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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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一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甲公司(借款人)于2019年向乙银行(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借款合同中规定了甲公司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纠纷事实与理由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1年,甲公司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700万元。

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甲公司辩称,由于近期经济形势不佳,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甲公司表示愿意继续偿还借款,但需要调整还款方式和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方式偿还贷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方式偿还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偿还的,贷款人可以请求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计算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支持乙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偿还乙银行剩余借款本金700万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上诉中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且未对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实质性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提醒金融借款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利率等条款,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同时,借款人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其他内容为基础,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细节进行调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近日,某A公司与B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了纠纷,双方就此展开了法律斗争。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某A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支持。

他们曾通过B银行申请了一笔500万元的贷款,并签订了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化8%,分期还款期限为5年。

然而,在贷款使用期间,A公司逐渐发现B银行未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全部划入公司账户,在一段时间里没有发放完全。

A公司多次与B银行协商,要求其按时划款,但B银行推诿托辞,迟迟未能履行合同。

由于B银行违约行为导致A公司资金短缺,无法按时采购原材料,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因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银行返还未划款的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A公司提出了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银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

通过证据,他们证实自己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还款义务,而B银行却未能按约定提供贷款。

此外,A公司还提供了十分详细的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计划,证明了B银行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严重影响。

针对A公司的诉求,B银行辩称,他们并未违约,只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暂时无法按时提供贷款。

他们指责A公司项目进展缓慢,导致无法按计划划款。

因此,B银行认为A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项目进展存在一定问题,但B银行违约行为是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采购原材料、生产受阻的直接原因。

同时,根据合同约定,B银行有义务按时提供贷款,但他们未能履行这一义务,且未提供合理的解释。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B银行支付A公司未划款贷款的本金并补偿利息,同时赔偿A公司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得到了双方的接受,该案纠纷得以解决。

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中,虽然矛盾双方都对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提出指责,但通过法院审理和权威判决,对双方违约责任进行了准确定位。

这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在金融领域,借款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成因及解决方式。

一、案例概述甲、乙、丙三人合伙创办了一家小型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三人共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经过协商,银行同意向他们提供一笔总额为5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一年。

甲、乙、丙三人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利率等相关条款。

一年后,由于企业经营不善,甲、乙、丙三人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多次催讨未果后,将甲、乙、丙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还款义务。

二、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与银行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利率等相关条款。

但因企业经营不善,甲、乙、丙三人未能按时还款,导致银行提起诉讼。

此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首先,要确定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违约责任:如果甲、乙、丙三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银行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甲、乙、丙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银行可以要求甲、乙、丙三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连带责任:由于甲、乙、丙三人以个人名义共同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他们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其中一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银行有权要求其他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责任方式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得到足额清偿。

4.诉讼时效: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败诉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败诉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败诉案例咱今儿个就来讲个发生在身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败诉的事儿。

话说有个老张,这人啊,平时就有点贪心,总想着能一夜暴富。

有一天呢,他看到街边有个小金融公司打着“低息高额贷款,轻松实现财富梦想”的幌子。

老张一下子就心动了,他想着自己要是借了这笔钱,去投资点啥,肯定能大赚一笔。

于是,老张就和这个金融公司签了借款合同。

这合同啊,密密麻麻好几页,老张呢,也没仔细看,就光盯着那个能借到的大额数字和所谓的低利息了。

他当时就想,这金融公司看起来挺正规的,还能骗我咋的?这就是他犯的第一个大错,疏忽大意啊。

签了合同后,钱很快就到账了。

老张把钱一股脑儿地投进了一个朋友介绍的所谓“稳赚不赔”的项目里。

您猜怎么着?这项目根本就是个骗局,老张的钱啊,打了水漂。

这时候,借款合同的还款日期可就到了。

老张拿不出钱来还,金融公司就把他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才发现自己当初签的借款合同里,藏着好多“坑”呢。

