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含公寓式酒店)和市场等用地,以及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
中山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2017版)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中府〔2019〕70号中府规字〔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70号中府规字〔2019〕1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7日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并标明为“新型产业用地”。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中山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
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项目用地面积应大于2公顷。
产业用房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产业用房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配套服务设施可随产业用房按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分割转让。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自建房容积新规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自建房容积新规城区个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0㎡,
同时最高不超过15米,原则上最高四层。
城区自建房
建筑面积不得超600平方米
全市行政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适用该《办法》。
其中城区包括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五桂山、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火炬区代管区域)。
该《办法》对自建房进行了定义。
个人自建住房是指不动产权属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
另外,个人自建房商住用地的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个人自建房参数均将设限
除建筑面积外,个人自建住房其他参数均设限。
在层数上,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面积的一半。
个人自建房不得超过四层。
在高度上:
自建房主出入口室外地坪至第三层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2
米,至第四层辅助用房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则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建筑主出入口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则以该建筑主出入口周边相邻可作为消防通道的小区内部道路中心线的标高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标高;
个人商住楼(含住宅楼)首层高度不得超过5米。
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制定适合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的个人自建住房实施技术细则。
在用地红线上:
除临4米及以上宽度道路除外,个人自建住房建筑开窗墙面退后用地红线原则上不得小于2米,如墙面退让用地红线不足2米仍需要开窗的,应设置防火墙及防火窗。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2007〕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
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维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更新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电、无线电、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法定效力。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查询。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第三章居住用地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3.1.1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1.1注:摘自国标GB50180-93 3.0.2.2条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表3.2.1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②摘自国标GB50180-93。
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3.2.3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表3.2.3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
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表3.2.4注:[1] 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红线(即城市道路红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 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
(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3] 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
[4] 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 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
不包括宅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技术规定》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5•【字号】中府[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2002]3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切实执行。
第三条中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接受市建设局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或规模划分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属特级建筑工程和概算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需报送省建设厅审查。
凡勘察设计中采用涉及安全并且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勘察、设计技术方案,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或验证,并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凡超出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应按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办理专项审查。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5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5.1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标准5.1.1 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按不同地段分别确定。
地段的划分为Ⅰ级地段指华柏路、歧关西路、博爱路、起湾道、孙文东路围合而成的区域;Ⅱ级地段为除Ⅰ级地段和旧城区以外的中心城区其它区域;旧城区范围与第八章8.1.1条一致。
5.1.2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限值见表5.1.2。
居住小区限值指标表表5.1.2注:镇区参照此表执行,各镇根据自身情况划分类别,报规划局批准后执行。
5.1.3 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适当提高(见表 5.1.3)。
本条所指的单体建筑是指没有进行过详细规划的地区并具备完整的国土证,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建筑:⑴整体为一幢的建筑。
⑵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多幢建筑。
⑶用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不超过5000平方米,裙房联通,上为多幢高层塔楼,塔楼之间满足间距要求,且塔楼与裙房联接层的建筑面积与裙房的基底面积之比大于1:2的建筑。
单体建筑指标值表表5.1.35.1.4 居住小区指标适用于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居住用地(商住用地),但不包括集体住宅用地和私人自建住宅用地。
5.1.5风貌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控制地段内的居住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5.2 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的计算5.2.1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时,“用地面积”不是指征地面积,而是指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实际使用的面积(包括退道路红线在内)。
但不包括小区级以上城市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
5.2.2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低于按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系数所得的建筑面积。
5.2.3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高于按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其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超容费。
5.2.4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和公共民用建筑混合设计时,按居住小区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但公共民用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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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
误差标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规划条件核实的工作,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的数值,但不超过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数值。
三、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数值按分段累进计算,每段适用不同的允许误差比例,详见下表一:
表一:
四、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相差数值,即为建筑面积误差值。
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规定的计算容积率面积计算;
(二)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件为计算依据;
(三)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分项面积和总面积同时计算。
五、建设工程按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施工,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六、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已缴纳费用不予退回。
七、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未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补交础设施配套费外,须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超容补地价费用。
八、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以外的部分,由规划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九、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证建筑高度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详见表二):
表二:
十、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当为坡屋面时,建筑物室外设计主入口地面到檐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