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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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职业培训,组织建设正文公务员培训规定(2008年6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必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把提高治理能力作为重大任务,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高质量培训公务员、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体现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能力素质需要,着力增强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政治统领,服务大局;(三)以德为先,从严管理;(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五)分类分级,精准科学;(六)联系实际,改革创新。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公务员培训。

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2008年6月27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培训分类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公务员的培训制度

公务员的培训制度



5、学校培训
即同公务员管理机构或各行政部门选送部分 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或者由公务员本人依据 有关规定,到政府的高中级行政学院或国内外 高等院校接受培训或进修。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17


6、选择培训
即允许公务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个 人兴趣,制定培训计划,自由选择培训专业 和课程。选择培训的方式主要有二种: 一是鼓励公务员利用闲暇时间到附近学 校或夜校去补习、进修,其学费由政府负担。 如有些地方或部门的行政官员根据自己的工 作情况,参加有关院校的函授、夜大学习而 费用由工作单位承担。 另一种是公务员向政府申请培训假期, 脱产学习。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22

(二)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指以立法的 形式来保证公务员培训工作的进行,用严格 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务员培训行为以及公务 员培训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公务员培训能 够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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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公务员培训法规主要有:1993 年8月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后来又 颁布了《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 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法 律保障是我国宪法有关培训原则得以贯彻执行的 重要措施,是实现依法培训国家公务员的重要步 骤,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和国家行政管理水平 的重要保证。当前应研究制定与《国家公务员暂 行规定》相配套的法规有《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 指导方案》、《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指导方案》 等。与此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应结合实施《国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相应的公务员培训实 施细则。这样,就会逐步形成我国公务员培训的 法规体系,促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务培训

该项培训的主要特点:培训对象是从事专 门业务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偏重于专 门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目的主要是为了适 应专项工作的需要,培训方式多属脱产培训性 质,集中性、临时性较强。

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

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

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第一条为提高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源头培养和战略培养,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一般由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初任培训任务,做到应训尽训。

专业性较强、新录用公务员较多的机关,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按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培训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垂直管理部门、双重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初任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初任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政治标准和政治训练,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等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教育引导新录用公务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初心使命,加强党性修养、筑牢信仰之基,加强政德修养、打牢从政之基,严守纪律规矩、夯实廉政之基,健全基本知识体系、强化能力之基,走好公务员职业生涯第一步。

第四条初任培训应当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课、必修课,重点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政治机关意识,理想信念宗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宪法和法律,党章党规党纪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机关工作理念方法,国家安全和保密知识等培训。

2024版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2024版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培训结果评估
通过考试、测评等方式对公务员的培训成果进行评估, 检验培训效果。
培训反馈收集
收集公务员对培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培 训计划。
培训档案管理
培训记录整理
对公务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记录整理,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 考核结果等。
培训档案建立
建立公务员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档,方便查询和管理。
培训时间
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
CHAPTER 04
培训管理与实施
培训计划制定
培训需求分析
根据公务员岗位职责和职业发展 需要,进行培训需求分析,明确
培训目标。
培训课程设计
结合培训需求,设计培训课程,包 括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时间安排 等。
培训计划编制
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 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要 素。
申诉与救济途径
申诉
公务员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作出处理决 定的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
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对申诉进行认 真复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 核决定。
救济
如果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然不服, 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救济, 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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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时代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快速发 展,公务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 技能,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01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培训。
培训对象
02
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包括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特殊要求
03

对于新录用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从事特殊岗位
3
经费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张二辰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科级以下(含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培训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国家公务员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专业部门按照培训规划的规定负责本系统国家公务员的更新专业知识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规划草案,确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应坚持学用一致,注重提高质量,避免交叉、重复的原则。

禁止到市区外或旅游景区的高档宾馆、招待单位组织培训。

第六条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和市政府各专业部门根据规划编制本区域、本系统年度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草案,在每年三月底前报市人事行政部门。

培训计划草案应载明:主办单位、培训的种类、培训对象、参训人数、培训时间、课程设置、授课教师、施教机构、收费标准等。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对上报的计划草案进行汇总,经审定后下达全市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年度计划。

公务员制度 第十章 公务员的培训制度

公务员制度 第十章  公务员的培训制度
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 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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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的培训主要有:
• 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行政学院。 • 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 • 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国家检察官院校和
其他培训机构。 • 各级各类管理干部学院。 • 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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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公务员培训种类和内容
(一)公务员培训的种类 1. 《公务员法》第61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
期内进行初任培训; 2.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
内进行任职培训; 3. 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4. 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
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 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5.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公务员制度
第十章 公务员的培训制度
讲解老师:余老师
第十章 公务员的培训制度
含义与特点 培训机构 培训种类 培训内容
一、公务员培训的含义和特点
含义: 公务员培训,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和各机关根据工作 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按照职位要求开展的各种 教育和训练活动。培训对公务员个人来讲,不仅是公 务员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一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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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节预告 第十一章 国家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公务员法》第62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 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公务员培训情况、 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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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培训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登记管理 2.时间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2.14•【文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内各司(局),干部教育中心:为加强我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做好培训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我们对我部2001年颁布的《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工作暂行办法》(财人[2001]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做好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公务员培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财政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服务。

第三条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工作应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根据财政部公务员岗位素质规范和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状况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各部门要支持、鼓励公务员参加培训。

公务员要积极参加培训,完成规定培训任务。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财政部公务员培训激励机制。

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提拔,不培训不评优。

第二章培训类型第六条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七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转业进入财政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开展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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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
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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