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主要条款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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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不少上市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优化资本结构和降低财务风险,选择通过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

可交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工具,具有让公司股东选择性地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特点。

为了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转换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相关规定。

一、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定义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具有转股权的公司债券。

其持有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将债券按一定比例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这种债券既具有债券的债权特征,又具有股权的潜在特征。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 上市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连续两年保持盈利,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2. 公司必须有足够的授权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决议。

3.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量应根据债券的转股比例、转股价格和市场需求来确定。

4. 发行公司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债券的风险因素、转股条款、转股价格等重要信息。

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1. 转股期限和转股比例应在发行时确定,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

2. 股东可选择以债券面值转股或按照约定转股价格转股。

3. 公司应及时披露转股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股东行使转股权的决定应提前通知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程序。

四、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影响和意义1. 优化资本结构: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可以增加公司的股本,降低负债比例,优化资本结构。

2. 稳定股东利益:股东可选择将债券转化为公司股份,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红利。

3. 增强流动性: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作为一种流动性较高的金融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交易活跃度。

4. 激励管理层:通过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管理层可以更好地激励员工,提升企业绩效。

总之,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旨在解决融资问题、优化资本结构和稳定股东利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范本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范本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范本下面是一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范本:
1. 发行人及发行金额:
发行人:[公司名称]
发行金额:[金额]
2. 债券面值及发行日期:
面值:[面值]
发行日期:[发行日期]
3. 年利率及付息方式:
年利率:[年利率]
付息方式:[付息方式]
4. 债券期限及到期日:
期限:[期限]
到期日:[到期日期]
5. 可转换条件:
a. 转换价格:[转换价格]
b. 转换比例:[转换比例]
c. 转换期限:[转换期限]
6. 提前赎回条件:
a. 赎回日期:[赎回日期]
b. 赎回价格:[赎回价格]
c. 赎回公告期:[赎回公告期]
7.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a. 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违约事件]
b.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8. 其他补充条款:
[其他补充条款]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范本,实际发行的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可能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以确保合规性。

可转债基本条款

可转债基本条款

可转债基本条款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属性和股票属性的金融工具。

它具有固定的利率和到期日,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可转债的基本条款包括发行规模、发行价格、票面利率、转股价格、转股比例等。

发行规模是指可转债发行的总额。

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和市场情况,发行规模可以灵活调整。

发行价格是指可转债的发行价格,一般以每张面值100元的价格发行。

发行价格通常会低于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以吸引投资者购买。

票面利率是指可转债的年息率。

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一般较高,以吸引投资者购买。

转股价格是指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价格。

转股价格通常会高于可转债的发行价格,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转股比例是指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比例。

一般情况下,可转债的转股比例为1:1,即每张可转债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转股比例的确定需要考虑公司的股价和市值等因素。

可转债还有一些附加条款,如强制赎回条款和利息调整条款等。

强制赎回条款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发行公司有权提前赎回可转债。

利息调整条款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可转债的票面利率可以进行调整。

可转债的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因为它具有债券的保本性质。

即使公司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仍然可以按照票面利率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另外,可转债还具有股票的潜在增值性质。

如果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可以选择转换为股票,从中获得资本收益。

可转债的市场交易活跃,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获取灵活的投资机会。

同时,可转债市场还有专门的基金和指数,便于投资者进行组合投资。

总的来说,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和股票属性的金融工具。

它具有固定的利率和到期日,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可转债的基本条款包括发行规模、发行价格、票面利率、转股价格、转股比例等。

投资可转债可以享受债券的保本性质和股票的潜在增值性质,具有较低的风险和良好的流动性。

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混合型金融工具,它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点。

以下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1. 债券本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度,通常以固定数额表示。

2. 利率:债券持有人可以获得的固定利率收益。

3. 债券期限:债券到期的日期,通常以年为单位。

4. 转换价:转换成股票时的转换价格。

转换价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根据一定公式计算的。

5. 转换比例: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股票。

6. 转换期:债券持有人可以行使转换权的时间段。

通常在债券发行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行使转换权。

7. 赎回条款: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包含提前赎回条款,即发行公司有权在某些情况下提前赎回债券。

