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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合同法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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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从 而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 做出承诺之前,将该要约取消,是要约法律效力归 于消灭的行为。



4,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反要约)。
27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体现当事人意志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合意的法律评价体现法律意志法律评价的依据合同生效要件28二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五符合法定或约定的特定形式合同生效要件
经 济 法
——经济管理专业必修的法律课程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为内容
(三)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以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的不同状况为 标准。 法律意义: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 对应和依赖关系。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一,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主 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无效合同 主要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 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不同。可撤销合同是 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 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 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可撤销合同被非当 然无效,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权人可 以不要求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变更合同部分内 容;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 变更。 第四,期限限制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期限,超过 使用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无效 合同因其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七、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见课本P28

自考《合同法》听课笔记(一)

自考《合同法》听课笔记(一)

自考《合同法》听课笔记(一)第一章协议与协议法第一节协议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协议是一种合意或者合同。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协议是一种允诺。

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动、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

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协议以设立、变动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

第三节协议关系协议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协议另有规定外,只有协议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协议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协议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违反协议的责任的相对性,包罗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本身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协议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协议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协议的分类一、双务协议和单务协议所谓双务协议,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协议。

意义有以下几点: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协议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协议与无偿协议按照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协议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协议分为有偿协议与无偿协议。

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协议与实践协议诺成:承诺那成立;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协议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协议自愿原则协议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协议、选择相对人、决定协议内容以及在变动和解除协议、选择协议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法学习笔记》word版

《合同法学习笔记》word版

第二节合同法学习笔记其中有些是我在普法过程中讲解合同法时形成的讲义的部分内容,素材主要参考了江平老师的《合同法精解》、中国民商法律网网站《法学教室》栏目上刊出的郑小敏老师的《合同法总则》、周友军老师的《合同法释义》以及其他老师的材料。

在此表示感谢,也请大家仅用于个人学习目的。

因为个人水平以及对法律理解力的不同,错误之处无法避免,请大家随时批评指正。

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的基本规定;掌握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掌据技术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基本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含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益原则效力原则第一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这两个问题基本上涵盖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对这两个问题理解透了,就会把握住整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对大家掌握合同法的规定很有帮助。

第一节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的含义:《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认为合同应具备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这就和第1款一起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我们在平常的生活中,能见到各种各样的合同书、协议书,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牵涉到婚姻家庭、抚养等问题的离婚协议书、收养协议书,还有我们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等,这些都是属于广义的合同范畴,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则是狭义上的合同,主要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

合同法学生听课笔记

合同法学生听课笔记

序言——我国合同立法的状况一、旧合同法(一)概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二)旧合同法“三足鼎立”的立法缺陷1、不能起到“统”的作用;2、存在空白、中间地带;3、适用范围过于狭窄;4、规定的种类过少;5、规定得过于简略,难以操作;6、过分强调国家计划,对当事人的限制过多。

二、新合同法(一)新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二)新合同法的颁布及内容1999年3月1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构成,共23章428条。

其中,总则为8章129条,分则为15章298条,附则1条。

(三)新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想结合的原则明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该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点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操作性强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定义《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二)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的主要分类1、区分标准——以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为准(1)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2、区分意义——在于认识合同的履行方式,尤其是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上(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准(1)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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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堂笔记 精品文档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合同法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学者基本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

为。 2、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第一、 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第二、 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 第三、 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

协议

第二节 合同与债 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 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2.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

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3.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节 合同关系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 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般将其分为三类: 精品文档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1、 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

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 2、 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 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一、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该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三、 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四、 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 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 如将来欲买卖机票为本约,而预先约定将来购买飞机票,则为预约。 五、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由于这类合同中的第三人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此这类合同又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也常常被称为受益人,这种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如下: 1、 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

参与缔约。 2、 该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 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第五节 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法的特征: 1、 合同法具有较强的任意性 2、 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 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 4、 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精品文档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第一节 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以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原则具体体现为: 1、 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2、 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 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 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义务 5、 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第三节 合法原则 第四节 鼓励交易原则 交易,是指在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于合同法律规则予以规范。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 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1、 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精品文档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 寄送的价目表 2、 拍卖公告 3、 招标公告 4、 招股说明书 5、 商业广告 四、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 承诺 一、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 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大陆法采纳了到达主义,或称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合同也告成立。

英美法采纳了送信主义,或称为发送主义,在美国也常常称为信筒规则,是指如果承诺的意思是以邮件、电报表示的,则承诺人将信件投入邮筒或电报交付电信局即发生效力,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另有约定。

第四节 缔结过失责任 所谓缔结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精品文档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一、 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 1、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质量和数量 4、 价款或酬金 5、 履行的期限 6、 履行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一、合同权利 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地点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 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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