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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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PPT87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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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血型分类
ABO血型系统(ABO blood group system)是1900年由奥地利血液专家 兰特斯坦纳提出的,是人类血型系统 中最早发现、最具有临床意义的血型 系统之一。并创立了输血理论。
ABO血型分类
血型
红细胞上 抗原
血清中 抗体
A
A
B
B
O

AB A、B
抗-B
抗-A 抗-A 抗-B
2009年9月,武汉市江夏区湖泗镇 38岁的张凯(化名)被查出艾滋病。
视频:职业卖血全过程
章前案例: 呼和浩特首例输血感染艾滋病 死者家属获赔47万
思考:应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加强我国的采供血 及临床用血的管理?
中国爱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 (2007)
来源:2007年11月30日《健康报》 发布:卫生部部长陈竺
隔日,记者再次来到这个血站。当记者提出 想看看一名“献血者”的身份证时,遭到了拒 绝。血站工作人员解释说:“‘献血者’不愿 意拿出来,我们也要保护他们的隐私。”尽管 法律规定一次献血采集量不得超过400毫升, 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但是,记者在暗 访中发现,这个血站有明显的违规行为。血站 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进血量少、用血 量大,江苏的许多医院储血量不足,临床用血 紧张。也许,这就是为什么“卖血”能在这个 血站堂而皇之存在的原因。
子女血型 O、A A A O、B B B A、B、AB A、AB A、B、AB B、AB A、B、AB
血液的不安全性
输血可能传染多种疾病 血液病毒标志物的检测存在窗口期 试剂灵敏度的限制可能造成漏诊
窗口期
是指病毒感染后可直到可以检测出相应的 病毒标志物前的时期。处于窗口期的患者 实际上已经发生了病毒感染,但是病毒标 志物检测仍然呈阴性。

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讲义ppt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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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血头血霸) ; 献血单位雇人顶替单位献血指标的违法行为(单
位违法); 采集: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的违法行为;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违法行为; 血站违反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违法行为; 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违 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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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供血卫生监督内容
法律责任 《献血法》第18、19、20、21、22、23
是与采供血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采供血 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献血 法》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卫生监督部 门主要针对9种违法行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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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供血卫生监督内容
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的9种违法行为 献血:
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的违法行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的违法行三采供血卫生监督内容三采供血卫生监督内容3232四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内容四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内容11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333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息报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四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内容四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内容3434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血站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等等

2024输血培训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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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血技巧分享
严格掌握输血指征
01
避免不必要的输血,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指标综合评估是否
需要输血及输血量。
选择合适的血液制品
02
根据患者需求和实验室指标,选择最合适的血液制品,如红细
胞、血浆、血小板等。
采用自体输血和血液回收技术
03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鼓励患者采用自体输血或血液回收技术
,减少异体输血的需求。
完善输血操作规范
不断优化输血操作规范,减少人为错误和操 作失误的可能性。
加强患者监测和随访
建立完善的患者监测和随访机制,及时发现 并处理输血相关并发症。
05
合理用血原则及实践应用
合理用血概念阐述
合理用血的定义
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指标,科学、 合理地选择和使用血液制品,以达到 最佳治疗效果和节约血液资源的目的 。
实践案例剖析
案例一
某医院通过加强合理用血管理, 成功降低了输血反应发生率,提
高了医疗质量。
案例二
某医生在处理一例大出血患者时, 根据临床用血指南制定了科学的输 血方案,成功挽救了患者生命。
案例三
某医院通过推广节约用血技巧,有 效减少了血液浪费,提高了血液资 源的利用效率。
06
法律法规与伦理道德要求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规定了临床输血的适应症、禁忌症、输血前评估、输血操作及输 血后管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血站管理办法》
明确了血站的设置条件、职责、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确保血液采集、储存和供应的安全有效。
《血液安全质量管理规范》
对血液采集、检测、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质量管理提 出了具体要求。
输血作用
补充血容量,改善循环;增加携 氧能力,提高组织供氧;补充各 种凝血因子,纠正凝血功能障碍 等。

