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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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整理(大一法制史重点复习考研也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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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起于兵” :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3、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的特色。
(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一)“以德配天”: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①敬天 ②敬宗 ③保民
(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其次,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意义 :书p.72-73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 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 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1)推行“尽地力之教” (2)实行“平籴法”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4)制定《法经》
2、《法经》的内容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捕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其家庭事务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2、所有权:土地私有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契约:(1)买卖契约:三个要件(p.84) (2)借贷契约:出现了高利贷行业

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传说

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传说

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传说
(1)关于中国法起源的时间,主要有三种说法:起源于五帝时代、起源于夏代、起源于商代。

目前没有证据能够确凿无疑地支持三种说法中的一种,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古代法起源很早,早在阶级和国家出现之前,中国古代法已经存在了。

“神农无制令而民从”一类的说法不能理解为上古时代没有法律,能够实现“民从”,说明当时应该有某些规范存在,可能是部落习惯,这应该视作是中国法的雏形。

(2)关于中国法起源的途径,主要有两种说法: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

其实,这两种说法分别从不同方面揭示了中国古代法最初的形成过程。

一方面,早期的部落战争催生了原始的军法,这些军法到了后来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渐渐对非军事状态下的社会生活也发生了支配力。

另一方面,从原始祭祀活动中萌生了中国的古礼,从而构成中国古代礼法文化的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起源与演进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起源与演进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起源与演进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商代。

当时,商朝诸侯国初步形成,在这个过程中,相应的统治体系也应运而生。

据《史记》记载,初期法律的构建主要是基于祭祀仪式和神圣的“德”来凝聚人心。

例如商朝晋侯之一的桓侯时期,他借助举行盛大的祭祀仪式来加强对臣民的控制,同时也借助这些仪式向天地神明表达了他尊皇、爱民的形象。

在这种神权思想下,商朝的国家统治者和统治文化与道德伦理联系在一起。

到了周代,随着农业的发展,社会分工和贸易不断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也随之提速。

周朝采用的是宗法制度,这种制度对于周代的政治稳定和统治者对于劳动人民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在宗法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出文化积淀和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文化——诸如九卿兑命、诏举、太监处置制度等等。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最为繁荣、富有创新精神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各种学派纷纷涌现,从而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这种知识积累不仅仅在学问上深入,而且在实践上也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晋国的申屠蟠提出了“以德治人、以刑制暴”的观点,他的这种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儒家的兴起和发展。

在这个时期,法家思想崛起并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法家提倡的法制建设观念是依法治国,严肃处理犯罪行为,立刻采取行动等等。

在此基础上,晋商法律典章目录逐渐形成。

秦朝推行法家政治视角下的法制建设,儒家和法家之争也达到了高峰。

在《焚书坑儒》之后,历史文化里,书法之流和大量法律文献都被焚毁,而此时的西方,欧洲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早就非常规范。

秦朝实行的法制列狱、三律、严刑峻法等制度,其实是侵犯了人权和自由,这些制度在汉朝得到了更好的平衡。

汉武帝时期正式颁布了《律历》,严格规定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开创了一系列古代法律文化的先河。

唐宋时代,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和科举制的实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进入到巅峰时期。

唐代的法律文化包括了“四本”(唐律疏议、唐令注释、大明典故、钦定通论)以及司马光撰写的《新唐书》,宋代的法律文化则有《大宋律》、《太平御览》等等。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民法中国古代民法起源于夏、商、周三代,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古代,民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

其中,土地、财产、继承等是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二、近代民法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社会的瓦解,中国近代民法逐渐发展起来。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着手编纂民律草案。

但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较为缓慢,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三、现代民法: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旧法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婚姻法等方面,旨在确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新型家庭关系。

2.1957-1978年: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民法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

但在这一时期,仍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3.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同时,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时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古代中国法的起源与发展

古代中国法的起源与发展

古代中国法的起源与发展
中国古代法的起源和发展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形成,中国古代法律也逐渐形成和完善。

中国古代法律的来源主要有三种:
- 生活习惯:从原始部落时期传承下来的生活习惯,内容庞杂,涉及生活的多个方面。

- 战争:古代战争中的军法也是原始法律的重要来源,主要以惩罚性的“刑”为主。

- 祭祀:从原始人时期的祭祀发展至商周,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祭祀程序规定,最为有代表性的是商代祭祀铭文的刻写已经有了明显的撰写格式要求。

学术界的一般结论是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夏代。

从夏朝的开创者“启”开始,中国历史由原始社会步入奴隶制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就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夏朝的法律制度开始,经过商周、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时期,逐步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高中历史知识点总结法律

