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内容及附录A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206局部修订内容及附录A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附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附录 A本附录仅提供我国抗震设防区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注:本附录一般把“设计地震第一、二、三组”简称为“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
A.0.1 首都和直辖市1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20g:北京(除昌平门头沟外的 11 个市辖区),平谷,大兴,延庆,宁河,汉沽。
2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5g:密云,怀柔,昌平,门头沟,天津(除汉沽、大港外的 12 个市辖区),蓟县,宝坻,静海。
3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0g:大港,上海(除金山外的 15 个市辖区),南汇,奉贤4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05g:崇明,金山,重庆(14 个市辖区),巫山,奉节,云阳,忠县,丰都,长寿,壁山,合川,铜梁,大足,荣昌,永川,江津,綦江,南川,黔江,石柱,巫溪*注:1 首都和直辖市的全部县级及县级以上设防城镇,设计地震分组均为第一组;2 上标 * 指该城镇的中心位于本设防区和较低设防区的分界线,下同。
A.0.2 河北省1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20g:第一组:廊坊(2 个市辖区)唐山(5 个市辖区),三河,大厂,香河,丰南,丰润,怀来,涿鹿2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5g:第一组:邯郸(4 个市辖区)邯郸县,文安,任丘,河间,大城,,涿州,高碑店,涞水,固安,永清,玉田迁,安卢,龙滦县,滦南,唐海,乐亭,宣化,蔚县,阳原,成安,磁县,临漳,大名,宁晋,下花园3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0g:第一组:石家庄(6 个市辖区),保定(3 个市辖区),张家口(4 个市辖区),沧州(2 个市辖区),衡水邢台(2 个市辖区),霸州,雄县,易县,沧县,张北,万全,怀安,兴隆,迁西,抚宁昌,黎青县,献县,广宗,平乡,鸡泽,隆尧,新河,曲周,肥乡,馆陶,广平,高邑,内丘,邢台县,赵县,武安,涉县,赤城,涞源,定兴,容城,徐水,安新,高阳,博野,蠡县,肃宁,深泽,安平,饶阳,魏县,藁城,栾城,晋州,深州,武强,辛集,冀州,任县,柏乡,巨鹿,南和,沙河,临城,泊头,永年,崇礼,南宫*第二组:秦皇岛(海港、北戴河),清苑,遵化,安国4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05g:第一组:正定,围场,尚义,灵寿,无极,平山,鹿泉,井陉,元氏,南皮,吴桥,景县,东光第二组:承德(除鹰手营子外的 2 个市辖区),隆化,承德县,宽城,青龙,阜平,满城,顺平,唐县,望都,曲阳,定州,行唐,赞皇,黄骅,海兴孟村盐山,阜城,故城,清河,山海关,沽源,新乐,武邑,枣强,威县第三组:丰宁,滦平,鹰手营子,平泉,临西,邱县A.0.3 山西省1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20g:第一组:太原(6 个市辖区),临汾,忻州,祁县,平遥,古县,代县,原平,定襄,阳曲,太谷,介休,灵石,汾西,霍州,洪洞,襄汾,晋中,浮山,永济,清徐2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5g:第一组:大同(4 个市辖区),朔州(朔城区),大同县,怀仁,浑源,广灵,应县,山阴,灵丘,繁峙,五台,古交,交城,文水,汾阳,曲沃,孝义,侯马,新绛,稷山,绛县,河津,闻喜,翼城,万荣,临猗,夏县,运城,芮城,平陆,沁源*,宁武*3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0g:第一组:长治(2 个市辖区),阳泉(3 个市辖区),长治县,阳高,天镇,左云,右玉,神池,寿阳,昔阳,安泽,乡宁,垣曲,沁水,平定,和顺,黎城,潞城,壶关第二组:平顺,榆社,武乡,娄烦,交口,隰县,蒲县,吉县,静乐,盂县,沁县,陵川,平鲁4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05g:第二组:偏关,河曲,保德,兴县,临县,方山,柳林第三组:晋城,离石,左权,襄垣,屯留,长子,高平,阳城,泽州,五寨,岢岚,岚县,中阳,石楼,永和,大宁A.0.4 内蒙自治区1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30g:第一组:土默特右旗,达拉特旗*2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20g:第一组:包头(除白云矿区外的 5 个市辖区),呼和浩特(4 个市辖区),土默特左旗,乌海(3 个市辖区),杭锦后旗,磴口,宁城,托克托*3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5g:第一组:喀喇沁旗,五原,乌拉特前旗,临河,固阳,武川,凉城,和林格尔,赤峰(红山*,元宝山区)第二组:阿拉善左旗4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0g:第一组:集宁,清水河,开鲁,傲汉旗,乌特拉后旗,卓资,察右前旗,丰镇,扎兰屯,乌特拉中旗,赤峰(松山区),通辽*第三组:东胜准格尔旗5 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05g:第一组:满洲里,新巴尔虎右旗,莫力达瓦旗,阿荣旗,扎赉特旗,翁牛特旗,兴和,商都,察右后旗,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乌审旗,苏尼特右旗第二组: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阿拉善右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白云第三组:伊金霍洛旗,杭锦旗,四王子旗,察右中旗A.0.5 辽宁省1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20g:普兰店,东港2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5g:营口(4 个市辖区),丹东(3 个市辖区),海城,大石桥,瓦房店,盖州,金州3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0g:沈阳(9 个市辖区),鞍山(4 个市辖区),大连(除金州外的 5 个市辖区),朝阳(2 个市辖区),辽阳(5 个市辖区),抚顺(除顺城外的 3 个市辖区),铁岭(2 个市辖区),盘锦(2 个市辖区),盘山,朝阳县,辽阳县,岫岩,铁岭县,凌源,北票,建平,开原,抚顺县,灯塔,台安,大洼,辽中4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05g:本溪(4 个市辖区),阜新(5 个市辖区),锦州(3 个市辖区),葫芦岛(3 个市辖区),昌图,西丰,法库,彰武,铁法,阜新县,康平,新民,黑山,北宁,义县,喀喇沁,凌海,兴城,绥中,建昌,宽甸,凤城,庄河,长海,顺城注: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设防城镇的设计地震分组,除兴城、绥中、建昌、南票为第二组外,均为第一组。
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说明(全)

2016年7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此公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具体《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内容如下,注:下文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
2016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修订说明书(全)