生物血液制品的相关知识医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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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因大量血红蛋白从血浆中进 入肾小管,遇酸性物质变成结晶体,致 使肾小管阻塞;又因为血红蛋白的分解 产物使肾小管内皮细胞缺血、缺氧而坏 死脱落,也导致肾小管阻塞。病人出现 少尿、无尿等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严 重者可导致死亡。
溶血反应过程 1.预防:认真作好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
试验,输血前仔细查对,杜绝差错。严格执 行血液保存规则,不可使用变质血液。
(6)出现休克症状,即配合抗休克治疗。 (7)Rh系统血型反应中,一般在一周或更长时间
出现反应,体征较轻,有轻度发热伴乏力、血胆红 素升高。对此种病人应查明原因,确诊后,尽量避 免再次输血。
(四)与大量输血有关的反应 大量输血一般指在24h内紧急输血量大于
或相当于病人总血容量。常见的反应有循环 负荷过重、出血倾向、枸橼酸钠中毒等。
(三)溶血反应 溶血反应是指输入的红细胞或受血
者的红细胞发生异常破坏,而引起的一 系列临床症状。为输血中最严重的反应。
1. 原因: (1)输入异型血,多由于ABO血 型不相容引起,献血者和受血者血型不 符而造成;
(2)输入变质血,输血前红细胞已变 质溶解,如血液储存过久、血温过高,输血 前将血加热或震荡过剧,血液受细菌污染均 可造成溶血;
3.枸橼酸钠中毒反应 (1)原因:大量输血随之输人大量枸橼
酸钠,如肝功能不全,枸橼酸钠尚未氧化即 和血中游离钙结合而使血钙下降,以至凝血 功能障碍、毛细血管张力减低、血管收缩不 良和心肌收缩无力等。
(2)症状:表现为手足抽搐、出血倾向、 血压下降、心率缓慢,心室纤维颤动,甚至 发生心跳停止。
(3)处理: ①严密观察病人的反应。 ②输入库血1000ml以上时,须按医嘱静
脉注射10%葡萄糖酸钙或氯化钙lOml,以补 充钙离子。

血液制品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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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制品有效成分主要是凝血因子Ⅷ和纤维蛋白 原,主要用于补充凝血因子Ⅷ和纤维蛋白原。
(二)血细胞成分制品
• 1.红细胞成分制品 • 包括: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添加剂
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少白细胞红细胞、 冰冻红细胞、代血浆红细胞悬液、照射红 细胞等。
• 浓度高,可提高机体携带并运送氧气的能 力,且输注量少、可避免循环超负荷。
• 新鲜冷冻血浆在-20℃以下冻存,冷冻 状态一直持续到使用之前,有效期自 采血日起1年。
• 能有效地保存血浆中各种生物活性成 分,其融化后等同“新鲜血浆”,是 除血小板以外所有未经浓缩的凝血因 子的来源。
• 应用最为广泛,可用于先天性或获得 性凝血因子缺乏症、免疫球蛋白缺乏 症等。
• 2.普通冷冻血浆(FP)
• 3.新鲜液体血浆(FLP)
• 将保存期内的抗凝全血在(4±2)℃条件 下,经离心后分离出血浆,即为新鲜液体 血浆。
• 保存温度为(4±2)℃,24h内输注。
• 该制品含有全部凝血因子,血浆蛋白为 6%~8%,纤维蛋白原为0.2%~0.4%。
• 临床上用于扩充血容量、补充凝血因子。
• 4.冷沉淀
• 遭受过多的同种异型抗原性物质重复攻击, 可诱发机体变态反应。
知识链接:血液代用品
• 血液代用品是指具有载氧功能、维持血浆 渗透压和酸碱平衡、扩充血容量的人工制 剂,主要包括:血浆代用品、血小板代用 品和红细胞代用品。
化、放疗后等严重免疫缺陷者可选用照射 红细胞。
• 2.白细胞成分制品
• 主要是:浓缩白细胞,具有手工和机采两种 制备方式。
• 手工分离制备的白细胞是由200ml全血制成 的,内含粒细胞数不小于0.5×109。
• 机采白细胞是用血细胞分离机从单个供血者 一次采集白细胞多于1.0×1010,产品容量约 200ml。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ppt课件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ppt课件

