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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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2011-03-29 15:30:17)转载▼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往往被一些强权的合同向对方所“忽悠”。

例如格式合同就是其中最明显的一项,还有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等等。

究竟什么是格式合同呢,什么样的格式合同才是无效的呢?一般像比较大一型的企业公司,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中的内容不是双方约定的,而是合同相对方草拟好的,对于需要你填的地方它会给你留下空格,你只要签字就够了,这样的合同都是重复的,所有和合同向对方即拟定人签订的合同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要你签字、填空的地方不一样。

格式合同什么时候无效,很多人都陷入误区,比较浅显的说就免除或减少己方责任、限制你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条款你就要斟酌了。

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面认为“白纸黑字”就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其实这是个误区,也是对方让你陷入误区。

自己一看都签完字了嘛,那肯定后悔不得了,那只能吃亏了,其实这个时候你就要想想这个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建立在不公平、不平等基础上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简单两个字,你就要从“公平”上来考虑这个事情这样处理是否公平!格式合同陷阱多司法解释: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小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超值体验”。

小张心动不已,就去办了一张会员卡。

在办卡的时候,工作人员拿出一份长长的合同,指着让小张签字的地方说:“在这儿签个字就行,我们这儿的服务可好了。

”小张也没多想,就签了字。

过了一段时间,小张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外地,这健身房肯定是没法继续用了。

他就想着,自己才用了没几次,能不能把卡退了,或者把剩下的钱退一部分也好啊。

于是他去找健身房协商,没想到健身房的老板拿出合同,指着其中一条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行,这是我们的规定。

”小张觉得很不合理啊,就去咨询律师朋友。

律师朋友仔细看了合同后说:“这个条款很可能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律师朋友解释说:“这个条款是健身房预先拟定的,而且没有跟你协商过吧?这就是格式条款的典型特征。

这个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也就是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获得合理退款的权利。

虽然你签了字,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条款就一定有效。

”后来,小张把健身房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健身房的这个“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确实属于格式条款,而且它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法庭根据小张实际使用健身房的情况,判决健身房退还小张一部分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商家不能随便弄个格式条款就想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格式条款要是太“霸道”,法律可不会让它生效的。

小李和几个朋友报了一个旅游团,准备去海边好好玩一玩。

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合同里有一堆密密麻麻的小字,导游就催促着他们赶紧签字,说都是些常规的东西。

等他们到了旅游目的地,发现很多和当初宣传的不一样。

说好的海景房,结果离海边老远,只能远远看到一点海;说的是每餐都有海鲜大餐,结果海鲜少得可怜。

小李他们很生气,就找旅行社理论。

旅行社的人拿出合同说:“你们看,这合同里写了,旅行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旅游安排,游客不得异议。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指导”“超低价会员费”。

老张心动不已,就去健身房办卡了。

到了健身房前台,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会员合同让老张签字。

老张也没仔细看,就想着赶紧办完卡开始健身,大笔一挥就签了字。

合同里有这么一条格式条款:“会员一旦缴费办理会员卡,无论任何原因,会员卡费用概不退还。

”二、事情发展。

老张办卡后没几天,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另外一个城市长期工作,这健身房肯定是去不成了。

于是老张就找到健身房,好声好气地说:“我这工作调动实在没办法,我才用了没几次卡,能不能把剩下的费用退给我呀?”健身房的老板却拿出合同,指着那条条款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不管啥原因,钱都不能退,我们这是按合同办事。

”老张觉得特别委屈,自己这情况又不是故意不去健身的,怎么就不能退钱呢?三、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分析。

# (一)从公平原则来看。

1. 不公平性分析。

这个条款明显对老张不公平。

老张是因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工作调动才不能继续使用会员卡的,而健身房却以这么一个绝对的条款拒绝退款,这就相当于把所有的风险都推给了老张,自己一点损失都不承担。

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刚吃了一口,突然有急事要走,餐厅却说不管啥原因,钱照收,饭你也别想退,这显然不合理。

2. 公平原则下的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这条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会员可能遇到的合理特殊情况,所以这个条款的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 (二)从提示和说明义务来看。

1. 健身房是否履行义务。

老张在签合同的时候,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特别提示他这条条款。

老张也没仔细看合同就签了字,这健身房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如果健身房想要这条条款有效,最起码在老张签字之前,应该用加粗、加下划线或者专门提醒的方式告诉老张这条规定的存在和含义。

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法律规定解析

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法律规定解析

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法律规定解析合同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达成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的认定是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的法律意义。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要件,即合同主体的完全行为能力、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明确性等。

只有在这些要件齐备的情况下,合同才能成立。

2. 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的订立过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书面形式、签字或盖章等。

这些程序的严格遵守可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重要体现。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4. 合同的解释与解除合同的解释和解除需要根据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自身的原则,如约定优先、合理解释等。

而合同的解除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如违约行为、不可抗力等。

二、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解释等方面。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法院的判决在实际的合同纠纷中,法院的判决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以确定合同的效力。