8. 转换可选性:债券持有人是否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转换权。

9. 债券持有人权益:即债券持有人在持有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待遇,例如分红权、优先权等。

10. 联押品:债券发行公司是否有提供抵押品保障债款本息支付。

以上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具体条款内容会根据不同发行公司的需求和市场状况有所差别。

投资者在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前应仔细阅读债券发行文件中的条款,并了解相关风险和收益。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一、引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券发行和偿还过程的顺利进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成为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探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必备条款,以及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实践经验。

二、受托管理协议的基本结构受托管理协议是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了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而言,受托管理协议包括以下基本条款:1. 定义和解释:明确双方的定义和解释,确保双方对协议中术语的理解一致,避免后续争议。

2. 发行债券的基本条款:包括债券的种类、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利率、偿还方式等。

这些条款是债券发行的基础,需要明确约定。

3. 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责任,包括债券持有人代表、债券偿还管理、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

4. 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债券偿还责任、信息披露义务、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

5.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约定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6. 违约和解决争议: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确保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解决。

三、必备条款的法律原则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必备条款应当遵循以下法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受托管理协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红线。

2. 公平原则:受托管理协议应当平衡各方的权益,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3. 自愿原则:受托管理协议应当是各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强制性质。

4. 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在履行受托管理协议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四、实践经验与案例分析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1. 债券持有人代表的角色:受托管理协议中通常约定债券持有人代表的角色和职责,以便债券持有人能够有效行使权益。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亲,咱来说说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那些规定哈。

咱先来说说啥是可交换公司债券。

简单来讲,这就好比上市公司的股东把自己手里的股票抵押出去,换来一笔钱,不过不是直接卖股票,而是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

那这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啥规定呢?首先啊,这股东得是合法合规的,不能有啥违法乱纪的事儿。

比如说,不能是被证监会处罚过的,或者是正在被调查的。

还有哦,这股东手里的股票得是没啥限制的。

要是这股票被冻结了,或者有其他啥限制条件,那可不行。

我给您举个例子,之前有个上市公司的股东,想发行可交换债券,结果一查,他手里大部分股票都被质押给银行了,这就不符合规定,计划只能泡汤。

再有呢,这发行的规模也得有个谱。

不能说想发多少就发多少,得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情况等等来定。

比如说,一家公司本身财务状况就不太好,还想大规模发行可交换债券,那市场能买账吗?肯定不行啊!另外,关于债券的利率、期限这些也都有规定。

利率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得合理。

期限也得适中,不能太短让投资者觉得没保障,也不能太长让人家等得不耐烦。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信息披露得清楚明白。

不能藏着掖着,得把股东的情况、股票的情况、债券的相关条款等等都跟投资者说清楚。

要是信息披露不到位,那可是要挨罚的。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的,得遵守一系列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不然,这市场不就乱套啦?好啦,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咱就先说到这儿,您要是还有啥不明白的,咱再接着唠!。

可转债的条款以及要素

可转债的条款以及要素

可转债的条款以及要素可转债是一种同时具备债券和股票特征的金融工具,具有固定收益和潜在股权转换权益。

在可转债的发行过程中,会确定一系列的条款和要素,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和可转债的合理运作。

以下是可转债的一些常见条款和要素:1.发债主体:可转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上市公司、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公司。

发债主体是指发行可转债的实体,通常为上市公司。

2.债券面值:可转债的面值是每张债券所载明的债权金额,一般为100元或1000元的整数倍。

3.发行价格:可转债的发行价格是指每张债券发行时需要支付的价格,以每张债券所述金额计算。

4.申购和配售:可转债的发行一般会通过向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发售,发行的方式包括网上申购、网下配售等。

5.债券到期日:可转债的到期日是指投资者持有债券的最后一天。

到期时,发行人需要偿还债券的本金。

6.转换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格是指投资者在债券转换为股票时所需支付的价格,也被称为转换比例。