比如说,利息虽然表面上看着低,但是有各种各样的附加费用,加起来那利息可高得吓人。

还有违约条款,那是相当的苛刻,只要逾期还款,就得支付一大笔违约金。

老张在法庭上试图辩解,说自己被投资项目骗了,而且当初没看清合同条款。

可是法官可不这么认为啊。

法官说,你作为一个成年人,签合同的时候就有义务看清楚所有条款。

而且,你投资失败那是你自己的风险把控问题,和借款合同本身没有关系。

就这样,老张败诉了。

他不仅要还那高额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还得承担诉讼费用。

这老张啊,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就因为自己的贪心和对合同的疏忽,最后落得这么个下场。

这个案例告诉咱们,在签金融借款合同的时候啊,可千万得长个心眼儿,别被那些看似美好的承诺给忽悠了,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里的每一个条款,不然啊,吃亏的可就是自己喽。

有这么一对小夫妻,小李和他媳妇小王。

他们俩呢,一直想改善改善住房条件,就打算买套大点的房子。

他们看中了一套房子,但是钱不够啊。

这时候,他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号称能提供超优惠购房贷款的中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律师观点分析原告:XX银⾏。

被告:程X。

被告:马X。

被告:李X。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原告XX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X、马X共同偿还借款本⾦45874.84元及暂计⾄2017年7⽉15⽇的利息、罚息、复利计22747.33元;以后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实际清偿本息之⽇⽌;2、依法判令被告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5⽉15⽇,被告程X、马X与原告XX银⾏签订个⼈借款合同,系XX银⾏借款6万元。

同时,被告李X与XX银⾏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XX银⾏依约履⾏了付款义务。

但贷款到期后,借款⼈未按约还本付息,担保⼈也未按照合同履⾏担保⼈的义务。

被告程X、马X、李X未作答辩。

原告XX银⾏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原告XX银⾏与被告程X、马X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2个⽉,到期⽇为2016年5⽉14⽇。

⽉利率为15‰,还款⽅式为按⽉等额本息。

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的正常利息为2825.11元,截⽌2017年7⽉15⽇的罚息为18721.11元,复利为1201.11元。

法院认为,原告XX银⾏与被告程X、马X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李X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当事⼈的真实意思表⽰,合法有效,法院予以保护。

在XX银⾏向程X、马X发放贷款后,后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式还本付息。

因程X、马X逾期还本付息,故XX银⾏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本⾦45874.84元,⽀付利息2825.11元以及截⽌2017年7⽉15⽇的罚息18721.11元、复利1201.11元,以后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实际清偿本息之⽇⽌,并要求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持。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百零七条、第⼆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条、第⼆⼗⼀条、第三⼗⼀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X、马X于本判决⽣效后⼀个⽉内共同偿还原告XX银⾏股份有限公司安阳XX借款本⾦45874.84元、利息2825.11元及截⽌2017年7⽉15⽇的罚息18721.11元、复利1201.11元(⾃2017年7⽉16⽇起,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债务⼈清偿债务之⽇⽌);⼆、被告程X、马X在履⾏期限届满未清偿上述第⼀项债务的,被告李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X、马X追偿。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起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李某因购买汽车需要资金,向金融机构申请了汽车抵押贷款。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

然而在还款期限内,李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李某抵押的汽车拍卖变现,用以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金融机构发现仍有部分债权未能收回。

于是金融机构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同时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了评估和拍卖,因此对于未能收回的债权部分,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需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李某也应予以承担。

本案例提醒广大车主,在申请汽车抵押贷款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还款能力,合理安排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否则一旦违约,可能会面临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在本案例中,借款人(甲方)与贷款人(乙方)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

乙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甲方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2.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是否可以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甲方)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关于甲方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6%,甲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此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方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甲方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判决结果1.甲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乙方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甲方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借款人未能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此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借款人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本案例提醒广大借款人,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借款人应当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以免产生纠纷,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对于贷款人而言,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等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本案例给金融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带来以下启示:1.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小型企业,经营多年,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信誉和客户基础。

乙方是一家资本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专门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2019年,甲方因扩展业务需要,向乙方申请了一笔100万元的经营贷款。

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借款协议,约定了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条款。

纠纷发生一年后,甲方因市场变化导致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按时偿还部分贷款。

乙方开始向甲方催收欠款,并要求提供担保物或增加利率等措施。

甲方认为,乙方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充分告知相关风险,且未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导致甲方处于不利地位。

