | 实录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修改与完善2017年12月18日晚,第458期民商法前沿论坛暨第3期安通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莅临论坛现场,发表题为“民法典合同编的修改与完善”的主题报告。
以下为报告内容王利明教授: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大家来参加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修改与完善的讨论会。
我国《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近二十年的实践检验表明,它是一部融合两大法系先进经验、面向中国实际的法律,也是一部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良法。
我国《合同法》较之德国债法、台湾债法、日本债法更为先进,因为其大量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最新的示范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而且总结、借鉴了两大法系先进的经验。
不过,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司法实践、市场经济出现了新情况,提出了新问题,《合同法》确实到了需要被修改、完善的时候。
今晚,我想和大家谈谈民法典合同编立法工作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就是否设置债法总则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目前大多数人不赞成在民法典中设置债法总则,主要原因在于债法两大基本内容——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都将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债的内容已经所剩无几。
尤其是债法总则的内容大多被合同法总则所吸纳采用,规定债法总则可能会与合同法总则甚至《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发生重叠。
基于此种考虑,立法机关目前没有制定债法总则的计划。
因此,债的一般规则,尤其是那些未被合同法总则所吸纳的规则,以及合同、侵权之外的债的形式(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悬赏广告等),究竟应当规定于何处,成了当前讨论的重要议题。
我个人一直主张应当制定债法总则。
但是如果这一建议不能被采纳,我认为退居其次的方案是进一步强化合同法总则的功能,使其能够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
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王利明)

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一)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7-11-13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编/民法典体系/侵权行为编内容提要: 中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关于人格权是否应单独成编存在很大的争议。
事实上,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是丰富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而且是我国民事立法宝贵经验的总结;也是人格权自身发展的需要。
人格权制度不能为主体制度所涵盖,也不能为侵权行为法所替代。
人格权编的独立,符合人格权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而且也符合民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要求。
因此,在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应独立成编。
人格权制度是有关对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
作为上个世纪初特别是二战以来形成发展的一项新型民事法律制度,它在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中并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一百多年的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其类型与具体内容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
在我国当前制定民法典时,如何认识人格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引起学者极大的争论。
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而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在德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二是人格权制度与人格制度不可分离,应当包括在民事主体制度当中;三是人格权只有在受到侵害时才有意义,因此可以在侵权行为法中加以规定。
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认为,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不仅是出于丰富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也是为了满足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充分保障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迫切要求。
一、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是丰富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罗马法时代,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就提出一种民法典的编纂体例,该体例将罗马市民法划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该体系为优帝编纂罗马法大全时所采用,后人将其称为“罗马式”。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_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_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了设立民法典编纂工作领导小组,着手开始编写2020年公布实施的民法典。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接受了采访。
问:为什么需要制定民法典?民法典对中国社会的法律框架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答:民法典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来说是非常基础性的。
这项工作的意义在于明确和界定私法领域的法律规则,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明确、稳定的法律保障,推进私人领域的法治建设。
这能够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同时,民法典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基础性法典,对其他法律的适用也有重要的参照意义。
问:中国的民法学是否和西方的民法学存在区别?答:中国的民法学和西方的民法学基本上都起源于罗马法,但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基础上出现了不同的学术思潮和学术方法。
西方的民法学更强调理性、系统和形式,追求普遍性和规则性;而中国的民法学更重视实践运用和历史文化背景,更加注重个案和案例研究,更加强调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的联系。
问: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哪些因素?答:民法典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法律制度建设的需求、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等。
在具体操作上,需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尊重经验、尊重国情,围绕“为人民服务”这一目标,做出有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规定。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国际法律和国际经验,吸收有益的外部经验,促进中国民法发展与世界接轨。
问: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哪些方面需要特别关注?答:在制定民法典时,需要特别关注法律规定的内在合理性、可行性和稳定性,在细化具体规则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其整体框架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此外,还要注意制度设计的发展和创新,以适应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市场需求。
此外,需要尊重各方利益,平衡各方需求,尤其是在商业领域对立利益的博弈中,需要注意公平合理和法律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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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院王教授关于民法典的倡导
