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doc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云南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2008年6月27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
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粤府函〔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18〕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探索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全面推进农村拆旧复垦,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编制村庄规划,通过拆旧复垦全省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将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复垦指标)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内流转用于城镇建设。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拆旧复垦,力争在十年内全面完成全省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的拆旧复垦,促进扶贫开发和易地扶贫搬迁,有效解决农村建设用地闲置等问题。
二、工作原则(一)尊重意愿。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摊派任务。
(二)公开交易。
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障权益。
切实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四)严格管理。
加强复垦土地质量验收监管,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强化后期管护,未经批准,严禁擅自用于非农建设。
三、工作内容(一)拆旧。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规划和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拆旧意愿,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统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拆旧申请,并附拆旧明细表,明确拆旧后土地用于复垦的范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0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国家和我省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单项工程验收3.1 验收条件3.2 验收依据3.3 验收组织3.4 验收内容3.5 验收程序3.6 验收方法3.7 验收成果4 初步验收4.1 验收条件4.2 验收申报材料34.3 验收依据4.4 验收组织4.5 验收内容4.6 验收程序和方法4.7 验收成果5 竣工验收5.1 验收条件5.2 验收申报材料5.3 验收依据5.4 验收组织5.5 验收内容5.6 竣工验收程序与方法5.7 验收成果6 项目技术档案6.1 技术档案制备的要求6.2 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6.3 验收必报资料目录6.4 验收备查资料目录6.5 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6.6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7 附件附录A 单项工程验收表附录B 初步验收报告格式附录B-1 工程复核表附录C 竣工验收报告格式附录D 竣工报告格式附录D-1 项目建设情况表附录D-2 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附录D-3 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附录D-4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统计表附录D-5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汇总表附录D-6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附录E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附录F 验收必报资料目录附录G 验收备查资料目录附录H 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附录I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1 总则1.1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

XX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10-11-29 录入日期:2010-12-05 字体:【大中小】皖国土资〔2010〕391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为规X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确保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如期完成,确保按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XX 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XX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暂行规定为规X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工作,确保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如期完成,确保按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21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验收依据1、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3、《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1011-1013/2000);4、《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TD/1004-1006/2003);5、《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6、《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7、经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规划方案。
二、验收组织及人员验收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委托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负责组织从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耕地保护、地籍测绘及农业、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验收组,并从中确定一名人员担任验收组组长。
三、验收内容验收主要围绕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规划方案实施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标准性三个方面进行,重点是拆旧地块土地复垦结果是否达到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增减挂钩资金是指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各项资金,包括拆旧补偿费用、建新安置费用、土地复垦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资金来源增减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耕地开垦费;3、土地出让收入;4、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5、社会资本投入;6、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增减挂钩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以下支出:1、拆旧区农村居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安置补助等费用;2、拆旧区土地复垦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等)和不可预见费;3、建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设施建设;4、农民集中安置区的建设费用,包括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5、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评估等费用;6、经批准的其他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增减挂钩资金年度预算。
年度预算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规模、资金来源、资金支出预算等内容。
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并将预算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与实施规划编制技术(修改)

第一章 概念与术语 3.挂钩周转指标 用于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 建新区用地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 复垦面积标准的专项指标。
第一章 概念与术语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 为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 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依据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乡规划 等,对建新区各项建设用地比例和拆旧区 复垦进行安排的具体方案及制订的相应措 施保障措施。
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规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 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原则、任务、 编制程序、内容和成果要求等, 共六章内容。
第一章 概念与术语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2.拆旧区与建新区 拆旧区:拟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的现状建设用地的地块组合,由农村居民 点用地、低效利用或废弃的城镇工矿用地 等构成。 建新区:拟用于城乡建设(或非农建设) 的现状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地块组合,包 含因项目区实施而必须安排的安置区(安 置地块的组合)。
政策浏览
5.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2‟8号) 转发224号文件,将增减挂钩试点分为先 建新后拆旧(或边建新边拆旧)和先拆旧 后建新两种实施模式
政策浏览
6.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 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2‟62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政策与实施规划编制技术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 2012年5月
什么是增减挂钩
