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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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

论文导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

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

不论是徒刑、罚金还是缓刑制度。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徒刑,罚金,缓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实施着两种制度。

同时《澳门基本法》第八条亦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故此,澳门特区与中国内地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

以下,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

一、犯罪的法律后果澳门不设死刑及终身监禁,根据《澳门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澳门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

而对犯罪者,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

行为人若触犯一些相对轻微的犯罪,刑期不超过三年及符合一些严格的要件后,法官则有权判处被告刑罚暂缓执行。

(一)徒刑1、徒刑的上限。

我们可能会听过国外一些判例,被判刑人可被判处过百年的徒刑。

在澳门,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有关徒刑及罚金的上限及下限,法律都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论任何情况,徒刑均不得超过三十年。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徒刑上限的问题分为一般情况及例外情况。

一般情况系指单一的犯罪,而例外情况系指涉及多项犯罪。

论文参考,罚金。

针对单一犯罪,《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徒刑之刑期一般……最高为二十五年。

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宪法知识答案

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宪法知识答案

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宪法知识答案宪法知识1.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答:宪法是法,作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具有法律的共同特点,但它又是特殊的法。

这些特殊性包括:①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②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2.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①党的领导原则。

②人民主权原则。

③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④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⑤民主集中制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是什么?答: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正式制定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54年宪法。

《共同纲领》起了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作用。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历了3次全面修改和7次部分修改。

3次全面修改形成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k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7次部分修改包括对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2次部分修改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5次部分修改。

《港澳基本法》教学大纲

《港澳基本法》教学大纲

《港澳基本法》教学大纲罗晓军编写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662 目录前言 (664)第一章港澳基本法的制定 (665)第一节香港、澳门问题的由来及解决 (665)第二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665)第三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666)复习和思考题 (666)参考阅读书目 (666)第二章“一国两制”的基本法律涵义 (667)复习与思考题 (668)参考阅读书目 (668)第三章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669)第一节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670)第二节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相互关联的权力 (670)复习与思考题 (670)参考阅读书目 (670)第四章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1)第一节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涵义 (671)第二节特别行政区居民原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1)第三节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2)复习与思考题 (672)参考阅读书目 (672)第五章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673)第一节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导论 (673)第二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673)第三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674)第四节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674)第五节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675)第六节区域组织、公务人员 (675)复习与思考题 (675)参考阅读书目 (676)第六章特别行政区的经济 (677)第一节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的特点 (677)第二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政策 (677)第三节土地契约、航运与民用航空 (678)复习与思考题 (678)参考阅读书目 (678)第七章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679)第一节关于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政策 (679)第二节专业资格与专业的执业资格民间团体与组织 (679)复习与思考题 (679)港澳基本法参考阅读书目 (679)第八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680)第一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 (680)第二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 (681)复习与思考题 (681)参考阅读书目 (681)663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664前言港澳基本法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研究所负责开设的一门面向全体本科生的选修课。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四十五条澳门行政长官是澳门的首长,代表澳门。

澳门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澳门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七条澳门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一《澳门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澳门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1次。

第四十九条澳门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澳门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领导澳门政府;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行政会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澳门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根据国家和澳门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依法颁授澳门奖章和荣誉称号;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五十一条澳门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的整体利益,可在90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30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号
发布日期: 1993.03.31
实施日期: 1999.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市政机构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七节宣誓效忠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

宪法、澳门基本法感想600字

宪法、澳门基本法感想600字

宪法、澳门基本法感想600字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
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6月18日第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7月1日至5日在北京举行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这一起草工作历时四年零八个月,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终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制定的。

中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在香港实行“一个国家,
两种制度”的方针,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十一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
制度,在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因此,从法律理论上研究中
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澳门基本法实践的经验和意义

澳门基本法实践的经验和意义

澳门基本法实践的经验和意义作者:骆伟建来源:《人民论坛》2019年第36期作者简介:骆伟建,1958年生人,上海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教授宪法和基本法,并指导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198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系宪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8年至2000年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工作。

曾参与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出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

【摘要】澳门基本法实施20年来的实践表明,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基本法,做到依法治澳,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中“一国两制”的顺利运行。

因此,应始终坚持“一国两制”,坚持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基础和秩序,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

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政府与居民的关系,使其之间实现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关键词】基本法宪法澳门“一国两制” 【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码】A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正式生效实施。

20年来,澳门基本法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基本法,做到依法治澳,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中“一国两制”的顺利运行。

澳门基本法成功实践的关键,在于始终坚持“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嚴格依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巩固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和秩序,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特区政府与居民的关系。

只要坚守宪制基础和秩序,理顺和处理好四个关系,“一国两制”就能够成为和谐的体系,顺畅地运行。

反之,若破坏宪制基础和秩序,上述关系之间互相对立冲突,就会破坏“一国两制”的运行。

“一国两制”首先是在宪法中确立的;其次是依据宪法,通过基本法加以法律化和具体化。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周洪钧2013-04-24 22:04:03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摘要:随着澳门主权的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或“基本法”)正式付诸实施。

为了更深入、准确地领会、贯彻澳门基本法,有必要对围绕这一效力高于普通法规的宪法性文件的若干重大问题略作论述。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谈到澳门问题,必须先纠正流传甚久远的“澳门曾是葡萄牙殖民地”等错误观念。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从1553年起被葡萄牙人逐步非法占领,但在鸦片战争前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200多年里,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实行有限度的地方自治。

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利用清政府腐败、积弱,力图在澳门非法推行殖民制度。

由于1887年《中葡北京条约》规定的中葡划定澳门“界址”手续并未完成,该条约一直未生效。

1928年中国政府照会葡方,声明中止该条约。

故而中国对澳门的领土主权在法律上始终没有丧失过。

“澳门是葡萄牙殖民地”一说也就完全没有根据[1]。

1974年4月,葡萄牙国内政变后,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并在1979年与我国建交时表示愿意和平协商解决澳门问题。

1984年10月3日,在香港问题初步解决之际,邓小平接见港澳同胞赴京国庆观礼团,及时地提出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澳门回归问题。

其后,中葡两国进行了自1986年6月30日至1987年3月23日的四轮谈判。

通过反复磋商,双方确认,中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7年4月13日,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经两国立法机关批准,1988年1月5日双方交换批准书,该联合声明生效。

澳门进入回归过渡期,澳门基本法的制定提上了日程。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同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该委员会48位委员名单。

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启动后,从1988年10月到1993年3月,大体经历了起草准备、形成征求意见稿、确定草案、正式通过四个阶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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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3.03.31•【文号】•【施行日期】1999.12.2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市政机构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七节宣誓效忠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十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管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十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

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

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其他人;(六)第(五)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以上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第二十五条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第二十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条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

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

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对待。

第二十九条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

澳门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三十条澳门居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居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

第三十一条澳门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

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二条澳门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三十三条澳门居民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

澳门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种旅行证件的权利。

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第三十四条澳门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澳门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澳门居民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澳门居民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司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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