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模式下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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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调整建筑工程计价的通知

江苏省调整建筑工程计价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
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
苏建函价〔2018〕29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有关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如下: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中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7%、11%的材料分别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6%、10%。

材料和机械台班价格调整表格以电子版形式发布,其中含税价调整,除税价不变。

3、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4、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材料指导价和信息价发布模板和指数指标价格。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电子评标系统。

5、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文江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修订稿

文江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修订稿

文江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一)一般计税方法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7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注:本表中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按质论价费率有调整外,其他费率不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3、其他项目取费标准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中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

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四、一般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中,除无增值税可抵扣项的人工费、利润、规费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计入。

附1《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附1《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一)一般计税方法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7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注:本表中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按质论价费率有调整外,其他费率不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表3、其他项目取费标准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中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4、规费取费标准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5、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税金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11%。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一)一般计税方法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7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表4-8注:本表中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按质论价费率有调整外,其他费率不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3、其他项目取费标准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中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4、规费取费标准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5、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税金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11%。

常建价 2016 94号

常建价 2016 94号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
通知》的通知(常建〔2016〕94号)
发布日期:2016-04-28 浏览次数:1965 字号:〖大中小〗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调整的计价依据均严格按照省住建厅的规定执行,未调整的仍执行省、市的原相关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针对省厅调整的部分总价措施项目的费率,我市对应再明确如下:
1.通常情况下部分措施项目费费率的统一标准
2.建筑工程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标准调整为(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0.35×2.1%
3.建筑工程按质论价费费率
三、《常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将配套税改同时发布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各类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时相应选取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同计税模式下的风险幅度以各自材料价格的对应口径为依据计算。

四、本通知和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规范、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以及省市相关贯彻文件一并配套使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如遇涉税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等相关部门。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27日。

增值税模式下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

增值税模式下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 体措施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二、苏建价〔2016〕154号文主要条款
(一)计价依据调整执行的时间节点
1、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 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2、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 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时: 人工费×原管理费率×K+附加税=人工费×新管理费率
人工费×原利润费率=人工费×新利润费率
(费率不变)
企业管理费可扣减内容及费率标准
序号 1
2
3 4 5
可扣减费用内容
适用税率分析
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 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 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 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 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广 播影视服务以及增值电信服务
0 17% 11% 17%
6%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一 小规模纳税人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方法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和租赁有形动产服务适用的税率扣减,均
为17%。
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

实用文库汇编之《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实用文库汇编之《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实用文库汇编之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一)一般计税方法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7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注:本表中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按质论价费率有调整外,其他费率不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3、其他项目取费标准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中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4、规费取费标准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5、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税金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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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二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3%
(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
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 体措施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二、苏建价〔2016〕154号文主要条款
(一)计价依据调整执行的时间节点
1、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 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2、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 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说明:本条款对计价依据调整所适用的工程时间节点进行了划分。依据: 财税36号文附件二中一.(七).3条对新老工程的划分。
新老工程的划分及相关计税问题
问题1: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但尚未开票的工程如何计取税 金? 答:属于老工程,可用简易计税方式,税金费率从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费率 为征收率3%+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市区7%,县镇5%,乡村1%;教育费附 加:3%,地方教育附加:2%。) 税金费率 市区工程 3%×(1+7%+3%+2%)=3.36% 县镇工程 3%×(1+5%+3%+2%)=3.30% 乡村工程 3%×(1+1%+3%+2%)=3.18% 4月30日前已完工但尚未竣工结算的项目,且前期进度款支付时,甲乙双 方已对部分支付已用营业税发票进行了支出输入记账,5月1日以后按“简易 计税法”结算时税金如何处理? 答:工程结算需要分为两部分,已经开具营业税票部分按营业税计,未开票部 分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的税金费率计取。
问题4:某工程项目,未签订合同,也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但确实在4月 30日前已经开工,如何选择计税方法? 答:按国税部门解释执行。黑龙江国税,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 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经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 目选择简易计税。湖北国税,应视为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如实际开工为2016年5月1日以前,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滞后办理, 该类工程如何执行? 答:处理原则同上。
188.22
188.22/1.17 =160.87
59.62
59.62/1.17 =50.96
159.77 159.77
0 0
82*2.5 =205
54.93*9.03 =496.02
0
205
54.93*(9.03/1.1661) =54.93*7.74 =425.16
0
存在问题: 1、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与市场实际租赁不同。 2、营改增前,企业已购置机械,超出申报期的,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3%
免增增值税材料: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等。
2、机械台班单价调整
序号 台班单价组成 1 折旧费 2 大修费 3 经常修理费
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 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广 播影视服务以及增值电信服务
0 17% 11% 17%
6%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一 小规模纳税人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方法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答:简易计税的工程,相对于营业税模式,只有甲供材料、设备在 税前扣除以及税金费率的不同,其他与营业税模式下的计价模式完全相 同。详见154号文附件1第一.(二)条。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税前扣除
说明:营业税模式下,以建筑产品的造价为对象进行计税。 增值税模式下,按建筑产品的交易价格计税。解决实际交税问题。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扣减,其中购
进图书、报纸、杂志适用的税率13%,其 他一般为17%。
除房屋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不予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 扣减外,设备、仪器的折旧、大修、维修
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 或租赁费以购进货物或接受修理修配劳务
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38号 )及其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部办公厅4号文) 说明:附加税放入企业管理费中。(标准定额研究所会议纪要49号文)
简易计税方法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应纳税额+附加税)=税前工程造价×
(1+3.36%)(市区项目)
一般计税模式下
简易计税模式下
人工费
人工费
材料费(含进项税)
材料费(扣除进项税)

