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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明杰与高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韩明杰与高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韩明杰与高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沪01民终6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明艳陈敏顾恩廉【审理法官】任明艳陈敏顾恩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明杰;高磊【当事人】韩明杰高磊【当事人-个人】韩明杰高磊【代理律师/律所】刘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丁浩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周双虎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许湛愉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丁浩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周双虎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许湛愉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莉丁浩周双虎许湛愉【代理律所】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韩明杰【被告】高磊【本院观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符合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款项的交付;二是借贷的合意。

【权责关键词】合同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符合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款项的交付;二是借贷的合意。

本案中,韩明杰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其主张高磊返还相关款项的请求权基础,则其应对钱款交付及合意完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某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韩明杰提供了借支明细表、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借支与借贷并非相同的概念,借贷是借款人为了己方目的取得借款的民事行为,而借支在实际生活中也可能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预支款项以实现工作目的,故本案的借支明细表并不必然能证明双方之间系基于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结算协议,对于韩明杰主张的款项是否属于借款尚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孟宪玲与江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宪玲与江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宪玲与江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65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朝炜赵鹃王征【审理法官】韩朝炜赵鹃王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宪玲;江秀伟【当事人】孟宪玲江秀伟【当事人-个人】孟宪玲江秀伟【代理律师/律所】陈国东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毛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国东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毛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国东毛嘉【代理律所】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孟宪玲【被告】江秀伟【本院观点】民事权利应当依法规范的行使。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权利应当依法规范的行使。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江秀伟提供孟宪玲出具的借款收据、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孟宪玲确认其出具借款收据且收到相应款项,因此可以认定双方间存在借款合意,孟宪玲应归还剩余借款并支付利息。

孟宪玲主张系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合作开发款,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遭到江秀伟否认,故本院对孟宪玲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孟宪玲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孟宪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0:54:43【二审上诉人诉称】孟宪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江秀伟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陆建平与陈霞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陆建平与陈霞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陆建平与陈霞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7【案件字号】(2022)沪02民终5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冬寅黄亮章晓琳【审理法官】王冬寅黄亮章晓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建平;陈霞培【当事人】陆建平陈霞培【当事人-个人】陆建平陈霞培【代理律师/律所】赵斌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谷文珺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斌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谷文珺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斌谷文珺【代理律所】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陆建平【被告】陈霞培【本院观点】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陈霞培提供了借条、保证书、录音及证人证言等,初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陆建平对此虽不予认可,然其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以推翻陈霞培的主张。

此外,一审审理中,陆建平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诉时则称双方之间仅就32000元成立借贷款系,二审审理中再次做出不同表述,其前后辩称相互矛盾,亦无证据佐证,本院实难采信,据此,对其要求仅归还陈霞培借款8292元及相应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陆建平理应依照一审确认的金额归还陈霞培欠款及相应的利息,至于利息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一并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陆建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72元,由陆建平负担。

刘俊江与杨泰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俊江与杨泰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俊江与杨泰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27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方方【审理法官】方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俊江;杨泰俊【当事人】刘俊江杨泰俊【当事人-个人】刘俊江杨泰俊【代理律师/律所】邵吉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蒋永华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邵吉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蒋永华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邵吉辉蒋永华【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俊江【被告】杨泰俊【本院观点】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从双方往来邮件内容可以看出,上诉人、被上诉人及案外人三人在投资失败后曾于2012年11月进行结算。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主张的78595元及10168.85元的性质是否属于借款;二、上诉人以A公司名义向被上诉人转账的40415元是否系对涉案借款的偿还。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

上诉人坚持主张78595元及10168.85元系因投资关系形成的款项,并非借款,故双方间借款金额为20万元。

对此,本院认为,从双方往来邮件内容可以看出,上诉人、被上诉人及案外人三人在投资失败后曾于2012年11月进行结算。

被上诉人认为78595元属于上诉人应归还的股东之间的借款,10168.85元属于资产结算后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的欠款。