5.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的 法律责任
• 《献血法》 • 主体:血站
6.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 法律责任
• 《献血法》 • 《侵权责任法》第59条 • 《刑法》第335条 • 主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7.卫生行政部门玩忽职守的 法律责任
• 《献血法》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主体: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规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规章
• 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士管理办法》
• 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 卫医发[1997]28号《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二十四条 • 是输血工作的根本大法(母法) • 确立国家的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明确规定政府、行政部门、社会组织、血站和
医疗机构的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 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 执业活动。
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 (2)类型 •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 (5)采集血液 • 献血者健康检查 过程? • 献血量和献血间隔 • 献血量: • 献血间隔:
4.临床用血
• (1)流程 • 血液:
献血者-血站-医疗机构-患者
• 血液制品:
供血者-单采血浆站-血制品公司-医疗机构-患者

手术室药品血液制品安全管理PPT课件

手术室药品血液制品安全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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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术室药品分类及放置
• 1、手术配药室药品放置 根据手术情况准备了外用药、静脉用药、 麻醉用药、毒麻精神类药及一些特殊用药。根据手术室的用药特 点,将药品分类、定位放置,规范标签,标识醒目,在手术配药室储备了大约能用1周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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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手术间药品柜药品放置 每个手术间设置药品柜,配齐了手术常用药品,基数不多,如麻醉辅助用药、静脉用药和止血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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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错的防范措施: 患者病历紧随患者。 严格执行输血查对制度。
• 差错事故防范措施: 病历紧随患者。 严格执行输血查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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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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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手术室药品放置要求 针剂类放置将药柜和抽屉隔成多个小方格,每个小隔内只放一种药物。输液液体存放在便于取放、能负重 的地方,标示使用先后顺序。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及需要低温储存的药品分层放置在冰箱内。麻醉药、剧 毒药和贵重药品专柜保存,上锁保存,药品不宜过多,以免过期。每日检查并补充基数,每周清领药品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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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对各种药品从申领到入库、使用、出库、记账、补充等环节,采取计算机系统网络管理,与医院药房、药库 网络联通,使手术室药品管理实现信息化管理,方便快捷、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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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输血制度
• 1、取血制度
(1)巡回护士负责取血,每次只取1名患者的血液。 (2)取血前,核对申请单与报告单血型是否一致。 (3)严格查对制度,取血时认真核对患者姓名、 科室、床号、住院号、血型、
药品的管理
• 手术室常备药品,主要以静脉输液和外用消毒药为主;麻醉科是镇痛、镇静毒麻药 最为集中的部门;再就 是每日手术病人自病 房带入手术室的抗生素类药物,因此手术室 要建立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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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 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 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 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 标准及程序采集血浆,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 及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 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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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 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 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 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 第二十二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开发 新品种,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
8
• 第十三条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 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 原料血浆。 第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 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冻保 存,不得混浆。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 于临床。 第十五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 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 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采血浆器材等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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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 规定,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 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原料血浆的,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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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单采血浆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 第九条在一个采血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
站。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
人员的血浆。 第十条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
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 证》。
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供血浆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计和印制。《供血浆证》不得涂改、 伪造、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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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 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 原料血浆。 第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 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冻保 存,不得混浆。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 于临床。 第十五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 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 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采血浆器材等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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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 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 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 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 第二十二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开发 新品种,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
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
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
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
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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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 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 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 查和采集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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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 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制度。 第十八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同时抄报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 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十九条国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2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 的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 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 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 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 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 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 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 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 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3
• 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 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 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 浆活动。
4
• 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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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国内已经生产的品种,必须依法向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国内尚未生产的 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第二十三条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 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无《单采血浆许 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 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 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 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 复检,并作检测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必须在 省级药品监督员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销毁,并 作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发现有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必 须通知供应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并及时上报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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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 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 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 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 标准及程序采集血浆,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 及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 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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