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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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及奖励检举人的规定

保护及奖励检举人的规定

天山集团关于保护及奖励检举人的规定(TS/ZD1205A-2009)1 总则1.1 目的为保障检举人的权利,维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天山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全体员工及任何向监察委员会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2 保护及奖励的范围2.1 据实检举的天山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全体员工。

2.2 据实检举的外部关联单位和个人。

2.3 据实检举的其他社会人员。

3 检举的形式检举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邮箱、天山集团OA、约见座谈、举报投诉箱等任何形式举报。

4 接受检举及保护和奖励检举行为的责任部门监察委员会是接受各种举报检举以及保护和奖励举报检举行为的责任主体。

作为信息收集和处理部门,监察委员会在接到或查出有关检举信息后,要认真进行核实,确保检举信息属实并保护好检举单位和个人。

5 保护及奖励的办法5.1 保护办法5.1.1 监察委员会设立检举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5.1.2 与检举人约好其他接待地点,与检举人单独见面,避免其他人员干扰。

5.1.3 检举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有监察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办理,其他人员不可参与。

5.1.4 对检举人的姓名、所在部门及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人以及其他人员。

5.1.5 检举材料设专人封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5.1.6 检举材料,不经监察委员会主任同意签字批准,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

5.1.7 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人的情况下进行。

5.2 奖励办法5.2.1 对于检举天山集团员工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行为属实,经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后,奖励检举人海世界成人假日门票壹张。

5.2.2 对于检举天山集团员工违反公司八不准行为属实且涉案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经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后,奖励检举人二百元。

RBA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RBA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EICC/RBA 6.0)1.0目的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定义3.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0程序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模板

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模板

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模板一、引言为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保护举报人揭露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人保护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举报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行为;(4)其他需要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

2. 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举报方式1.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1)书面举报:邮寄至举报人保护部门;(2)口头举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3)电子邮件举报:发送至举报人保护部门电子邮箱;(4)其他合法方式。

2. 举报时,请尽量提供以下信息:(1)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2)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具体证据;(4)举报人的利益受损情况。

四、举报人保护措施1. 举报人保护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举报事项无关的第三方。

2. 举报人保护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给予保护,防止被举报人或者与举报事项无关的第三方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3. 举报人保护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4. 举报人保护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举报人奖励1. 对于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举报人保护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可以给予奖励。

2.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情节、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3. 奖励发放应当经过举报人保护部门审批,并依法予以公示。

六、法律责任1.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举报信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 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举报人保护部门未依法履行保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与方法

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与方法

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与方法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与方法。

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举报人就是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告发的人。

他们是我们社会的“眼睛”,是我们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

那么,如何保护好这些举报人,让他们敢于站出来揭露黑暗呢?下面,我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建议。

我们要提高举报人的安全保障。

这就像是给举报人买了一份“保险”,让他们在揭露犯罪的过程中不用担心自己的安危。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 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在举报过程中,举报人可能会担心自己的身份被泄露,从而受到报复。

因此,我们要确保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不会被泄露,让他们能够放心地提供线索。

2. 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一些涉及重大案件的举报,举报人可能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时,我们可以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让他们在法律面前不再感到无助。

3. 提供心理支持。

举报人在揭露犯罪的过程中,可能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因此,我们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我们要加大对举报人的激励力度。

这就像是给举报人送上了一份“奖金”,让他们在揭露犯罪的过程中更有动力。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 给予经济奖励。

对于一些重大案件的举报,我们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经济奖励,以表彰他们的勇敢和贡献。

2. 给予荣誉表彰。

我们可以将那些揭露重大犯罪的举报人列为英雄,对他们进行表彰,让他们成为社会的楷模。

3. 为举报人提供就业机会。

对于一些因举报而失去工作的举报人,我们可以为他们提供重新就业的机会,让他们的生活得到改善。

我们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意识。

这就像是给我们自己戴上了一副“护目镜”,让我们在揭露犯罪的过程中更加自信和坚定。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 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只有当大家都明白法律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地尊重和保护举报人。

保护举报人身份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控制程序

保护举报人身份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控制程序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4.定义

5.程序
5.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共同做好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5.2公司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投诉、举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5.18投诉、举报人因投诉、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管理部应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纠正,或建议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予以纠正。投诉、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因投诉、举报造成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的,管理部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投诉、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20.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投诉、举报;
5.20.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4员工投诉,是指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5.4.1擅自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或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员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5.14严禁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投诉、举报内容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单位;被投诉、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5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投诉、举报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和保护投诉、举报人隐私规定,以保护投诉、举报人免遭受到报复或其它后果。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广西丰林木业企业股份有限企业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丰林木业企业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损害企业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规范企业举报投诉与举报人保护工作程序,依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本质,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企业及所属各子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投诉举报范围及管理职责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投诉、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显露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要遗漏;( 三) 贪污、挪用、盗窃企业财产;( 四) 捏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供应虚假财务报告;( 五) 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技术奥秘;( 六) 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以权略私;( 七 ) 其他损害企业经济利益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经济行为以及使员工个人的正当利益碰到损害的行为;(八)违反《企业章程》、内部控制制度、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等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企业内部审计部是投诉举报及投诉举报人保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投诉举报,并依照需要宣告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二) 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三 ) 对接受的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四 ) 对投诉举报和检查办理后的报告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五) 企业赐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投诉举报方式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采用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向企业内部审计部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时应当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详尽当事人、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的详尽投诉举报要求等,并应同时供应投诉举报人利益或企业利益碰到损害的凭证,以及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企业倡议实名举报投诉。