2016年7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此公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具体《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内容如下,注:下文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稿 (2016)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2016修订版)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2016修订版)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
A.0.1 北京市烈度加速度分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8度0.20g第二组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A.0.2 天津市烈度加速度分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8度0.20g第二组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滨海新区、宁河区7度0.15g第二组西青区、静海区、蓟县2 宣化县政府驻张家口市宣化区;3 沧县政府驻沧州市新华区。
A.0.4 山西省烈度加速度分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太原市8度0.20g第二组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清徐县、阳曲县7度0.15g第二组古交市7度0.10g第三组娄烦县大同市8度0.20g第二组城区、矿区、南郊区、大同县7度0.15g第三组浑源县7度0.15g第二组新荣区、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左云县阳泉市7度0.10g第三组盂县7度0.10g第二组城区、矿区、郊区、平定县长治市7度0.10g第三组平顺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7度0.10g第二组城区、郊区、长治县、黎城县、壶关县、潞城市6度0.05g第三组襄垣县、屯留县、长子县晋城市7度0.10g第三组沁水县、陵川县6度0.05g第三组城区、阳城县、泽州县、高平市朔州市8度0.20g第二组山阴县、应县、怀仁县7度0.15g第二组朔城区、平鲁区、右玉县晋中市8度0.20g第二组榆次区、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介休市7度0.10g第三组榆社县、和顺县、寿阳县7度0.10g第二组昔阳县6度0.05g第三组左权县运城市8度0.20g第三组永济市7度0.15g第三组临猗县、万荣县、闻喜县、稷山县、绛县7度0.15g第二组盐湖区、新绛县、夏县、平陆县、芮城县、河津市7度0.10g第二组垣曲县忻州市8度0.20g第二组忻府区、定襄县、五台县、代县、原平市7度0.15g第三组宁武县7度0.15g第二组繁峙县7度0.10g第三组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6度0.05g第三组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临汾市8度0.30g第二组洪洞县8度0.20g第二组尧都区、襄汾县、古县、浮山县、汾西县、霍州市7度0.15g第二组曲沃县、翼城县、蒲县、侯马市7度0.10g第三组安泽县、吉县、乡宁县、隰县6度0.05g第三组大宁县、永和县吕梁市8度0.20g第二组文水县、交城县、孝义市、汾阳市7度0.10g第三组离石区、岚县、中阳县、交口县6度0.05g第三组兴县、临县、柳林县、石楼县、方山县A.0.5 内蒙古自治区烈度加速度分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呼和浩特市8度0.20g第二组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7度0.15g第二组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武川县7度0.10g第二组清水河县包头市8度0.30g第二组土默特右旗8度0.20g第二组东河区、石拐区、九原区、昆都仑区、青山区7度0.15g第二组固阳县6度0.05g第三组白云鄂博矿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海市8度0.20g第二组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赤峰市8度0.20g第一组元宝山区、宁城县7度0.15g第一组红山区、喀喇沁旗7度0.10g第一组松山区、阿鲁科尔沁旗、敖汉旗6度0.05g第一组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通辽市7度0.10g第一组科尔沁区、开鲁县6度0.05g第一组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霍林郭勒市鄂尔多斯市8度0.20g第二组达拉特旗7度0.10g第三组东胜区、准格尔旗6度0.05g第三组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伊金霍洛旗6度0.05g第一组乌审旗呼伦贝尔市7度0.10g第一组扎赉诺尔区、陈巴尔虎右旗、扎兰屯市6度0.05g第一组海拉尔区、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满洲里市、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巴彦淖尔市8度0.20g第二组杭锦后旗8度0.20g第一组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后旗7度0.15g第二组临河区、五原县7度0.10g第二组乌拉特中旗乌兰察布市7度0.15g第二组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丰镇市7度0.10g第三组察哈尔右翼中旗7度0.10g第二组集宁区、卓资县、兴和县6度0.05g第三组四子王旗6度0.05g第二组化德县、商都县、察哈尔右翼后旗兴安盟6度0.05g第一组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锡林郭勒盟6度0.05g第三组太仆寺旗6度0.05g第二组正蓝旗6度0.05g第一组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正镶白旗、多伦县阿拉善盟8度0.20g第二组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6度0.05g第一组额济纳旗2 铁岭县政府驻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道;3 朝阳县政府驻朝阳市双塔区前进街道A.0.10 江苏省2 安阳县政府驻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街道。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稿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稿1. 引言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建筑在地震发生时有足够的抗震能力,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为了不断提高建筑抗震设计的准确性和实用性,根据最新的地震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局部修订,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抗震需求。
2. 修订内容2.1 设计基本要求•对于重要建筑、高层建筑和特殊结构建筑,在设计时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能评估,并考虑地震影响下的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措施。
•在设计抗震设防烈度时,应根据建筑的地理位置和土壤条件进行准确评估,并考虑不同的设计工作状况下的地震影响。