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民法典奉为人民权利的宣言,看作是民族精神的缩影。
专家学者建议,在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债法总则的基础上,对现有民事法律,按照统一的原则、科学的逻辑重新建构,形成和谐一致、体系化的民法典,以解决当前分散立法导致的相互矛盾、适用随意、缺乏一致性等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次重启制定民法典,原因何在?为什么采用编纂形式?民法典究竟应该如何编纂?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编纂小组”)的专家学者。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均已颁行,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时机已经成熟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恢复民主法制,但由于当时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改革开放还在“摸着石头过河”,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只能“从批发改为零售”,根据轻重缓急,推出民事单行法,成熟一部推出一部。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条件成熟后以此为基础再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3年过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并不断完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主干的民事法律均已颁行,民法研究成果丰硕、力量壮大,立法技术不断进步,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时机已经成熟。
”王教授说。
从司法实践看,制定民法典的现实需求也十分迫切。
“在现有分散立法的状态下,单行法有的相互重复,有的相互矛盾,适用随意、缺乏一致性等问题突出。
”王教授说,某人网购一台热水器,因漏电使其遭受伤害。
在该案中,摆在法官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以至于一审中法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审中又适用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从而导致两审的裁判结论大相径庭。
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许多都是针对同一案件法官选择法条不同而导致的。
“法典化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资讯集中’,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则可以保障法官裁判依据的统一性。
”王教授说,市场经济越发展,法治中国越发展,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越突出,到了不得不认真加以解决的时候了。
编纂不是拼凑现有法律,是大规模、系统化的立法过程
为什么此次制定民法典采用“编纂”形式?编纂小组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说,作为民法典主要组成部分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主干的民事法律均已颁行,如今制定民法典,就是在这些基础上,完成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定,并使这些法律按照统一的原则、科学的逻辑重新建构,形成和谐一致的体系。
“‘编纂’不是‘汇编’,不是现有法律的简单拼凑,而是一次大规模、系统化的立法过程。
”刘教授说,现行民事法律中经实践检验是正确的规定,民法典应予以继承;当代市场经济的通用准则在现行民事法律中尚未规定的,民法典应予以补充规定;那些有利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新型权利,如环境权、受教育权、个人信息控制权等,民法典应加以规定。
我国最近一次制定民法典是在2002年12月,当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民法草案,民法草案初稿分为九编1209条。
这也是新中国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涉及面最宽、调整范围最大、与群众生活最密切的法律草案。
“那次会议奠定的民法典的框架应该成为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的基本共识。
”在王教授看来,当前编纂民法典,不能割裂历史,应该充分吸收此前制定民法典的经验,尤其是2002年12月初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因为这是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的草案,凝聚了广泛的共识。
与2002年编制的民法草案相对照,可以发现,目前,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已经颁行,而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尚未制定。
此外,许多专家学者还主张制定债法总则。
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三次座谈会,提出首先制定民法总则。
4月20日,由编纂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公布,正式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将修改后于5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民法典应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展现时代特色
中国在21世纪编纂民法典,和法国19世纪制定民法典、德国20世纪制定民法典有着很大的不同。
人类文明的进步,时代的日新月异,对传统民法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32亿,手机网络用户有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6.9%。
网络技术发展创造出前所未有的权利类型,如网络虚拟财产权、个人信息权、信息财产权等,亟须在民法中得到确认和保护。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电子政务的普及也逐渐改变了一些登记和注册的样态,这些都需要改变民法中的“公示方法”。
此外,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高科技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趋势,资源环境逐渐恶化,风险社会等特点都应在民法典编纂中体现,渗透到具体条文的制定中。
“比如,在风险社会,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向受害人保护倾斜,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必要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法定补偿等相衔接,形成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综合补偿机制。
”编纂小组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说。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法编,本身是有缺陷的,反映其‘重物轻人’的不合理性。
要消除这一缺陷,人格权法即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也符合人格权保护在现代民法中的发展趋势,彰显我国‘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王教授说,许多高科技的发明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带来巨大威胁;生物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上对生命的理解;人工器官制造技术、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和组织工程学的发展等对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权提出新的挑战……这些都需要人格权立法规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此时编纂民法典,意义格外重大。
”在王轶看来,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也是法律文化高度发达的体现。
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民法典奉为人民权利的宣言,看作是民族精神的缩影。
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主要大国都有独具本国特色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复兴、社会转型、国家崛起的关键阶段被制定出来的。
“步入21世纪的中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关键阶段,有了多年的准备,中国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展现时代特色,具有中国气派的,引领发展潮流的民法典。
”王教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