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购票管理办法
网上售门票管理制度

网上售门票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网上售门票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互联网上售票的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景区门票、演出门票、体育赛事门票等。
1.3 网上售门票指在互联网上进行的门票销售交易活动,包括门票的在线预订、支付、配送等环节。
二、经营资质2.1 从事网上售门票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2.2 涉及特定领域的门票销售,如演出门票、体育赛事门票等,必须具备相关领域的资质证书。
2.3 未经合法登记和备案的个人或企业不得从事网上售门票业务。
三、商品信息3.1 网上售门票必须提供准确、全面的商品信息,包括门票类型、票价、有效期、使用规则等。
3.2 商品信息中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不得隐藏重要信息或附加其他费用。
3.3 商品信息必须及时更新,确保消费者获取到最新的门票信息。
四、交易流程4.1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门票时,应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包括选择门票类型、填写购票信息、支付等。
4.2 网站在支付环节必须保障交易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盗用。
4.3 消费者购票成功后,网站应及时发送确认信息,包括订单号、门票信息、配送方式等。
五、支付方式5.1 网上售门票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线上支付、银行卡支付、第三方支付等。
5.2 支付环节必须采取加密措施,保障交易安全,禁止明文传输银行卡等个人敏感信息。
5.3 在网上支付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网站应及时通知消费者,并配合处理。
六、订单管理6.1 网站应建立完善的订单管理系统,包括订单查询、修改、取消等功能。
6.2 消费者有权查询自己的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状态、发票信息等。
6.3 消费者在订单提交后有权修改订单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取消订单。
七、配送服务7.1 网上售门票的配送服务应当及时、便捷,确保消费者能够按时收到门票。
7.2 配送服务应提供配送方式选择,包括快递、自取等,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
航空公司互联网在线机票预订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互联网在线机票预订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航空公司互联网在线机票预订的管理制度,以确保预订过程的顺利进行,提高客户满意度并减少操作风险。
2. 预订流程2.1 客户选择航班和座位- 客户在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选择出发地和目的地,并指定出发日期和乘客人数。
- 航空公司系统显示可用航班和座位,客户选择合适的航班和座位。
2.2 客户填写乘客信息- 客户填写乘客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确认无误。
2.3 客户确认预订信息- 客户核对预订信息,包括航班、座位、乘客信息等,并确认无误。
2.4 客户支付机票费用- 客户选择支付方式并完成支付。
2.5 预订完成- 客户收到预订确认邮件或短信,并保留预订信息作为凭证。
3. 预订管理3.1 预订信息存储与查看- 系统将客户的预订信息存储在安全的数据库中,并允许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查看、修改和取消预订。
3.2 预订变更与取消- 客户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申请变更或取消预订,系统将记录变更和取消的操作并退还相应费用。
3.3 退票与改签政策- 航空公司制定合理的退票和改签政策,并通过互联网在线机票预订系统告知客户。
3.4 信息安全和保密- 航空公司承诺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
4. 客户服务4.1 客户支持- 航空公司提供在线客服支持,回答客户关于机票预订的问题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4.2 投诉处理- 航空公司建立应急联系渠道,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进行合理的解决。
5. 总结通过建立航空公司互联网在线机票预订管理制度,我们能够提供简化、高效的预订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并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
航空公司将持续改进在线预订系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旅行社线上管理制度范文

旅行社线上管理制度范文旅行社线上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线上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旅游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的线上管理工作,包括线上旅游信息发布、线上预订、线上支付、线上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旅行社线上管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旅行社的声誉。
第四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线上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线上管理流程,保证各环节的顺畅和协同。
第六条旅行社应定期对线上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核,及时调整和改进。
第七条旅行社应加强技术投入,提高线上管理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旅行社应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线上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旅行社应加强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提高线上管理工作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二章线上旅游信息发布第十条旅行社应确保线上旅游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及时更新线上旅游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对线上旅游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便于用户的查询和选择。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提供线上旅游信息的图文介绍和多媒体展示,提高用户的体验感。
第十四条旅行社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线上旅游信息。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建立线上旅游信息的审核机制,确保信息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建立用户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对线上旅游信息的反馈和投诉。
第三章线上预订第十七条用户在线上预订旅游产品时,旅行社应提供清晰明了的预订流程和操作说明。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提供多种线上预订方式,便于用户的选择和操作。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提供多种在线支付方式,确保用户的支付安全和便利。
第二十条用户在线上预订旅游产品时,旅行社应明确退款政策和退款流程。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建立线上预订的订单管理系统,及时处理用户的预订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应建立用户预订信息的保密机制,严格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关于买火车票规章制度

