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5.13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6号
•【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0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8-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3.1.6(1、2)、3.1.10、4.1.1(5)、4.1.6、4.3.3、4.3.4、4.4.2(1、2、4、5)、5.2.1、6.1.1、6.4.1、6.5.2、7.2.6、7.8.1、8.1.2、8.1.5(1、2)、8.1.6、8.2.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2)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5)3厂房和仓库 (5)3.1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3)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7)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2)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7)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0)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4)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6)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7)4.1一般规定 (37)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8)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7)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0)5民用建筑 (52)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5.2总平面布局 (55)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8)5.4平面布置 (62)5.5安全疏散和避难 (69)6建筑构造 (85)6.1防火墙 (85)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87)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1)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3)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98)6.6天桥、栈桥和管沟 (100)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1)7灭火救援设施 (104)7.1消防车道 (104)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06)7.3消防电梯 (108)7.4直升机停机坪 (109)8消防设施的设置 (110)8.1一般规定 (110)8.2室内消火栓系统 (113)8.3自动灭火系统 (114)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9)8.5防烟和排烟设施 (121)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22)9.1一般规定 (122)9.2供暖 (123)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24)10电气 (130)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0)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35)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7)11木结构建筑 (140)12城市交通隧道 (145)12.1一般规定 (145)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49)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50)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2)12.5供电及其他 (153)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54)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54)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55)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2)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5)3厂房和仓库 (5)3.1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3)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7)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3)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8)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1)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5)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7)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8)4.1一般规定 (38)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9)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9)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2)5民用建筑 (54)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4)5.2总平面布局 (58)5.3防火分区和层数 (60)5.4平面布置 (65)5.5安全疏散和避难 (72)6建筑构造 (89)6.1防火墙 (89)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91)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4)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6)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02)6.6天桥、栈桥和管沟 (104)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5)7灭火救援设施 (107)7.1消防车道 (107)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10)7.3消防电梯 (112)7.4直升机停机坪 (113)8消防设施的设置 (114)8.1一般规定 (114)8.2室内消火栓系统 (117)8.3自动灭火系统 (118)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8.5防烟和排烟设施 (125)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27)9.1一般规定 (127)9.2供暖 (128)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29)10电气 (135)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5)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40)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43)11木结构建筑 (145)12城市交通隧道 (151)12.1一般规定 (151)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55)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56)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8)12.5供电及其他 (159)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60)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60)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61)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完整word版)-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
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建筑防火强制性标准

关于印发第27~30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建标[2001]8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商场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进行了局部修订,经审查,予以批准。
现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28、29、30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条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条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二○○一年四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施行日期:2009年10 月1 日2 术语2.0.1 人民防空工程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补充:也称为人防工事,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地下建筑。
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 坑道工程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2.0.4 地道工程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多建于平地。
2.0.5 人民防空地下室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 防护单元人防工程中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0.10 避难走道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1 一般规定3.1.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4 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5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6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2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可选择下列防火分隔方式:1 3.1.7条的规定;2 3.1.8条的规定;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46944-953043.1.7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1项的下沉式广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建规》06版《高规》05版防火规范修订有关问题对比分析
《建规》2006版、《高规》2005版修订后重点条文对比分析及常见问题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
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答:高规不允许,不能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 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处理,因为公共人员来往不熟悉周围情况。
4.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答:可以。
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答:应2)6. 问:第三层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一人购买,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的商服网点内?答:不可以。
7.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答:建规5.3.5,不需要。
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对楼梯不做要求。
8. 问:相邻三间商服网点均由一个买主购得,为了内部管理方便,将三间铺面隔墙贯通,安装防火门将三者分隔成三个防火单元,这样做可以吗?答:不可以。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是为了保证建筑安全而编写的。
规范指出,建筑项目应加
强火灾防护技术、设施、救援等慎重性和严谨性,特别要求强化耐火材料的应用,增加火
灾隔离结构,改善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增强火灾安全及救灾安全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规格大小建筑物,规范还规定了针对性的设计要求,如建筑物的防火
墙以及增加建筑物周围的装设护栏和防火安全拦截系统等,以确保既有的建筑物不受损害,又规避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危险。
此外,关于设计中各种管道的施工要求和消防工程的火
险分析和防护措施,规范也有明确的规定。
建议建筑物内部装设报警器、灭火器等防火设施,以保障建筑物安全。
为了提高防火标准,规范还建议建造者在设计和施工中,充分考虑安全性因素,并采
取合理的火灾防止措施,如采取适当的保温材料、改善电气安全、密封水汽管道等措施,
以及安装好灭火设备、灭火设备预防界面和紧急撤离指标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安全事务,
经常有必要制定防火检查标准,并定期检查确保建筑物安全可靠。
GB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第一章总则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06.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06.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GB 50098—98
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0号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
员活动场所。
[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婴幼儿、儿童和残疾人员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尤其是在人防地下工程疏散更为困难,
因此,规定这些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
3.1.4A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 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
窗洞口。
[说明] 新增条文。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本条参照《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甲、乙类物品的商品不应布置(包括经营和储存)在半地下或地下各
层的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
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
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
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
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
20000m2,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
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
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
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
3.1.4B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
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
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
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说明] 新增条文。
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
失,对这些场所在地下的设置位置做了规定。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如果垂直疏散距离过大,也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故规定
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4.2.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
它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
防火门;
[说明] 新增条文。
"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将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
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
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的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
分隔,故规定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
5.1.2 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
不应少于两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
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
生,致使13人死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
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
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5.1.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
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m2;
2 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指标为0.5人/m2。
[说明] 新增条文。
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
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美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对这类场所人员密
度指标的规定:无固定座位及较少集中使用的集会场所,如礼堂、礼拜堂、舞池、舞厅等
1.54人/m2,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身房或休息室为0.71人/m2,人员密度指
标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
5.2.2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
防火门。
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地下
室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
标志。
[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地下层与地上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分隔,容易造成地下层火灾蔓延到地上建筑。
某商厦四层歌舞厅死亡309人的火灾,就是典型的案例。为防止地下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
部其它楼层,同时避免上面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对地上层和地下层的分隔措施以
及指示标志做出具体规定。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
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也有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
应断开的规定。
7.3.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 ;
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
于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3 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
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m,喷头与卷
帘距离应为0.5m;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补充说明] 本条补充了两款规定。
由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火灾危险性较大、人员较多,为有效扑救
初起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做出此规定。
8.2.1A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商业营业厅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
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 新增条文。 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
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
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
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本条规
定。 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
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
场所,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8.4.1 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和小型体育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 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
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以及不论建筑面积大小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规定,是考虑到上述场所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必须做
到早期发现、早期报警、及时疏散,故做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