高中历史知识点总结法律

高中历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一、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发展1. 法律的起源法律起源于人类社会的需要,最初以习惯法的形式存在。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形成明确的条文,用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

2. 古代中国的法律中国古代法律以《汉律》和《唐律疏议》为代表,强调礼法结合,注重刑法的严酷性和预防性。

《汉律》是汉朝时期的法律总汇,而《唐律疏议》则是唐朝时期法律的集大成者,对后世影响深远。

3. 罗马法罗马法是西方法律的基石,其特点是系统性和普遍性。

罗马法中的重要概念如法人、契约、侵权等,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世纪法律的特点与变革1. 教会法的兴起中世纪时期,随着基督教的传播,教会法成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会法主要规范宗教事务和道德行为,与世俗法律并存并互相影响。

2. 封建法封建法是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涉及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等问题。

3. 法律的统一与变革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和领土的统一,中世纪晚期出现了法律统一的趋势。

例如,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它对后来的民法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近现代法律的发展1.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宪法是近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等都是宪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2. 民法与刑法的区分近现代法律体系中,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私法关系,刑法则关注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两大法律分支的形成,标志着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

3. 国际法的形成随着国家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法逐渐形成并发展。

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战争与和平、领土争端、国际贸易等方面。

四、现代法律的特点与趋势1. 法律的民主化与人权化现代法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权法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各国法律体系也越来越注重保护人权。

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

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

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主要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一)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指导法的起源‎是古代文明起‎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人们日‎常交往的渐趋‎频繁,尤其是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而出现的。

尽管某些简单‎的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伦理‎习惯或行为规‎范可能起源较‎早,但相对系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国家法的产‎生,则只能出现在‎相对复杂的政‎治组织或国家‎产生之后。

在原始公有制‎为基础的氏族‎社会,聚落组织与社‎会关系比较简‎单,并不需要借助‎法律制度等国‎家机器调整规‎范,社会长期处于‎“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①],“无制令而民从‎”[②]的状态。

当时,维持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依靠氏族‎内部的原始民‎主精神和初民‎们长期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与伦理道德规‎范,并以群体组织‎规则、氏族首领威信‎及社会舆论监‎督等为保障。

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

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

“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

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

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③]。

在一些极端场‎合,有时也以决斗‎、复仇或战争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与争端。

但这完全是在‎民主、平等的名义下‎进行的,丝毫不具有征‎服、奴役或压迫性‎质。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自公元前50‎00年左右起‎,人们的劳动生‎产率已能创造‎出维持简单再‎生产之类的最‎低消费需要之‎外的剩余产品‎,并且迅速转化‎为社会财富,逐渐被某些氏‎族首领据为己‎有。

最晚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社会劳动分工‎日渐扩大,脱离生产领域‎的商人阶层和‎从事精神生产‎的宗教神职人‎员以及从事脑‎力劳动的管理‎人员相继出现‎,私有制、贫富分化及社‎会分层日趋显‎著。

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起源及制度

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起源及制度

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起源及制度中国的法制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经过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发展,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资料充实著称于世。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

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

中国法律起源于传说时代,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发展过程。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有二:一是自黄帝时便日益频繁的部落战争,导致了“刑”的出现,即古人所言“刑出于兵”。

这种以军事首长权威为后盾的“法”是后世刑律之源。

二是部落时期的庄严的祭礼导致了“礼”的形成与发展。

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法”,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即包括了国家的典章、家族的规约、民间的习俗,也包括了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追求,是中国古代法的精神与核心之所在。

中国法律在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

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残忍与温情为一体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一、夏代法制法律和国家是相互依存的,有国家就要有法律。

伴随着夏王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夏朝奴隶制法律也就应运而生了。

夏朝法律制度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军事活动有关,与刑罚有着密切的联系。

古代有“刑起于兵”和“兵刑同制”之说。

“刑起于兵”的“刑”是指法律,是说法律的起源与战争有关。

“习惯法为主要法律形式,出现了制定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1、法律制度“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基本内容如下:墨、劓、膑、宫、大辟五刑2、刑事法律规范夏刑三千条,因史料缺乏,已难考证,只从片断记载中可以看出,有以下罪名:(1)、“昏、墨、贼”。

《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云:昏、墨、贼,杀。

”昏是“恶而掠美”,墨是“贪以败官”,贼是“杀人不忌”。

即抢劫罪、贪污罪、故意杀人罪,昏、墨、赋三罪,都依法当杀。

(2)、不孝罪。

《学经·五刑章》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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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主要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一)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指导法的起源是古代文明起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人们日常交往的渐趋频繁,尤其是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而出现的。

尽管某些简单的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伦理习惯或行为规范可能起源较早,但相对系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国家法的产生,则只能出现在相对复杂的政治组织或国家产生之后。

