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府【1999】23号).pdf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二零一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1)1前言 (1)1.1编制依据 (2)1.2评价原则 (7)1.3评价对象和评价重点 (7)1.4评价范围 (8)1.5评价时段 (10)1.6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11)1.7主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16)1.8评价标准 (23)1.9主要技术路线 (26)2规划概述与分析 (27)2.1规划背景 (27)2.2规划概述 (28)2.3规划协调性分析 (49)3环境质量现状与预测 (50)3.1环境质量现状 (50)3.2环境影响预测 (51)4规划合理性综合论证 (55)5 规划调整建议 (57)6综合结论 (58)第一章总论1前言2010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0〕65号)正式批复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机场综保区”),批复面积7.385平方公里。
机场综保区分为中区、北区、南区三个区域。
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广州市交委牵头各部门,拟定了《组建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和《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方案》中提出:规划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并划定广州空港经济区及四个核心区范围。
2011年8月,为保证广州空港经济区开发建设的顺利推进,也保证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广州市规划局组织开展《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该规划已通过市规委会的审查,待批复实施。
2012年3月,市空港委、市规划局联合组织《广州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编制。
2012年6月,陈建华市长指示,空港经济区必须充分考虑与广州北站的关系,要求重新开展范围划定研究。
2013年3月13日,经过市领导同意空港经济区范围扩容为439平方公里。
2013年,广州空港经济区纳入全市“2+3+9”战略发展平台,在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方案稳定基础上,开展了《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穗环规字〔2018〕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4号市空港委,各区环保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行政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现予印发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2月21日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第一条为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含本名录颁布实施时已审批环评文件但未投入使用且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调整并出现不符合本名录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营,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办理。
第四条本名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2•【字号】穗府[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08]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二日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防治空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营造舒适和谐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照“科学发展、环境优先,关切民生、解决民忧”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创新,健全工作机制,加大部门联动力度,切实治理空气污染,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2010年,完成省下达治污减排任务,有效治理灰霾,推进“蓝天”工程;建立珠三角联动机制,控制区域污染;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l)小于等于100的天数达到330天以上;亚运会期间(2010年11月)全市空气质量各主要污染指标的日均浓度值、小时浓度值达到国家标准和国际的基本要求。
三、整治范围主要包括全市12个区、县级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含“退二进三”企业)、饮食服务业、机动车、加油站、工地道路扬尘等污染控制领域。
联动珠三角相关城市,共同防治区域空气污染。
四、具体任务及分工(一)加强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穗府办[2000]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穗府办[200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7d6e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8a.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穗府办〔2000〕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为确保我市实现城市环境面貌“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2010年一大变”目标,缩小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上的差距,建成高标准的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全国爱卫会对特大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导思路的调整,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以区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
市府直属各单位和驻穗各单位要积极参与、支持所在城区的创建活动。
二、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的创建标准由市参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具体制定。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属全市性的某些项目指标,不纳入对区的考核。
三、考核验收申报程序:(一)各区在自查达标基础上,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暨爱卫会办公室书面提出考核申请。
(二)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暨爱卫会办公室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各申报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市向省爱卫会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爱卫会受全国爱卫会委托,对所申报的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进行考核验收。
经省爱卫会考核验收合格后,授予“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称号。
四、各区上半年要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工作方案。
越秀、东山、天河区要加快创建步伐,今年内实现自查达标,并通过广州市考核,完成向省申报。
其它各区根据自查情况,努力克服薄弱环节,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达标,成熟一个区,申报一个区,考核一个区,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将广州市现在城区基本建成国家卫生城区。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26•【字号】以穗府[1995]58号•【施行日期】199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26日以穗府[1995]58号文批转印发)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本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适用区域划分。
第二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四类:(一)1类区:指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旅游风景区套划该类区域。
(二)2类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三)3类区:指城市区域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四)4类区: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各类区域划分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dB┌────┬──────────────┬───────────────┐│类别│昼间│夜间│├────┼──────────────┼───────────────┤│1类区│55│45│├────┼──────────────┼───────────────┤│2类区│60│50│├────┼──────────────┼───────────────┤│3类区│65│55│├────┼──────────────┼───────────────┤│4类区│70│55│└────┴──────────────┴───────────────┘第四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到22时,夜间时间为北京时间22时到翌日6时。
第五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具体区域划分范围包括市属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即: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芳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白云区、黄埔区的大部分区域。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穗府[200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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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穗府[2007]5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区域卫生规划<2006年一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州区域卫生规划(2006年一2010年)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和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广州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社会经济现状。
广州市土地总面积7434.4平方公里,辖10个区2个县级市,设有130个街道、34个镇。
200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949.68万人;户籍人口750.53万人,其中市辖区人口617.28万人,从化市、增城市人口133.25万人。
2005年,全市生产总值5154.23亿元,人均生产总值5.38万元,在全国十大城市中居于前列。
三次产业比重分别为2.5%、39.7%和57.8%。
