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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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委会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理解

对村委会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理解

对村委会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理解所谓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具体理解如下:一、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原来生产大队,有的在生产小队的基础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

1985年2月,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全国全部完成,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

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基层性。

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

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区,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

二是群众性。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都有机会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既从事劳动生产,又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

三是自治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村民组成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使它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

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它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

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在实际工作,有的把村民委员会当成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当成乡镇政府的“腿”,将不该由基层自治组织从事的行政工作交给村民委员会去做,或者包办代替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些都是同村民委员会性质不符的做法。

村民自治条例

村民自治条例

三一文库()〔村民自治条例〕*篇一: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完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等。

1982年修订的《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地位和作用。

依照宪法,1987年11月24Et,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并对相应的组织形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法前后试行了l0年,对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l998年11月4日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丰,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在条文中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职能,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持机构、选民臀记、候选人提名、投票方式、计票方法、确定当选等法律程序;规定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民主决策的内容;规定了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行民丰管理的渠道;规定了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内容、程序和办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方法。

所以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农民群众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而可靠的法律保障。

(文章转载自:杭州法律咨询网.cn)*篇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研究——以丽江为例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伟大创新,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一、引言村民自治章程旨在规范和指导村民自治的行为,促进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和自治管理,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本章程适用于我国某省某市某村的村民自治事务。

二、自治组织1. 村民自治委员会(1) 村民自治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核心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

(2) 村民自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村级事务的执行,处理村民提出的问题和投诉,促进村民的参与和协商等。

(3) 村民自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

2. 村民大会(1) 村民大会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村民组成。

(2) 村民大会的职责包括:选举村民自治委员会成员,审议和通过村级规划、预算和重大事项,监督村民自治委员会的工作等。

(3) 村民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组织。

三、自治程序1. 决策程序(1) 村民自治委员会应当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协商、表决等方式进行决策。

(2) 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村民大会审议和通过。

2. 村级规划(1) 村民自治委员会应当制定村级发展规划,明确村庄的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和时间计划。

(2) 村级发展规划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3. 村级预算(1) 村民自治委员会应当制定村级预算,明确村庄的收入来源、支出项目和金额。

(2) 村级预算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四、村级事务管理1. 村民参与(1) 村民有权参与村庄事务的讨论、决策和管理。

(2) 村民自治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如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2. 信息公开(1) 村民自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开村级规划、预算、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结果。

(2) 村民自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途径。

3. 村级项目管理(1) 村民自治委员会应当对村级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村民自治中的法律问题

村民自治中的法律问题

村民自治中的法律问题
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旨在实现村民的自治、自立、自力更生,最终实现农村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法律问题是村民自治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它不仅牵涉到村民自治的各个方面,而且也关系到村民自治的整体有效性。

首先,必须明确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即村民自治本身是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必须通过立法保障村民自治的合法性,确保其在法律上的地位。

此外,还必须根据村民自治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使其有效实施。

最后,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检察机关,监督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确保村民自治的合法性。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

《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

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

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

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村民委员会是指村庄居民依据法律法规和村民主体意愿,在自治的基础上自己选举产生的基层自我管理组织。

它是我国基层政权组织的最基本单位,对新农村建设和社区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就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来说,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村民委员会作为乡村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之一,在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之间的组织,既要接受上级领导的指导,执行上级政令和法律法规,也需要将上级政策与基层实际相结合,确保基层自治顺利开展。

从法律上来看,村民委员会是一个拥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

2005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定代表和管理机构,以村庄居民集体的名义依法行使自治权力。

在新修订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中也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代表村庄居民集体行使自治权,作为组织法人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

二、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作为一个拥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村民委员会拥有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从法律权利上来看,村民委员会拥有自治权力,代表村庄居民集体行使自治权,保障村庄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村民委员会还有权利参与村庄规划、土地出让、乡村建设和生态保护等重要事项的决策,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

从法律义务上来看,村民委员会承担着维护村庄社会和谐稳定、维护集体经济利益、维护村庄环境卫生、协助落实政策等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村民委员会还需要积极发挥人口普查、统计调查、信息收集等作用,为基层政府提供参考意见。

三、村民委员会的问题与改进虽然村民委员会在新农村建设和社区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实际上,村民委员会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不够规范,权责不分明,有些委员会缺乏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以及部分委员会权力过大、管理不够透明等问题。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大全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大全

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进程
1.村民自治活动的萌芽探索时期(1980— 1986年)
2.村民自治深入发展和法律制度框架形成时 期( 1986—1997年)
3.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提高时期( 1997—2004 年)
4.村民自治制度规范化时期(2005年至今)
一、创始阶段(1980年—1986年)
• 背景:改革开放
3 自治主体从封闭走向开放
• 村民自治是村民在村庄范围内对社区公共事务进 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的 主体是本村村民,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了村民资 格,才能在该村庄范围内参与自治活动。从这个 意义上讲,村民自治具有封闭性,不是本村的村 民就不能参与该村的村民自治。然而,随着改革 以来限制农民流动的制度闸门的打开和农村经济 的快速发展,农民流动日益增多,城乡交流逐渐 扩大,传统封闭的农村社区开始出现了村民的流 出或外来人员的流入,农村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村民自治法规的进 一步修改,村民自治已越来开放。
专家定义
• 许勇和于建嵘把“村民自治”定义为“农村基层 人民群众自治”,即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 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 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 而白钢,赵秀玲则认为“村民自治除了三自即自 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外更应该强调自尊、 自爱和自由的精神”“村民是否拥有自觉、自尊、 自爱、自由和自决权,是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发 展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
• 任期: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 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①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 ②村委会设立的目的是让村民自我管理本村日常事务。 ③村委会的成员都是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其最 高代表是村委会主任。 ④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民在民主管理上的伟大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提供 了法律保障。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善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探究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种制度确定下来只有二十多年,在确保其实施的法律环境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一、当前村民自治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一)宪法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定位易引起混淆。

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于其他机关或组织的性质。

但是宪法对村民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第五节,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

1这种立法上的混淆对之后的执法工作等有着误导作用,对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存在不利影响。

除宪法以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也不完整、不明确。

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践证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它有着“先天的不足”2。

因为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的一个载体,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重点放在了村委会的组织结构建设,用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规范村委会组织,对村民自治本身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与村民自治立法的宗旨和原意相去甚远。

(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

关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指导, 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 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如调解民间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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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自第一个村民委员会1980年在广西宜山县诞生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已有了30多年的发展。

但是,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不准、职能交叉、法律人格不健全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基层民主实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瓶颈。

如何定性两者关系,明确各自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界限,已成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和村民自治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

《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

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

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

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

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是公有制性
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

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

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

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

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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