3. 行业标准和惯例在某些特定行业中,行业标准和惯例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有一定的影响。

这些行业标准和惯例可以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提供参考。

三、合同效力的保障为了保障合同的效力,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合同的明确性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不确定的表述。

这样可以减少合同解释的争议,确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容易导致不公平,法律上规定了格式条款制定一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免除订立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最高院在各个知道案例中确立了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13条裁判规制,下面随来看看吧。

一、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

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及其解释的个案透析

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及其解释的个案透析

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及其解释的个案透析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保险公司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标准化条款,适用于该类型的保险合同。

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起到了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作用,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的保险合同中,由于标准化条款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与模糊性,常常因为各种因素而存在解释争议,使得标准条款的效力和解释受到质疑,甚至引发纠纷。

以某地发生的“交通事故理赔争议案”为例,被保险人认为标准保险合同中的“全责险”条款可以免除其责任,但保险公司认为该条款并不包括因被保险人驾驶失误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因此不予理赔。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主张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所确立的约定与规定应当得到全面实施,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到的“合同约定原则”,即约定无颠覆法律强制规定者应当充分应用,并被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达成的具体表现。

这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标准合同格式条款的约定通常被视为被保险人针对风险而让渡的基本权利,可以依据保险合同标准化条款的约定内容进行解释,而该解释应该被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具体表现。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考虑到被保险人对于上述风险的承担限度,以及保险公司对支付赔款的责任限制等因素,审慎地对保险合同的标准化条款进行了解释,确定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结论。

这样的裁决充分反映了标准化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双方意思,
并从历史的和实践的角度,维护了保险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标准化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需要在具体实践中综合考虑和解释其约定条款,以达成双方的公平合理的结果。

民法典合同编法律适用问题对格式条款的理解

民法典合同编法律适用问题对格式条款的理解

民法典合同编法律适用问题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哎呀,今天咱们聊聊一个有趣的话题,那就是民法典合同编里关于格式条款的理解。

听起来可能有点枯燥,但实际上这玩意儿可和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就像买个火锅底料,随便一看就知道好不好。

你瞧,格式条款就是那些事先规定好的条款,常常出现在合同里。

比如说你去租房子,房东给你一份合同,上面写得清清楚楚,动不动就告你“水电自理”“不允许养宠物”。

这时候,你就会发现这玩意儿可真不是随便拿来看的,它关乎着你能不能安心住下去。

很多人一开始觉得格式条款就是个死板的东西,嘿,别小看它!它就像你每天吃的方便面,简单方便,但其中的“调料包”却能让一碗面变得香气四溢。

法律上的格式条款,虽然看起来条条框框,但其实是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

比如,消费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这时候合同里那些格式条款就像一把保护伞,把你罩得稳稳的。

但你想想,假如这些条款写得模糊不清,那可就糟糕了,真是“买家秀”与“卖家秀”的差距,简直让人哭笑不得。

不得不提一个概念——“显失公平”。

就拿那种一看就让人心里发毛的格式条款来说吧,像是霸王条款,真是让人气愤得想翻白眼。

这种条款如果不合理,法院可会出面来给你撑腰。

就像打游戏时,有时候你遇到个大神,让你几下就被KO了。

可你想,法律也有自己的“游戏规则”,为了确保公平,必要时会直接把那些不合理的条款扔掉。

再说说这些格式条款的适用性,很多人觉得只要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那就万无一失。

实际上,这就有点像过于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幻想。

法律上说得很清楚,格式条款必须是公正合理的,不能随便让一方占尽便宜。

你想啊,谁会愿意坐在那儿看着自己被坑?所以,这种条款的合法性就像是房子的地基,必须稳固可靠,才能让人放心。

如果格式条款被认定为不合理,那可是有得折腾了。

就像你去餐厅点了一份不合口味的菜,当然可以要求换一份。

合同也是一样,假如某条款被认为“显失公平”,那么你就可以要求对方修正。

这个时候,双方的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如前所述,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是一种一定程度的限制,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限定在“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的范围之内。

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缔约选择权与知情权,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成立前、以合理的方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说明的义务,和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尚并不构成对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的损害,那么,就应当将使合同无效还是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状态的.权利赋予合同当事人,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

具体到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上述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情形中,即是将使合同有效无效的权利赋予格式合同相对方,由格式合同相对方来决定。

上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依据该条款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同时具备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但该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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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研究
发表时间:2019-05-13T16:16:19.87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6期作者:李艳辉[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格式条款开始大量出现并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

格式条款系在合同之中订立,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释使其含义明确,再对该条款进行效力认定(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36)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格式条款开始大量出现并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

格式条款系在合同之中订立,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释
使其含义明确,再对该条款进行效力认定,并据此来认定该条款是否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此即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本文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的规则进行探讨,分析了法院认定格式条款的3种情形,并对2种特殊情况下进行认定分析。

关键词: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格式条款开始大量出现并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与格式条款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本文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进行探讨,分析了法院认定格式条款的3种情形,并对2种特殊情况下进行认定分析。