江斌与谢能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斌与谢能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斌与谢能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37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伟陶永信曹延【审理法官】王伟陶永信曹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斌;谢能胜;陈雅芳【当事人】江斌谢能胜陈雅芳【当事人-个人】江斌谢能胜陈雅芳【代理律师/律所】陈雁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雁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雁君【代理律所】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斌【被告】谢能胜;陈雅芳【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谢能胜、陈雅芳是否应当归还江斌借款50万元及利息。

江斌主张,自2011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间,谢能胜、陈雅芳共向其借款2401500元。

其中2011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31日借款2151500元,该部分借款中,尚有欠款26万元没有归还。

2018年1月,谢能胜、陈雅芳又向其借款25万元、另有微信转账1万元,共计借款26万元。

因此谢能胜、陈雅芳在2018年1月8日出具借款50万元的借条中,包含了上述欠款和借款两笔款项。

根据江斌在一审期间提供的银行对账单等证据,证实江斌在2018年1月实际出借给谢能胜、陈雅芳26万元。

对于26万元欠款,江斌提供的依据是2018年1月8日的借条,该借条载明:“原谢能胜在今天之前有一张借条,金额为贰拾陆万元正,债权人江斌,现已作废。

"该借条并未明确将26万元欠款一并计入了本次借款总额,江斌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

李新宏与边伟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李新宏与边伟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李新宏与边伟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08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卫清潘春霞寻增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新宏;边伟毅;董继康【当事人】李新宏边伟毅董继康【当事人-个人】李新宏边伟毅董继康【代理律师/律所】桂明昊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张春芳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李庆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桂明昊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张春芳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李庆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桂明昊张春芳李庆【代理律所】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新宏【被告】边伟毅;董继康【权责关键词】附条件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董继康在收到边伟毅分别于2015年5月15日以及2015年6月11日转入的共计10,000,000元后,将该10,000,000元部分转入了其个人其他账户,部分取现,部分转给了案外人童某、朱某、孙某、姚某等的个人账户,部分转入了浙江A有限公司的账户,部分转入了湖州B有限公司的账户。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一年按照365天计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边伟毅有无在保证期间向李新宏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李新宏的保证责任应否免除?二、李新宏于2019年5月代董继康偿还15万元借款本金的行为应否视为履行保证责任?三、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否属于保证担保范围?四、边伟毅是否存在放弃股权担保,从而使得保证人李新宏可在放弃担保物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边伟毅、董继康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董继康因资金困难向边伟毅借款,李新宏作为保证人为董继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借款补充合同》,该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当属合法有效。

肖宇峰与陈嘉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肖宇峰与陈嘉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肖宇峰与陈嘉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7【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40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宇峰;陈嘉灏【当事人】肖宇峰陈嘉灏【当事人-个人】肖宇峰陈嘉灏【代理律师/律所】金晓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许修春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晓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许修春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晓许修春【代理律所】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肖宇峰【被告】陈嘉灏【本院观点】原审法院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向肖宇峰的住所以及肖宇峰自认的长期居住地均寄送了开庭传票,并且通过上海法院短信平台向肖宇峰1891756XXXX手机发送开庭信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鉴定意见自认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破产重组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1、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向肖宇峰的住址上海市宝山区XX 路XX弄XX号XX室送达应诉材料。

肖宇峰本人签收前述应诉材料后,以其长期居住本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小区XX号楼(注:肖宇峰未提供具体室号信息)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以肖宇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本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小区XX号楼连续居住满一年为由,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

肖宇峰不服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后维持原审裁定。

2、原审法院定于2020年12月23日下午13时30分开庭,于2020年12月8分别向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本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小区XX号楼通过EMS寄送开庭传票。

顾辉与夏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顾辉与夏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顾辉与夏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沪02民终24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顾辉;周小娟;夏蓉【当事人】顾辉周小娟夏蓉【当事人-个人】顾辉周小娟夏蓉【代理律师/律所】周俊辉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赵金洪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俊辉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赵金洪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俊辉赵金洪【代理律所】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顾辉;夏蓉【被告】周小娟【本院观点】顾辉上诉就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提出异议,主张其与夏蓉已离婚。

