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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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例书写范文

人民调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例书写范文

人民调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例书写范

在人民调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借款人因贷款逾期,另一方贷款机
构要求归还本金和利息,但双方在还款金额和时间上存在分歧,最终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以下是一则案例的书写范文:
某市某银行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小王向银行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
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小王按合同约定每月还款,但在还款过程中由于资
金短缺,小王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了借款逾期。

银行多次催促小王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小王认为银行的利息计算有误,要
求重新核算还款金额。

双方在还款金额和时间上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决定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和分歧,随后详细查阅了借
款合同和还款记录。

调解员发现银行在计算利息时存在误差,导致了还款金额的不确定性,同时小王也承认自己在还款过程中存在逾期情况,双方在还款事实上均存在问题。

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最终小王同意按照调解员重新核算的还款金额进行还款,银行也同意在小王还款的基础上减免部分逾期利息,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成功解决了借款纠纷。

通过人民调解,小王和银行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取得了和解,双方达成了共识,
避免了司法诉讼的耗时和费用,实现了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人民调解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种高效的途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葛事例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必定数目的钱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按限期内负责送还相同数目的货币或同种类、质量、数目的实物的合同。

传统上称为花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送还借用物件原物( 见借用合同 ) ,而系送还等值钱币或实物的合同。

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贷合同纠葛有关事例。

详细内容仅供参照,欢迎阅读!金融借钱合同纠葛成功事例: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原告中国邮政积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处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

拜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 年 1 月 22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 ( 系被告曾某之妻 ) ,女, 196 5 年 5 月 1 3 日生,汉族,居民,地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 1 96 8 年 8 月 2 3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 年 2 月 5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积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 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 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钱合同纠葛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吴春前担当审讯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拜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 2 010年 9月 2 8 日自发建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署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增补协议,商定任一被告自发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余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花费肩负连带责任保证。

建行法律典型案例(3篇)

建行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简称CCB)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承担着重要的金融角色。

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建设银行不仅积累了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建设银行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借鉴。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信贷业务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建设银行经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

然而,该企业在贷款期间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建设银行遭受损失。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信贷业务中的合同违约问题。

建设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建设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评估和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2. 明确约定贷款用途,防止资金挪用;3. 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检查;4.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案例二:金融诈骗案情简介:某犯罪团伙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开设多个账户,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

建设银行在发现异常交易后,及时采取措施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金融诈骗问题。

建设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提高反洗钱和反诈骗能力。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2. 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诈骗;3. 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诈骗的内控制度;4.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

案例三:跨境贸易融资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了跨境贸易融资业务,但在货物出口后,未能按时收回货款。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融资款项及利息。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跨境贸易融资中的信用风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在金融领域,借款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成因及解决方式。

一、案例概述甲、乙、丙三人合伙创办了一家小型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三人共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经过协商,银行同意向他们提供一笔总额为5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一年。

甲、乙、丙三人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利率等相关条款。

一年后,由于企业经营不善,甲、乙、丙三人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多次催讨未果后,将甲、乙、丙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还款义务。

二、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与银行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利率等相关条款。

但因企业经营不善,甲、乙、丙三人未能按时还款,导致银行提起诉讼。

此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首先,要确定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违约责任:如果甲、乙、丙三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银行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甲、乙、丙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银行可以要求甲、乙、丙三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连带责任:由于甲、乙、丙三人以个人名义共同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他们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其中一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银行有权要求其他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责任方式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得到足额清偿。

4.诉讼时效: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败诉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败诉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败诉案例咱今儿个就来讲个发生在身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败诉的事儿。

话说有个老张,这人啊,平时就有点贪心,总想着能一夜暴富。

有一天呢,他看到街边有个小金融公司打着“低息高额贷款,轻松实现财富梦想”的幌子。

老张一下子就心动了,他想着自己要是借了这笔钱,去投资点啥,肯定能大赚一笔。

于是,老张就和这个金融公司签了借款合同。

这合同啊,密密麻麻好几页,老张呢,也没仔细看,就光盯着那个能借到的大额数字和所谓的低利息了。

他当时就想,这金融公司看起来挺正规的,还能骗我咋的?这就是他犯的第一个大错,疏忽大意啊。

签了合同后,钱很快就到账了。

老张把钱一股脑儿地投进了一个朋友介绍的所谓“稳赚不赔”的项目里。

您猜怎么着?这项目根本就是个骗局,老张的钱啊,打了水漂。

这时候,借款合同的还款日期可就到了。

老张拿不出钱来还,金融公司就把他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才发现自己当初签的借款合同里,藏着好多“坑”呢。

比如说,利息虽然表面上看着低,但是有各种各样的附加费用,加起来那利息可高得吓人。

还有违约条款,那是相当的苛刻,只要逾期还款,就得支付一大笔违约金。

老张在法庭上试图辩解,说自己被投资项目骗了,而且当初没看清合同条款。

可是法官可不这么认为啊。

法官说,你作为一个成年人,签合同的时候就有义务看清楚所有条款。

而且,你投资失败那是你自己的风险把控问题,和借款合同本身没有关系。

就这样,老张败诉了。

他不仅要还那高额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还得承担诉讼费用。

这老张啊,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就因为自己的贪心和对合同的疏忽,最后落得这么个下场。

这个案例告诉咱们,在签金融借款合同的时候啊,可千万得长个心眼儿,别被那些看似美好的承诺给忽悠了,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里的每一个条款,不然啊,吃亏的可就是自己喽。