1.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1)格式条款的有效
格式条款的有效是指法院对符合构成要件成立的,且不存在效力瑕疵的格式条款作出肯定性评价。

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并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并未规定格式条款这种特殊的合同条款的特别有效要件。

但应当认识,合同法相对于民法是特别法,格式条款是合同条款的特殊存在形式。

因此,《民法通则》第55条设立关于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也可用于对格式条款进行的规制。

此外,格式条款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形,则该条款将被判定为有效。

(2)格式条款的无效
对格式条款效力审查,为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及交易安全之维护,格式条款的有效是当事人所期望的,但如果纳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效力瑕疵阻却其有效,则法院同样需对该格式条款作出相应的效力评价。

关于格式条款无效判定规则,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是否违反强行法的规定的条款、是否系法律明文规定的绝对无效的条款、是否需要法官对事实和价值进行判定以确定效力的条款、是否是违反基本原则的条款等的几种判定方法。

一是黑名单规则。

黑名单格式条款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绝对不发生效力的条款,法院审判时无需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即可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当前,各国对黑名单格式条款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免责格式条款列为黑名单已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免责条款、合同法53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消法第26条经营者免责条款系法律明确规定不发生效力的条款。

在对前述其进行效力判断时,无效价值判断直接认定无效。

二是灰名单规则。

法官需要效力进行事实和价值判断的格式条款即为灰名单规则,法院认为涉案格式条款的不公平因素达到了使条款被判定无效的程度,即判定该条款无效。

《德国民法典》、英国《不公平条款法》、台湾地区“消法”均有此类灰名单规则。

同样的,实践中运用合同法第52条前4款的规定判定格式条款效力时尚需法院对包括欺诈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事实和价值判断才能做出其是否无效的判决。

三是合同法基本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审查。

法律对格式条款有强制或禁止性规定的,应以法律规定来判断该格式条款的效力;但法律对格式条款没有强制或禁止规定的,法院只得援引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加以规范。

我们应当注意,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始终的指导原则,法院在案件审判时也应将其奉为指导原则,对于格式条款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之情形,也应被判定为绝对无效。

(3)格式条款的可撤销
我国的合同撤销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在格式条款订立之时,相对人意思表示有瑕疵,则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对意思表示瑕疵进行补正。

对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格式条款进行撤销,使其归于无效,以此来弥补订立之时的意思表示瑕疵。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的可撤销情形,格式条款的撤销可当然适用。

首先,因相对人重大误解订立的格式条款,相对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

对涉及合同重要条款的内容,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因导致契约目的无法实现是重大误解的内涵。

格式条款中的重大事项以消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为例,相对人如果因过失对标的的质量、数量、价格等重要内容作出了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将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格式条款。

其次,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相对人可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

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利用相对人处于紧迫情况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相对人自己有重大不利的格式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内容上的不可变更,加之格式条款使用人处于优势地位,对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认定只要达到客观上的当事人间给付严重失衡即可,使用人是否在主观上利用了自身优势或利用相对人缺乏经验可不做讨论。

对于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

再次,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相对人可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

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欺诈系格式条款使用人故意告知相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系格式条款使用人以给相对人带来损害为威胁,迫使相对人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系格式条款使用人趁相对人处于危难之际,迫使相对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与该格式条款的相对人订立的格式条款,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

2.两种特殊情形下格式条款效力研究(1)协议管辖的格式条款效力民事诉讼法第34条对约定管辖作出规定,但并未涉及格式条款中约定管辖的效力。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1条对约定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规定,使用人与相对人订立协议管辖的格式条款的,如果没有提醒相对人注意该条款,相对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该条款无效。

(2)约定仲裁的格式条款效力
对于约定仲裁的格式条款效力判断,目前尚未统一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可能会产生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①约定仲裁是否系免责、加重相对人责任、除权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的效力不影响该合同中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仲裁法第19条也规定仲裁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的存在具有独立性。

其效力受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但不因其他条款的无效而无效。

由此可以看出,仲裁条款中争议解决条款的存在有独立性。

此外,仲裁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定纷止争的机制,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与诉讼具有同等性,并未排除当事人在纠纷出现寻求救济的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约定仲裁不应被认定为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免责条款、加重相对人责任条款、除权条款而被判定无效。

只要约定仲裁的格式条款不存在仲裁法第17条规定的三种无效情形,即可被认定为有效。

②对约定仲裁的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是否适用民诉法解释第31条关于协议管辖的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
首先,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处于同一位阶,仲裁与诉讼均作为法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有相互独立性及平等性。

如果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来裁判仲裁格式条款效力将产生诉讼规则指导仲裁审判程序的错误。

其次,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时,需提请消费者注意,否则该条款无效。

将该条款适用于仲裁中,将因为增加格式条款使用人的举证责任而提高仲裁条款的适用难度,这将与国家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愿景相背离。

法院对约定仲裁的格式条款的审查应在遵守仲裁法的基础上,坚持宽松的审查原则,为仲裁制度的适用留足空间。

参考文献
[1]高圣平.《论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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