关于买火车票规章制度一、火车票的途径1. 网上购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火车票的网上购票已经成为了很多旅客的首选方式。
旅客可以通过12306网站、各大在线旅行网站以及铁路APP等渠道购买火车票。
在网上购票时,旅客需要提前注册账号,填写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选择出发地、目的地、日期和车次等信息,支付相应的车票款项后,系统会生成电子客票,旅客只需要携带有效证件和购票时的预订号码即可进行乘车。
2. 窗口购票除了网上购票外,旅客还可以选择到火车站售票窗口购买火车票。
在售票窗口购票时,旅客需要携带有效证件,告知售票员出发地、目的地、日期和车次等信息,支付车票款项后,售票员会给予实体车票或打印的车票购买凭证。
3. 自动售票机购票现在的火车站也普遍设置了自动售票机,旅客可以通过自动售票机购买火车票。
在自动售票机上,旅客只需按照提示操作,选择出发地、目的地、日期和车次等信息,支付车票款项后,系统会打印出实体车票或者购票凭证。
二、火车票的种类1. 成人票:成人票是针对18周岁以上的旅客发售的车票,购买成人票的旅客需要提供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2. 儿童票:儿童票是针对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购买的车票,儿童购买车票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3. 学生票:学生票是针对在校学生购买的车票,购买学生票时需要提供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4. 老年票:老年票是针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购买的车票,购买老年票时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5. 残疾人票:残疾人票是针对残疾人购买的车票,购买残疾人票时需要提供有效的残疾证明材料。
6. 无座票:无座票是指没有具体座位的车票,购买无座票的旅客只能站着或者坐在过道上。
三、火车票的退票规定在购买火车票后,如果旅客需要退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火车票的退票时间和退票手续费如下:1. 旅客提前30分钟以上退票的,可全额退还车票款项;2. 旅客在发车前30分钟内至发车前24小时内退票,需支付10%的车票款项;3. 旅客在发车前24小时内至发车前72小时内退票,需支付20%的车票款项;4. 旅客在发车前72小时内至发车前15天内退票,需支付5%的车票款项;5. 旅客请提前15天以上退票的,可全额退还车票款项。
文旅局网络平台管理制度

文旅局网络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旅局网络平台的管理,保障网络平台秩序,提高网络平台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文旅局旗下各个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
第三条文旅局网络平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利益,服务于文旅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文旅局网络平台应当遵循新闻发布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原则。
第五条文旅局网络平台应当根据不同需求和内容,合理设置权限,严格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六条文旅局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和用户体验。
第七条文旅局网络平台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和风险防范工作。
第八条文旅局网络平台应当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对网络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文旅局网络平台应当加强与其他公共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共同的网络平台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文旅局网络平台管理部门应当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文旅局网络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文旅局网络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业务知识的更新,提高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文旅局网络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和约束全体从业人员的工作表现。
第十四条文旅局网络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网络平台进行评估和监测,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改进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五条文旅局网络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的制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反思存在问题,为未来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文旅局网络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三章内容管理第十七条文旅局网络平台应当根据不同需求和受众特点,合理设置内容分类和发布频次。
电子票管理制度