有这么一对小夫妻,小李和他媳妇小王。

他们俩呢,一直想改善改善住房条件,就打算买套大点的房子。

他们看中了一套房子,但是钱不够啊。

这时候,他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号称能提供超优惠购房贷款的中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律师观点分析原告:XX银⾏。

被告:程X。

被告:马X。

被告:李X。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原告XX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X、马X共同偿还借款本⾦45874.84元及暂计⾄2017年7⽉15⽇的利息、罚息、复利计22747.33元;以后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实际清偿本息之⽇⽌;2、依法判令被告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5⽉15⽇,被告程X、马X与原告XX银⾏签订个⼈借款合同,系XX银⾏借款6万元。

同时,被告李X与XX银⾏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XX银⾏依约履⾏了付款义务。

但贷款到期后,借款⼈未按约还本付息,担保⼈也未按照合同履⾏担保⼈的义务。

被告程X、马X、李X未作答辩。

原告XX银⾏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原告XX银⾏与被告程X、马X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2个⽉,到期⽇为2016年5⽉14⽇。

⽉利率为15‰,还款⽅式为按⽉等额本息。

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的正常利息为2825.11元,截⽌2017年7⽉15⽇的罚息为18721.11元,复利为1201.11元。

法院认为,原告XX银⾏与被告程X、马X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李X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当事⼈的真实意思表⽰,合法有效,法院予以保护。

在XX银⾏向程X、马X发放贷款后,后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式还本付息。

因程X、马X逾期还本付息,故XX银⾏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本⾦45874.84元,⽀付利息2825.11元以及截⽌2017年7⽉15⽇的罚息18721.11元、复利1201.11元,以后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实际清偿本息之⽇⽌,并要求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持。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百零七条、第⼆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条、第⼆⼗⼀条、第三⼗⼀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X、马X于本判决⽣效后⼀个⽉内共同偿还原告XX银⾏股份有限公司安阳XX借款本⾦45874.84元、利息2825.11元及截⽌2017年7⽉15⽇的罚息18721.11元、复利1201.11元(⾃2017年7⽉16⽇起,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债务⼈清偿债务之⽇⽌);⼆、被告程X、马X在履⾏期限届满未清偿上述第⼀项债务的,被告李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X、马X追偿。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2亿元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分期偿还。

然而,由于被告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截至2015年,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亿元。

2015年,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贷款。

但被告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原告于2016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是否可以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2.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

3.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至于律师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金融法律关系,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 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法律承认的催收案例分析(3篇)

法律承认的催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于2018年5月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李某按约定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了首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自2018年7月起,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每月的借款本息,至2019年3月,李某累计逾期金额已达2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李某联系,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李某始终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小额贷款公司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逾期还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法院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受理本案。

2. 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逾期还款事实。

李某辩称,其无力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减轻其还款责任。

3. 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小额贷款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李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逾期还款事实。

4. 评议与判决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合议庭认为:(1)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合法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借款合同的债权,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2)李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逾期还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逾期还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还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罚息。

2.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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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

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

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相关案例。

具体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成功案例: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 5年5月1 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1 96 8年8月2 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 0万元。

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 4%,期限为1 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

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1 0万元。

事后,被告曾祖风、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 020xx年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罚息)6928. 87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600元。

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562 5. 05元及后段利息、罚息,支付催收费用600元,由被告谢某、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l份,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为联保小组成员,相互之间对原告向任一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催收贷款而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被告曾祖风、胡某出具的《农户/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曾祖风、胡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胡某书面承诺为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3、《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复印件l份,用以证明201 0年9月2 8日,原告与被告曾某、胡某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本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实;4、《小额贷款放款单》复印件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 0年9月28日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1 0万元;5、贷款催收回执单5份和领款凭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债务所产生的开支费用6000元的事实;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情况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

被告曾祖风、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6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曾祖风不持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2 01 0年9月2 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成员(曾某、谢某、尹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 01 0年9月28日起至2 01 2年9月2 8日止,甲方(双峰县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被告曾祖风于2 01 0年9月2 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祖风发放贷款1 0万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从2 01 0年9月28日至2 020xx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胡某书面承诺对被告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偿还部份贷款本息,至2 020xx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 87元,原告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支出费用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届满前,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催讨费用;2、被告谢某、尹卫国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风尚未到期的贷款。

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费的催讨费用6 00元,被告曾祖风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祖风、胡某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谢某、尹某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承诺对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谢某、尹某理应对被告曾某、胡某所应承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卫国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元,至20xx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 87元,支付催讨费用600元,从2 020xx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春前人民陪审员康某人民陪审员邓某20xx年九月八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A银行L支行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代理人,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一、借款及担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1.被上诉人与晋小梅(化名)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已经依约发放贷款,晋小梅也已经收到贷款,因此,被上诉人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2.被上诉人与蒋中正(化名)签订的《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蒋中正自愿为晋小梅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现在,被担保人晋小梅拒不偿还到期债务,保证人蒋中正依法、依约均应当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上诉人主张:借款人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1.国有企业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与一般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与一般商事主体面临同样的风险与机遇,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国有企业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

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陈春(化名)与晋小梅合谋欺诈被上诉人,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之规定。

2.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上诉人的基本逻辑是:陈春与晋小梅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上诉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这一推理的最终结果就是:被上诉人的贷款无法收回。

如果邮政银行的利益可以等同于国家利益,那么,上诉人其所主张的结果才是真正损失国家利益。

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

这是打着红旗,反红旗。

3.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严重后果贷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的部分资料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普遍存在。

如果就此认定借款人损害国家利益,并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将有大批借款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从而导致巨额的金融资产无法收回。

这必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乃至国家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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