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上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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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

需方:

供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供需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就需方向供方采购汽车零部件的相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为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供需双方应恪守履行。

第一章零部件名称、件号、型号、价格及交货、包装等约定

1.1 零部件名称、件号、型号

见合同附件《零部件供货清单》,具体执行时以需方下达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供货名称及明细为准。供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满足装配、生产汽车及其售后服务为目的的零部件或材料。

1.2 零部件供货价格

供方在向需方提供总成件的同时,应当按照需方的要求提供分解备件,但分解备件的总价不得超过总成备件的价格。具体价格明细见本合同附件《价格协议》

1.3 交货时间及数量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以需方下达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确定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为准。需方一般提前15日下达《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以保证供方按时供货。《月供货计划通知单》需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供方。《月供货计划通知单》表样见附件。

供方在收到需方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传真后,应根据该供货计划的需求量和自己的生产能力,在三日内给需方书面确认或反馈意见(即在《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合同章或公章传真回传给需方,并电话确认需方已收到传真)。若逾期未书面确认或反馈意见,需方则视同供方自动接受该订单,供方不能按时交货,须赔偿需方损失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本月订单数量”是需方根据市场预测出的月度内的总需求数量,但不代表最终交货数量。供方实际交货数量及交货时间应根据需方当期的生产计划确定,供方应按照双方在本合同第五章准时供货条款中约定的安全库存数量和需方当期的生产计划以及供方的经济生产批量,在确保产品在需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包含需方自有的物流系统)的实际库存始终不低于安全库存的情况下分批滚动发货,确保满足需方的正常生产。“本月订单数量”大于当月实际交付数量时,多出的未执行订单数量自行作废,不再滚动到下期。“本月订单数量”小于当月实际交付数量时,供方应自行调整生产及时向需方补货,以确保需方的正常生产。需方鼓励供方科学、合理地按需组织生产,杜绝盲目库存,把零部件的库存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下批预计生产数量”是需方根据市场预测,提供给供方用以筹备、采购原材料的预示数量,仅供供方参考。

1.4 供方应根据需方《月供货计划通知单》指定的零部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时间等要求履行交货义务。

1.5 需方根据其实际需求可对该订货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但须提前10日通知供方。自《月供货计划通知单》发出之日起,双方应按照新的订货计划执行。如由此造成供方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应避免供方由此而遭受的不必要的损失。

1.6 合同履行地点及交货方式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履行地为重庆。

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在需方下达《月供货计划通知单》后,由供方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前2日内送货到需方《月供货计划通知单》指定交货地点的代保管仓库、第三方物流公司仓库或生产线旁),由需方或第三方物流公司实行代保管,交付验收入库之前的一切运输费、货物保险费用等所有费用及风险由供方承担。

1.7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回收和费用承担

1.7.1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适用双方约定标准;需方无特别要求的,适用通常标准要求予以履行。供方应提供妥善的包装和防护方式,以保证产品包装能够使产品安全地运输和贮存。

1.7.2由于采取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的零部件划伤、损坏、丢失,其责任和损失由供方承担。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

1.8 供方每次发货,均须向需方提供《出厂自检报告》或其合格证明及其他需方要求提供之证明,并随货携带发货清单或装箱清单;.在包装箱外应注明生产批次及出厂日期;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1.9 供方在保证需方在生产现场零部件的周转,应在提供零部件或材料的同时,提供足够的符合相应规格的周转箱(架)等盛具,并有义务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费用由供方承担,并保证其符合需方的要求。因供方提供的周转箱(架)等盛具不足或者维护保养不善影响需方周转使用的,需方有权对供方产品的供货使用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章产品的质量要求、标识、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2.1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供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以及产品图纸或者样件的要求进行供货。如果双方未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使用目的,由需方解释履行。具体按照供方与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技术协议》等规定执行。

对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要求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供方需获得国家相应的认可,并按照规定加以明确的标识。对于其他需要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认可或者授权的单位进行认证的产品,供方必须获得相应的认可,并按照规定加以明确的标识。同时供方有义务确保相应产品证书的有效性,并在证书发生变更的第一时间提交新的有效证书给需方及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便需方或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

涉及公告备案资料及时进行变更和增补。若因供方变更和增补不及时,造成国家相关部门一致性检查,对需方进行的经济处罚,则由供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2.2 产品标识要求

供方的产品应当具有需方认可的永久性标志、厂家代码标志和生产时间标志;如果产品体积小,无法注明标志的,应当使用双方共知的符号,以区分不同的生产厂家。供方的永久性标志在使用前应获得需方的认可和确认,以防止与其他供方的产品标志重复,同时在与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中予以体现。

2.3 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费用承担办法

2.3.1 供方必须对所提供产品的表面瑕疵和可能存在的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的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的产品,供方应当按照需方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由需方退货给供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并严格按照《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2.3.2 如因供方提供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由此引发需方汽车产品需要进行召回的,供方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需方应召回缺陷汽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赔偿需方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2.3.3 车辆召回费用由需方凭汽车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或售后服务公司或经销商等单位相关结算凭证统一与供方结算。

2.3.4 汽车维修费用按双方于年月日所签订的《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以及供方与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等约定的索赔方法及标准进行计算。

2.3.5 需方对收货倡导免检入库制度。对部分需特别控制的产品由需方进行抽检后入库。对有明显缺陷的合同产品,由需方出具《不合格品通知单》后进行拒收和退货,并按照《质量保证协议》之条款进行索赔。因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2.3.6 免检入库并不意味着需方对合同产品质量的认同,即需方在后期使用过程中仍然保留对供方因其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提起的异议权。需方在收货后发现合同货物与双方确认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不符的质量问题,需方在向供方提出证明合同货物有质量问题的证据后,需方有权出具《不合格品通知单》后进行拒收和退货,并按照xxxxxx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质量保证协议》之相关条款进行索赔。因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2.4 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2.4.1 需方对供方每一批次交付的产品,应当及时抽验,产品不存在表面瑕疵的为初验合格,并出具初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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