机械费(含进项税)

机械费(扣除进项税)
3、管理费、利润费率调整
调整原则: (1)以人工+施工机具使用费为取费基础时: (人工费+原施工机具使用费)×原管理费率×K+附加税=(人工费+除税 后施工机具使用费)×新管理费率
K=1-26.15%+26.15%÷(1+15.3%)=0.965
(人工费+原施工机具使用费) ×原利润费率=(人工费+除税后施工机 具使用费) ×新利润费率
水3%,其他柴油、汽油、电17%。
台班车船税费,为税收费用,不扣减。
附件3中的机械台班除税价格计算
例:
编 机械 规 单 码 名称 格 位
台班单价
折旧费
大修理费
经常 修理 费
安拆 外运 费
人工费
燃料动力费
其 它 费 用
9901 0103
自行 式铲 运机
斗 容 量 7m3
台 班
含税 除税
1108.63 1001.76
问题2:新老工程的划分为什么不是以发布招标文件日期,而是以合同开工日期 ?答:执行财税36号文的规定。
新老工程的划分及相关计税问题
问题3:条文中的项目指的是某一工程项目整体,还是某一标段?如土建在 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合同,但幕墙在2016年5月1日后才招投标。
答:政策不明确。目前政策反馈,以工程项目整体合同开工日期为判断标 准。具体按税务部门解释。
影响:甲供材料、设备用量问题(需要出补充规定)
由于增值税模式下,甲供材料、设备在工程造价中为税前扣除。如果不对甲 供材料、设备用量进行专门评标,甲供材料、设备实际用量控制会出现问题。原14 规范执行文中的甲供材料、设备的扣款办法不再适用。
(四)一般计税方法下的计价依据调整
调整原则:价税分离 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时: 人工费×原管理费率×K+附加税=人工费×新管理费率
人工费×原利润费率=人工费×新利润费率
(费率不变)
企业管理费可扣减内容及费率标准
序号 1 2 3 4
可扣减费用内容
适用税率分析
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 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 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 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二)计税方式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 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 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工程造价=扣除进项税的税前工程造价+销项税额=除税工程造价×(1+11%)
1 材料出厂原价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3%)扣减。
2 采购及保管费
不包含进项税额,按材料出厂原价的2%考虑。
材料除税单价=出厂价除税原价+采购及保管费
序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材料 编码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税率
1 01010100 钢筋
综合 t
17%
材料单价
含税 除税 单价 单价
4020 3447.35



管理费(含进项税)

管理费(扣除进项税)(含附加税) 价

利润
利润
规费
规费
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率11%)
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 (税率3.36%市区工程)
简易计税费有关问题
问题1:该条款中的“甲供工程”如何理解?如果某综合楼工程,甲方只 供应2个灯具,该工程算不算甲供工程?
答:依据财税36号文附件二中一.(七).2条规定:甲供工程,是指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该文 件中没有限定甲供材料、设备的比例。依据税务部门目前口头答复,可 视作甲供工作,具体按税务部门规定。 问题2:简易计税的工程,材料单价按含税价还是除税价计入?对应的计 价程序的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规费费率是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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