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7080元。
恩格尔系数为37.3%。
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18.9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35.7平方米。
市区人均公用绿地面积11.3平方米。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环境保护行动月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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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环境保护行动月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环境保护行动月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3]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环保局制定的《广州市环境保护行动月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环境保护行动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广州市环境保护行动月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严防非典反弹,夺取非典防治最后胜利”的指示精神,根据市领导关于在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突击月活动后,深入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意义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并发动广大群众,在一个月内集中解决一些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有成效的环境问题,为巩固爱国卫生运动突击月成果,夺取我市抗“非典”工作的全面胜利,进一步推动广州市创建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工作,树立广州良好城市环境形象,促进“非典”之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成立广州市环境保护行动月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许瑞生副市长副组长:常敏副秘书长成员:李维宇(市环保局局长)、XXX(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国台(市创建办副主任)、冼伟雄(市交委主任)、陈如桂(市建委主任)、俞述西(市经委副主任)、梁醒虾(市公安局副局长)、冉申德(市市政园林局局长)、张远浩(市爱卫办主任)、吕志毅(市市容环卫局局长)、陈斯达(市工商局局长)、郭清和(市林业局副局长)、徐辉生(市城管支队副支队长)、余烈文(广州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2017]2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04【实施日期】2017.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穗府〔2017〕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4日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年)广州市是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和特大型省会城市,位于珠三角核心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明显。
近年来,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指标中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存在不同程度超标,属于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16〕51号)等要求,我市作为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需要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2020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6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全面达标。
为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及污染防控工作,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制定本规划。
一、空气质量现状与存在问题(一)环境空气质量时空特征。
近年来,我市各项污染物浓度逐步下降。
其中,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已稳定达标;PM10(可吸入颗粒物)初步达标,但仍存在一定比例的日均浓度超标率;PM 2.5(细颗粒物)尚未达标,二氧化氮、臭氧超标天数有上升趋势,污染形势严峻。
2015年,我市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超标17.5%,PM 2.5的年均浓度超标11.4%,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仅初步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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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的基本条件,适合不同区域社会功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
(四)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五)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六)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各行业排放标准。
(七)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
(八)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污染气象条件,以及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功能区分类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主要是国家、省、市、县级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主要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和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区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对象。
三、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是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一)一类区。
1、白云区。
一类区面积共138.1平方公里。
包括: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新广从公路和机场专用铁路以东;同和路、沙河路以西;广深铁路、恒福路以北;磨刀坑公路以南的范围,面积34.8平方公里。
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去规划范围。
即:东至新村、茶山变电站、石壁神、老屋、贤庄;南至磨刀坑公路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接壤;西至磨刀坑、牛岭、红路、大山塘水库;北至瑚琏墩、新村的范围,面积约13.4平方公里。
罗岗风景区:罗峰寺及附近的果园区范围,东至岭头农场、大坑、大洞岭、周岭坳;南至289高地、径子、竹松、坑村、元贝、水西、燕山、风水坳;西至金峰园;北至班岭、高田、水声水、岭头农场的范围,面积21.1平方公里。
帽峰山森林公园和周围生态林区:东至白云区与增城市分界线;南至大岭头,幕
园、黄揽山、牛牯谭;西至和龙水库;北至狮岭、葫芦石、华坑的区域,面积68.8平方公里。
2、天河区。
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研究所和火炉山的范围,面积6.7平方公里。
3、海珠区。
海珠果园区:洪安围、朝盛围、墩围、沙冲口、大围、胜利围、东头基、官洲、横枝沙、东丫围、南丫围、头围、二围、三围、新围、龙潭大围、新冲围、大洲围、北窖围、安成围等果园区,面积10.1平方公里。
4、番禺市。
一类区面积共26.4平方公里。
包括:
番禺莲花山文物古迹保护区:莲花山公园及其以东滩涂,面积3.9平方公里。
番禺龙穴岛自然保护区:龙穴岛、较杯洲为中心的围海造地区域范围,面积约4.9平方公里。
番禺大虎岛自然景观与咸淡水鱼类产卵场保护区:大虎岛及其周围水域,面积7.6平方公里。
番禺大夫山森林公园:东至陈地岗、大石古、白狗岭、果合岗;南至称地岗、玉棠;西至双坑、大林山;北至屏山钟村公路的范围,面积6.4平方公里。
番禺滴水岩鸟类自然保护区:东至滴水岩苗圃场;南至番禺磷肥厂;西至番禺理工学院;北至番禺市公安局看守所的范围,面积3.6平方公里。
5、增城市。
一类区面积共116.8平方公里。
包括:
增城大封门保护区:北、东以增城市与从化市、龙门县分界线为界;南至亚婆髻、牛牯嶂电站、横岭、背阴、白水寨水电站;西至大尖山的范围,面积74.5平方公里。
增城百花旅游度假区:以百花林水库为中心,东至木谭、田心、蒋村;南至鸡枕岭、蔗园面、竹山;西至葫芦顶、梅花顶;北至帽岭山、雾岭的区域,面积37.3平方公里。
增城金坑森林公园:东至扁石、金坑水库水坝、龙山村;南至广汕公路、宝石;西至以白云区交界线为界;北至216高地、扁石的范围,面积4.2平方公里。
6、花都市。
花都北部风景区和生态林区:包括芙蓉嶂风景区、梯面王子山保护区、九湾潭水库风景区、大岭顶生态林区和鸡枕山生态林区。
该区域的南边界到肖子地、湾弓塘、大王岭、狮洞水库、百步梯、珠高布水库、芙蓉嶂、大坑坝一线,东、北、西方向至花都市的市界,面积共210.5平方公里。
7、从化市。
从化北部风景区和生态林区:包括从化温泉自然保护区、大岭山原始森林保护区、流溪河水库及国家森林公园、黄龙带风景区、吕田蓄能电站水库保护区和桃园、良口、吕田三镇的生态林、水源涵养林区。
该区域的南边界至龙门坳、大尖山、桃源洞、云台山、黄竹田一线,东、北、西方向至从化市的市界,面积共868.5平方公里。
(二)二类区。
广州市除一类区之外的区域。
(三)广州市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区域边界,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1:5万地形图上标出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布图》界线为准。
四、执行标准。
各类功能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要求,分别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规定的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一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建、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生产设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执行。
五、附则
(一)本区划颁布后,由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面积大于4平方公里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应纳入一类区管理。
(二)本区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区划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图
二、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图(八区部分)
三、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图(番禺部分)
四、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图(增城部分)
五、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图(花都部分)
六、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图(从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