甲方主张,贷款合同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条款,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解除。

法律争议不公平条款争议:甲方认为,贷款合同中某些条款可能构成不公平协议,例如未明确的利率调整机制或未充分告知的风险因素等。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公平条款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审慎义务问题:乙方则主张,贷款审批过程中已充分告知甲方相关条款和风险,甲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乙方强调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已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

解决方案为解决纠纷,甲方和乙方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利率调整、还款期限延长、部分贷款豁免等进行灵活的讨论和安排。

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寻求第三方中立机构或法律专家进行调解或仲裁。

最终,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甲方或乙方可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法院将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结论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金融借款纠纷的复杂性和解决的多样性。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理解借款协议的具体条款,增强风险意识,尽可能在借贷关系开始之前明确权利义务,并在纠纷发生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和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也应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希望未来在类似的金融借款交易中,能够更加谨慎和合法,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平衡。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篇1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抵押车辆品牌:型号:数量:台机动车牌照号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抵押给甲方,抵押车辆估计价值:人民币元。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天利息):人民币元整,(天利息人民币大写)元整。

甲方将借款本金以转账的形式到乙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借款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元整,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本合同期满,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双方责任:1、乙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

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抵押车辆在甲方存放。

3、抵押车辆的保险,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4、在抵押期间,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赔偿责任。

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乙方必须予以合作。

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随车手续:由甲方保存。

7、甲方行驶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乙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甲方行驶抵押权,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

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咱今儿个就来说说一个工商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就像是一场戏,可精彩了。

有这么一位老哥,咱就叫他大强吧。

大强呢,有一天手头紧,但是又想干点大事儿,比如开个小店啥的。

于是,他就跑到工商银行去申请借款了。

那时候啊,他和银行签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可清楚了,借款金额是多少,利息咋算,啥时候还款,就像两个人拉勾上吊,一百年不许变一样。

刚开始呢,大强还信心满满,小店也开起来了。

可是啊,生意这东西就像天气,有时候晴有时候雨。

大强的店开始还能赚点小钱,可慢慢地就不行了,入不敷出啊。

到了该还款的时候,大强心里就犯嘀咕了,这钱拿不出来可咋整呢?工商银行这边呢,那可是按照合同办事的。

还款日期过了,大强还没动静,银行就开始催款了。

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像一个个小闹钟,不停地给大强打电话,发通知。

大强呢,开始还接电话,各种诉苦啊,说什么“生意不好做啊,再宽限宽限吧”。

银行呢,也不是不通情理,看大强确实有点困难,就给他商量了一个新的还款计划,希望他能慢慢把钱还上。

可是啊,大强这边情况越来越糟。

新的还款计划他也执行不下去了。

这下银行可就不能坐视不管了,毕竟银行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呀。

于是,工商银行就向法院起诉了大强,这就成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了。

在法庭上,大强还在那哭穷,说自己已经尽力了,实在是没有办法还钱。

银行这边呢,就拿出那份借款合同,说按照合同,大强必须还钱,而且还有利息和违约金呢。

法官就像一个裁判,得根据双方的情况和证据来判。

最后呢,法官根据合同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判定大强必须按照银行的要求还款。

大强这下可傻了眼,但是也没办法啊,谁让他当初签了那份合同呢。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借款合同可不是闹着玩的。

在你急需用钱去签合同的时候,就得想好了自己有没有能力还钱。

银行呢,也是按照规矩办事,大家都得遵守游戏规则。

就像我们玩游戏,要是都耍赖,那这游戏可就没法玩了。

还有一个案例呢,是关于一对夫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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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近日,丰县法院对XX年以来审理的10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案件特点个人借贷案件比例高。

XX年以来,该院个人借贷案件占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3%。

涉案被告人借款多用于购房、购车和做生意。

转贷的现象增多。

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及时诉诸法律,而是通过转贷的方式缓解,以致丧失收贷良机。

不但损害了自身合法利益,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

很多借款人为个体户,诚信度不高,主动违约现象多,宁可违约也不愿还款,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义务。

部分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清楚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不少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用银行的款,不应由其还钱。

缺席判决案件多。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多数被告虽知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也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使缺席判决案件增多。