•根据最新的地震研究成果,调整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并增加抗震设防水平的选择范围,以满足不同建筑的抗震需求。
2.2 结构设计要求•在结构设计中,应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材料,并考虑到地震作用下的建筑变形和位移控制。
•在地震荷载计算中,应考虑到地震波的反应谱特性,并采用概率方法对地震荷载进行计算,以提高设计的准确性。
•设计抗震结构时,应考虑到灾害发生时的多点地震动,采用时间历史方法进行抗震分析和计算。
•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等级应与建筑的重要性和使用功能相匹配,确保建筑能够在地震中保持稳定和安全。
2.3 砌体结构设计要求•对于砌体结构建筑,在设计时应采用适当的建筑形式和结构布置,以提高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
•砌体结构建筑应采用强度、刚度和韧性相适应的砌块,并采用合适的砌筑工艺和连接方式,确保建筑的整体稳定性和耐震性能。
•在设计砌体结构时,应根据地震区划和地震烈度要求,进行地震荷载的计算和抗震设计。
2.4 钢结构设计要求•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应基于准确的结构性能评估和合理的地震动力学分析,以确定结构的抗震设防要求。
•钢结构建筑中的节点和连接部位应采用适当的加强措施,以提高节点和连接的抗震性能。
•钢结构的构造形式和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过充分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和检验。
3. 结论本修订稿主要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以提高建筑抗震能力和设计的准确性。
★★★★★A-02016版抗震规范附录A

★★★★★A-02016版抗震规范附录A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
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
A.0.1 北京市
A.0.2 天津市
A.0.3 河北省
2 宣化县政府驻张家口市宣化区;
3 沧县政府驻沧州市新华区。
A.0.4 山西省
A.0.5 内蒙古自治区
A.0.6 辽宁省
2 铁岭县政府驻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道;
3 朝阳县政府驻朝阳市双塔区前进街道
A.0.7 吉林省
A.0.8 黑龙江省
A.0.9 上海市
A.0.10 江苏省
A.0.11 浙江省
A.0.12 安徽省
A.0.13 福建省
A.0.14 江西省
A.0.15 山东省
A.0.16 河南省
2 安阳县政府驻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街道。
A.0.17 湖北省
A.0.18 湖南省
A.0.19 广东省
A.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A.0.21 海南省
A.0.22 重庆市
A.0.23 四川省
A.0.24 贵州省
A.0.25 云南省
A.0.26 西藏自治区
A.0.27 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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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
主要审查人: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
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
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3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3.4.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不规则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竖向
两端抗侧力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或和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大于1.5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 倍,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
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
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
3) 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对扭
转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
2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
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
2)侧向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依据其结构类型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
定;
3) 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
3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不低于本条1、2款要求的各项抗震措施。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或对薄弱部位采用相应的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
4.4.1 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面下无液化土层,且桩承台周围无淤泥、淤泥质土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大于100kPa的填土时,下列建筑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16度~ 7度和8度时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和框架-抗震墙房屋;
3)基础荷载与2)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抗震墙房屋。
2本规范第4.2.1条之1、3款规定且采用桩基的建筑及砌体房屋。
6.4.5 抗震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边缘构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抗震墙结构,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不大于表6.4.5-1规定的一、二、三级抗震墙及四级抗震墙,墙肢两端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的范围可按图6.4.5-1采用,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除应满足受弯承载力要求外,并宜符合表6.4.5-2的要求。
表6.4.5-1 抗震墙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比
表6.4.5-2 抗震墙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要求
c
2 其它部位的拉筋,水平间距不应大于纵筋间距的2倍;转角处宜采用箍筋;
3
当端柱承受集中荷载时,其纵向钢筋、箍筋直径和间距应满足柱的相应要求。
(a)暗柱(b)翼柱(c)端柱
图6.4.5-1 抗震墙的构造边缘构件范围。