电子票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票在各行各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作为一种新的票务管理方式,电子票在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
因此,建立健全的电子票管理制度对于推动票务行业的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背景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票已成为票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票作为一种新型的票务管理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环保节能、信息可追溯、防伪技术等诸多优势。
但是,由于电子票的使用还较为新颖,一些管理制度和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电子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电子票的应用和管理。
三、制度目的1. 规范电子票的流通与管理,提高票务管理效率,减少漏洞和违规行为。
2.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假冒伪劣电子票的流通。
3. 促进票务行业的创新发展,提高服务水平,满足社会需求。
四、制度内容1. 电子票的种类电子票应当包括电子航空票、电子火车票、电子公交卡、电子演出票等各种类型的票证。
在有需要时还可以进一步分类。
2. 电子票的发行与管理(1)电子票的发行必须依法合规,要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如法国等地区销售彩票一样,要取得发行许可证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2)电子票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平台,实现票务数据的实时更新和互通共享,确保电子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每一位持票者的身份信息真实可靠,有效地防范电子票的滥用和造假现象。
3. 电子票的使用(1)消费者在使用电子票时,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不得转让或变相倒卖。
(2)消费者在使用电子票时,应当主动配合检票工作,接受安全检查和身份验证,确保电子票的合法有效性。
4. 电子票的保障与维护(1)保障电子票的信息透明,纠正虚假宣传或误导性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维护电子票的有效性与安全性,加强对电子票进行防伪技术与数字签名,确保电子票的真实可靠。
国务院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票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务管理,保障票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票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票、演出票、交通票、门票等。
第三条票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票务工作的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票务销售第四条票务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票务销售价格应根据市场行情、成本和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六条票务销售渠道应多样化,包括线上线下同步销售,确保消费者购票便利。
第七条线上销售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1. 票务查询:提供实时票务信息查询服务;2. 在线购票:支持多种支付方式,确保支付安全;3. 电子票务:提供电子票务服务,方便消费者持票入场;4. 客户服务:设立在线客服,解答消费者疑问。
第八条线下售票点应设立在交通便利、人流量大的地方,并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确保售票效率。
第三章票务库存管理第九条票务库存应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门的票务库存管理制度。
第十条票务库存应定期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票务库存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票务库存的出入库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票种、数量、时间、责任人等信息。
第四章票务退改签第十三条消费者购票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退票或改签,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退票:消费者在购票后未使用,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手续,退票费用按实际票价扣除相应手续费;2. 改签:消费者在购票后需改签,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改签手续,改签费用按实际票价扣除相应手续费;3. 退改签手续应在售票点或线上销售平台办理。
第十四条票务退改签政策应提前公布,并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第五章票务安全与保密第十五条票务工作人员应加强票务安全意识,确保票务信息不外泄。
第十六条票务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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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互联网售票工作,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互联网售票是指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的销售、改签、退票等业务。
铁路互联网售票范围、购票方式以及铁路电子客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办理铁路电子客票业务的售票窗口等事项以“网站”和车站公告为准。
第三条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并按本办法规定换取纸质车票后,铁路电子客票失效,换票后旅客凭纸质车票按现行规定办理检票、验票、改签、退票等手续。
第四条在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以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的时间,退票以网站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终止的时间,改签所涉及的原车票退票、换(购)新票分别按照退票、购票处理。
第五条旅客或购票人应当妥善保管铁路电子客票信息及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章售票
第六条在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时,应当准确提供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七条在网站购票可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护照。
第八条购买儿童票的乘车儿童没有办理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使用同行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九条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只能购买一张车票,但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在网站购买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时,应符合规定的减价优惠(待)条件,并持有规定的减价优惠(待)凭证。
学生证应附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
第十一条在网站购票应当在车票预售期内且不晚于开车前2小时,并完成网上支付。
第十二条在网站购票后,应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换票、改签、退票等手续。
铁路客票代售点仅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换票手续,但铁路运输企业授权可受理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铁路客票代售点除外。
第十三条换取纸质车票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1)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可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铁路客票代售点或车站自动售票机上办理换票手续。
(2)学生票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附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均为原件)到安装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识别器的车站售票窗口或铁路客票代售点办理。
(3)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均为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
(4)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自动识读或者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需出示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订单号码,到车站售票窗口,由售票员录入证件号码和订单号码并核实后办理换票手续。
(5)购票后、换票前,有效身份证件丢失的,需到乘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载明原购票时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临时身份证明,并按本条第(4)项办理。
(6)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订单号码等经核实一致的,予以换票;不一致的,不予换票。
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同时核对减价优惠(待)凭证。
换学生票时,应核减优惠乘车次数。
第十四条纸质车票票面载明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并标记“网”字。
第十五条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清晰、可识读,并妥善保护票面身份信息。
第三章改签和退票
第十六条铁路电子客票可以在网站或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退票手续。
第十七条旅客在网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退票手续的,不晚于车票发站开车前2小时。
第十八条旅客在车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退票手续的,应当到安装有银行POS 机的车站售票窗口办理。
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在换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第十九条改签后新票票价高于原票、需补收票价差额时,应当使用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或具备网上银行功能的其他银行卡支付新票全额票款,原票款按发卡银行规定退回原银行卡。
退票或改签后新票票价低于原票的,应退票款按发卡银行规定退回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
第二十条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后,出具纸质车票。
第二十一条在网站办理退票手续后、需退票费报销凭证的,应当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办理退票之日起10日内(含当日)到车站退票窗口索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车站”和“铁路客票代售点”指郑州、武汉、西安、成都铁路局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开通铁路互联网售票业务的铁路客运营业办理站(含同城车站)和铁路客票代售点;“开车前”为车票载明的发站开车时间前。
第二十三条使用网上、银行卡支付有关收、退款等事项按照付款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郑州、武汉、西安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内容选自郑州、武汉、西安、成都铁路局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相关文件,具体以其文件为准。
详情以车站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