XX年缺席判决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85%。

二、主要原因金融危机的影响。

金融危机直接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履行能力的弱化导致借款人还款不能,金融机构为追回大量贷款,多数选择向法院起诉,导致该类案件增多。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借款人逾期还款,仅承担部分罚息。

某些借款人在一家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后,又到另一银行贷款,从而出现同一借款人在多家银行欠款的现象。

金融机构放贷审查不严、催收监管不力。

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身份、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等未尽全面审慎的核查义务;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审查不严,部分担保人和财产均下落不明或对多家金融机构负债,致使金融机构无法从担保人处得到清偿。

三、对策建议要强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

各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能力,对可能存在还贷风险的应要求其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有较高价值的抵押物。

要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改进信贷风险监控方式,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

加大对内部人员的监督,坚决杜绝违规贷款或弄虚作假。

加大对逃避还款义务当事人的制裁力度,在审理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依法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宣传、调研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相关法律指导,全力化解当前经济形势下的矛盾纠纷,增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刘素英,丰县人民法院。

篇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清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清单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准备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准备主体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档案、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等。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如共同借款人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还应准备共同债务确认书。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准备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准备保证合同等证据;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准备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准备出质登记的证据。

3、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公司,还应有股东会的决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逾期本息金额的计算清单3、逾期较长,还应准备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或律师函。

篇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篇一:某公司诉某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某公司诉某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杨民二(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号。

负责人xx,行长。

委托代理人xx,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xx,女。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诉称,XX年2月,原告与被告xx签订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用于购买xx房屋,并将该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之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从XX年4月起未按约还款,截止XX年1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5,元。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中除涉及抵押的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予以解除;2、判令被告xx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75,元、贷款利息人民币7,元、逾期罚息及复利人民币元(自XX年4月20日至XX年1月20日止)和自XX年1月2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付);3、判令被告xx以其名下的xx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2、借款凭证一张;3、他项权利证明一份;4、逾期一览表。

被告xx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XX年2月23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xx(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xx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借款用途用于购买xx房屋,借款期限为16年,借款期限自XX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率水平上加收50%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连续积欠贷款本息达九十天以上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宣布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向借款人发出《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借款人按《提前到期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未清偿债务,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被告xx以其名下的xx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XX年2月23日,被告xx将其名下xx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人为原告。

原告于XX年3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xx发放贷款。

后被告xx仅偿还部分贷款,自XX年4月起,被告xx未按期还款,截止XX年1月20日,被告xx实际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5,元、贷款利息人民币7,元、逾期利息及复利人民币元(自XX年4月20日至XX年1月20日止)。

故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

原告按约向被告xx发放了贷款后,被告xx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支付利息。

被告xx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合同约定被告累计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并依法处分抵押物,该条款系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情况发生,原告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合同,即属行使解除权。

原告要求被告xx偿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及复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因被告xx以其名下的xx房屋进行抵押,故原告要求行使抵押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xx于XX 年2月2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自XX年3月11日起予以解除(除涉及抵押的条款除外);二、被告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75,元;三、被告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原合同约定偿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至合同解除之日(即XX年3月11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及复利 (其中自XX年4月20日至XX年1月20日止贷款利息人民币元7,元、逾期利息及复利为人民币元);四、被告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偿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从XX年3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五、如被告xx未履行上述二、三、四项,原告有权对被告xx名下xx房屋行使抵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元,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篇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近日,丰县法院对XX年以来审理的10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案件特点个人借贷案件比例高。

XX年以来,该院个人借贷案件占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3%。

涉案被告人借款多用于购房、购车和做生意。

转贷的现象增多。

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及时诉诸法律,而是通过转贷的方式缓解,以致丧失收贷良机。

不但损害了自身合法利益,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

很多借款人为个体户,诚信度不高,主动违约现象多,宁可违约也不愿还款,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义务。

部分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清楚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不少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用银行的款,不应由其还钱。

缺席判决案件多。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多数被告虽知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也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使缺席判决案件增多。

XX年缺席判决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85%。

二、主要原因金融危机的影响。

金融危机直接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履行能力的弱化导致借款人还款不能,金融机构为追回大量贷款,多数选择向法院起诉,导致该类案件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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