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创投企业备案政策依据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21〕30号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激发我市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我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补助范围第四章项目申报主体第五章项目征集申报第六章项目评审第七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八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九章附则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公益创投项目”),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是指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为社会组织实施创新性高、可行性强、社会效益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项目提供资金资助、资源链接、平台支持,有效回应和解决社会需求及问题的公益活动。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支持知名、规范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支持知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发改财金[2013]19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原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3.08【实施日期】2013.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支持知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津发改财金〔2013〕1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结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金融办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知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的通知》,现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支持知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2013年3月8日附件:关于支持知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办理工商年检、备案等业务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津发改财金〔2012〕146号)和《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发改财金[2012]104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规范运作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构11的名单报市备案办。
资信和募集能力。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

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5.05【实施日期】2002.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2002年5月5日)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创业投资业规范、快速发展,吸引境内外各类创业资本投资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技术创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过程中的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市风险投资工作联席会是市政府协调全市风险投资活动的议事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创业投资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部署本市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战略和具体措施,研究解决本市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创业投资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是市风险投资工作联席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全市创业投资业管理和服务的综合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创业投资业发展计划;(二)编制本市“创业投资项目指南”;(三)对本市创业投资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四)管理市风险投资资金;(五)对本市创业投资行业自律性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有关机构应否享受创业投资地方优惠政策予以核定;(七)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本市创业投资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一)保障会员依法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收集整理创业投资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三)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四)负责本市创业投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备案登记和专业资格认证工作;(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理论、政策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及对外交流;(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七)按照组织章程,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八)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市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国家和地区、非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96号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72bd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72.png)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96号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落实社会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权,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对社会投资调控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政府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下达指令性投资计划。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
各级财政、规划和土地、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拟选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总投资及主要资金来源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津政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行政备案事项设定、清单管理、运行实施和监督等全过程规范管理,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备案事项设定、清单管理、运行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标准统一、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指导区级政务服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备案事项进行清单化管理。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业行政备案,加强对各区行政备案实施部门的业务指导。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行政备案具体实施。
第二章行政备案的设定第六条行政备案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设定依据。
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对其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涉及新设行政备案事项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改善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和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和区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或我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除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核准目录》规定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目录》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各区行政审批局及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行政审批局。
滨海新区各功能区项目核准机关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津国资规划〔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规划〔2017〕2号各市管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资委修订了《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月22日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及《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自主决策的在境内外从事的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合计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投资项目是指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获取最大收益为目的投资项目;公益性投资项目是指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目标的投资项目;功能性投资项目是指为了完善项目功能而实施的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的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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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创投企业备案政策依据
天津市创投企业备案政策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文件制定的。
具体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投企业应当符合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包
括合法来源的注册资金、合法的经营范围、明确的公司名称、合法的住所等。
创投企业在进行备案时,需要提交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称、住所地址、股东信息、经营范围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进行了规定。
根
据该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创投企业的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符合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相关规定。
在天津市,创投企业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据《天津市外商投
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创投企业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合同或协议、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书、外国投资者资信材料等。
备案材料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完成备案手续。
总之,天津市创投企业备案政策依据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文件的
要求。
创投企业在备案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同时需满足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的相关规定。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规范创投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