如何开展增减挂钩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试点 (一)政策浏览——相关政策规 定 (二)政策解读——增减挂钩政 策内涵
201100505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一年五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概念术语 (2)1.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2)1.2拆旧区与建新区 (2)1.3挂钩周转指标 (2)1.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 (3)第二章规划原则与任务 (4)2.1规划原则 (4)2.2规划依据 (5)2.3规划任务 (6)第三章规划编制程序 (7)3.1准备工作 (7)3.2实地调查 (7)3.3规划编制 (7)3.4规划听证与论证 (8)3.5规划报批 (8)3.6规划公示 (8)3.7规划备案 (8)第四章项目区设置要求 (10)4.1一般要求 (10)4.2选址要求 (10)4.3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11)第五章规划内容与格式 (12)5.1规划文本 (12)5.2规划表格 (16)5.3规划图件 (16)5.4规划附件 (18)5.5规划数据库 (19)第六章成果申报与备案 (21)6.1成果申报 (21)6.2成果备案 (21)附录A XX项目区民意调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B XX项目区拆旧区地类统计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C XX项目区建新区地类统计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D XX项目区基本情况统计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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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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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管理,确保拆旧复垦地块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旧地块的复垦验收是指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区复垦方案,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内拆旧地块复垦为耕地或其它农用地进行的验收。
第四条采用先建新后拆旧模式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地块复垦为农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建新区占用农用地面积,按照先易后难原则,拆旧复垦地块工作可根据实际分期实施,但单个拆旧地块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复垦;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复垦申报验收。
拆旧复垦地块质量应达到:
(一)拆旧复垦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硬底化地面、地下100cm以内的基础设施应全部拆除并清理,复垦现场无明显残余设施及废弃材料堆积物,有覆盖土层,具备植物生长条件。
(二)复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灌水、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三)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四)复垦场地道路网络布置合理,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类型应因地制宜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五)复垦为耕地的,除具备本条(一)至(四)条件外,还应符合《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第五条拆旧复垦地块验收工作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实施。
复垦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两个阶段,复垦验收结果须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第六条县级初验。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初验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牵头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对拆旧复垦地块工程实施、竣工情况、复垦后的土地类型、数量和土地质量情况进行初验,填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表》(详见附件,下同)。
拆旧复垦地块经县级初验认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初验。
初验认为合格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验收结果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
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组织整改。
验收结果公告无异议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申请,同时上报下列材料:
(一)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报告。
包括: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工作完成情况,复垦前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变化情况,复垦前后权属情况、复
垦后土地质量情况和后期管护措施的核实情况以及验收的组织实施与验收结论(其中应包含验收结果公告情况)。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表。
(三)分别以项目拆旧区复垦实施方案中拆旧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规划图(标注复垦范围线,下同)为底图,标注拆旧复垦地块验收范围线的图件。
(四)拆旧复垦地块工程竣工图(由已备案的、具有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采用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的地形图或航空影像图为底图,比例尺一般为1︰2000或1︰1000,标注复垦为耕地、其它农用地地块位置和量算面积、复垦区域拐点的位置坐标,标示复垦区域范围及工程内容,图名位于图廓正上方、图例位于图廓内左下方、比例尺位于图廓正下方,坐标与高程系统位于图廓外左下方,图签位于图廓内右下方,加盖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印章,下同)。
(五)以同一标识物为参照,复垦为耕地、其它农用地地块复垦前后的相片。
(六)项目区拆旧地块验收数据光盘,光盘内容包括完成拆旧复垦任务地块的坐标文件以及上述5项材料的电子版,坐标文件参照《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附录N的格式要求制作。
第七条市级验收。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全面验收,并填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表》。
拆旧复垦地块经市级验收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市级验收认为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结果确认的申请。
上报材料包括:
(一)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确认的文件和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报告。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表。
(三)分别以项目拆旧区复垦实施方案中拆旧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规划图为底图,标注拆旧复垦地块验收范围线的图件。
(四)拆旧复垦地块工程竣工图。
(五)以同一标识物为参照,复垦为耕地、其它农用地地块复垦前后的相片。
(六)项目区拆旧地块验收数据光盘,光盘内容包括完成拆旧复垦任务地块的坐标文件以及上述5项材料的电子版,坐标文件参照《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附录N的格式要求制作。
第八条省级确认。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确认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确认的拆旧复垦地块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实地抽查拆旧复垦地块完成情况。
实地抽查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抽查地块不少于该批次申请确认的拆旧地块总数的10%和拆旧地块总面积的1/3。
实行一票否决,即实地抽查中发现有拆旧复垦地块不合格的,该批次申请确认的所有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结果均不予确认,责成该批次所在市、县(市、区)进行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完成后,重新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确认并附整改说明。
以县(市、区)为单位,一年内有两次抽查不合格的,暂停该县(市、区)新申请增减挂钩试点资格两年。
抽查地块全部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对该批次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结果予以确认。
第九条验收(确认)的主要内容和步骤方法如下:
(一)审查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确认)申请材料,核查拆旧复垦地块实施和完成情况。
(二)实地核查拆旧复垦地块情况,核查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等,对拆旧复垦地块质量进行评定。
(三)检查档案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以及复垦成果的相片等相关资料。
(四)讨论形成验收(确认)意见。
第十条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结果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后,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核发验收合格确认书,项目区所在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合格确认书对复垦后的地类在当年内进行土地变更,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复垦验收合格的土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和利用,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3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复垦的耕地,通过市级验收和省级确认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协调项目所在地镇级政府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协议,3个月内正式移交给土地权属单位并对经土地权属调整的复垦土地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确认)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参与验收(确认)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内容和土地复垦有关要求进行验收。
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