首先,顾辉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及上诉状中均陈述本案系争款项为借款,其在二审审理中又主张该款项为周小娟对A公司的投资款,顾辉的前后陈述矛盾,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合法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1、夏蓉与顾辉于2016年11月8日离婚。

本节事实,有离婚证及顾辉的陈述为证。

2、顾辉在其递交的上诉状中陈述本案不构成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为周小娟与A公司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且系无效的借贷关系。

在本院审理中,顾辉又陈述本案系争款项系周小娟对A公司的投资。

本节事实,有离婚证、上诉状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顾辉上诉就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提出异议,主张其与夏蓉已离婚。

顾辉系离婚一方当事人,顾辉在一审审理中已经作系争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抗辩,其对于婚姻状况的相关事实应主动如实向法院作陈述,但顾辉在一审审理中未对此作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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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代理的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四位原告与被告周##在2004年经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约定四人每人分别向被告出借人民币本金五万元(四人共计二十万元),后原告四人筹款分别于当年1月18日、1月24日、2月4日三次向被告出借人民币本金共计二十万元元,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从而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还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四原告先行返还本金四万元,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四原告全部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二十二万元。

在四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给付借款本金后,当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时被告理应本着诚信、善意原则严格、全面的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但被告却以多种借口未依约履行该义务,其中被告又于2005年4月2日承诺在当年8月前向四原告共同支付该欠款,但在该期限届满时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四原告为此曾多次向被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始终置之不理,基于此,为维护合法权益,四原告依法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本案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其中的焦点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即原告在诉求中提出被告除应向原告四人返还本金二十万元外,还应依法承担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利息六万元,该利息分为约定利息二万元与逾期利息四万元,之所以分之二种是有法律依据的,其一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其二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案后在受理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案,诉求中的本金及利息在调解书全部得到实现,该案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陈##、赵##、熊##、江##,男,住所:上海市###路###弄###号。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路###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应返还原告陈##、赵##、熊##、江##等四人借款二十万元,并支付利息六万元,此款于2006年10月至12月每月给付一万元,2007年1月至6月每月给付二万元,2007年7月起每月给付四万元,至付清止,如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余款,并按利息每月1%利率计算自2006年9月1日起的相应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984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以上案例,本律师还提醒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

一般说来诸如借条、合同中的交易条款、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

第二,要有债务人的明确的资料。

现在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机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原有的债权人无法找到自己,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经常迁移户口,时间长了也不易找到,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平时应该注意留意债务人的动向以免债务人恶意逃债时一无所知。

第三,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很多债务人往往借口没钱还债,而事实上有不少债务人都是隐匿了财产,一般来说要想获得一个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但是我们可以采取其他迁回的手段,譬如可以大致了解到对方的经营情况的好坏:了解其公司员工的收入状况以此来间接证明其财务状况的好坏,另外也可以到工商所查询其企业档案;对于欠债的公民可以通过了解其单位的职工收入状况以及其家人的收入状况。

接受继承和赠与的情况来间接了解其还债的能力。

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法院来调查一些不易查找的证据。

第四,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就债务问题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不还债时起算的二年。

第二,在很多实例中,债务人以种种借口拖着不还,不是说没钱就是避而不见。

但债权人如果长期不去追讨债务,其债权就会因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此可以提供给大家两种相对比较便捷有效的方法。

第一种是和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

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再签订一个还款的协议,在这个还款协议中要注意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履行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该类延款协议必须事先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如果有这样的还款协议,那么一旦到期,债权人可以依据协议的条款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金钱。

第二种是在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诉讼保全。

所谓诉讼保全就是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事前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对方的财产,以保证权利人在诉讼获胜后及时拿回钱款或财物。

但是这一方法的缺点在于,申请保全的所需的材料比较烦琐,要求有债务关系的明确有效的证明,还要尽量提供对方财产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必须事先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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