7.转股期限:可转债的转股期限是指投资者在何时可以行使转股权益。

一般来说,转股期限在可转债发行后的一定时间内生效。

8.起息日:可转债的起息日是指债券开始产生利息的日期。

9.付息方式:可转债的付息方式可以是按年付息、按半年付息、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等。

10.债务违约:如果发行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本金或无偿赠与股票,则认定为债务违约。

投资者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11.兑付方式:可转债的兑付方式一般为现金兑付,即利息和本金按约定时间支付给投资者。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方式进行兑付。

12.股票交割:当投资者行使转股权益时,发行人需要交割相应数量的股票给投资者。

13.附加条件:可转债的发行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附加其他特定条件,如行权期限、转股后是否享有派息权、可转债是否可以回售等。

14.召回权:发行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召回权,提前收回债券。

总结起来,可转债的条款和要素包括发债主体、债券面值、发行价格、申购和配售、债券到期日、转换价格、转股期限、起息日、付息方式、债务违约、兑付方式、股票交割、附加条件和召回权等。

可交换公司债券管理制度

可交换公司债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最近一年财务状况良好;(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债券发行方案;(二)债券发行条件;(三)债券发行价格;(四)债券期限;(五)债券利率;(六)债券发行对象;(七)债券担保及信托情况。

第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依法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三章交易管理第七条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券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债券发行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三)债券发行期限为一年以上;(四)债券发行规模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五)债券发行价格合理。

第八条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利息;(二)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及信托义务;(三)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四)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对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发行对象、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可交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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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条款
抵押承诺 标的股票出现司法持有人会议要求追加
存续期最后两年, 任意 连续 30 交易日的收盘 70%,债券按面值加票 息回售 到期前 6 个月内,任 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当期换股价 80%时, 按照面值加上 应计利息回售 存续期最后两年, 任意 连续 20 交易日中至少 于当期换股价 80%, 将债券按 107%(含当 期票息)回售 如标的股票出现司法扣 无 划或权属瑕疵,根据债 券持有人会议要求追加 若连续 30 交易日抵押物 价值占未偿还债券余额 比重低于 80%,将补充 提供足额标的股票 是 在修正换股价前追加财 产担保 是 在修正换股价前追加股 票财产担保 是
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主要条款汇总
代码 132005. SH 发行人 上海国有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用于交换 的股票 1.12 亿股 太保股票 初始 转股价 39.88 最新 收盘价 22.86 无 连续 30 个交易日至少 15 个交 132004. SH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公司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换股价 8.41 亿股 上海建工 10.52 4.84 格 90%的,有权决定是否向下 修正。修正后应不低于决议生 效日前 1 个、20 个、30 个交 易日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至少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换 132003. SH 清华控股 有限公司 1.22 亿股 国金证券 16.88 11.59 股价格的 90%时,决定是否向 下修正。修正后应不低于决议 生效日前 1 个、20 个、30 个 交易日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存续期内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 132002. SH 天士力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0.37 亿股 天士力 日至少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57 33.99 低于当期换股价格 85%的,董 事会有权决定换股价格是否向 下修正 132001. SH 宝钢集团 有限公司 1.65 亿股 新华保险 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赎回条款 1、期间:换股余额不足 3000 万, 面值加当期利息 2、到期:面值 107.5%(不含利息) 1、期间:连续 30 交易日中至少 15 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当期换股价 可按面值加当期利息赎回; 2、到期:面值 103% 期间: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赎:① 股票价格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 于当期换股价格的 120% ②未换股不足 3,000 万元 1、期前 30 交易日:连续 20 交易 日中 10 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 2、换股期:连续 20 交易日中至少 10 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当期换股价 135%或未换股余额不足 2000 万 期间:未换股余额不足 3000 万,面 43.28 35.98 无 值加当期利息 到期: 面值 101.5%赎回 (不含利息)
130%或未换股余额不足 3000 万时, 价低于当期换股价
期换股价 130%, 按票面 107%赎回; 10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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