在原始公有制为基础的氏族社会,聚落组织与社会关系比较简单,并不需要借助法律制度等国家机器调整规范,社会长期处于“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①],“无制令而民从”[②]的状态。

当时,维持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依靠氏族内部的原始民主精神和初民们长期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与伦理道德规范,并以群体组织规则、氏族首领威信及社会舆论监督等为保障。

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

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

“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

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

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③]。

在一些极端场合,有时也以决斗、复仇或战争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与争端。

但这完全是在民主、平等的名义下进行的,丝毫不具有征服、奴役或压迫性质。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自公元前5000年左右起,人们的劳动生产率已能创造出维持简单再生产之类的最低消费需要之外的剩余产品,并且迅速转化为社会财富,逐渐被某些氏族首领据为己有。

最晚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社会劳动分工日渐扩大,脱离生产领域的商人阶层和从事精神生产的宗教神职人员以及从事脑力劳动的管理人员相继出现,私有制、贫富分化及社会分层日趋显著。

少数垄断社会资源的上层人物,为了维护自身的特权利益,调整和解决矛盾冲突,开始建立国家机器,法的起源也就应运而生。

有人认为,法起源于天道与神意。

如《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称:“德刑之设,著自神道。

圣人处天地之间,率神祗之意”,“是以明法令,立刑赏”。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亦称:“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

”也有人认为,法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如《老子》第二十五章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还有人认为,法起源于“理”,亦即宇宙绝对精神。

如朱熹指出:“法者,天下之理”[④];“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⑤];“未有天地之先,毕竟是先有此理”[⑥]。

就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具体途径而言,历史上有刑“始于兵”[⑦]的说法。

这种说法表明,中国古代的刑最初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战争中产生的军法。

“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⑧]及“大刑用甲兵”[⑨]等记载都说明,黄帝以来的军事征服与兼并战争就是最早的刑,其间产生的军法就是最初的法。

《汉书》卷六十七《胡建传》关于《黄帝李法》的记载虽有后人主观臆测之嫌,但古人关于“李”为“狱官名”或“法官之号,总主征伐刑戮之事”[⑩]的解释则说明,最早的刑兼有军事镇压与刑罚制裁双重涵义,最初的法源于军法,其法官或狱官兼掌军事指挥和司法裁判两种职能。

这是由于军事战争是一种需要高度组织纪律和严格行为规范的集体行动,必须有统一的军法协调指挥参战人员,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师出以律”[11],而此类军法就是最早的法;将其略加改造适用于战后,便可转化为普通的法。

另一方面,军事战争是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军事首长可以直接行使法官或狱官的司法裁判及刑罚执行职能,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故有“兵狱同制”[12]之说。

可见,“兵”即战争是刑、法、狱等起源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法的起源过程中,犯罪、刑罚及罪刑适用制度相继产生。

中国早期的刑罚非常野蛮,它以摧残身体的肉刑为主要内容。

据说黄帝以来曾以“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13]为五种刑罚手段;蚩尤时代,“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14],也发明过五种刑罚。

这些刑罚都是残害身体的肉刑。

进入尧舜时代,任命皋陶为司法官,创制五刑,发明监狱,[15]开始创立象刑、流刑、赎刑和故意惯犯从重、过失从轻等刑罚适用制度,并“流共工于幽洲,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惩治“四罪而天下咸服”[16]。

这些犯罪与刑罚的记载,也得到了考古材料的证实。

在龙山文化遗址中,考古工作者发现了大量非正常死亡现象,其中不少尸骨有用刑痕迹;他们有的活埋致死,有的头骨有被砍砸的印迹,有的因腰斩身首异处,有的双脚遭刖刑砍断。

[17]这些实物材料,印证了文献记载的可信性。

在中国古代法的起源史上,还有礼源于祭祀的说法。

礼的本义是指盛放祭祀供品的器具。

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礼字作■、■、■等多种形状,像用器皿盛以玉珏。

[20]古人使用礼器举行祭祀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些祭神敬祖祈福的典礼仪式,这种祭祀活动与典礼仪式便成为礼的引申义。

《说文解字·示部》所释“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即指这种引申义的礼。

《礼记·礼运》曾叙述过这种礼的起源:“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与鬼神。

”据此,这种礼最初起源于普通的饮食供奉活动,如在石块上烤制粟米畜肉,在地上挖穴盛酒双手掬饮,用土制鼓槌敲击土制乐鼓,以表达对鬼神的崇敬。

作为原始祭祀礼仪活动的一种朴素形式,其最初的仪式规则只是一些简单的习惯性规范,人们是发自内心虔诚自觉遵守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统治者的需要,将日益复杂化的仪式规则加以改造确认,强化其神秘性与强制力,礼便成为强迫人们遵守的法律规范。