员工检举管理制度

员工检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检举范围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3.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4. 损害公司利益、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5. 其他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检举方式1. 员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检举;2. 检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详实的检举材料,包括被检举人的姓名、职务、行为事实等;3. 检举人可匿名或实名检举,但公司鼓励实名检举。

四、保密与保护1. 公司对检举人的身份和检举内容严格保密,未经检举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2. 公司对检举人进行保护,防止其遭受打击报复;3. 对检举人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调整工作岗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等。

五、处理程序1. 公司接到检举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司应保持客观、公正,充分听取被检举人和检举人的意见;3. 调查核实完毕后,公司应根据事实依法进行处理;4. 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检举人,并予以公示。

六、奖励与惩罚1. 对检举属实,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司给予检举人一定的物质奖励;2. 对检举不实,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 对泄露检举人信息、打击报复检举人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监督,共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

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

保护申述人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障供应商或合作方和员工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举控告、检举的公民,其投诉、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职责3.1行政部负责受理供方、员工投诉和举报以及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

问题严重的投诉和举报案件,由行政部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4.定义无5.程序5.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共同做好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5.2公司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投诉、举报。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4员工投诉,是指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

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5.4.1擅自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或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员工经济利益的行为;5.4.2对员工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或泄露当事人隐私等侵犯员工名誉以及其它人身权益的行为;5.4.3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员工业绩的行为;5.4.4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员工的行为;5.4.5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5.4.6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5.4.7其它侵犯或妨碍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5.5员工举报,是指员工对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的财产和声誉等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揭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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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举控告、检举的公民,其投诉、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受理供方、员工投诉和举报以及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

问题严
重的投诉和举报案件,由管理部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4.定义

5.程序
5.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
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共同做好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5.2公司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投诉、举报。

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
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4员工投诉,是指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
到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

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5.4.1擅自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或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
滥收费用;侵犯员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5.4.2对员工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或泄露当事人隐私等
侵犯员工名誉以及其它人身权益的行为;
5.4.3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员工业绩的行为;
5.4.4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员工的行为;
5.4.5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
5.4.6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5.4.7其它侵犯或妨碍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5.5员工举报,是指员工对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的财产和声誉等合法权益、公
共利益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揭露的行为。

本制度所适用的举报范围包括:
5.5.1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索贿等徇私行为;
5.5.2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的行为;
5.5.3故意毁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的行为;
5.5.4泄露公司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5.5.5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等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5.5.6利用公司名义在外进行招摇撞骗、欺诈的行为;
5.5.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等舞弊行为;
5.5.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等玩忽职守行为;
5.5.9在公司内或宿舍内进行赌博或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等违法行为;
5.5.10其它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

5.6检举人、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电子邮件、网上投诉、信函、电话、来访
或其他形式投诉、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投诉人、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投诉、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5.7管理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
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

5.8管理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举报后一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投诉、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所转送
部门和转办时间。

投诉、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5.9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则应由与投诉人同一性别的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5.10投诉举报人对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
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5.11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严格依
法办事,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5.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投诉、举
报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

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送法定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5.13管理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如被投诉人或被投诉、举报人是员工投诉或
投诉、举报的受理或参与人员或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管理部或其上层主管提出回避要求。

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5.14严禁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投诉、举报内容
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单位;被投诉、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5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投诉、举报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保密和保护投诉、举报人隐私规定,以保护投诉、举报人免遭受到报复或其它后果。

5.15.1受理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
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5.15.2投诉、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面述或者电话投
诉、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严防泄露投诉、举报内容和遗失投诉、举报材料;
5.15.3投诉、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5.15.4调查被投诉、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单位的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
作、不暴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投诉、举报材
料;
5.15.5在宣传报道和奖励投诉、举报有功人员时,除征得投诉、举报人的同
意外,不得公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5.15.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6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管理部或上层主管控告。

本规定
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投诉、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单位实施的侵害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投诉、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5.17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情节较轻的,应给予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送法定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纵容、包庇或收买、指使他人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适用前款规定。

5.18投诉、举报人因投诉、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管
理部应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纠正,或建议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予以纠正。

投诉、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因投诉、举报造成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的,管理部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投诉、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19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管理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5.20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管理部或其上层主管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0.1扣压、隐匿或私自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5.20.2刁难、威胁投诉、举报人;
5.20.3殴打、污辱投诉、举报人;
5.20.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投诉、举报;
5.20.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6. 相关文件

7.相关表单

8.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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