于是,作为性规范的礼与作为惩罚性规范的刑,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共同奠定了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中国古代法的主要特点一、中华法系维护的是官僚贵族的利益而不是人民大众的利益,即官本位而非民本位。

中华法系的官本位性质主要表现在:1 、立法权集中在皇帝和他身边的少数几个权臣手中,无论是先秦时代还是汉唐以后,莫不如此。

秦始皇初并天下,要群臣议论帝号,骑劫、李斯等尊之为皇帝,并称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

所以在中国老百姓的眼中,所谓中华法系无非就是王法,百姓根本无权参与,就是议论的权利也没有。

2 、没有独立的司法机关,行政司法混淆不清。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各级官吏同时兼任法官,对官吏行政行为中的徇私枉法现象无法形成制约。

而在古代的中国,也从未产生过权力制约的思想。

3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尽管專制王朝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对大大小小各级官员肆意枉法的行为也会进行惩治,但是,这种惩治在本质上以维护官僚体制为目的,因而作用十分有限。

4 、中国古代法律的内容也反映了它维护官僚贵族集团利益的性质,如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良贱同罪异罚,百姓告官先行责罚等等。

二、由中华法系的第一个特点派生出来的另一个特点,是它的人治色彩,即人本位而非法本位。

我们中国古代人不知道什么叫法官,我们只知道包公。

其实,包公不仅仅是一个法官。

这个人是集行政官、法官、检察官、税官和警官等等于一体的一个角色。

中国的古典制度形式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

这种制度的权力形态是高度单一的集权式权力,每一级政府管理的范围里都只有一个首长,他既是立法者,同时也是当地的首席行政官,同时他还是法官,还是检察官、税务官、警官,所有的职务集于一身。

在中央,则是至高无上的皇帝。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主张礼治,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坚信人之善恶是在位者一二人潜移默化的力量,于是从礼治与德治主义发展成为人治主义。

德主刑辅的实质就是人治优于法治。

就连主张法治的荀子,也认为良法的作用不如君子。

在《王制》这篇论文中荀子曾经说过:“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至古及今,未之有也。

”儒家学者其所以要坚决地反对子产铸刑鼎的举措,就是要保证專制王法的人治色彩不被破坏。

而在古希腊的时代,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一书里就曾说过:“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灵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

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

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

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前提有些象荀子所主张的性恶论,结论却完全相反,这是因为彼此社会环境不同原因。

三、由中华法系的第一个特点派生出来的又一个特点,是它的重刑轻权,即刑本位而非权本位。

在中国古代,專制集权的官僚贵族集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所谓中华法系重刑轻权的特点。

因此,翻开我国古代的律法,劓、刖、髌、大劈、腰斩、凌迟之类的酷刑随处可见。

作为获取口供主要方法的刑讯即严刑逼供竟然沿用了几千年之久。

在專制政权的残酷统治下,漫长的两千多年以来,中国的人民大众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權。

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皇帝一纸诏下,便满门抄斩。

在生命财产这类基本的权利尚且不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就更不用说名誉、隐私以及其他应该享有而未享有的权利了。

而现代法制的观念,起源于十七世纪至十八世纪的欧洲,1670年,英国人洛克提出一套立宪主义的政治理论,据此,政府基于人民的同意而进行统治,人民则保有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1748年,法国人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进一步阐明了保障公民权利的自由之道,即以权力限制权力,通过分权与制衡的制度设计来保障个人自由和天赋人權。

在我国,法治的现代化始于十九世纪末叶的立宪运动。

百年中国的行宪历程自清廷的钦定宪法大纲始。

清人不堪担当旧邦维新的重任,示国人以行宪之骗局。

辛亥志士在维新六君子的血泊中痛定思痛,而启倾覆帝制之政局。

孙中山先生创三民×义五权宪法,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之学说,并以临时约法初建中华新政制之格局。

然而君主虽除,皇权与臣民心理未去,袁氏、张勋复辟,曹锟贿选宪法等毕现行宪之艰难。

直到今天,对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我们仍旧知之甚少。

(三)中国古代法形成的原因部族征战对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影响是深刻又深远的。

我们知道,部族就是部落联盟,部落则是氏族联盟,所以部族和部落都可以说是扩大了的氏族,氏族血缘始终是它们联盟的基础,[37]因此,部族征战基本上是一场不同血缘集团之间的战争。

一旦某一氏族或部族战败,就集体成为战胜者的奴隶,接受最严厉的刑法管制。

《国语·周语》把这描述为:“人夷其宗庙,而火焚其彝器,子孙为隶,不夷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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